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9篇

时间:2022-11-21 09:50:07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9篇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柳城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流程图  年度可分配收益=年度收  益-当年管理成本-缴纳税费-其他支出  收益分配  一次性或集中收益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9篇,供大家参考。

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9篇

篇一: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柳城县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流程图

  年度可分配收益=年度收

  益-当年管理成本-缴纳税费-其他支出

  收益分配

  一次性或集中收益

  ———————=年度收益

  受益年度数

  剩余收益

  提取公积公益金

  年度可分

  配

  收

  益>10万

  元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或年度户均可分配收益<200元

  公积公益金提取比例一般不低于当年可分配收益的30%

  全部转为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且福利费比例一般不超过30%。

  提取福利费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

  提取福利费,福利费提取比例一般部高于年度可分配收益的20%

  二次剩余收益

  三次剩余收益

  组织成员分红

  其他分配

  年度可分配收益>10万元,

  用于突出贡献人员奖励资金

  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后,剩余收益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分配

  走“四议两公开”,可按股权设置方案分配

  经营性纯收入较上年度新增部分10%-15%;奖励资金

  ≤30万元

  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

  定工干部每人可享受最高补

  贴不得超过所在县农民人均

  可支配收入,半定工和其他

  村组干部是否享受补贴及标

  年分

  度配

  可收

  10万元<

  60

  准由县一级结合实际提出。

  万元<

  益≤10万元,

  年度可分

  年度可分

  或年度户均可

  配收益

  配收益,

  分配收益<200

  ≤60万元,按不超过

  元,不得提取

  按10%比

  5%比例

  投资建设公共农业设施

  待县级方案出台

  例提取,

  提取。

  但最高不

  超过3万

  通过以下方式获得的集体经济收益一般不得用于突出贡献人员的奖励元

  资金和村组干部报酬待遇的补贴:通过历史积累和租赁集体土地、山

  林、房屋、设备等资源资产获得的收益;直接将财政扶持资金入股经

  营主体采取委托经营或固定投入固定回报等形式获得的收益;通过征

  地补偿、森林生态公益补偿补助、退耕还林补助等财政补助获得的收

  益;通过处置集体资产、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等获得的收益;通

  过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和个贫困县整合涉农资金获得的收益。

  村集体号召主导产业补贴

  待县级方案出台

  

  

篇二: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的收益分配关系研究

  作者:王杰来源:《农村农业农民·B版》2021年第08期

  摘要: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集体土地入市中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模式存在差异,且不与国家入市政策目标完全相符。为了厘清这一问题,本文以L市为研究对象,以产权规则—治理主体为分析框架,从L市农村集体土地入市项目的实际情况出发,探究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差异及其影响因素。研究结果显示:受产权规则与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模式存在较大差异,同时也与村集体经济发展态势有直接联系。这一研究发现不仅有助于国家有关部门理解当前村集体内部入市收益分配的现实状况,也有助于乡村有效实现村民增收和村集体经济壮大,为乡村振兴建言献策。

  关键词: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产权规则;治理主体一、问题的提出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三农”问题关乎国家现代化建设、乡村振兴战略的实现,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在此背景下,新《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首次明确允许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从经济学意义上来说,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实际上是农村土地收益在各利益主体之间分配格局的调整,促使经济收益向村集体和村民倾斜,最终实现村强民富。因此,农民收益增长和村集体经济发展是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制度改革的重要使命。2015年3月以来,L市作为全国33个之一、湖南省唯一的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按照国家政策的要求,进行农村集体土地入市的探索。到试点结束时,L市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和可推广的经验。本文聚焦L市入市收益分配环节,了解到L市制定了《农村集体经

  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即在政府扣除收益调节金和契税后,剩余入市收益村集体应提留30%、村民分70%,保障村集体成员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而且国家推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初衷和目的,是让国家、集体和个人都能享受到土地增值收益。有鉴于此,本文以L市为例,探讨在L市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实践中,入市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是否存在差异?如果存在,这些差异如何解释?是否又符合国家政策和L市制定的收益分配指导意见?

  二、研究设计与案例选择

  本文选取了全国33个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县(市)之一的L市作为调研地点。L市地处湖南省东北部,面积4860平方公里,人口160万,是湖南人口大县、经济强县。L市所有乡镇(街道)是由东乡、西乡、南乡、北乡以及城区组成。笔者通过查阅文献发现“区位条件”这一特征对于当地村民的行为习惯有较大影响。因此,笔者通过分层抽样方法,抽取了L市5个地区59个入市项目构成本文的研究样本。

  本文收集的调研资料主要包括访谈数据、会议数据以及政府官方文件等资料。调研中选取的访谈对象主要有以下四类:L市自然资源局领导和干部、各乡镇国土干部、村组干部以及入市项目企业主。调研的具体流程是:首先,调研小组通过在L市自然资源局为期半个月的实习,查阅L市入市卷宗,并对负责入市工作的领导和干部进行了访谈;其次,调研小组根据前期了解到的信息,针对不同身份的受访者,提前设计了半结构化访谈提纲,对乡镇国土干部、村组干部以及入市企业主进行访谈,了解各入市项目实际收益分配情况;最后,对调研获得的纸质资料、笔记以及录音资料进行整理和总结。

  三、案例分析:L市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在具体的收益分配政策上,L市政府出台了《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和《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不过,从上文得知,所有入市项目在政府与村集体间的分配都是按照国家政策指示、市政府文件要求进行的,但在村集体内部分配中却很少有完全按照中央政策目标以及政府文件要求去分配入市收益的。那么,在实践中L市入市项目的收益分配到底是怎样的一种形态呢?

