2021年中小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7 11:29:08  来源:网友投稿

 1 2021 年中小学校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方案实施细则

 为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体育工作,确保 0 2030 年《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达到规定要求,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我校学生体质健康管理方案,望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 加强宣传教育引导通过体育与健康课程、大课间跑操、课外体育锻炼、体育竞赛、班团队活动、家校协同联动等多种形式对学生加强体育健康教育宣传引导,让家长和中学生了解运动在增强体质、促进健康、预防肥胖与近视、锤炼意志、健全人格,首在体育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高学生体育与健康素养,增强体质健康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一、开齐开足体育与健康课程学校严格落实国家规定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刚性要求,体育每周 3 3 课时,确保任何教师不以任何理由挤占体育与健康课程和学生校园体育活动。

 二、保证体育活动时间全面落实大课间跑操制度,每天安排中学生 0 20 分钟的大课间跑操活动,每节课间要求学生走出教室适量活动和放松,值周组督促检查。合理安排学生校内、校外体育活动时间,着力保障学生每天校内、校外各 1 1 小时体育活动时间。要求班主任和体育老师利用 QQ 群和微信平台等大力推广家庭体育锻炼活动,有锻炼内容、锻炼强度和时长等方面的要求,不提倡安排大强度练习。要对体育家庭作业加强指导,提供优质的锻炼资源,及时和家长保持沟

 通

 三、提高体育教学质量要求体育教师聚焦“教会、勤练、常赛",逐步完善“健康知识+基本运动技能+专项运动技能”的体育课教学模式,每学期让每位学生掌握 1 1 一 2 2 项运动技能; 要开设篮球、足球、排球、乒乓球等社团活动,鼓励学生利用课余和节假日时间积极参加足球、篮球、排球等项目的训练; 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全员体育竞赛"活动,提高学生的体制健康。体育教研组要定期进行集中备课和集体研学,适时对体育课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

 四、完善体质健康管理评价考核体系学校把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绩效考核管理体系。高度重视体质健康管理工作,建立日常参与、体育锻炼和竞赛、健康知识、体质监测和专项运动技能测试相结合的考查机制,积极探索将体育竞赛成绩纳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对因病或其他不可抗因素不能参加体育竞赛的,要从实际出发,分类指导,进行评价。要健全家校沟通机制,及时将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结果和健康体检结果反馈家长,形成家校协同育人合力。

 五、做好体质健康监测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学生体质健康监测评价办法》等系列文件要求,对体质健康管理内 容定期进行全面监测,建立完善以体质健康水平为重点的“监测一评估一反馈一干预一保障"闭环体系。认真落实面向全体学生的体质健康测试制度和抽测复核制度,建立学生体质健康档案,真实、完整、有效地完成测试数据上报工作,研判学生体质健康水平,制定相应的

 体质健康提升计划。

 七、健全责任机制要统筹安排学生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督促细化体质健康管理规定,落实学校“健康副校长”的工作职责。要将体质健康管理工作纳入部门的常规管理工作中,定期召开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康促进校长、班主任负责制,通过家长会、家长信、班级微信,家访等形式加强与家长的沟通。

 A.强化检查评估学校将学生体质管理状况纳入学生体质健康监测和教育质量评价监测体系,开展动态监测和经常性检查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考核体育教研组的重要依据。学校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一,畅通家长反映问题和意见渠道,及时改进相关工作,切实保障学生体质健康科学管理。

 中小学校管理制度范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法律法规、聘用制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关规定,为加强学校考勤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连江县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教学校、进修校、职专和技工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

 第三条 教育局人事科根据本规定加强考勤管理和指导,其他职能科室协助做好考勤管理。

 第四条 用人单位主要领导是本单位考勤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考勤管理负有完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应参照本规定,制定切合本单位实际的考勤管理制度。考勤管理严格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进行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把教职工遵守考勤管理制度情况作为业绩评估和年度考核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事假 第七条 单次连续事假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事假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八条 每学年度累计事假超过 7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九条 教职工出国(境)或在国内探亲、旅游应安排在寒暑假,或其它节假日。

 第十条 由县教育局审批的事假,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审核后,上报教育局核准。未达 40 周岁育龄妇女连续事假时间达到两个月的,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事假达一个月的,应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一条 事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三章 病假 第十二条 教职工因病请假的,单次连续 5 天以内的,由用人单位审批。单次连续超过 5 天(含 5 天)的,由县教育局审批。

 第十三条 每学年度累计病假超过 14 个工作日的,学校应在校内进行公示,并在教职工大会上说明准假原因。

 第十四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视病情提供相应病历材料,医院病历单、疾病证明书、化验单、医疗辅助检查的报告单、拍片、医疗费发票等。由用人单位审批的病假,提供乡镇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由县教育局审批的病假,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病历材料和医保发票。

 第十五条 未满 40 周岁的育龄妇女非住院治疗连续病假超过两个月,或者临近期末或期初连续病假达一个月的,还应当提供请假当月的妇检证明。

 第十六条 因住院治疗请病假的,可以住院通知书和预交住院费发票等材料办理预请假手续,出院后三天内提供上述病历材料办理正式请假手续。

 高度伤残、精神病、传染病等患者,经确认丧失劳动能力的,

 可以每学期初向县教育局报批一次。

 第十七条 教职工请病假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病历材料。

 第十八条 病假按本规定折扣工资。

 第四章 法定假 第十九条 因结婚请假的,提供身份证和《结婚证书》,由用人单位按下列要求审批:

 (一)男满 25 周岁,女满 23 周岁的可一次性享受 15 天的婚假; (二)一方未达晚婚年龄的或再婚者可一次性给予 3 天的婚假。

 第二十条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祖父母(含配偶的父母、祖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申请 3 个工作日的丧假。丧假由用人单位审批。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分娩的,女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分娩假,男职工可以按规定申请妻子生育照顾假,由用人单位按照下列要求审批:

 (一)双方属晚婚或已婚女教职工满 24 周岁,合法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可一次性享受 135-180 天的分娩假。分娩假期不含寒暑期的,享受 135 天假期;分娩假期含寒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160 天;分娩假期含暑假的以实际天数计算,最长不超过 180 天。

 (二)非晚婚生育或一次生育多胞胎的女教职工,合法生育的可一次性享受不超过 90 天分娩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婴生育假增加 15 天; (三)夫妻为双职工的,妻子生育时,男方可享受 5 个工作日的照顾假。照顾假应在孩子出生当月申请; (四)女职工分娩假应当不迟于分娩当日提出申请,并提供准生证、结婚证、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或夫妻双方签名的书面保证书)等。提前请分娩假的要提供县级及以上医院预产期证明,待分娩后提供出生证。

 第二十二条 上述法定假,不折扣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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