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级财务监管补充规定]

时间:2021-10-14 09:12:55  来源:网友投稿

村级财务监管补充规定

1、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即资金、资产、资源管理实行民主管理。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公益、福利资金的使用、资产处置、资源发包转让及涉及其它重大集体资产的投资和处分,都要履行民主程序。纳入“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内容,体现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群众监督。

2、各村要按照《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对村外包类工程项目:严格按照先报预算申请,再履行民主表决程序,最后采取公开招投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的项目实施程序执行。并与施工方签订书面合同,同时成立工程监督小组,全程监督工程质量,工程结束经过验收合格后要开据正式发票入账核销,严禁白条入账;
对村自建类工程项目:要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同意后,成立项目实施小组,项目实施小组要对工程原材料采购和用工工时费标准及机械工时费标准采取公开询价和双方协商方式确定,工程结束经过验收合格后开据正式发票入账核销,充分体现工程实施的透明、公开。

3、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使用要本着“以收定支、量入为出、预留积累、不搞赤字预算”的原则,在每年年初编制财务收支预算方案,经村务监督小组民主讨论后提交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严格把关针对村民所搞的公益、福利事业支出,并根据村集体经济实力,量力而行,不能借款搞建设工程和发放村民福利。同时压缩管理费用支出,尤其是村干部报酬支出,根据《市村级干部报酬管理办法》及《开发区村干部报酬发放暂行办法》规定,村干部报酬由办事处党工委考核评定,报酬来源由上级转移支付补助和村本级资金承担,村本级资金承担部分可以作为目标管理工资根据本村当年有无收益情况进行考核发放,村级经济条件好,当年有本级收入,无债务的村,可以发放,否则不予发放。绝对不可以增加农民负担给村集体造成新生债务。

4、根据《辽宁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和《开发区村级财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经过2019年1月街道办事处党政联席会议研究,为进一步加强办事处村级财务监督管理,严控各种大额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把握村民代表大会召开内容的合法、合规性。决定:办事处的各村包村领导对所包保村纳入村民代表大会及“四议一审两公开”决策内容的重大事项和相关资金使用进行把关并签批,经管站按相关财务规定核算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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