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联合奖惩系统8篇

时间:2022-11-18 19:20:04  来源:网友投稿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8篇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信用联合奖惩系统8篇,供大家参考。

信用联合奖惩系统8篇

篇一: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

  为促进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高质量发展,根据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市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坚定践行“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高品质生活、实现高效能治理”主题主线,全面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决策部署,深入推进“信用法规制度体系、一体化智慧信用平台、创新信用监管和服务、多元化信用应用新场景、诚信文化宣传教育”五位一体建设,健全适应高质量发展要求的社会信用体系,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构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全面高质量发展的新格局,争创全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为城市建设提供有力保障。(二)基本原则——依法依规、规范发展。健全社会信用法规政策体系,强化对信用信息采集、归集、共享、公示、应用等全过程监督,畅通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渠道,维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政府推动、社会共建。充分发挥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组织引导、示范引领、协调推动作用,以政务诚信引领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司法公信水平全面提高。注重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和调动社会各方力量,形成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合力。

  ——优化服务、惠民便企。充分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推行“互联网+民生+信用”服务,推动“信易+”系列应用服务,在民生领域拓展实施社会化、市场化守信激励措施,增进人民福祉。在政府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大力推广“信易批”“信易贷”等应用服务,为市场主体创新创业提供便利。

  ——对标先进、突出特色。贯彻新发展理念,学习借鉴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示范区创建经验和特色做法,立足新发展阶段,加强与重点发展区域、先进城市对接,开展区域信用体系建设创新示范活动,着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形成以点带面、全域推开、协同发展的新格局。

  (三)总体目标。到2025年,以信用建设助力城市高质量发展,实现社会信用体系与经济发展、创新开放、城乡融合、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和人民生活“六个高质量”深度融合,全社会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显著提高,城市信用水平达到省内一流、全国前列,为2035年全面建成有信之城奠定坚实基础。

  ——在配套制度建设方面。形成健全的“信用立法+目录清单+制度标准”法规制度体系。信用建设法治化、规范化程度明显提升,国家、省制度规范在全面落地。信用信息管理标准规范更加完善,信用管理全面实现制度化、目录化、清单化。

  ——在数据归集共享方面。建成市县信用“一张网”,打造信用综合服务移动端品牌,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按目录应归尽归,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报送率、合规率和及时率均高于国家要求。到2022年底,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共享信用数据总量突破8亿条。到2025年底,力争突破10亿条。

  ——在信用服务应用方面。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全面嵌入市县两级政务服务大厅,信用信息成为跨部门、跨领域、跨地区有序共享数据资源。到2025年底,信用核查、联合奖惩系统年均查询量突破100万人次。以“信易批”“信易贷”等“信易+”系列应用服务持续发挥信用价值正向激励作用。到2025年,全市“信易+”应用场景和特色品牌达到50个以上。

  ——在新型监管机制方面。聚焦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落实行业信用监管主体责任,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到2025年底,全市重点行业(领域)信用监管体系全面建立,信用监管在42个领域全面覆盖,信用监管成为政府监管和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重要方式。

  ——在重点领域整体发展方面。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统筹协调发展,取得明显进展,市场和社会满意度大幅提高,全社会诚信意识普遍增强,营商环境和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明显改善。

  二、重点任务(一)健全信用制度体系,提升法治化规范化水平。加强信用法制建设。全面加强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信用建设条款宣传解读。深入贯彻《省社会信用条例》,将条例作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纲领和依据,依法依规规范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和披露、信用激励和惩戒、信用主体权益保护、信用服务行业发展等活动,纠正和杜绝信用信息滥用与信用惩戒泛化。研究制定条例相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明确处罚对象、处罚行为、处罚依据的具体标准及处罚裁量尺度。完善信用制度体系。全面加强对国家信用相关制度文件的细化和落实,及时转发或制定出台相应实施意见或工作方案。聚焦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重点领域和关键环

  节,健全平台运行、信息管理、应用奖惩、权益保护等方面制度机制,构建层次清晰、权责明确、具有可操作性的信用制度体系。

  健全信用标准体系。贯彻落实国家、省信用通用标准、信用信息平台标准、信用管理标准和信用服务标准,将标准化融入信用建设各个领域。依据标准化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管理中的规范性和引导性作用,依法依规制定市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完善市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推动信用信息在各个领域的规范共享和深度应用。

