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贸试验区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2篇

时间:2021-10-20 09:55:07  来源:网友投稿

 自贸试验区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1 为进一步推进我区“证照分离”改革,深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准入不准营”问题,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20**〕23 号)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全面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政综〔20**〕10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关于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事项清单的通知》(莆市监〔20**〕192 号),根据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落实“证照分离”改革要求,进一步厘清政府与市场关系,全面改革审批方式,精简涉企证照,加强事中事后综合监管,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市场准入环境,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工作目标 参照中国()自贸试验区的改革做法,依据中央层面设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 523 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 11 项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对我区的区级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分别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等四种方式实施“证照分离”改革。“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建立部门间信息共享、协同监管和联合奖惩机制,形成全过程监管体系。按照上级统一部署,建立长效机制,做到成熟一批复制推广一批,逐步减少涉企行政审批事项,在全区有序推开“证照分离”改革,对涉及市场准入的行政审批事项按照“证照分离”改革模式进行分类管理,为企业进入市场提供最大便利。

 三、工作内容 (一)制定具体管理措施 区级有关部门对照省公布的《第一批全省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具体事项表》,和中央层面设定《中国()自由贸易试验区“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改革事项清单》的 523 项和我省地方层面设定的 11 项,认领属于本系统的“证照分离”改革事项,细化改革举措和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落实上级出台的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准入服务的具体管理措施。

 对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有针对性地出台后续监管措施,其中对审批改为备案的,要明确备案所需报送材料;对实行告知承诺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公布告知承诺书、并向申请人提供示范文本,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审批条件和所需材料,对申请人承诺符合审批条件并提交有关材料的,当场办理审批;对优化准入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要针对市场主体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精简审批材料,公示审批事项和程序,要压缩审批时限、明确受理条件和办理标准,要减少审批环节、科学设计流程,要下放审批权限、增强审批透明度和可预期性,提高登记审批效率。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审改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在区行政服务中心试点设立“证照分离”专窗,可合并在“一窗受理”专区,设置窗口导办员,负责向企业一次性告知并发放行政许可相关申请材料,引导企业办完营业执照后向有关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审批,为企业提供“一条龙”和“一站式”服务,探索民办学校(幼儿园)、职业培训机构、酒店旅馆、医疗机构(诊所)等行业的“证照联办”,推行“套餐式集成服务”,实现政务服务“只过一扇门、只去一个窗”的审批服务,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

 牵头单位:区行政服务中心、区审改办、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二)统筹推进“多证合一”改革 在上级统筹布置下,对于“证照分离”改革后属于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逐步纳入我区“多证合一”改革的整合事项。通过“多证合一”改革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并通过信息共享给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实现行业主管部门对该事项的信息采集、记载公示和管理备查。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数字办)、区审改办、区行政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三)深化经营范围登记改革 推行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区级有关部门应主动对接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对应的经营范围表述,建立经营范围标准化表述与市场主体后置审批事项、后置审批部门的一一对应关系。市场主体在办理登记时,若新增的经营范围属于市场主体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的,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述对应关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以下简称部

 门协同监管平台)自动将市场主体登记信息推送给对应审批部门;对经营项目的审批部门不明确或不涉及行政审批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及时在国家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发布。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委(区数字办),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四)构建跨部门信息共享平台 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应用数据共享交换平台,探索实现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归集共享。区发改委(区数字办)、区市场监管局牵头负责区级有关部门信息对接工作,确保市场主体基础信息、相关信用信息、违法违规信息及时归集共享。落实登记“双告知”制度,区级有关单位在各自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对应省级下发的涉企信息资源归集目录及部门协同监管平台账号,及时完成本级部门协同监管平台的职能认领和数据接收、数据查询、数据运用,并按照职责做好后续监管工作。各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在办理完相关市场主体准入备案或后置审批手续后,应当将备案事项和后置审批事项信息通过“信用”网站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于对应市场主体名下,并向社会公示。

 牵头单位:区发改委(区数字办)、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五)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深入落实“证照分离”改革涉及企业信息归集公示和共享工作,加快建立以信息归集共享为基础、以信息公示为手段、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制度。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充分运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数据,切实承担事中事后监管责任,针对改革事项分类出台完善监管办法,明确监管标准、监管方式、监管措施和监管要求,加强公正监管,避免出现监管真空。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逐步实现跨部门“双随机”联合抽查常态化,推进抽查检查信息统一归集和全面公开。健全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进一步推进联合抽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双随机抽查“履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等原则,使监管部门在“双随机”抽查时权责明确、放心履职。强化企业的信用监管,推进企业信用修复工作试点,加快建立企业信用修复机制。推动形成“证照分离”改革涉及的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行政监管和社会监督“四位一体”的社会共治格局。