  (一)政府与村集体间的收益分配

  《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增值收益调节金和税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指出,根据入市土地的不同用途、不同基准地价等级,分别按成交总价款的一定比例提取和征收調节金。如果入市土地用于工矿仓储用地,征收10%的调节金和4%的契税;如果用于商服用地和其他经营性用地则采用超额累进调节金率,入市成交价款在30万元及其以下部分征收

  20%的调节金,30万~50万元的部分征收30%的调节金,50万元及其以上部分则征收40%的调节金。因此L市入市项目在政府调节金缴纳方面基本上没有产生任何争议。

  (二)村(组)集体与村民间的分配

  关于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L市政府出台了《L市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收益分配指导意见(试行)》,其中明确规定:在入市成交价款扣除调节金以及契税后,剩下的入市收益则返还到村集体,村集体提留其中30%的收益,剩下70%的收益给村民。然而根据实地调研可知,基本上没有村集体能完全做到入市收益三七比例分成,大多实行的是其他的收益分配形式。

  需要注意的是,入市项目是否已经流转会造成收益分配方式的不同,所以分为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和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来进行梳理分析。

  1.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收益分配。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是指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政策在开展试点改革之前,农用地就已经被用于建厂或进行商业经营。在入市政策出台前,村民就已经与企业签订土地流转协议的,按当时的费用标准得到补偿。入市政策出台后根据村民后续获益变化大致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村民获利最少,只有之前所获得的土地收益,企业补齐手续进行入市后,并没有再给村民补偿;二是村民收益有所增加,除了之前的土地流转费用,企业入市后又补偿了部分收益给村民;三是村民获益最多,即企业完全按照现有入市的土地价格标准给村民补齐相应差价。同理,村集体在违法企业入市后,获得部分比例的入市收益或一定的管理费,或者保持入市前的土地交易协议。

  2.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常规入市是相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来说的,按国家入市要求先入市后动土。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一次性收益分配;二是剩下的入市收益企业一次性付给村集体,在村集体内部一次性分配完毕。考虑到国家入市政策目标是提高村民收益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按照村集体和村民留存比例的多少进行分配,分为村集体全部留存(100%)、村集体大部分留存(30%及其以上比例)、村集体留存少部分收益(0~30%的比例)以及村集体无任何收益(0)四种。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剩余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变化。

  从上述调研发现来看,本文得出以下几个观点。第一,L市现有的集体土地入市项目在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模式上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村民收入总体上是增加的。进行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L市绝大部分入市项目确实都给入市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三,L市入市项目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上成效不大。除少数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项目和村集体流转村民承包地入市的项目能够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外,其他大多数入市项目并没有使用国家政策目标和政府建议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使得入市村集体经济增长缓慢。

  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差异化解释机制

  由上可知,L市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内部的划分形式多样,分配比例差异较大。那么为什么在村集体内部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模式呢?又是受什么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产权和治理两个视角来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产权规则和治理主体:一个类型学划分

  产权实质上是一组可以在不同经济主体间进行分割与组合的权利束,它的核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三组权利束或权能(田传浩,2018),即产权规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归某一主体享有的依据。通常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过探索形成“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即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农民(桂华,2019)。在2016年,國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正式分离。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保留村民土地承包权,而流转给企业经营权。

  因此,本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归属把入市土地分成三类:村集体土地、组自留地以及村民承包地。仅从产权规则来看,村集体土地入市所获收益应归村集体享有,村组自留地入市所获收益归组集体享有,村民承包地入市的收益则归承包人享有。但是我们从L市入市项目中了解到受产权规则主导的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只有33个,占比56%,还有26个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并不是由产权规则主导的,即无法完全解释入市项目中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同这一问题。

  那么是什么因素也在其收益分配中发挥着影响作用呢?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产权规则这一较为典型的解释思路,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解释变量。借鉴“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邓大才,2015)”以及“产权和治权是最为重要的两组关系(刘守英,2019)”等观点,笔者认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还受到农村治理主体主导下相关利益者之间博弈的影响。所谓治理主体,是在乡村治理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主要有乡镇政府、村集体、组集体以及村民等治理主体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本文将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视为产权规则和村庄治理主体二者共同塑造的产物,不同的组合形成了不同的收益分配逻辑(见表1)。

  (二)产权规则影响入市收益分配配模式

  产权规则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而影响收益分配模式。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逐渐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包产到户,导致现在已经分给村民的土地,村集体(组)无权擅自动用。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另一方面,不仅国家相关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分配,而且国家现行集体土地入市制度也没有出台。因此,入市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在村集体手中还是在小组或者村民手中,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

  (三)治理主体影响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不仅客观的产权规则影响着入市收益分配模式,而且治理主体之间博弈结果的不同也会影响入市收益分配的形成。这可以从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发挥主导作用时表现出来。

  L市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实行)》,提出入市收益分配模式由村集体成员内部自主决定。但我们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案例中存在政府主导下的入市项目。这些入市项目由于涉及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较大,仅凭村委会自身能力无法有效处理,加上政府有打造入市样板项目的需求,于是政府便介入其中,结果便是入市收益分配按照L市政府指导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在村庄内部民主决策下的土地入市中,因村干部与村民存在利益与理念上的差异,两者会在入市协商阶段进行博弈。结果要么是村干部凭借其权威和经济发展理念主导土地入市,要么是入市村民影响入市项目。