  (二)夯实信用基础设施,服务城市数字化转型。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功能。各级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按照公共信用信息数据清单,及时、客观、完整采集本行业、本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并通过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向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实施信用信息质量提升工程,开展全市信用信息数据质量治理行动,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双公示”信息为重点,全面落实国家组织开展的“双公示”监测评估要求,增强信用信息归集公示实时性、准确性、全面性。

  扩大信用信息有序开放共享。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等技术,不断丰富创新信息归集、共享和交换方式,实现横向与部门(单位)、纵向与省区县的智能联通。主动对接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一体化建设,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协同共享,建立区域信用联动机制,实现信用信息在全市更大范围内共享应用,有效支撑信用联合奖惩和事中事后协同监管。探索开展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贷信息以及市场信用信息共享共融,依法依规为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金融机构等单位提供更加丰富、全面的信用信息。

  

篇二: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

  市税务局

  《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2

  安全生产领域联合惩戒对象

  市应急管理局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3环境违法“黑名单”市生态环境局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

  4

  食品药品安全严重失信者名单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备忘录

  5

  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

  市市场监管局

  《关于对严重质量违法失信行为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财政性资金管理使6用领域相关失信责市财政局

  任主体

  《关于对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7失信被执行人

  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

  院

  的合作备忘录》

  8

  统计上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统计局

  《关于对统计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9

  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

  市交通运输局

  10

  农资领域严重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市农业农村局

  《关于对严重违法超限超载运输失信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农资领域严重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1海关失信企业

  株洲海关

  12

  涉电力领域“黑名单”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电力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房地产领域相关失市住房城乡建设《关于对房地产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

  13信责任主体

  局

  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保险领域违法失信14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保险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5

  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国内贸易流通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16

  拖欠工资“黑名单”

  市人力资源社会《关于对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及

  保障局

  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联合惩戒

  1/1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17

  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责任人

  市卫生健康委

  《关于对严重危害正常医疗秩序的失信行为责任人实施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市公共资源交易《关于对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18严重失信主体

  中心

  开展联合惩戒的备忘录》

  联合惩戒

  19

  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文旅广体局

  《关于对旅游领域严重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0

  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1

  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

  市民政局

  《关于对婚姻登记严重失信当事人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2

  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商务粮食局

  《关于对家政服务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运输物流行业严重23违法失信联合惩戒市交通运输局

  对象

  《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4

  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发展改革委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5

  涉金融严重失信人

  人民银行株洲中《关于对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实施联合惩戒

  心分行

  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违法失信上市公司26相关责任主体

  《关于对违法失信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27失信企业

  市市场监管局

  《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电子商务及分享经28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市商务粮食局

  关失信主体

  《关于对电子商务及分享经济领域炒信行为相关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行动计划》

  联合惩戒

  盐行业生产经营严29重失信者

  《关于对盐行业生产经营严重失信者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

  电子认证服务行业30联合奖惩对象

  《关于在电子认证服务行业实施守信联合联合惩戒/联合

  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激励

  31

  慈善捐赠领域联合奖惩对象

  市民政局

  《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惩戒/联合

  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激励

  32

  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

  市科技局

  《关于对科研领域相关失信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33

  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

  市人力资源社会《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

  保障局

  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联合惩戒联合惩戒

  1/1

  信用联合奖惩对象清单

  序号联合奖惩对象

  发起单位

  对应备忘录

  性质

  34

  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市财政局

  35

  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

  市市场监管局

  36

  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

  市财政局

  37海关高级认证企业株洲海关

  38优秀志愿者

  团市委

  39

  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

  市税务局

  安全生产领域守信40生产经营单位及其市应急管理局

  有关人员

  41

  检验检疫信用AA级企业

  株洲海关

  42

  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领域守信典型企业

  市交通运输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严43重失信企业及其有株洲海关

  关人员

  《关于对政府采购领域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知识产权(专利)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会计领域违法失信相关责任主体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海关高级认证企业实施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实施优秀青年志愿者守信联合激励加快推进青年信用体系建设的行动计划》

  《关于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联合激励措施的合作备忘录》

  《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守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激励的合作备忘录》

  

篇三: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

  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全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建立完善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监管体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基本原则。按照"褒扬诚信、惩戒失信,部门联动、社会协同,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统筹推进"的原则,深入推进我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二)工作目标。到2017年底,初步建立覆盖全省企业、自然人、社会组织、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机制,基本建成比较完善的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机制,为信用联合奖惩打下坚实基础,并在政务、个人及电子商务等重点领域发挥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能够满足信用信息记录全覆盖,与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实时共享的需要。到2020年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全面有效运行,全社会守信践诺意识显著增强,以信用为核心的社会治理监管新机制基本建立。

