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审查细则20151201

时间:2021-10-13 15:15:01  来源:网友投稿

 江苏省食品经营餐饮服务类)

 审查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经营许可审查通则(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的审查。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主体业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并考虑风险高低对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

 第四条 主体业态包括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如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

 餐饮服务经营者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特大型餐饮、大型餐饮、中型餐饮、小型餐饮、微型餐饮、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

 单位食堂的经营类别,应当在主体业态后以括号标注。具体包括: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养老机构食堂、工地食堂、其他食堂。供餐形式含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

 厨房的,应在经营类别后进行标注。

 第五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项目分为热食类食品制售、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其他类食品制售。

 第六条 申请热食类食品制售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

 申请冷食类食品制售、生食类食品制售、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的相应要求。

 申请从事集体用餐配送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四节要求。

 申请中央厨房的,除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和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三章第五节要求。

 申请通过网络订餐等经营的,除满足相应经营项目许可条件外,还应当向许可机关提供具有可现场登录申请人网站、网页或网店等功能的设施设备,供许可机关审查。无实体门店经营的互联网食品经营者不得申请所有食品制售项目。

 申请单位食堂的,应当符合第二章通用要求、第三章第一节至第三节相应要求和第三章第六节要求。

 第七条 按照风险程度不同,现场核查项目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

 现场核查结果实行综合判定。经现场核查,通用要求及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符合规定;通用要求或相应的专项要求判定为不符合规定的,现场核查结果综合判定为不符合规定(《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表及核查结果判定标准》见附件 1)。

 第二章

  通用要求 第八条 大型以上餐饮、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应当配备专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其他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单位食堂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具备 2 年以上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工作经历,并经过培训,且持有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可的培训合格证明。

 第九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明确食品安全责任,落实岗位责任制。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公示制度、食品安全追溯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方案等。

 第十条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应当具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场所。加工经营场所应当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 米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第十一条 餐饮服务加工经营场所应当设置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以及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有与加工经营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通风、防腐、防尘、防蝇、防鼠、防虫、洗涤等设施设备,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场所内禁止设立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

 加工经营场所面积比例,根据经营类别、食品品种、数量及食品安全风险高低等因素确定(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2)。

 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者切配烹饪场所面积应不小于食品处理区面积的 50%。

 第十二条 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宜通过采用视频技术、透明展示、厨房开放活动和阳光公示等方式,公开厨房环境、加工过程、清洗消毒、食品原料贮存状态等餐饮重点环节。

 第十三条 食品处理区应当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加工制作、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并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食品处理区地面和墙壁应当采用无毒、无异味、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地面应当防滑、易清洁。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易于排水和清洁,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地漏带水封。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墙壁应当有 1.5m 以上的墙裙,墙裙光滑、不吸水、易清洗。

 食品处理区门、窗应当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材料制作,能有效通风、防尘、防蝇、防鼠和防虫。

 食品处理区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食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吊顶间缝隙应严密封闭)。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第十五条 食品处理区内应当设置相应的清洗、消毒、洗手、干手设施和用品,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应当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应当设存放废弃物的带盖容器。

 第十六条 直接接触食品的设备或设施、工具、容器和包装材料等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或符合食品安全相关标准要求,应为安全、无毒、无异味、防吸收、耐腐蚀且可承受反复清洗和消毒的材料制作,易于清洁和保养。

 用水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第十七条 分别设置与加工品种相对应的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可分为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等),水池数量或容

 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烹饪场所应当配置排风和调温装置。

 第十八条 应当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并专用。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当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不交叉污染。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提倡使用热力消毒等物理消毒方式。

 第十九条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

 第二十条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应当分开设置。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应当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冷冻(藏)库设有正确指示内部温度的温度计。

 第二十一条 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使用防护罩。冷冻(藏)库房应使用防爆灯。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得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

 第二十二条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应当处于同一建筑

 内,有与经营项目和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空间、更衣设施和照明。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的更衣场所应设置在工作人员进入加工经营场所入口处。