  从产权规则—治理结构这一类型学划分出发,结合L市12个镇(街道)59个入市项目的实证数据,我们发现:收益分配模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受土地产权规则和乡村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所形成的。

  五、结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基于“产权规则—治理主体”分析框架,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了L市当前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优劣以及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益增加的作用。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不是所有的收益分配模式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只有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才能在符合要求的同时对村民收益的提高和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起到作用。比如L市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就不能保障村民自身收益以及大多数村民承包地入市的分配方案都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2.常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常规入市是相对于违法占用土地入市来说的,按国家入市要求先入市后动土。根据收益分配形式的不同,主要有两种分配方式:一是一次性收益分配;二是剩下的入市收益企业一次性付给村集体,在村集体内部一次性分配完毕。考虑到国家入市政策目标是提高村民收益和发展村集体经济,按照村集体和村民留存比例的多少进行分配,分为村集体全部留存(100%)、村集体大部分留存(30%及其以上比例)、村集体留存少部分收益(0~30%的比例)以及村集体无任何收益(0)四种。我们从中可以清晰地了解到剩余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与村民之间的变化。

  从上述调研发现来看,本文得出以下几个观点。第一,L市现有的集体土地入市项目在村集体内部的收益分配模式上确实存在明显差异。第二,村民收入总体上是增加的。进行农村集

  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之后,L市绝大部分入市项目确实都给入市村民带来了实实在在的利益。第三,L市入市项目在促进集体经济发展上成效不大。除少数村集体土地入市的项目和村集体流转村民承包地入市的项目能够有效带动村集体经济发展外,其他大多数入市项目并没有使用国家政策目标和政府建议的分配比例进行收益分配,使得入市村集体经济增长缓慢。

  四、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差异化解释机制

  由上可知,L市入市收益分配比例在村集体内部的划分形式多样,分配比例差异较大。那么为什么在村集体内部会形成不同的收益分配模式呢?又是受什么因素影响?笔者认为可以从产权和治理两个视角来进行探讨。

  (一)农村土地制度中的产权规则和治理主体:一个类型学划分

  产权实质上是一组可以在不同经济主体间进行分割与组合的权利束,它的核心是使用权、收益权和转让权等三组权利束或权能(田传浩,2018),即产权规则是确定土地使用权归某一主体享有的依据。通常来说,改革开放后我国经过探索形成“土地所有权归集体,使用权归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形式,即在不改变集体所有制的前提下,将土地使用权配置给农民(桂华,2019)。在2016年,国家颁布了《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提出土地承包权与经营权正式分离。实际上农村集体土地入市是保留村民土地承包权,而流转给企业经营权。

  因此,本文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实际归属把入市土地分成三类:村集体土地、组自留地以及村民承包地。仅从产权规则来看,村集体土地入市所获收益应归村集体享有,村组自留地入市所获收益归组集体享有,村民承包地入市的收益则归承包人享有。但是我们从L市入市项目中了解到受产权规则主导的入市收益分配模式只有33個,占比56%,还有26个项目的收益分配模式并不是由产权规则主导的,即无法完全解释入市项目中村集体与村民之间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比例不同这一问题。

  那么是什么因素也在其收益分配中发挥着影响作用呢?在实地调研中我们发现,除了产权规则这一较为典型的解释思路,农村治理主体的不同也是一个很重要的解释变量。借鉴“产权单位与治理单位的关联性(邓大才,2015)”以及“产权和治权是最为重要的两组关系(刘守英,2019)”等观点,笔者认为收益分配模式的形成还受到农村治理主体主导下相关利益者之间博弈的影响。所谓治理主体,是在乡村治理活动过程中尤其是土地资源配置方面起到重要作用的机构、组织和群体。在农村集体土地入市中,主要有乡镇政府、村集体、组集体以及村民等治理主体发挥主要作用。因此本文将村集体内部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视为产权规则和村庄治理主体二者共同塑造的产物,不同的组合形成了不同的收益分配逻辑(见表1)。

  (二)产权规则影响入市收益分配配模式

  产权规则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归属,进而影响收益分配模式。一方面,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农业农村逐渐形成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体的农村土地产权制度,土地包产到户,导致现在已经分给村民的土地,村集体(组)无权擅自动用。新时代,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并明确指出要保持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另一方面,不仅国家相关法律从未明确规定入市土地增值收益应如何分配,而且国家现行集体土地入市制度也没有出台。因此,入市项目涉及的土地使用权是在村集体手中还是在小组或者村民手中,会直接影响收益分配。

  (三)治理主体影响入市收益分配模式

  不仅客观的产权规则影响着入市收益分配模式,而且治理主体之间博弈结果的不同也会影响入市收益分配的形成。这可以从不同的治理主体在发挥主导作用时表现出来。

  L市出台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民主决策办法(实行)》,提出入市收益分配模式由村集体成员内部自主决定。但我们在实地考察中发现,案例中存在政府主导下的入市项目。这些入市项目由于涉及土地面积、交易金额较大,仅凭村委会自身能力无法有效处理,加上政府有打造入市样板项目的需求,于是政府便介入其中,结果便是入市收益分配按照L市政府指导文件要求的比例进行分配。此外,在村庄内部民主决策下的土地入市中,因村干部与村民存在利益与理念上的差异,两者会在入市协商阶段进行博弈。结果要么是村干部凭借其权威和经济发展理念主导土地入市,要么是入市村民影响入市项目。