  二、重点任务

  (一)夯实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基础。

  1、构建信用信息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机制。省发改委会同相关单位编制完善湖南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数据报送清单,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及责任,实现信用信息规范化记录、电子化储存。各相关部门负责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各市州人民政府负责编制完成本级政府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强化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编制和更新工作的监督考核,各级各有关部门更新的信用信息数据报送清单按要求报省发改委备案汇总。(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完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完善省、市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建立本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加快建立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归集整合行业信用信息,不断完善系统功能。强化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与市州平台、行业平台的互联互通,构建覆盖全省各行各业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网络体系。进一步规范信息报送内容、拓展信息报送单位,更好发挥省级信用信息

  共享交换平台在共享查询、公开公示、联合奖惩等方面的核心作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加强规章标准制度建设。积极推动信用信息管理的地方立法工作。推动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等信用产品,重点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招商引资、药品采购、产权交易、矿业权交易、食品药品监督、环境保护、产品质量等领域取得突破。在机动车驾驶、环境保护、节能监察等领域制定出台专门制度,逐步形成覆盖相关行业领域的信用信息管理应用制度体系。加快推进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共享和使用以及联合奖惩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体系框架和运行体制机制,重点在政务诚信、个人诚信、电子商务诚信等领域取得突破。按照强化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加快现行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相关规定的清理和修订工作。研究制定行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明确监管事项、分类标准、奖惩措施、操作流程、公示渠道等。建立健全信用信息标准体系,研究制定企业信用报告、跟踪报告格式标准文本以及企业信用评价指导性标准和规范等。(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政府法制办、省公安厅、省环保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

  4、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应用机制。充分发挥省、市州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枢纽作用,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用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各级共享交换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建立健全政务失信记录、共享和应用机制。推动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建立电子商务平台信用信息披露制度。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要求,切实做好"7天双公示"工作,并及时归集到"信用湖南"网站,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相关涉企信息。推动司法部门通过"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的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到项目许可、资质认定、财政资金拨付、招标投标等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覆盖全部行政管理事项,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省公安厅、省质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

  1、多渠道选树推介诚信典型。将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A级纳税人、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通过"信用湖南"网站、政府网站等多种途径公示推介。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和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信故事"。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性或专项性信用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不断培育诚实守信典型。(责任单位:省国

  税局、省地税局、省民政厅、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2、探索实行行政审批便利措施。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对行政审批的申请材料和法定程序来确定行政许可审批的"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责任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改委、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3、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扶持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应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出具的信用报告,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激励措施。在政府举办的各类会展、峰会、银企对接等活动中,优先推介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商务厅、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4、优化诚信示范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注重运用大数据手段,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示范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责任单位: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长沙海关等有关单位)

  5、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信易审"等守信激励产品,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记录、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发改委等有关单位)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

  1、对重点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和评价基础上,通过信用信息共享,推动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重点包括以下严重失信行为: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与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生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投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

  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环保厅、省质监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安监局、省知识产权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等有关单位)

  2、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将严重失信主体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下列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限制股票发行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限制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融资,限制发起设立或参股金融机构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创业投资公司、互联网融资平台等机构,限制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等。严格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参与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限制参与重点项目建设。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及时撤销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的荣誉称号,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财政厅、省安监局、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省政府金融办、省商务厅、省工商局、湖南银监局、湖南保监局、湖南证监局、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卫生计生委等有关单位)

  3、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强严重失信主体的信用信息披露,将企业经营异常名录、失信黑名单等信息及时在"信用湖南"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便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法定义务,对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相应主体的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旅发委、湖南银监局、湖南证监局、湖南保监局、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4、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强制退会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农委、省民政厅等有关单位)

  5、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各类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鼓励公众举报企业

  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编制发布地区、行业信用分析报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民政厅、省环保厅、省经信委等有关单位)

  6、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推动完善个人实名登记制度,依托省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逐步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强化全省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建立重点领域个人诚信记录,对重点领域严重失信个人实行联合惩戒。(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工商局等有关单位)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

  1、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全面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通过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级信用门户网站要为联合奖惩实施部门提供便利的查询和信息共享服务。实施部门要切实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奖惩措施。(责任单位: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湖南证监局等有关单位)

  2、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地区对本行政区域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积极推进与国家有关部委以及其他省区市之间的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加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联合激励与惩戒的合作机制。(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3、规范信用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红黑名单在本地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的同时,应同步推送到"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在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红名单"和"黑名单"信息提供给省级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供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政府金融办、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等有关单位)

