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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2-01-08 13:41:25  来源:网友投稿

工作心得:检察职业良知的培育的制约因素及重构

检察官是一种寻求和实现公平与正义的崇高职业,守护社会正义是检察官的 神圣使命。检察官的执法活动应当始终贯穿一种神圣的道德责任感,在纷繁复杂 的案情中,检察官应当正确把握法情理之间内在联系, 根据事实和法律公正执法。

 公正执法不仅需要良善的法律,而且需要检察官自身高尚的职业良知。目前,加 速制度建设和提升检察官良知水平已是树立良好执法形象、提升执法公信力与保 障执法公正的必然要求。而一个国家的法学教育制度、检察官遴选考核制度、检 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检察官监督教育制度,涵盖了检察官成长、成熟、成才的全 过程,对检察官良知的生成具有重要作用。

一、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检察官的良知水平参差不齐,既有检察官道德修养方面的个人因 素,更有制度环境的制约因素。而法学教育、检察官遴选考核、检察官职业保障、 检察官监督教育四项制度安排,共同构成了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制度环境

(一)法学教育制度方面

法学教育是法律人成长的第一阶段。这个阶段,法律人的知识在增长、技能 在提高、良知在完善。而我国法学教育的功利性与多层次性,成为法律人形成同 质化的知识背景和良知水平的制度制约。

1、 法学教育的功利性。目前,从整体上看,我国法学教育功利性较强,重法 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技能训练,轻职业伦理教育与良知培育,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

程已被边缘化。在这种教育功利性的驱使下,法学院学生被训练成了“缺德” 的

法律人才。

2、 法学教育的多层次性。目前,我国法学教育门槛太低、层次繁多,可分为 法学大专教育、法学本科教育、法学硕士教育、法律硕士教育、法学博士教育、 法学自学考试教育、法学电大教育、法学远程教育等。法学教育的层次繁多、文 凭滥发,已成为我国法学教育健康发展的瓶颈。多层次的法学教育,就形成了法 律人多层次的知识背景、价值观念与良知水平,影响了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与 国家法律的统一适用

(二)检察官遴选考核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的检察官遴选与考核制度的行政化已深为学界诟病。检察官遴选 与考核制度的行政化,不仅仅影响了检察官外在的司法行为,还深刻地影响到了 检察官内在的检察职业良知。

1、 检察官遴选的行政化。目前,我国初任检察官的遴选是通过公务员考试来 完成的。此种选拔模式实现了检察官储备人才选拔的公正和高效,但还存在一定 的缺陷。一是这种考试的形式与内容是专门为行政机关办事员量身打造的,并不

区分行政、司法对人才的不同要求。科学的初任检察官遴选制度应当体现司法对 人才的司法职业能力和道德品质方面的要求。二是政治审查的品德良知鉴别功能 较弱。笔试后的政治审查环节较多关注受审查者的政治认同,如对党的领导是否 拥护、对祖国是否热爱。由于政治审查的时间较短、手段较少,故对受审查者的 品德、良知关注较少。

2、 检察官考核的行政化。一是考核指标的行政化。目前,我国检察官考核是 以案件质量效果效率为中心建立目标考核体系,过于定量的考核深刻地影响了检 察官的司法行为,检察官基于晋升评优的现实需要,可能作出不符合法律原则和

检察职业良知的司法行为。二是考核组织管理的行政化。检察官考核由检察机关 内部一整套的管理体系来组织。在检察机关行政化色彩渐浓的语境下,检察官为 了考核晋升的现实需要,人格、尊严与良心或多或少地沾染了官场的习气,这是 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现实制约因素。

(三)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方面

检察官职业应当与普通公务员有所区别,因为司法是社会正义的事业。尊贵 的身份、优厚的薪酬及独立的精神,是检察官受到全社会认同和尊重的基础,也 是检察官守护社会正义的强大动力与坚实保障。

1、检察官薪酬水平相对偏低。目前,我国检察官的薪酬水平与普通公务员相 当、与同为公务员的警察相比薪酬水平低一些 。与同为法律人的律师相比,律师 的收入通常是检察官的几倍。检察官是社会正义的守护神,其职责的重要性不言 而喻。现实生活中,薪酬低是检察职业良知丧失、司法腐败频发的重要原因。保 障检察官的薪酬处于社会收入中较高水平,是检察官维持体面生活和维护个人尊 严的基本保障,是提升检察官良知水平和预防司法腐败的物质手段