  从产权规则—治理结构这一类型学划分出发,结合L市12个镇(街道)59个入市项目的实证数据,我们发现:收益分配模式之所以不同,主要是受土地产权规则和乡村治理主体的双重影响所形成的。

  五、结论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是当前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文基于“产权规则—治理主体”分析框架,对农村集体土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及其影响因素进行探讨,在此基础上指出了L市当前各入市项目收益分配模式的优劣以及对村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收益增加的作用。总结全文,研究结论如下:

  第一,不是所有的收益分配模式都符合国家政策要求,只有合理的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模式才能在符合要求的同时对村民收益的提高和村集体经济的有效发展起到作用。比如L市违法占用土地入市项目就不能保障村民自身收益以及大多数村民承包地入市的分配方案都不利于村集体经济的发展。

  

  

篇三: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三)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对象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1、新增及当年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分配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年在籍时间比例(按月计算)计算分配金额。新增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临时迁出人员的分配问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临时迁出人员均应参加分配。

  3、“农转城”人员的分配。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其他人员的分配问题。有协议不参加分配的临时户口挂靠人员;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均不参加分配。

  五、关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用于农转非安置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承包人应得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一)核算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到户。(二)参加分配的截止时间:征、占地封户日。(三)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收,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待处理好遗留问题,所有在册人口、有地无户人员及其他有分配资格的特殊人员无异议后,再行分配。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户有地”的,全额参与分配,“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的除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按一定比例分配。

  (四)特殊人员分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在籍农业户口为分配对象,同时综合考虑承包土地以及履行义务等因素,结合当前农村实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分配问题。1、政策外生育人员。政策外生育人员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或违法捡养)的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分配资金首先用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完清社会抚养费(以区人口计生部门结案报告为准)。在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本组已出生未上户的小孩,视同已上户的小孩对待参加分配。2、临时迁出人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正在**劳改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本村组的应参加分配。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3、“空挂户”人员。为上学、进城经商等方便以及政策外生育对象,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包括临时户口挂靠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但之前有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协议执行。原已与集体签订了脱钩协议的,不参加分配。

  4、公职人员。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组的不参加分配。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户籍仍在村组且有承包地的,可按比例参加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分配。

  5、已转非人员。原农转非(包括煤矿工人家属、劳模照顾、参战立功、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干部家属农转非、购买户口等)人员,有承包地且承担相应同等义务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均分配的,应参加分配。

  6、“农转城”人员。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居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7、婚迁人员。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的,以及有承包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承包地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因结婚到国外的人员如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应参加分配。

  8、已故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后分配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全额分配,无承包地的按一定比例分配;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一定比例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分配。

  六、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分配政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股东)进行分配。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七、严格分配程序(一)成立组织机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村民小组长、会计、社员代表等5-9人组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二)公示收支情况。村民小组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小组应当根据分配政策拟定本组的分配方案。要严格界定参加分配人员,按照在册的户籍关系和所尽义务的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对象。凡要求享有收益分配待遇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

  意后方可享受。分配方案先通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四)公布分配方案。分配小组依据镇街审核批准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八、加强监督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镇街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村民(成员、股东)的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落实措施,强化指导。纪检监察、民政、林业、审计、国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农村收益分配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精品资料整理

  范文范例学习参考精品资料整理

  

  

篇四: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规范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规范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规范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规范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规范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完整word版)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办法第五章附则

  

  

篇五: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关于统筹村集体物业及闲置土地招商引资收益共享分配方案

  为盘活集体资产,实现镇村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按照“村镇合作,统筹开发,收益共享”的原则,由镇统筹协调开发村集体物业及闲置土地,以招引和开发优质项目,增值收益由镇村共享,实现多方共赢,根据AA市相关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及《AA镇统筹土地招引和开发优质产业及产业配套项目收益共享分配暂行办法》、《AA市“三旧”改造地价计收和分配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近期我镇镇村合作案例,特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一)本方案所指的物业及土地,是指AA镇各村集体辖区内可用于城市更新连片开发的物业及位于连片开发区域中的闲置土地。

  (二)引进的项目必须符合AA市产业发展导向和AA镇产业布局及招商引资产业规划。

  (三)连片开发区域中的闲置土地交镇政府统筹招商引资前,村集体必须对土地进行清理(如坟地迁移、临建拆除等),确保土地具备招商引资条件。

  二、统筹方式

  镇政府按城市更新连片开发模式,结合市镇招商主导方向,以承接产业优先为原则,对村集体的物业及闲置土地进行统筹开发,统筹规划建设,统筹对外招商。镇政府根据招商需求,提出对物业升级改造(包括物业翻新及拆旧建新等)或现状招商。镇政府统筹土地后,由镇统筹招引优质产业及产业配套项目,村集体配合办理相关土地及物业的产权手续。镇政府充分尊重村集体意愿,鼓励村集体出资参与物业升级改造,按照镇政府招引的产业方向等共同引进项目开发和运营单位。

  三、统筹物业的收益分配

  (一)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由镇政府统筹招引产业资源丰富,产业组织能力强的项目前期服务商,对连片物业进行城市更新改造的,租金收益由村集体与项目前期服务商协商决定,镇政府不参与分成。改造完成后,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镇村按6:4的比例,由镇财政对村集体进行补贴。财政补贴自项目企业开始经

