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精选范文5篇)

时间:2022-05-09 18:40:04  来源:网友投稿

伤害,汉语词汇,拼音shāng hài,是指试图用冷嘲热讽去伤害他人,不法损害他人的身心健康。根据中国古代刑法,伤害罪主要分斗伤和贼伤两种,其他戏、误或过失伤害人,则分别情况有减等、收赎等规定。出自《韩非子·五蠹》:“民食果蓏蜯蛤,腥臊恶臭,,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5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5篇

【篇一】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复习题

一、单项选择测试题

1、一般情况下,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是谁?( )

A、学校 B、校长 C、教师 D、父母

答案:D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在下列何种情况下承担责任 ( )

A、事故发生在学校 B、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

C、找不到事故责任主体 D、学生无力承担损失

答案:B

3、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 关系依法确定。

A、因果 B、发生 C、引起 D、结果

答案:A

4、学生自行上学、放学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学校 ( ) 损害赔偿责任。

A、承担部分 B、不承担 C、承担全部 D、视情况承担

答案:B

5、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   )的损害赔偿责任。

A、全部 B、部分 C、相应 D、有限

答案:C

6、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A 、过失 B 、重大过失 C、 疏忽大意 D 、玩忽职守

答案:B

7、因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而造成学生安全事故的,由( )承担相应的责任。

A、教育局 B、学校 C、设备经销商 D、负责采购的人

答案:B

8、某中学组织学生春游,学校领导怕出安全事故,便与学生家长签订“安全协议”,协议规定,只要家长同意学生参加春游,出了事,学校概不负责。请问,万一学生出了事,学校真的不负责吗?

A、因为是学校把学生领出去的,所以,不论学生因为什么原因出了安全事故,学校都要负责

B、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是学校的原因,学校就要承担责任;如果是学生的原因,而学校也履行了相应的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就要由学生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C、学校不承担责任,因为事先已签订了“安全协议”

D、都由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B

9、初中生小明旷课出校被老师制止,老师把他带回办公室。小明趁老师打水时跑了出来,爬上学校的高墙,在跳墙时造成骨折。小明家长认为学校应该负责赔偿。请问,小明家长的想法对吗?

A、对,因为老师没有看住学生;

B、不对,因为小明违反了纪律,而且他明知跳墙危险却依然去跳,出了事应该由他自己或监护人负责;

C、对,因为小明是在学校受的伤;

D、不一定对,因为应该由学校和小明的家长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B

10、学生伤害事故责任认定中,学校无责任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害学生给予( )

A、适当帮助 B、主要经济赔偿

C、次要经济赔偿 D、分担经济损失

答案:A

11、某中学组织春游,老师事先已反复讲了注意事项和要遵守的纪律,可高一某学生却对此置若罔闻,攀爬公园内标有“禁止攀登”告示的假山,被摔伤。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你认为此事该谁负责?( )

A、他自己负责,因为他违反了纪律

B、学校负责,因为老师没看住这个学生

C、学校负责,因为春游是学校组织的

D、学校和他自己共同承担责任。

答案:A

12、某中学两名初三学生因打闹打急了,老师及时批评并制止了他们。放学后,他们余怒未消,出了学校又打起来,一学生被打伤。事发后,受伤学生的家长认为学校管理不当,将学校告上法庭。请问,此事学校是否应承担责任?( )

A、应该承担,因为学校没教育好他们;

B、不应承担,这是学生的过错,老师已尽了责任;

C、应该承担,因为矛盾是在学校里发生的。

D、学校和学生共同承担。

答案:B

13、下列校园事故中属于学生个人责任的是( )

①赵某在体育课中心脏病突发死亡,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未告知学校②钱某和孙某放学后在回家路上玩耍,钱某不慎将孙某眼睛弄伤 ③李某和周某在学校二楼室外楼梯玩耍时不慎坠到一楼,经查是学校楼梯栏杆不符合中小学建筑规定 ④吴某和郑某在课上打闹,吴某不慎将郑某推倒造成郑某胳膊骨折

A、①②③④ B、④ C、②③ D、①②

答案:D

二、多项选择测试题

1、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 )教育。

A、安全 B、法制 C、自护自救 D、品德

答案:AC

2、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A、年龄 B、认知能力 C、法律行为能力 D、性别

答案:ABC

3、以下哪些学生伤害事故,只要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学校不应承担责任:( )

A、学生自杀

B、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C、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

D、学生在地震中受伤

答案:ABCD

4、哪些情况下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应当承担责任( )