  4、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区域行业实施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报同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汇总,建立本区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

  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选用的措施。各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应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两类措施清单,并推动相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建设。(责任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5、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确定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明确信用修复规则和办理程序。对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经相关部门认定后,适度调整联合惩戒期限。(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

  6、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处理、投诉办理、诉讼管理制度及操作细则。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要在收到核查通知之日起20日内核实,并对错误信息进行及时更正或撤销,核实无误的继续执行。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商务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把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人员力量、经费等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方案或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任务、完成时限等,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并定期汇总报送工作落实进展情况。(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开展以诚信为主题的宣传教育活动,使诚信价值准则深入人心,形成崇尚诚信、践行诚信的社会风尚。要加大对守信典型的宣传和对失信典型的曝光力度。加强重点人群的职业道德建设。深入开展公务员诚信守法和道德教育。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在全社会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教育机构和共青团组织等要加强对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教育,提高诚信意识和信用水平。广泛开展信用教育培训。(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各市州人民政府)

  (三)鼓励先行先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行业管理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

  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和重点领域开展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等有关单位)

  (四)实行跟踪问效。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统筹协调,及时跟踪掌握工作进展,构建信用信息归集共享、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督导考核机制,在现有月度通报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通报奖惩作用。要将信用联合奖惩实施情况纳入省人民政府年度绩效考核范畴,对部门信用联合奖惩的应用、公示、反馈等情况进行考核,并适时开展专项督查。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地区和单位,采取通报、督促整改和约谈主管负责同志等方式,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省发改委、人民银行长沙中心支行、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单位)

  

  

篇四: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万秀区发改局关于城市信用联合奖惩创新做法

  及信用创新做法

  为全面落实国家关于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系列重大部署,贯彻落实自治区、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要求,加快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我局会结合实际做好有关城市信用建设中联合奖惩创新做法及信用创新做法各项工作。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做好各项目立项审批工作。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部门、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经济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优良的社会环境。(二)基本原则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

  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经济项目立项审批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审批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项目审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审批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立项审批、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项目立项审批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处罚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梧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

  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执法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二)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三)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加大组织各项目推进力度,明确目标任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按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

  万秀区发改局2018年6月20日

  

  

篇五: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XX县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

  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XX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XX府字〔2016〕X号)、《XX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XX市建

  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

  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XX府字〔2017〕X号)精神,结合我县

  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紧紧围

  绕“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

  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新理念,落实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

  要求,加快推动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公开和共

  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

  与的跨区域、跨单位、跨领域的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

  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和平诚信的市场环境,提高社

  会诚信度。(二)工作目标

  —18—

  按照“褒奖诚信、惩戒失信,依法依规、协同联动,重点突破、有序推进”的原则,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依托,以信用信息归集和整合为基础,不断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到2020年底,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基本完善,信用信息应用普遍,信用联合奖惩有序开展,经济社会发展信用环境有效改善,全社会诚信意识大幅度提高,基本形成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环境和氛围。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创建诚信“红名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相关规定,按照客观、真实、准确的原则,完善诚信“红名单”制度,把诚信典型和诚信示范者列入诚信“红名单”。主动宣传诚信教育,通过“A级纳税人评价”“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质量月宣传服务日”征信宣传“五进”活动、“诚信兴商宣传月”“价格诚信单位创建”等活动开展诚信宣传。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企业、守合同重信用单位等创建活动,规范企业合同履约信息记录,树立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支持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团组织、红十字会等公益组织及新闻媒体将评选出来的劳动模范、诚信道德模范、“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优秀青年志愿者、红十字博爱大使、红十字博爱单位,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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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责任单位: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卫健委、县总工会、县妇联、团县委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鼓励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在监管服务中建立各类主体信用记录,同步推送至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统一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诚信典型,逐步形成联合实施守信激励制度。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引导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县民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探索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各级行政机关和有关部门要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息记录和《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XX府厅发〔2015〕X号)中规定的守信行为认定依据为标准,对所认定的诚信企业,在履行服务和监管职责过程中给予相关激励政策措施;在行政服务、市场准入、货物通关等工作中,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便利服务;在办理行政审批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要件材料外,非要件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对未按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材料的,要纳入该行政相对人不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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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用记录。(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社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加快推动在行政管理事务中,查询和使用信用记录,特别是在政府工程投资、政府采购等各类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应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查询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或者要求其提供由具备资质的信用服务机构,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出具的信用报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加大扶持力度。(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委、县商务局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在教育、科研、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主体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责任单位: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科技中心,持续实施)