  营产生第一笔经营性税收收入的月份起计,每半年支付一次。

  (二)物业升级改造。

  1、由镇政府出资对物业进行升级改造的,改造完成后,由镇政府统筹招商引资,根据物业改造前在当期AA镇租赁市场的平均价格水平(厂房约10元/㎡),与村集体协商提供物业租金保底价格,自物业成功出租的月份起计,每半年支付一次。若实际租金高于保底租金,其超出部分在镇政府收回升级改造成本(含财务成本)后,镇村按2:8的比例分配。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分配方式参照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况执行。

  2、由村集体出资对物业进行升级改造或以物业现状出租的,由镇政府统筹招商引资,获得的租金收益全额归村集体所有,镇政府不参与分成。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分配方式参照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况执行。

  (三)出租房升级改造。由镇政府统筹招引有丰富人才公寓项目开发和运营管理经验的项目前期服务商,对连片或相对集中的村集体出租房升级改造成为符合城市化标准的社区物业,作为产业配套的人才公寓和人才长租房使用。招租对象由市镇制定的相关人才公寓或人才房管理办法另行规定。租金收益由村集体与项目前期服务商协商决定,镇政府不参与分成。

  四、统筹闲置土地的收益分配

  (一)闲置土地由镇政府统筹招商引资,镇政府每月向村集体提供2元/㎡的土地预付金,自统筹之日起每半年支付一次,为期3年。

  1、若3年内,成功招引项目落地,预付金在项目企业开始经营产生第一笔经营性税收收入的月份起停止支付,且优先由镇政府在项目的开发收益或经营收益中扣回。

  2、若3年期至,未成功招引项目落地,双方可协商延期2年,镇政府按约定继续支付预付金,或停止统筹关系,预付金将作为财政补贴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发展。

  3、在3年期内,村集体在不影响镇政府招商引资的情况下,经镇政府同意,可对土地短期出租。出租期间,镇政府停止支付预付金,出租收益不计入镇村统筹的开发收益或经营收益。

  (二)镇政府成功招引项目后,根据不同的用地性质,镇村共享土地增值收益:

  1、工业用地及不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

  (1)镇政府出资新建物业承接项目的,前期获得的租金收益归镇政府所有,待镇政府收回新建物业各项成本及已支付的预付金后,租金收益镇村按2:8的比例分配。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分配方式参照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况执行。

  (2)村集体出资新建物业承接项目的,获得的租金收益优先向镇政府退还村集体已收入的预付金后,全额归村集体所有,镇政府不参与分成。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分配方式参照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况执行。

  (3)由镇政府统筹招引产业招商及运营能力强的项目前期服务商出资新建物业进行产业园区、科技平台等运营的,租金收益由村集体与项目前期服务商协商决定,镇政府不参与分成。项目产生的经营性税收收入的镇级分成部分的分配方式参照连片物业城市更新改造的情况执行。

  2、商服用地、可分割转让的新型产业用地及居住用地镇政府根据标的土地现状土地性质进行征收,并按相关法定程序推出市场,村集体依法获得征地拆迁补偿款,土地净收益镇村按4:6的比例分配。五、国家省市相关奖补的分配规定镇政府统筹招商引资获得的相关上级奖补资金,镇村按8:2的比例分配。六、相关成本及收益的核算规定(一)相关成本委托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核算。其中财务成本按当年银行两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计算期限为两年。(二)租金收益由镇村双方共同分配的,因租金收益所产生的税费,镇村按所得租金的比例进行分摊。(三)经营性税收收入是指根据企业经营情况征收的税种,仅限于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两个税种。(四)土地净收益是指土地收入减去土地成本及需为土地周边配套设施投入(详见《AA镇统筹土地招引和开发优质产业及产业配套项目收益共享分配暂行办法》第六章)。七、实施程序(一)镇村协商划定连片的物业及位于连片开发区域中的闲置土地,由镇政府统筹

  开发,确定合适的优质项目进行招商对接。镇村协商统筹收益的方式,由村集体召开代表会议选择并审议通过收益分配模式,上报镇政府。

  

篇六: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资金收益分配方案[**村民委员会经济收益分配方案]

  胡沟村民委员会关于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胡沟村的实际情况,现制定胡沟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分配方案如下:第一条分配原则胡沟村民委员会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原则是具有胡沟村农业户口的成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的分配权。

  第二条村集体经济收入使用范围1、用于脱贫攻坚中的统酬资金,鼓励和激发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积极参与到村里公益劳动中去。

  2、用于改善村容村貌,美化提升人居环境,新建、维修、养护公共设施。

  3、用于奖励文明户和户卫生评比中,家庭卫生、个人卫生整洁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

  4、用于救助突发大病、重病的贫困户、低保户、五保户及村民。5、每年如除留足村备用金还有节余,按本村实有农户数平均分配。

  1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第三条本村农户的界定范围1、本村农业户口的农户及其家庭成员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2、分地之前曾经系本村农业户口或曾经分过土地现已不是本村农业户口(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参加工作的人员、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的人员)不享受分红。本户以家庭为单位(限20**年12月31日前组成的家庭)可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人份额的收益分配。

  3、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与其成立婚姻关系的一方在本村享受的收益分配份额享受同等份额收益分配;有女无儿的家庭只限一个女儿招婿,该女婿及其子女享受同等待遇;

