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诉讼检察与三大检察融合发展]

时间:2021-10-16 13:39:1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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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7日张军检察长在全国检察长会议讲话中提出“四大检察”全面协调充分发展的任务。在此之前,“四大检察”齐头并进的格局已在规范和组织上做好准备。

2017年7月1日实施的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增加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赋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民事公益诉讼的职责。2018年12月检察机关推行内设机构改革,设置了独立的公益诉讼职能部门。“四大检察”分门别类并不意味着分道扬镳,它们之间应该是分工合作、分进合击的关系。

由于刑事、民事和行政检察之间早已形成较为稳定的关系形态,新兴的公益诉讼检察试图与传统“三大检察”业务实现融合发展,自然成为检察改革的热点问题。当前亟需厘清公益诉讼检察与其他三种业务间的关联模式,找准融合接口,推动融合发展机制的完善。

一、公益诉讼检察与行政检察的同步发展

在“四大检察”中,公益诉讼检察和行政检察关联最为紧密,是相辅相成、同步发展的关系。很长一段时间里,行政检察都是个狭义概念,仅指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广义的行政检察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之后兴起的概念,特指检察权对行政行为的全过程监督机制。全过程监督包括诉前程序中发送检察建议、提起公益诉讼、启动审判监督程序、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等。

行政检察监督既可以在诉讼程序中进行,也可以在诉讼程序之外进行。“四大检察”将行政(诉讼)检察(监督)与公益诉讼检察分立,是基于机构、履职阶段与履职方式的区分,符合正当程序理念和职能分离原则。但此区分并不影响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基本上是种属关系的定位。两个部门的绝大部分业务内容归属于同一法律门类,且监督行政权行使的不同阶段。根据行政过程论的观念,两个部门的业务必然会有交叉,也需要衔接,因此需要尽快建立具体的协作机制,这样才能实现1+1大于2的监督效果。

如行政检察部门办理行政非诉讼执行专项活动的同时,公益诉讼检察部门也应该重点办理不作为行政公益诉讼案件,这样才能形成联动机制。从部分与整体的角度来看,公益诉讼检察处于行政检察的中心位置,既可以将监督触角延展到行政执法活动中,也可以通过诉讼制度进行专门监督,还可以向行政检察部门移交诉讼监督案件。但从监督的实效性来看,行政检察是公益诉讼检察的保障机制,因为在诉讼监督案件中极易发现公益诉讼检察线索,且诉讼监督案件督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效果也十分突出。

实践中,检察机关从事行政检察业务的人员总量偏少,因划分为行政检察与公益诉讼检察两个部门,再加上两个部门根据业务的需要分别开展完全不同的专项活动,很难集中力量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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