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时间:2021-10-14 09:29:23  来源:网友投稿

 区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为切实贯彻落实省、市有关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精神,深入开展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进一步推进我区综合减灾工作,增强全民防灾减灾意识,提升基层社区防灾减灾工作能力,结合我区实际,现制定区 20** 年度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防灾减灾救灾工作作为“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任务,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切实做到“两个坚持、三个转变”,有效应对自然灾害事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基本原则 坚持“控制数量、提升质量、动态管理、激励支持”的原则。

 (三)工作目标 全面加强基层社区机制建设,完善防灾减灾工作制度,加强风险隐患排查治理,修订完善各类灾害预案,加强防灾减灾救灾业务培训、教育,组织开展各类灾害应急演练,加强应急保障能力建设,切实发挥基层社区在防灾减灾工作中重要作用,全面提升基层社区抵御自然灾害的综合防范能力。

 二、创建方式

 (一)申报条件 申报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引导作用。

 参加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的单位,必须获得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全省地震安全示范社区称号。

 (二)申报程序 严格遵循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原则和《标准》有关规定,按照社区申请、考察推荐、评审考核等程序,认真做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上报工作,确定拟创建社区。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务必于 20** 年 4 月 10 日前,将申请创建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单位以文件形式上报区应急管理局减灾救灾股。

 被确定为 20** 年度创建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单位要加强领导,完善措施,落实工作经费和人员,按照《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要求内容,于 6 月底全面完成创建基础设施建设、能力建设及创建资料装订成册工作任务,做好迎接省、市应急、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的审查和第三方评估准备工作。省、市应急、气象、地震等相关部门在对申报单位进行审查、评估基础上,确定命名全国、全省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三)申报数量 20** 年度拟从创建条件成熟,党委、政府支持,组织周密、主动申请创建的基层社区,择优推荐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2 个(已获得全省示范社区称号),“全省综合合减灾示范社区”2 个。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政治站位。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切实加强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将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作为落实有关新时期防灾减灾救灾工作重要批示和论述的具体举措,纳入党委、政府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研究,周密部署,统筹协调,扎实推进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

 (二)严明工作纪律,压实工作职责。

 要完善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措施,落实分管负责人和具办人员,压实工作责任,提高创建质量,把创建工作做细、傲实、做好,确保创建任务成功。

 (三)加大创建力度,落实资金保障。

 担负创建工作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的支持,落实创建工作经费,为创建工作提供财力支撑。

 (四)加强宣传引导,完善激励机制。

 将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纳入全区安全生产年度考核。不断宣传引导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积极参与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对今年积极申报并得到推荐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的单位,给予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加 2 分(未创建成功的)。对今年创建全国、全省减灾示范社区成功单位,给予年终安全生产考核分别加 6 分和 4 分,获奖荣誉将作为全区绩效考评加分依据。

 附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进一步加强资源和力量统筹,深入创建和规范管理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提升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依据《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见附件)进行创建,并按程序进行命名和管理。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在国家减灾委员会领导下,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组织、指导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管理工作。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单位成立工作小组,承担日常工作。

 第四条 在各级减灾委员会组织领导下,地方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创建单位必须具备《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所规定的基本条件,基本要素的综合评分达到 80 分以上,且社区减灾工作对其他社区有示范作用。

 第四章

 申报和命名程序

 第六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程序包括社区申请、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和推荐上报。

 第七条 创建单位应当开展自评自查,填写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申报表,并提交至所在行政区域的县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进行材料审核、现场核查并评分,将确定的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市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九条 市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进行审查验收和现场抽查后,将候选社区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应急管理部门牵头,会同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在审核社区申报材料、组织考核、实地抽查基础上,于每年 9 月 30 日前,将本年度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报告、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推荐名单及其申报材料上报至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会同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对各地上报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候选单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视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并对各地创建情况进行实地抽查,提出拟命名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名单并予以公示。

 第十二条 公示期满,经国家减灾委员会审定后进行命名并授予牌匾。牌匾上字样为“××××年度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国家减灾委员会

 应急管理部

 中国气象局

 中国地震局”。

 第十三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的命名工作按年度进行,原则上每年一次。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十四条 已命名社区应当于每年年底前通过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管理系统上传年度减灾活动情况。

 第十五条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实行动态管理。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加强对已命名社区的日常管理,并每年组织开展抽查评估,抽查比例由省、市、县三级视实际情况而定。对抽查不合格的,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限期整改通知。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应将抽查情况报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六条 应急管理部、中国气象局、中国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每年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进行抽查,及时总结

 广经验,纠正存在问题。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视情通报抽查情况。

 第十七条 由省级减灾委员会办公室下发整改通知或者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抽查认定不符合创建标准的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经整改后,在 3 个月内仍未达到《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要求的,应撤销其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并收回牌匾。

 被撤销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称号的社区,自撤销称号之日起,3 年内不得申报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减灾委员会及应急管理、气象、地震、消防等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推动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和管理工作纳入党委、政府的工作考核体系,积极争取创建和管理工作必需的资金、人员、项目等;建立健全工作评价和考核体系,对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减灾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全国综合减灾示范社区创建标准