是内部的行政

是内部的行政

2、检察官独立办案受干扰。检察官独立办案受到很多干扰

化。检察机关内部及上级检察机关都可能对检察官办案构成各种各样的干扰。司 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一种执法权,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一个检察官根本无权命令下 级检察官做什么,检察官只对法律负责。二是外部行政权力的不当干扰。检察机 关的人事权与财政权受制于行政部门,检察权不得不服务于行政权的目的。可以 想象,在不断受到内外部各种干扰的情况下,检察官的独立精神逐渐消退,正义 的品格与咼尚的良知逐渐灰暗。

(四)检察官监督教育制度方面

目前,我国司法腐败及冤假错案频发,反映了检察官良知水平的参差不齐,

也说明了我国检察官监督教育制度还存在一些内在缺陷。

1、外部监督的薄弱。有学者认为我国检察官监督制度还存在五个方面的缺陷: “第一,国家权力机关对检察官的监督流于形式。第二,多头监督,导致政出多 门,监督乏力。第三,监督和查处的依据互相矛盾或重复,使人无所适从。第四, 案件信息公开存在诸多障碍,使社会监督难以进行。第五,新闻媒体的监督缺乏 法律规制与制度保障,使其难以发挥有效的监督作用。”就第一点而论,每年各 级人大高票通过检察工作报告的新闻不绝于耳,而人大不通过检察工作报告却鲜 有所闻,可见,人大对法院及检察官的监督常常流于形式。

2、良知教育的匮乏。检察职业良知教育是从人的心灵和人性出发, 在润心细

无声中,阐释司法者为人、做事应当遵守的基本伦理规则,使司法者的心灵受到 了洗礼、行为得到了规范。目前,法律人进入检察官队伍后,一般要经历三种教 育:一是检察官职业培训,着重于办案技能的培养;二是检察官学历教育,着重 于法律知识的更新与学历的提升;三是职业伦理教育,或多或少地带有政治或说 教的色彩。在这三种教育形式中,良知教育往往被放在了一个次要的位置。目前, 只有陕西省西安市中院积极开展检察职业良知教育活动,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效。

 从总体来说,我国检察官良知教育处于一种匮乏状态。

二、影响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制度之重构

检察职业良知的培育需要良好的制度土壤,离开了良好制度的滋润,检察职 业良知也会黯然失色。良好的制度设计能够保持、培育、激发人性中善的因子, 发挥良好制度设计对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最大化功效,促进执法、司法公信力不 断提升,是当下司法伦理实践及司法改革的重要任务。因此,理性地选择制度改 良与重构的方向,并精心设计良好的制度体系,已经是检察职业良知生成走出制 度制约瓶颈、继而不断提升水平的根本。

(一)发挥法学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

法学教育不仅是知识学习、技能训练的过程,而且是伦理教育、良知培育的 过程。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发挥法学教育的良知培育功能,应实现法学教 育的功利性向伦理性转变、多层次性向单一性转变。

1、 法学教育内容的伦理性。法学教育应当注重人性、伦理与良知的教育,法 律职业伦理课程应当成为法学院学生的必修课程,这样才能培养出具有法律职业 精神与职业操守的法律人。因此,淡化法学教育的功利性,加大职业伦理教育与 良知教育力度,是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重要方向之一。

2、 法学教育层次的单一性。法学教育的多层性,不是法律职业的福音,而是

梦魇。对就业的影响,如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排名倒数第二,仅为 79% ;对法

律职业共同体的影响,如前述的司法腐败。英美法系的美国法学教育准入非常严 格,只有JD (法律硕士)一个准入的层次。同样,大陆法系的德国法学教育起始

阶段只有全日制本科,自考、成人等层次的法学教育是不可想象的。因此,追求 法学教育层次的单一性,就是反思法学教育层次繁多、文凭滥发的严重后果,从 而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规范法学教育,并大幅减少法学教育的层次,严格法学教 育的准入,为形成同质化的法律职业伦理良知奠定基础。