 第二十三条 学校(含托幼机构)食堂、养老机构食堂、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中央厨房以及具备一次性聚餐人数达 100 人以上(含 100 人)条件的,应当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二十四条 加工经营场所内设置厕所的,厕所应当采用水冲式,其出口附近应当设置洗手、消毒、烘干等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不得设置厕所。

 第三章

  专项要求 第二十五条 各类专间要求:

 (一)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二)专间内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三)专间入口处应当设置独立的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第二十六条 专用操作场所要求:

 (一)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

 (二)设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

 (三)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第二十七条 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面积应与实际经营规模相适应(具体执行标准见附件 2)。

 第一节 冷食类、生食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八条 申请现场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的应当设立相应的制作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冷食类食品中仅制售果蔬拼盘的,可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二节 糕点类食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二十九条 申请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应当设置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制作裱花类糕点还应当设立单独的裱花专间,裱花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节 自制饮品制售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条 申请自制饮品制作(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应设专用操作场所,专用操作场所应当符合第二十六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第三十一条 提供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

 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自酿酒(不含自酿白酒)只限于在本门店销售,不得在本门店外销售。

 第四节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二条 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一)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500~10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4;1001~15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6;1501~20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7;面积大于 2000 ㎡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二)餐用具清洗消毒应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三)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四)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餐专间。

 (五)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 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的 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 10%。各专间面积≥10 ㎡,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第三十三条 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第三十四条 运输设备要求:

 (一)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应配备符合冷链工艺或热链工艺条件下的保温设施,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

 (二)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第三十五条 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

 第三十六条 食品留样要求: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膳食标签要求:

 配备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提供已加贴膳食标签的包装样本,应符合标签加贴在盛装膳食的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包括膳食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

 第五节 中央厨房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八条 中央厨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要求:

 1.中央厨房加工配制配送冷食类和生食类食品,食品冷却、

 包装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要求设立分装专间。需要直接接触成品的用水,应加装水净化设施处理。

 2.食品处理区原则上不小于 300 平方米,应当与加工食品的品种和数量相适应。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5%。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10%。各专间面积≥10 ㎡,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3.墙角、柱脚、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4.场所地面应采用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二)运输设备要求:

 配备与加工食品品种、数量以及贮存要求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冷藏车辆,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三)食品检验和人员要求:

 1.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

 2.配备与检验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施和检验人员。

 3.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

 (四)食品留样要求: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五)产品标识要求:

 配备标识或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提供已加贴标识或

 标签的包装样本,应符合配送食品的标识或标签加贴在其最小使用包装或容器正面显著位置,包括食品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要求。

 第六节 单位食堂许可审查要求 第三十九条 单位食堂集中备餐应当设专间,专间应当符合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

 单位食堂的供餐形式包括集体用餐配送或中央厨房的,应符合本章第四节、第五节的要求。

 第四十条 职业学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的食堂原则上不得申请生食类食品制售项目、冷食类食品制售项目,不得制作裱花蛋糕。

 第四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下列用语的含义:

 餐饮服务经营者:指通过即时加工制作、商业销售和服务性劳动等,向消费者提供食品和消费场所及设施的食品经营者。其中,特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3000m 2 以上;大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500~3000m 2 (不含 500m 2 ,含 3000m 2 );中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150~500m 2(不含 150m 2 ,含 500m 2 );小型餐饮:加工经营场所使用面积为 60~150m 2 (不含 60m 2 ,含 150m 2 );微型餐饮:加工经

 营场所使用面积小于 60m 2 (含 60m 2 )。

 加工经营场所:指与食品制作供应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场所,包括食品处理区、非食品处理区和就餐场所。

 1.食品处理区:指食品的粗加工、切配、烹饪和备餐场所、专间、食品库房、餐用具清洗消毒和保洁场所等区域,分为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

 (1)清洁操作区:指为防止食品被环境污染,清洁要求较高的操作场所,包括专间、备餐场所。

 (2)准清洁操作区:指清洁要求次于清洁操作区的操作场所,包括烹饪场所、餐用具保洁场所。

 (3)一般操作区:指其他处理食品和餐用具的场所,包括粗加工场所、切配场所、餐用具清洗消毒场所和食品库房等。

 2.非食品处理区:指办公室、更衣场所、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非食品库房、卫生间等非直接处理食品的区域。