  4、在本年度离婚后又再婚的,本年度只能有一个配偶享受该家庭可以享受的收益分配额。

  5、本年度(20**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需同时提供下列证件原件(父母结婚证、户口本、准生证、医学出生证明),经审核无误后,根据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6、在20**年度中去世的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根据生前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红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仅限去世当年享受)。

  7、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参军服兵役期间(军官除外)以

  2

  最新资料欢迎阅读

  及退伍后本人及家庭成员户籍回本村的(不包括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8、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学生,因上中专以上学将户口迁出,在校读书尚未毕业期间(需提供录取通知书),当年毕业的需提供毕业证书或毕业后户籍迁回原籍(公务员、在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的,根据本人所在家庭在本村享受的分配额享受同等分配权益。

  9、在本村没有分过承包土地、现为非农业户口的人,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0、夫妻双方均有正式工作或已经享受离退休待遇,本人及其子女不能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收益分配。

  11、因缔结婚姻将户口迁入本村,离婚后未将户口迁出且已经不在本村定居的人员,不再享受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

  12、具有本村农业户口的人员,因工作、结婚、出国等原因将户口迁出的,本人不再享受胡沟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收益分配权。

  第四条其余自20XX年元月1日起,加入成为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均需要履行相关的加入、审批程序,任何人未经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审议通过,不得仅以户籍迁入为由主张胡沟居民委员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利。

  3

  

  

篇七: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安和村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方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推动村级集体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标准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进一步增强农村基层党组织服务和凝聚群众功能,结合我村实际,制定本方法。

  第二章分配原则第二条效益决定分配原则。年度收益分配应依据当年收益情况,确定分配额度和各项支出比例,形成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得越好、效益越高,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就越多、服务群众和发展公益事业就越好的良好局面。收益较多年份应控制分配额度,并结转下年使用,可用于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扩大再生产和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支出。第三条科学合理合法原则。收益分配方案确实定要科学合理,统筹兼顾各方利益,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坚持分配与积累并重、服务与发展并行,既注重扩大再生产,不断增加集体积累;又兼顾服务群众,不断发展公益事业,服务改善民生。第四条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收益分配实行阳光操作,严格依照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不得搞变通,更不得违规分配、举债分配,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实施,切实标准收益分配管理工作,确保收益分配公平合理、公正严明、公开监督,经得起检验和审计。第五条激励促进发展原则。把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与奖励村干部挂钩,可以极大地调动村干部积极性,引导村干部积极主动发展壮大新型村级集体经济,增强集体经济发展活力,增加集体收益,保证集体经济良性运行和发展态势,努力形成推动新型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的动力机制。

  第三章操作程序第六条财务清理。收益分配前,由乡镇财政对村级集体经济年收益情况进行清理,确定可进行收益分配的村名单及金额。不属于收益分配范围的资金或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收益资金,一律不得进行分配。严格监督管理,不允许搞“账外账”,不允许未经分配违规支出集体经济收入。

  第七条确定方案。符合收益分配条件的村,由村党组织提出村级集体经济年度收益分配方案,科学确定收益分配额度。按照“四议两公开”程序,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同意,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确定。

  第八条公开公示。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方案确定后,需向全体村民公示后方可执行,保证收益分配额度确定、审批结果、资金使用、操作步骤等各个环节在公开公正、阳光透明条件下进行,广泛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条收益分配。收益分配主要包括三部分:一是用于扩大再生产资金。可分配收益资金优先用于扩大再生产,特别是对农民群众广泛参与、辐射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优先列支,保证村级集体经济不断发展壮大。二是补充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三是服务群众专项经费。注重把可分配收益资金向改善人居环境、建设美丽乡村等公益事业倾斜,有效治理“六乱”,着力改善民生,在做好困难党员、困难群众扶贫帮困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以向全体农户分配。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条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必须以标准村级财务管理为基础,严格落实会计制度、财务制度等相关规定,全面标准村级财务支出。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力度,确保收益分配科学合理,有效调动各方面积极性,推动村级集体经济标准运行和健康发展。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是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的直接责任部门,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措施,建立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审核制度,妥善解决收益分配管理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和问题,保障集体资产安全,保护农民群众利益。各乡镇党委特别是乡镇党委书记,对抓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负有重要责任,具有关键作用,要充分履行好职责,抓好各项工作落实,真正把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作为抓基层党建工作的重要内容,全力推进、全面提高。各地要充分结合本地生产发展、农民增收、公益建设等各方面实际,严格做好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做到“六严禁”一是严禁未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进行收益分配。二是严禁对发展潜力不足、赢利能力差的项目列支扩大再生产资金。三是严禁违规或擅自用集体收益资金用于发展个人项目或在扶持项目选定上搞偏亲向友。四是严禁擅自用收益资金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等不当支出。五是严禁违规使用收益资金抵押担保。六是严禁使用收益资金进行应酬招待以及其他奢侈浪费支出。对违反“六严禁”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及领导责任。每年一季度,将相关情况进行汇总,如实填写《贺州市八步区村级财务专项公示单》,逐级上报组织部门和农牧局,组织部门、农牧局将适时对村级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管理工作进行抽查或暗访。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本方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篇八: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主体资格如何取得与丧失的?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一般是指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组生产生活,依法登记常住户籍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的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其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出生时,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本人户籍登记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的;

  (二)因婚姻或收养已进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实际生产生活,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但常住户口非自身原因未迁入的;

  (三)婚姻关系发生在农业户口和非农业户口人员之间,持农业户口的;

  (四)因国防建设或者其他政策性迁入的;

  (五)因外出经商、务工等原因,脱离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未迁出户口的;

  (六)因在大中专院校学习、服义务兵或初级以下士官兵役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七)因**、劳教等原因被注销、迁出常住户口的

  (八)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取得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其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

  (一)死亡的;

  (二)取得其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

  (三)取得城镇非农业户口,并且纳入国家公务员序列或者城镇企业职工、居民社会保障体系的;

  (四)自户口迁入时起,未在户口所在地生产、生活,未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不以该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的;

  (五)其他情形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的。

  2.收益分配方案是什么?