A、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制度或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可能危及他人安全的;

B、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拒不改正的;

C、学生或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不告之学校的;

D、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答案:ABCD

5、哪些情况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承担责任?( ) A、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

用的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隐患的;

B、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

C、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D、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劳动、体育运动或其他活动的;

答案:ABCD

6、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 ( )的原则,及时、妥善的处理。

A、依法 B、正确 C、客观公正 D、合理适当

答案:ACD

7、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 )、( ) 或者( )的,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A、管理 B、告诫 C、说服 D、制止

答案:ABD

8、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学生也有责任。《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生有这样的要求:( )。

A、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

B、学生应当自觉避免安全事故

C、学生应当积极参加学校开展的法制教育

D、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答案:AD

9、学校对学生应该承担( )。

A、教育责任 B、管理责任 C、保护责任 D、监护责任

答案:ABC

10、依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的责任应当依据( )确定。

A、相关当事人的过错程度

B、相关当事人承担责任能力的大小

C、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D、相关责任人行为的恶劣程度

E、以上所有因素

答案:AC

1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 )和( ),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A、校长 B、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C、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D、书记

答案:BC

三、判断测试题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

答案:错

改正: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

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 ( )

答案:对

3、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

答案:对

4、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答案:错

改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5、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有法律责任。( )

答案:错

改正: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没有法律责任。

6、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 )

答案:对

7、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答案:对

8、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可以参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

答案:对

9、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必要时可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 )

答案:错

改正: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10、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统一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并收取适当的手续费。( )

答案:错

改正: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11、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的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和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 )

答案:错

改正: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的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监护人承担责任。

12、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都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

答案:错

改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篇二】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测试题

一、填空题

1、本《办法》为教育部颁布的部门规章,其立章宗旨为积极 预防 、 妥善 处理 在校学生 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 合法权益 。

2、本规章的适用范围是:在学校实施的 教育教学活动 或者学校组织的 校外活动 中,以及在学校 负有管理责任 的 校舍 、 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 设施、 生活 设施 内 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 的事故的处理。

3、处理学生伤害应当遵循 依法 、 客观公正 、 合理适当 的原则, 及时 、 妥善 地处理。

4、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 符合安全标准 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设施和生活设施。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 安全 教育和 自护自救 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 安全制度 ,采取相应的 管理措施 ,预防和消除 教育教学环境中 存在的 安全 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 及时 采取措施 救助 受伤害学生。

5、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 年龄 、 认知能力 和法律 行为能力 的不同,采取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 、 认知能力 和法律 行为能力,避免和 消除 相应的 危险 。

6、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 监护职责 ,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 安全教育 、 管理 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 监护职责 ,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 依法接受委托 承担相应 监护职责 的情形除外。

7、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 行为 与 损害后果 之间的 因果 关系 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 过错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 过错程度的比例 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 因果关系 承担相应的责任。

8、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程序为: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 及时救助 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 监护人 ;有条件的,应当采取 紧急救援 等方式救助;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 及 有关部门 报告。

9、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 协商 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 调解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 责任 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 调解方案 。成年学生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 诉讼 。

10、因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 故意 或者 重大过失 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 赔偿 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 追偿 。

11、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 直接负责 的 主管 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 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 ;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 刑律 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 刑事责任 。

12、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 安全隐患 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 限期整顿 ;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罚 。

二、简答题

1、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怎样确定

答: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2、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该作怎样处理

答: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学校该怎样提倡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

答:学校应当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三、简述题

简述本《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10种情形。

答:《办法》所规定的学校在学生伤害事故中,不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学校已履行了相应的职责且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法律责任的10 种情形: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

5、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7、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8、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9、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10、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四、案例分析题

【案例1】1995年月,某市小学二年级在学校的倡议及班主任老师的指导下,成立了一个“学雷锋活动小组”,有成员16人,均是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某星期天,该小组组织全体成员去一“五保户”家做好事。事前未告知班主任及学校。谁知在打扫卫生中,女学生赵小娟在擦洗房间的玻璃时,失足从椅子上摔下来,造成左脚骨折。事后,赵的父母要求学校赔偿部分医药费。但学校认为赵摔伤是她自己不小心所致,与学校无关。

1、小娟摔伤学校该不该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答:因为学校平时已经履行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的职责。本案发生在校外,且是节假日,事前没有告知学校及班主任,是在学校管理职责外发生的,学校行为并无不当,因此不承担责任。