 3.就餐场所:指供消费者就餐的场所,但不包括供就餐者专用的卫生间、门厅、大堂休息厅、歌舞台等辅助就餐的场所。

 第四十二条 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经营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要求实施许可核查,可参照相应餐饮服务经营者业态分类和经营项目分类中通用要求、专项要求执行。

 第四十三条 对由食品生产者、中央厨房等配送半成品或成品,制售食品仅需简单处理过程(如拆封、摆盘、调制调味等)的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参照通

 用要求、专项要求,适当调整相应核查要求或条件。

 第四十四条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监督指导全省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辖区内餐饮服务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工作。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地区的民族特色食品、地方特色食品可制定许可条件和审查规范,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细则由江苏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自 2015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附件:1.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集体用餐配送单 位许可现场核查表、中央厨房许可现场核查表、单 位食堂许可现场核查表

  2.餐饮服务经营者、单位食堂布局分类表

 附件 1 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特大型、大型、中型餐饮 )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1

 ***

  不得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 分隔和面积 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

 2

 ***

  不得缺项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及食品集中备餐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3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4

 ***

  不得缺项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

 **

  不得缺项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

 6

 **

  不得缺项 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7

 **

  不得缺项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 25m 以上)。

 8

 ***

  不得缺项 设有许可证公示牌、各项制度公示设施,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

 9

 *

  不得缺项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经营场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

 10

 **

  不得缺项 加工操作场所应有排水系统,且地面和排水沟排水顺畅。

 11

 *

  不得缺项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2

 **

  不得缺项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 1.5m 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3

 **

  不得缺项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14

 **

  不得缺项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饪等场所如设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5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6

 **

  不得缺项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17

 *

  不得缺项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18

 *

  不得缺项 6.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按需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19

 **

  不得缺项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20

 *

  不得缺项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21

 *

  不得缺项 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22

 ***

  不得缺项 餐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23

 ***

  不得缺项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24

 ***

  不得缺项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并符合分类要求。

 25

 ***

  不得缺项 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别设符合分类要求的清洗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6

 **

  不得缺项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27

 **

  不得缺项 9.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28

 **

  不得缺项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29

 **

  不得缺项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切配台面、工用具存放设施等为不锈钢材料。

 30

 **

  不得缺项 10.通风排烟调温设施 烹饪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

 31

 **

  不得缺项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2

 *

  不得缺项 烹饪场所配备调温装置。

 33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1.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设置冷冻(藏)库房的库房内使用防爆灯。

 34

 *

  不得缺项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35

 *

  不得缺项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36

 *

  不得缺项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应不存放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37

 **

 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38

 ***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39

 *

 14.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 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壁及吊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

 40

 **

 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1

 **

 专间内设独立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可自动闭合的废弃物容器;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的材质。

 42

 ***

 专间入口处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或具有前述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43

 ***

 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44

 **

 15.转运设施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

 45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6.更衣室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更衣场所,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46

 *

  不得缺项 17.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47

 ***

  不得缺项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等设施。

 48

 *

 18.食品留样 具备一次性聚餐达 100 人以上条件的,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49

 ***

 19.自酿酒(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50

 ***

 注:1.本表共 50 项,其中关键项 15 项,重点项 20 项,一般项 15 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 项 中型以上餐饮: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10 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3 项

  餐饮服务经营者许可现场核查表

  (适用小型、微型餐饮 )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1 ***

  不得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 分隔和面积 粗加工、切配、烹饪、主食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的设置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

 2 ***

  不得缺项 制作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及裱花蛋糕应分别设置相应操作专间。现场制作糕点类食品、自制饮品和水果拼盘,设置相应的专用操作场所。食品集中备餐设置相应的专间或专用操作场所。其专间或专用场所按照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符合分类要求。

 3 ***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4 ***

  不得缺项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5 **

  不得缺项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就餐场所面积之比与食品经营类别、项目和规模相适应,符合分类要求。切配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 50%(全部用半成品烹饪的可适当减少)。