  答:凡当事人双方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另有约定,但未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收益分配协议书”及有关“保证书”,其效力不能对抗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的分配方案。首先,分配方案的内容不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部分抵触的,抵触部分无效,其他部分有效;其次,分配方案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议定产生,符合民主议定程序。

  3.如何界定分配时间

  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之日,土地租赁、发包或集体资产经营合同签订之日作为界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参与分配的时间界限。

  4.如何分配几种主体的收益

  答:(1)与城镇职工、居民结婚、户籍仍在原村、组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要求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应予支持;其所生未成年子女,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且户口登记在该村、组,至少应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额的一半。

  (2)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女性成员,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并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且未享受男方所在村组收益分配权的,享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3)离婚、丧偶的女性成员及其所生子女仍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的或者虽未在户籍所在地生产生活但其未享受新居住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的分配权。

  (4)已婚(或再婚)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男性成员,在女方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该女方家庭有女无儿、儿子没有赡养能力或女儿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享有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婚后确属非自身原因未迁转户口、且未享受女方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享有原户籍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

  (5)夫妻双方均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收养的子女,办理了户籍登记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生产生活的,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未办理户籍登记的,若其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实际生产生活,也未享受原户籍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的,应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所生子女享有同等收益分配权;对于被解除收养关系的养子女,其是否享有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6)大中专学生,在校就读期间要求享受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毕业后回到原籍生产生活的,享有收益分配权;毕业后未回原籍生产生活的,其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

  (7)服现役的初级士官、义务兵,享有与原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等收益分配权的;若国家对其待遇及安置另有规定,其

  在原集体经济组织的收益分配权,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篇九: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关于认真做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行为,建立与农村集体经济可持续发展相适应,体现公开、公正、公平的收益分配制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正确把握收益分配原则坚持效益决定分配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当年的经营收益情况,确定合理的分配比例。农民收入增长幅度要依据经营成果确定,要与经济发展水平相一致,防止跨空分配,严禁举债分配。坚持发展优先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分配与积累、扩大再生产与发展公益事业、保护村民权益的关系,提取的公积金主要用于扩大再生产和经济发展,确保分配的可持续。坚持民主决策的原则。年度收益分配方案必须经成员(或股东)会议或代表会议集体讨论通过,报镇街审批备案后方可实施。二、建立健全集体积累制度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积累制度。要从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的公共积累,提取比例不得

  低于30%,其中公积金不低于20%。零星征地土地征用补偿费应全部转作公积金,不允许私自分配。村组建制撤销,确需分配的,分配方案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通过,报各镇街审核同意后执行。

  三、做好收益分配前的核实工作集体经济组织在进行年终收益分配工作以前,要准确地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核实可供分配收益总额和参加分配人员;要进行全面的资产清查,清理债权、债务,对应收款项加大清收力度;搞好合同的结算和兑现,对合同、租赁协议等所规定的承包上缴款等收益,要按时、足额收缴。四、关于集体经济收益的分配集体经济收益指土地收益以外的集体经营收入、发包收入和其他收入等。(一)分配时间:原则上是一个会计年度,即从元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二)分配人员1、上年末就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权、分配权的在册农业人口;2、本年内正常迁入和出生并已入户的人口;3、在部队服役的义务兵、在校大中专学生、劳改劳教等其他享有分配权的人口。(三)需要区别情况分别处理的对象

  1、新增及当年迁出或死亡人口的分配问题。原则上按照当年在籍时间比例(按月计算)计算分配金额。新增人口与集体经济组织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2、临时迁出人员的分配问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劳改劳教人员等临时迁出人员均应参加分配。

  3、“农转城”人员的分配。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转户后,未退出农村承包土地的,继续享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集体资产收益分配权。

  4、其他人员的分配问题。有协议不参加分配的临时户口挂靠人员;无法定婚姻关系或抚养(赡养)关系迁入且无承包地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均不参加分配。

  五、关于集体土地收益的分配集体土地收益包括土地征用、占用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不含用于农转非安置费)和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不含承包人应得的青苗、附着物补偿费)。(一)核算单位:以村民小组为单位核算到户。(二)参加分配的截止时间:征、占地封户日。(三)分配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部分被征收的,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部分,由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生产和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方面,不得用于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

  收,征地补偿费留归集体经济组织部分,依照在册的农业人口以及承包地情况综合考虑确定分配对象,待处理好遗留问题,所有在册人口、有地无户人员及其他有分配资格的特殊人员无异议后,再行分配。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有户有地”的,全额参与分配,“有户无地”或“有地无户(2010年8月1日以后转户的除外)”的,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代表会讨论按一定比例分配。