(二)改革检察官遴选考核制度

行政的显著特征是服从与效率,而司法的显著特征是独立与公正。司法与行 政的不同特点,说明检察官遴选考核制度应当去行政化,走一条符合司法性质与 规律的道路。

1、检察官遴选的司法化。检察官必须形成独立的、理智的、以法律逻辑为基 础的思维方式。相反,行政人员思维方式是服从的、效率的、以行政逻辑为基础。

 目前,我国的公务员考试是专为行政机关办事员量身打造的,很难担起遴选初任 检察官的功能。因此,针对司法和行政对人才的不同要求,分类设计考试的内容 和形式,或许是可行之举;另一方面,在政治审查环节应更多关注受审查者的良 知与品德,才能为检察机关选拔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

2、检察官考核的司法化。司法与行政应当有所区别,检察官考核的司法化应

当做到以下两点:一是检察官考核标准的由定量向定性转变。因为司法公正是感 性的,存在于人心之中,不像行政机关崇拜GDP那样。二是检察官考核组织的司 法化、广泛化。应成立一个来源更为广泛的委员会,对检察官的德能勤绩进行考 核,委员会的成员应包括人大代表、律师、当事人、资深法官、普通民众等,目 的就是让民意的阳光淡化行政化的色彩。

(三)加大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建设

检察职业良知生成需要坚实的制度保障。而科学的薪酬制度和独立审判制度

是检察官职业保障制度的核心内容。

1、提高检察官薪酬水平。“检察官的伦理和检察官的身份保障,均被看作是 独立的司法部门以及被信赖的司法制度能够存在的条件。” 一种职业的重要性应 与它的薪酬水平相适应。握有权力的人薪酬较低,在人性趋利性的驱使下,权力 会慢慢异化,沦为谋取私利的工具,进而会损害公共利益。检察官是社会正义的 守护神,其职业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因此,给予检察官较高的薪酬以使其保持体 面的生活,符合权力运作和人性的规律。

2、完善保障检察官独立办案制度。只有基于独立的判断,才是公正的基本保

障。检察官办案不独立,民众就有理由怀疑执法的公正。一是检察院内部管理的 去行政化。有管理的地方就有命令与服从,而命令与服从显然和检察官的独立精 神是相冲突的。因此,检察院内部管理应弱化命令与服从的色彩,应实现内部管 理向内部服务转变、内部管理的行政化向内部管理的去行政化转变,真正做到尊 重检察官独立办案。二是外部行政权力制约检察权的合法化。以权力的刚性制约 权力的刚性,是保证权力不被滥用的重要手段。但合法制约不能被滥用为不当干 扰与控制。检察官的独立精神屈从于行政长官的意志,这是法治的悲哀。因此, 应当构建检察权与行政权良性互动又互相制约的制度规范体系。

(四)创新检察官监督教育制度

检察官职业良知水平的提升是自律与他律合力的结果。在重视自律途径提升 良知水平的同时,更应注重他律途径的制度性作用。可以说,监督有力、教育得 当是检察官良知水平提升的重要保障。

1、创设检察官监督制度。一是制定统一的检察官行为规范。二是创新权力机

关监督模式。由于司法的重要性及目前司法腐败的严重性,创新权力机关监督模 式势在必行。检察官由人大任免,由人大来监督合乎法律规定。三是加大检务公 开的力度。让阳光照射进来,执法行为自然受到约束,从而达到“公开提升公信、 公信促进公正”的良好效果。四是完善新闻媒体监督执法的制度。应规定新闻媒 体监督司法的范围及边界,目的就是制约执法权,让执法权始终在透明的环境中 运行。

2、加大现任检察官检察职业良知教育力度。

 我国检察官良知培育的内容来源 于何处?笔者认为有三个来源,一是来源于我国优秀的传统文化;二是来源于法 律信仰与职业使命;三是来源于共产党员为民众提供优质司法服务的党性要求。

 从这三个方面挖掘出丰富的素材,在检察官职业培训、职业伦理教育与学历教育 中,以生动活泼的形式,融入检察职业良知教育,在润心细无声中达到提升检察 职业良知水平的良好效果。

目前,我国法学教育、检察官遴选考核、检察官职业保障、检察官监督教育 制度均存在内在的缺陷,形成了检察职业良知培育的制度制约。因此,不能期盼 检察职业良知水平大幅度提升能在一朝一夕间完成,实际上,它需要一个长期、 系统而艰难的过程;不能期盼一时的治标之举能取得一劳永逸的效果,实际上, 检察职业良知的生成需要一个健康的制度生态环境,需要按照检察工作的性质与 规律循序渐进地进行制度的改良与重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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