 6 **

  不得缺项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 25m 以上)。

 7 ***

  不得缺项 设有许可证公示牌、各项制度公示设施,各类规定的标识齐全。

 8 *

  不得缺项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墙壁、门窗、天花板 经营场所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平整铺设,有排水系统,地面和排水沟排水顺畅。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9 *

  不得缺项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 1.5m 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设置空气幕等防蝇、防虫、防尘设施。

 10 *

  不得缺项 天花板应平整,采用无毒、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1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4.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按需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12 **

  不得缺项 5.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并符合分类要求。

 13 ***

  不得缺项 餐用具清洗消毒专用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14 **

  不得缺项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应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材质制成,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15 ***

  不得缺项 6.食品原料、清洁工具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别设符合分类要求的清洗水池,并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设施,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16 **

  不得缺项 7.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切配台面、工用具存放设施等为不锈钢材料。

 17 **

  不得缺项 8.通风排烟调温设施 烹饪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便于清洗和更换。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8 **

  不得缺项 烹饪场所配备调温装置。

 19 *

  不得缺项 9.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为非手动开启式。

 20 **

  不得缺项 10.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食品库房或食品储存设施应不存放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冷藏、冷冻柜(库)数量和结构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有明显区分标识。

 21 **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1.专间和专用操作场所 专间为独立封闭空间,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封闭,墙壁及吊顶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专间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22 **

 专间内设独立空调设施、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可自动闭合的废弃物容器;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操作台面、工用具存放、货架等为不锈钢等易于清洁的材质。

 23 ***

 专间入口处设置符合分类要求的独立洗手、消毒、更衣设施。

 24 ***

 专用操作场所,内无明沟,地漏带水封,设有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专用冷藏设施。入口处设置洗手、消毒设施。

 25 **

 12.转运设施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

 26 **

  不得缺项 13.更衣室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更衣场所。

 27 *

  不得缺项 14.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28 ***

  不得缺项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等设施。

 29 *

 15.自酿酒(不含使用压力容器制作饮品、不含自酿白酒)

 提供自酿酒的经营者在申请许可前应当先行取得具有资质的食品安全第三方机构出具的对成品安全性的检验合格报告。自酿酒不得使用压力容器。

 30 ***

 注:1.本表共 30 项,其中关键项 11 项,重点项 12 项,一般项 7 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符合项目(项)

  核查人签名:

 申请人阅后签名:

 日期:

 日期:

  现场核查结果判定准则 表中项目按其对食品安全的影响程度,分为关键项、重点项和一般项,其中关键项是对食品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项目,重点项是对食品安全有较大影响的项目,其余项目为一般项。符合下表的,可判定为现场核查基本符合:

 关键项允许不符合数 重点项和一般项允许不符合数 0 项 小型、微型餐饮:重点项和一般项不符合总数≤6 项,其中重点项不符合数≤2 项

  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许可现场核查表

  单位名称:

  地

 址:

  核查日期: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 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1.选址 选择地势干燥、有给排水条件和电力供应的地区,不得设在易受到污染的区域。距离粪坑、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 25m 以上,并防止受到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影响。

 1

 ***

  不得缺项 2.场所设置、布局、分隔和面积 设置与食品供应方式和品种相适应的粗加工、切配、烹饪、面点制作、餐用具清洗消毒、备餐等加工操作场所,以及食品库房、更衣室、清洁工具存放场所等。经营场所均设在室内。

 2

 ***

  不得缺项 各加工操作场所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顺序合理布局,因建筑结构不能进行顺序布局的,有能防止食品在存放、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的措施及设备。

 3

 ***

  不得缺项 用于盛放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和使用的工具、用具,有明显的色标或标牌区分,存放区域分开设置。

 4

 ***

  不得缺项 食品处理区面积与最大供餐人数相适应,面积 500~10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4;1001~15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6;1501~2000 ㎡,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为 1:7;面积大于 2000 ㎡的,其面积与单班最大生产份数之比可适当减少。

 5

 ***

  不得缺项 烹饪场所面积≥食品处理区面积的 15%,分餐间面积≥食品处理区的 10%,清洗消毒区面积≥食品处理区 10%。各专间面积≥10 ㎡,并满足生产加工需要。

