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公司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实施细则

时间:2021-10-14 08:51:42  来源:网友投稿

 资产公司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的学校安全稳定工作责任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严肃责任追究,有效防范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兰州大学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党政同责”是指单位党政领导及班子成员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负有领导责任。“一岗双责”是单位领导及班子成员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第三条

 牢固树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意识,做到业务工作与安全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全面构建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新局面,建立健全安全稳定工作主体责任体系,完善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细化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公司班子成员对所在岗位既履行业务工作职责,又履行相应的安全稳定工作职责。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履行安全岗位职责。

 第四条

 所属企业对本单位安全稳定工作负有直接责

 任。须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稳定监管体系。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成立资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组员的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资产公司关于安全稳定工作的决策、部署,考核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资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为安全稳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稳定工作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结合单位实际制定资产公司各项安全稳定的管理规定,落实岗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和措施。

 (三)把安全稳定工作纳入资产公司的总体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为公司的安全稳定工作提供必要的设备、设施和经费保障。

 (四)对资产公司员工进行安全稳定思想教育,督促所属企业对其员工进行安全教育与管理。

 (五)按照“责任绑定、一管到底、全员到位、分工负责”的原则,与所属企业签订《年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责任书》。确定逐级安全稳定责任制,指导、督促资产公司安全稳定工作的落实。

 第三章

 责任内容

 第七条

 指定一名经营班子副职分工负责资产公司安全稳定工作。其作为安全稳定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协助资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做好本单位的日常安全稳定工作。

 (二)督促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落实学校安全稳定规章制度和资产公司的管理规定,负责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使用、管理的卖场、区域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主持召开资产公司安全稳定形势分析研判会议和安全稳定工作排查,落实资产公司安全稳定隐患的整改工作,及时将资产公司有关安全稳定的情况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报告。

 (四)协助资产公司党政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确定各岗位的安全责任人。

 (五)负责资产公司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主持制定活动的安全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并按学校的管理规定做好活动的审批工作,确保活动安全。

 (六)协助做好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安全事故的救援和善后处理的协调工作。

 第八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须各自指定一名安全员,在本单位主管安全稳定工作负责人的领导下,参与落实国家、学校和资产公司以及本企业对安全工作的各项要求。资产公司安全员应履行下列安全稳定工作职责:

 (一)学习、宣传安全防范法律法规、学校及资产公司各项安全制度,依法按章开展安全管理工作。

 (二)检查、落实资产公司并督促所属企业做好安全工作。

 (三)负责资产公司日常安全管理与检查,纠正各项违章违法行为。

 (四)负责检查资产公司消防器材、技防设施的监管工作,防止人为损坏。

 (五)做好检查工作记录。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下发整改通知书,并督促其按期整改。

 第四章

 检查考核与监督 第九条

 建立和完善资产公司安全稳定责任制的年度考核制度、监督检查制度、情况通报制度。

 (一)安全稳定工作小组要明确检查考核的内容、方法、程序,可以专门组织进行,也可以与平时考核、不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结合进行。

 (二)工作小组应当对执行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根据需要,对存在严重问题的所属企业或个人组织专项监督检查。

 (三)领导干部履行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情况,要写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报告,并作为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进行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

 (四)领导干部执行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并在资产公司进行评议,自觉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条

 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领导班子违反或者未能正确履行安全稳定工作“一岗双责”的,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对安全稳定工作领导不力,以致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生安全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对上级领导机构、学校交办的安全稳定责任范围内的事项不传达,不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者拒不办理的。

 (三)对年度责任分工推进不力、落实不到位或对在安全稳定工作检查中所发现问题应负责任的。

 (四)对资产公司及所属企业发现的严重安全隐患隐瞒不报的。

  (五)其他违反安全稳定工作责任制情形的。

 第十一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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