 牵头单位:区市场监管局、区法制办、区审改办,责任单位:区级有关部门、各镇街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实施 建立区“证照分离”改革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我区“证照分离”改革工作的推进和相关协调、指导等工作。区发改局(区数字办)牵头负责信息化协调、指导、培训工作。各有关部门、各镇街要层层压实责任,积极稳妥实施“证照分离”改革。各相关部门要切实肩负起责任,主动作为,扎实推进改革。

 (二)坚持依法推进 区法制办负责相关规定的修订工作。各实施单位要认真研究梳理“证照分离”改革事项涉及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按照法定程序积极推

 进相关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并注意做好与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修改情况的衔接工作,为推进“证照分离”改革提供及时有效的制度支持。

 (三)做好宣传培训 各相关部门要运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多种新闻媒介,多形式、多渠道、多角度,采取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做好改革政策宣传解读工作,扩大各项改革政策的知晓度,营造有利于改革的良好氛围,让企业和个人真正了解开展“证照分离”改革的政策、思路和措施。各相关部门要主动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联系,寻求业务指导、培训,提升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服务意识,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狠抓工作落实 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抓好改革任务落实,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和容错纠错机制,充分调动推进改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鼓励和支持创新开展工作。对落实到位、大胆创新、积极作为的典型要通报表扬、给予激励;对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与相关部门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加强沟通、寻求帮助解决;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工作不力、刁难企业的要严肃问责。

 自贸试验区改革全覆盖实施方案 2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通知》(国发〔20**〕25 号)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企业制度性交易成本,不断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稳步推进我省“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试点范围和内容 在深入总结我省近年来对部分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实施“证照分离”改革经验的基础上,自 20** 年 12 月 1 日起,在中国(陕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展“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对中央层面设定的 523 项、我省设定的 10 项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见附件 1、2)实行全覆盖清单管理,按照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四种方式分类推进改革,争取形成一批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其中,对中央层面设定的不涉及地方事权的事项,要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实施方案统筹推进。

 二、试点任务 (一)分类推进审批制度改革。

 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对纳入“证照分离”改革全覆盖试点的涉企(含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下同)经营许可事项分别采取以下四种方式进行管理。

 1.直接取消审批(13 项)。对设定必要性已不存在、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能够有效实现行业自律管理、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有效规范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直接取消审批。

 取消审批后,企业持有营业执照即可开展经营。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及时将相关企业设立、变更登记信息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陕西)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要主动及时将相关企业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事中事后监管。

 2.审批改为备案(8 项)。对可以取消审批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需要企业及时主动提供有关信息,以便有关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业管理、维护公共利益的,由审批改为备案。要坚决防止以备案之名行审批之实。

 对审批改为备案的事项,原则上要按照“多证合一”要求,在企业登记注册环节一并办理,由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及时将备案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确需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要简化备案要素,强化信息共享,方便企业办事。企业备案后,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实施有效监管。对未按规定备案或备案信息不实的企业,要明确监管规则,依法依规处理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3.实行告知承诺(62 项)。对确需保留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企业就符合经营许可条件作出承诺,有关主管部门通过事中事后监管能够纠正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行为、有效防范风险的,实行告知承诺。

 对实行告知承诺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依法准确完整列出可量化可操作、不含兜底条款的经营许可具体条件,明确监管规则和违反承诺的后果,一次性告知企业,并提供告知承诺书示范文本。对企业自愿作出承诺已具备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的,要当场作出审批决定,企业领证后即可开展经营。对企业尚不具备经营许可条件但承诺领证后一定期限内具备的,企业达到经营许可条件并按要求提交材料后,方可开展经营。

 有关主管部门应将通过告知承诺领证的企业与通过一般审批程序领证的企业平等对待,并根据风险状况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要将企业承诺内容向社会公开,方便社会监督。有关主管部门发现企业不符合承诺条件开展经营的,要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要依法撤销许可证件。因未按规定告知造成的损失由有关主管部门承担,因虚假承诺或违反承诺造成的损失由企业承担。

 4.优化审批服务(450 项)。对关系国家安全、公共安全、金融安全、生态安全和公众健康等重大公共利益,不具备取消审批或实行告知承诺条件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应当采取切实措施优化审批服务,提高审批效率、降低办事成本。

 对优化审批服务的事项,有关主管部门要针对企业关心的难点痛点问题,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下放审批权限。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对由自贸试验区实施更为便捷高效、能够有效承接的事项,应将审批权限下放或委托给自贸试验区所在地有关主管部门,最大程度实现区内企业就近办事。二是压减审批要件和环节。要大幅精简经营许可条件和审批材料,坚决取消“奇葩证明”,采取并联办理、联合评审等方式优化办事流程,主动压减审批时限。三是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对许可证件设定了有效期限但经营许可条件基本不变的,原则上要延长或取消有效期限。四是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和存量情况。对有数量限制的事项,要定期公布总量控制条件、布局规划、企业存量、申请企业排序等情况,方便企业自主决策。同时,鼓励各地各部门积极探索优化审批服务的创新举措。

 (二)落实改革相关配套政策。

 1.推行经营范围规范化登记。市场监管等行政审批部门要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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