  (四)特殊人员分配界定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全部被征收,集体经济组织确定征地补偿费用于内部全体成员分配的,以政府征地公告之日为时点的在籍农业户口为分配对象,同时综合考虑承包土地以及履行义务等因素,结合当前农村实际,要区分不同情况,妥善处理有关人员分配问题。1、政策外生育人员。政策外生育人员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非婚生育和违法生育(或违法捡养)的子女以及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区人口计生部门批准再生育的子女,可以参加分配。分配资金首先用于依法接受计划生育处理,完清社会抚养费(以区人口计生部门结案报告为准)。在政府征地公告之日前本组已出生未上户的小孩,视同已上户的小孩对待参加分配。2、临时迁出人员。在校大中专生(含中、高职)、现役义务兵和一二级士官、正在**劳改人员等户籍临时迁出本村组的应参加分配。

  3、“空挂户”人员。为上学、进城经商等方便以及政策外生育对象,将户口登记在亲属或其他户籍上的人员,包括临时户口挂靠人员。不应在户口登记所在地集体经济组织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资格。但之前有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的按协议执行。原已与集体签订了脱钩协议的,不参加分配。

  4、公职人员。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的正式工作人员,享受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职)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户籍仍在村组的不参加分配。国有企业的轮换退休人员,户籍仍在村组且有承包地的,可按比例参加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参加分配。

  5、已转非人员。原农转非(包括煤矿工人家属、劳模照顾、参战立功、知识分子家属农转非、干部家属农转非、购买户口等)人员,有承包地且承担相应同等义务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

  原本集体经济组织社员及其子女因国家依法征地而就地农转非,且土地征用补偿费在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全体成员平均分配的,应参加分配。

  6、“农转城”人员。按现行土地征收及户籍制度改革有关规定,2010年8月1日之后,农村居民按户籍制度改革规定转户后未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的,保留其在以后整户退出时获得相应退地补偿的权利或土地征收时按规定获得土地征收补偿的权利,但土地征收补偿政策、农转城退地补偿政策只能选择其一,不能重复享受。农村居民自愿转为城镇

  居民后保留农村宅基地及建(构)筑物或承包地的,在保留土地期间生育的子女,可享受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的权利。

  7、婚迁人员。女儿出嫁(男方到女方落户)户口未迁出的,离婚后户口未迁出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离婚后户口迁回本集体经济组织(含子女)的,以及有承包地且承担本集体经济组织同等义务的,可参加全额分配;没有承包地的,可按一定比例分配。因结婚到国外的人员如取得外国国籍的不应参加分配。

  8、已故人员。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后分配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全额分配,无承包地的按一定比例分配;在政府征地公告日之前死亡的,有承包地的,其继承人可享受一定比例分配,无承包地的,不分配。

  六、产权制度改革后的分配政策实行产权制度改革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遵照章程规定向全体成员(股东)按份额(股份)进行年度收益分配。要依据可纳入当年分配的各项经营收入扣除各项经营成本、弥补亏损后,按规定提取公积公益金和福利费,剩余部分再确定合理的比例对成员(股东)进行分配。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经营收入、投资收益、机动地流转收入,以及按规定可以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等。不得纳入当年度分配的收入范围主要有:征收土地补偿费、集体生产生活设施及固定资产动拆迁补偿款、集体资产

  变卖收入、上级专项补助,以及按规定不得纳入年度分配的收入。

  预收的以后年度租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取得的一次性收入等预收收入要充分考虑以后年度收入的持续稳定,不得全额在当年度进行分配。

  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在制定年度收益分配方案时,应先预留一定比例的后续发展资金,根据分配单位的资产负债情况来确定收益分配比例,并建立还贷和以丰补歉机制。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对分配水平要设立上限,分配比例不得高于净收益的70%(净收益=当年度的总收入-总支出-相关税费)。

  七、严格分配程序(一)成立组织机构。村民小组应当成立由村民小组长、会计、社员代表等5-9人组成的收益分配小组,负责年度财务的公布和拟定收益分配方案。(二)公示收支情况。村民小组应当采取上墙或召开村民小组会议等方式,向村民公布当年财务收支情况、分配项目和金额。(三)制定分配方案。分配小组应当根据分配政策拟定本组的分配方案。要严格界定参加分配人员,按照在册的户籍关系和所尽义务的情况,坚持男女平等和公平、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确定其是否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及享受对象。凡要求享有收益分配待遇的,须经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同

  意后方可享受。分配方案先通过村民代表充分讨论,再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表决通过后报镇街审批。

  (四)公布分配方案。分配小组依据镇街审核批准的方案,按照相关的分配政策,拟定分配明细,分户计算分配金额,再张榜公示一周无异议后进行分配。

  八、加强监督管理村组集体经济组织是村民自治组织,具体的分配形式和分配数额,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量大,关系到农村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问题,各镇街必须高度重视,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指导监督管理。要进一步发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的监督作用,分配单位或镇街管理部门在分配兑现结束后要及时将年度经营收益基本情况、分配情况等录入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平台,自觉接受全体村民(成员、股东)的监督。区农业主管部门是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革发展的牵头部门,要高度重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落实措施,强化指导。纪检监察、民政、林业、审计、国土、人口计生等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工作分配进行监督、检查和总结,实现事前、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把农村收益分配纳入基层民主制度建设的范畴,确保政策落实、农民满意、社会和谐。各镇街要结合各自实际,及时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推荐访问:村级集体土地收益分配方案 村级 分配方案 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