2、赵小娟的监护人该是谁监护人在本案中有什么过错承担什么责任

答:赵小娟监护人是其父母,监护人应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未成年人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由于监护人没有履行相应职责,造成赵小娟骨折,应承担相应责任。

3、你认为本案该怎样正确处理

答:《办法》规定: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帮助。所以学校可以适当给予经济补偿。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试卷

姓名: 分数

一、填空:30分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是由教育部 颁布并于2002年9 月1 日正式实施。

2.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3.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 自护自救教育,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

4.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或活动,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5.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应由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6.在对抗或者具有风险性体育竞赛活动的中发生意外伤害的,学校无法律责任。

7.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8.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二、选择题:(4、5、6为多项选择)24分

1.教育行政部门收到事故调解申请的应在申请之日起 内完成。

(①15日 ②30日 ③60日 ④90日)

2.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应根据责任大小,予以 。

(①解决就业 ②解决户口 ③经济赔偿)

3.对违反学校纪律,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予以相应的 。

(①处分 ②开除 ③追究刑事责任)

4.下列情形造成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①自杀 ②学校外部偶外侵害 ③雷击)

5.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的意外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事故责任。

(①离学途中 ②自行外出期间 ③放学后滞留学校 ④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

6.学生的行为侵害他人,造成损伤的,应由 依法予以赔偿。

(①学校 ②成年学生 ③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三、判断:16分

1.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应由教师承担相应责任。…………………………………………………………………( x)

2.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的应负相应的责任。………………………………………………………( )

3.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的情况,监护人知道或已被学校告知而发生的伤害事故,应由学校和监护人共同承担责任。………(x )

4.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依据国家的规定进行鉴定。( )

5.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

6.未成年人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所在学校依法予以赔偿。(x )

7.幼儿园发生幼儿伤害事故,可以参照本办法处理。…………………( )

四、案例分析30分(请你运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进行分析)

1.学校进行安全教育后,在一次出操时,学生A被学生B无意推下楼梯,造成A腿部骨折;A家长认为学生在学校范围内发生,学校和B均负有责任;B家长认为B尚未成年,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A家长错:根据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参加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不应承担其责任,应由B承担。

B家长错: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应由B的监护人承担。

2.学生C参加学校组织的大扫除活动,不慎跌倒,造成脸部擦伤。C家长认为,如果不参加活动,可能会避免事故发生,因此,多次到学校找教师论理,要求赔偿。当校方没有满足其要求时,就开始漫骂教师、校长,并砸碎玻璃。

①学校没有违反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学生不宜的活动;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及相关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知识问卷参考答案

一、填空

1、教育部 9月1日

2、客观公正 合理适当

3、安全 自护自救 规章制度 纪律 未成年学生

4、未成年学生 承担相应责任

5、告诫 纠正 学生 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6、体育竞赛活动 无

7、救助 监护人

8、意外伤害保险

二、选择题

1、③ 2、③ 3、①

4、①②③ 5、①②③④ 6、②③

三、判断

1、× 2、√ 3、× 4、√ 5、√ 6、× 7√

四、案例分析

1、A家长错:根据第九条规定:学校组织参加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安全教育的由学校承担相应责任。学校多次进行安全教育,学校不应承担其责任,应由B承担。B家长错:根据第二十八条规定: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而应由B的监护人承担。

2、①学校没有违反规定,组织未成年学生参加未成年学生不宜的活动;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及相关人员无理取闹,扰乱正常的教学秩序,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篇三】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全文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它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处理。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有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篇四】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

徐强

【期刊名称】《文理导航(中旬)》

【年(卷),期】2013(000)009

【摘要】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日益成为困扰学校工作和阻滞学校发展的重要问题。正确处理好学生伤害事故赔偿案件,理清学校在案件中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对于维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管理秩序,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

【总页数】1页(80-80)

【关键词】学生;伤害事故;概念特征;赔偿责任

【作者】徐强

【作者单位】**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明园学校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

【相关文献】

1.学生伤害事故处理之我见 [J], 徐强

2.中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J], 顾军

3.试析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的构成及赔偿范围 [J], 王连芹

4.中学生伤害事故赔偿责任若干问题探讨 [J], 顾军

5.谈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事故的法律适用 [J], 王连芹; 刘银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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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五】学生伤害事故报告制度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学生伤害事故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适当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 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
  
   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 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 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 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 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 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无法律责任: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下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等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 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 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 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 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 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 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
  
   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 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与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 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 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其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 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
  
   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 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 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 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 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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