 一、基本条件

 (一)有社区灾害风险定期排查制度,有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有事故隐患清单和脆弱人群清单。

 (二)有预警信息发布渠道,预警信息覆盖率 100%。

 (三)有满足社区需求的应急避难场所。

 (四)有应急物资储备点并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救援装备。

 (五)有综合应急队伍,至少有 1 名经过培训的灾害信息员。

 (六)有符合建设要求的微型消防站,社区消防车通道畅通。

 (七)有社区应急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和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教育活动。

 (八)有社区医疗救护站。

 (九)主要建(构)筑物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十)在申报年及前 3 个自然年内没有发生责任灾害事故。

 二、基本要素

 (一)组织管理。

 1.加强对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负责本社区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将社区综合减灾能力建设与社区治理、网格化管理和公共服务等有机结合起来,同时研究部署。

 2.制定社区综合减灾规章制度,与乡镇(街道)应急管理、民政、派出所、自然资源、水利、医疗卫生等单位以及有关社会组织、邻近社区建立协调联动机制,规范开展综合减灾工作。

 3.在社区推进灾害事故风险隐患网格化管理,网格员发现的事故隐患处置率 100%。

 4.在防灾减灾救灾、安全生产等方面有一定的经费保障,并严格管理和规范使用。鼓励社区居民参加各类灾害事故保险,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5.建立规范、齐全的创建管理工作档案,包括社区综合减灾工作的文字、照片、音频、视频等资料,及时通过示范社区创建管理系统上报有关情况。

 (二)风险评估。

 1.定期开展社区灾害风险评估,制作社区灾害风险地图,标示灾害风险类型、隐患点分布、风险等级、疏散路线、应急避难场所和安置点布局、消防和医疗设施位置等,并在社区公开。

 2.定期开展社区脆弱人群走访,建立包括老年人、儿童、孕妇、病患者和残障人员等的脆弱人群清单,明确脆弱人群结对帮扶救助措施,并向脆弱人群发放防灾减灾明白卡,明确社区灾害事故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注明社区应急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3.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辖区内市政管线检查,确保供电、供水、供气等管线安全运行。居住建筑电气线路安装敷设规范,不私拉乱接电线,及时更换老化损坏的电气线路。

 4.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开展检查辖区内高层建筑电梯检查,确保安全运行。评估人员密集场所风险,建立大客流监测预警和应急管控制度

 5.定期开展消防车通道和居民楼内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检查,确保生命通道符合标准要求,未被占用、堵塞、锁闭,未堆放影响安全疏散的物品。住宅楼的竖向管井管道防火封堵严密,电缆井、管道井等公共区域以及配电柜、电表箱等处不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6.协助行业主管部门定期检查辖区内防雷安全,检查违规储存、使用或销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等情况。

 (三)隐患治理。

 1.建立社区事故隐患清单,强化对重点场所、重点部位的隐患排查,明确事故危险源、危险设施、设施损坏、设备缺失等相关信息,制定实施隐患治理方案,有关治理情况在社区公开。

 2.汛前开展社区防汛检查,整改洪水、内涝、雷击风险隐患点。在地质灾害隐患点设置警示标识,并加强日常监测。

 林(牧)区社区周边开设必要的防火隔离带,定期开展森林(草原)火灾隐患排查。

 3.管道燃气、供电、通信、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单位定期维护保养公共电气设备设施,及时整改电气火灾隐患。

 4.开展电动自行车违规停放治理,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设置符合用电安全要求的充电设施,充电场所满足消防安全条件。因客观条件无法设置集中停放、充电场所的,应加强日常管理,做好巡查、检查。

 5.辖区内餐饮场所按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6.建立辖区内事故与伤害记录机制,指定专人每季度进行一次生产安全、消防安全、交通安全、社会治安、燃气安全等各类事故与伤害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

 (四)基础设施建设。

 1.辖区内学校、医院、生命线系统等重点设防类设施按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一度的要求加强其抗震措施,其他重大工程依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进行抗震设防,主要建(构)筑物均达到当地抗震设防要求。

 2.结合社区常见灾害类型和风险等级,充分利用公园、广场、城市绿地、学校、体育场馆、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等已有设施,通过改扩建、新建等方式推进应急避难场所建设,鼓励因地制宜、资源共享、综合利用,满足居民紧急避险和转移安置需求。在应急避难场所、关键路口等醒目位置,设

 置安全应急标志或指示牌,张贴应急疏散路径示意图。采用“平灾结合”方式新建一批布局合理、功能复合的防灾避险绿地。

 3.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立社区医疗救护站,提供急救服务。

 4.各类建筑依据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灭火器材,积极运用消防远程监控系统、电气火灾监测、物联网技术等技防物防措施。定期对消防设施设备进行检测和维护保养,确保完好有效。

 5.设有符合建设要求的社区微型消防站,队员由受过基本灭火技能训练的保安员、治安联防员、社区工作人员等担任。

 6.社区消防车通道符合国家消防规范,建筑之间不违章搭建建(构)筑物,不占用防火间距、消防车作业场地,不设置遮挡排烟窗(口)或影响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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