 6

 ***

  不得缺项 厂区道路采用混凝土、沥青等便于清洗的硬质材料铺设,有良好的排水系统。

 7

 *

  不得缺项 加工经营场所内无圈养、宰杀活的禽畜类动物的区域(或距离 25m 以上)。

 8

 ***

  不得缺项 3.食品处理区地面与排水 地面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耐腐蚀、防滑的材料铺设,且平整、无裂缝。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的地面易于清洗、防滑,并有排水系统。

 9

 ***

  不得缺项 墙角、柱角、侧面、底面的结合处有一定的弧度。

 10

 *

  不得缺项 地面和排水沟有排水坡度。排水的流向由高清洁操作区流向低清洁操作区。

 11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 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排水沟出口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12

 **

  不得缺项 4.食品处理区墙壁、门窗 墙壁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平滑、不易积垢的浅色材料,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和烹饪等场所有 1.5m 以上光滑、不吸水、浅色、耐用和易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13

 **

  不得缺项 门、窗装配严密,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和可开启的窗设有易于拆洗且不生锈的防蝇纱网或空气幕,与外界直接相通的门能自动关闭。

 14

 **

  不得缺项 粗加工、切配、餐用具清洗消毒、烹饪等场所的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料制作。

 15

 **

  不得缺项 内窗台下斜 45 度或采用无窗台结构。

 16

 *

  不得缺项 5.食品处理区天花板 天花板采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表面光洁、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

 17

 **

  不得缺项 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及其它半成品、成品暴露场所屋顶若为不平整的结构或有管道通过,加设平整、易于清洁的吊顶。

 18

 *

  不得缺项 水蒸气较多的场所的天花板有适当的坡度。

 19

 **

  不得缺项 6.洗手消毒设施 食品处理区内设置足够数量的洗手设施,其位置设置在方便员工的区域。

 20

 **

  不得缺项 洗手池的材质为不透水材料,结构易于清洗。

 21

 *

  不得缺项 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相应的清洗、消毒用品和干手用品或设施,员工专用洗手消毒设施附近有洗手消毒方法标识。

 22

 *

  不得缺项 7.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设施 配备能正常运转的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

 23

 ***

  不得缺项 采用热力消毒(因材质等原因无法采用的除外)。

 24

 **

  不得缺项 各类清洗消毒方式设专用水池的最低数量: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 3 个专用水池;采用热力消毒的,可设置 2 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25

 ***

  不得缺项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专用,与食品原料、清洁用具及接触非直接入口食品的工具、容器清洗水池分开。

 26

 ***

  不得缺项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使用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材料、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

 27

 *

  不得缺项 设专供存放消毒后餐用具的保洁设施,标记明显,结构密闭并易于清洁。

 28

 **

  不得缺项 清洗、消毒、保洁设备设施的大小和数量能满足需要。

 29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 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8.食品原料、清洁工具的清洗水池 粗加工操作场所分别设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 3 类食品原料的清洗水池,水池数量或容量与加工食品的数量相适应。各类水池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30

 **

  不得缺项 设专用于拖把等清洁工具、用具的清洗水池,其位置不会污染食品及其加工制作过程。

 31

 ***

  不得缺项 9.设备、工具和容器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容器、包装材料等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要求。

 32

 **

  不得缺项 接触食品的设备、工具和容器易于清洗消毒。

 33

 *

  不得缺项 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与食品的接触面平滑、无凹陷或裂缝。

 34

 **

  不得缺项 所有食品设备、工具和容器不使用木质材料,因工艺要求必须使用除外。切配台面、工用具存放设施等为不锈钢材料。

 35

 **

  不得缺项 10.通风排烟调温设施 烹饪场所采用机械排风。产生油烟的设备上部应加设附有机械排风及油烟过滤的排气装置,过滤器应便于清洗和更换。

 36

 **

  不得缺项 排气口装有网眼孔径小于 6mm 的金属隔栅或网罩。

 37

 **

  不得缺项 烹饪场所配备调温装置。

 38

 *

  不得缺项 11.采光照明设施 加工经营场所光源不改变所观察食品的天然颜色。安装在暴露食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使用防护罩。设置冷冻(藏)库房的库房内使用防爆灯。

 39

 *

  不得缺项 12.废弃物暂存设施 食品处理区设存放废弃物或垃圾的容器。废弃物容器与加工用容器有明显区分的标识。

 40

 *

  不得缺项 废弃物容器配有盖子,以坚固及不透水的材料制造,内壁光滑便于清洗。

 41

 *

  不得缺项 13.库房和食品贮存场所 食品和非食品(不会导致食品污染的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工具等物品除外)库房分开设置。

 42

 **

  不得缺项 冷藏、冷冻柜(库)应能使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分开存放,植物性食品、动物性食品和水产品应分类摆放,有明显区分标识。采用冷藏方式储存的,应配备冷却设备。

 43

 ***

  不得缺项 除冷库外的库房有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如设防鼠板或木质门下方以金属包覆)设施。

 44

 *

  不得缺项 冷冻(藏)库设可正确指示库内温度的温度计。

 45

 *

  不得缺项 14.专间 专间入口处设置有独立洗手(非手动式水龙头)、消毒、干手、更衣设施的通过式预进间。

 46

 ***

  不得缺项 专间内无明沟,地漏应能防止废弃物流入及浊气逸出。食品传递窗为开闭式,其他窗应为封闭式。专间墙裙铺设到顶。

 47

 **

  不得缺项 专间只设一扇门,采用易清洗、不吸水的坚固材质,能够自动关闭。

 48

 **

  不得缺项

 核查内容

 核查和评价方法

 编号

 核查项目的重要 性

 结果判定

 符合

 不符合

 不适用

 (合理缺项)

 专间内设有独立空调设施、工用具清洗消毒设施、流动式水源、温度指示计、专用冷藏设施和与专间面积相适应的空气消毒设施。

 49

 ***

  不得缺项 专间内的废弃物容器盖子应当为非手动开启式。

 50

 **

  不得缺项 15.转运设施 按照分类要求,设置转运车、传送升降梯等食品转运设施,应有明显的区分标识,为不锈钢等易清洗材料制成,保温、防尘且内壁平整,不易交叉污染。

 51

 **

  不得缺项 16.更衣室 更衣场所与加工经营场所处于同一建筑物内,有足够大小的空间、足够数量的更衣设施和适当的照明。

 52

 *

  不得缺项 17.厕所 厕所不设在食品处理区。

 53

 ***

  不得缺项 厕所采用水冲式,地面、墙壁、便槽等采用不透水、易清洗、不易积垢的材料,设有效排气装置,有适当照明,与外界相通的窗户设置纱窗,或为封闭式,外门能自动关闭,在出口附近设置洗手、消毒、干手等设施。厕所排污管道与食品加工操作场所的排水管道分设,并有可靠的防臭气水封。

 54

 *

 18.运输设备 配备与膳食供应方式、供应数量相适应的封闭式专用运输车辆以及专用密闭运输容器。应配备符合冷链工艺或热链工艺条件下的保温设施,车辆配备温度显示装置。

 55

 ***

  不得缺项 运输车辆和容器内部材质和结构便于清洗和消毒。

 56

 *

  不得缺项 19.检验室 设置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相适应的检验室。不具备型式检验能力的,应委托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申请许可时应提交相关委托协议等证明文件备案。

 57

 ***

  不得缺项 检验室应配备与加工制作的食品品种、检测项目相适应的检验设备。配备经专业培训、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

 58

 **

  不得缺项 20.食品留样 配备专用留样容器和冷藏设施,以及留样管理人员。

 59

 ***

  不得缺项 21.膳食标签 配备标签制作、加贴等设施设备。提供已加贴膳食标签的包装样本,应符合标签加贴在盛装膳食的包装正面显著位置,包括膳食名称、生产经营单位名称、生产日期及制作时间、最佳食用时间、保存条件及食用方法等要求。

 60

 **

  不得缺项 注:1.本表共 60 项,其中关键项 20 项,重点项 23 项,一般项 17 项。***表示关键项,**为重点项,*为一般项。

 2.项目中的内容如部分不符合,应作为不符合。

  核查项目汇总表

 关键项 重点项 一般项 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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