  完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管理制度,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等单位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四)优化守信企业行政监管安排。各级行政管理单位应根据监管对象的信用记录和信用评价分类,充分运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配合大数据手段,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为市场主体提供便利化服务。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企业,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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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银行授信融资、评先评优等服务管理中给予监管服务便利或者优先安排,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和力度。(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税务和金融单位合作开发“税源贷”“税易贷”“税贷通”等银税互动守信激励产品,建设税银互动平台,引导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结果,对诚信市场主体给予优惠和便利,使守信者在市场中获得更多机会和实惠。贯彻执行国家对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实施融资便利化、绿色通道等激励措施,有效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深化中小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引导金融机构开发激励中小企业和农村群体的信贷新产品。(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发改委、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银保监组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六)大力推介诚信市场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及时将诚信市场主体优良信用信息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在会展、银企对接等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示范企业、各部门评选及推荐的诚信企业,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引导征信机构加强对市场主体正面信息的采集,在诚信问题反映较为集中的行业领域,对守信者加大激励性评分比重。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加强诚信建设和行业自律,表彰诚信会员,讲好行业“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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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故事”。(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市场监管局、县商务局、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七)明确严重失信行为范畴。明确严重失信行为,重点包括:一是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二是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恶意拖欠社会保险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以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三是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四是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人防)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检察院、县司法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人社局、县公安局、县住建局、县生态环境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商务局、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金融办、县银保监组和

  —18—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八)对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各地各部门应严格执行国

  家多部委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失信企业、违法失信

  上市公司相关责任主体、失信被执行人、安全生产领域和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

  忘录以及全市企业信用行为联合激励与惩戒暂行办法等相关规

  定。在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本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

  和评价基础上,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推动各

  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严重失信行为采取联合惩戒措施。结

  合企业的失信类别和程度,制定发布失信行为清单,采取行政性、

  市场性、行业性和社会性惩戒措施,做到惩戒事项逐一对应、失

  信行为推送提示、惩戒实施情况可查。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

  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黑名单,并在政府网站曝光。

  (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市场监管局、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

  府,持续实施)

  (九)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对严

  重失信主体,各地各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

  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及其企业法人等

  相关人员,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从

  严实施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依法限制其担任有关企业和机

  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单位:县市

  场监管局、县文广新旅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18—

  对失信被执行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设立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申请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担任国企高管、乘坐飞机高铁软卧和其他高消费等,加强日常监管检查和公示。(责任单位:县法院、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强化税务管理、阻止出境、限制取得政府供应土地、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限制政府性资金支持、限制企业债券发行和进口关税配额申请。(责任单位:县税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依法暂停审批重大项目申报、依法限制取得政府性资金支持和土地使用和采矿权、依法限制参与建设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活动。(责任单位:县应急管理局、县财政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环境保护领域严重失信行为单位,各有关部门应采取联合惩戒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行政许可或者融资行为、停止执行已享受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等单位,持续实施)

  对严重失信及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股东等人员,取消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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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已获得上述荣誉的予以撤销。(责任单位:县文明办,持续实施)

  (十)加强对失信行为的市场性约束和惩戒。对严重失信主

  体,应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索引,及时公开披露相关信息,便

  于市场识别失信行为,防范信用风险。督促有关企业和个人履行

  法定义务,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在银行间市场发行债券、限

  制乘坐飞机高铁软卧等高消费、限制或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限制或禁止市场准入等。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

  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

  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

  保险等服务。(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

  公安局、县自然资源局、县住建局、县商务局、县金融办、县文

  广新旅局、县银保监组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一)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鼓励相关协

  会组织率先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推动行业信

  用建设。引导行业协会商会完善行业内部信用信息采集、共享机

  制,将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会员信用档案。鼓励行业协会商会与有

  资质的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合作,开展会员企业信用等级评价。

  支持行业协会商会按照行业标准、行规、行约等,视情节轻重对

  失信会员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不予接纳、劝

  退等惩戒措施。(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住建局、县财政局、

  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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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类、公益慈善类等社会组织作用,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完善失信举报制度,充分发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作用,鼓励公众举报企业严重失信行为,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支持有关社会组织依法对污染环境、侵害消费者或公众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群体性侵权行为提起公益诉讼。鼓励公正、独立、有条件的社会机构开展失信行为大数据舆情监测。(责任单位:县民政局、县生态环境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持续实施)

  (十三)完善个人信用记录,推动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人。探索个人信用体系建设,依托国家、省和市人口信息资源库,加快全市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以公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唯一识别码,开展个人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工作,完善自然人在经济社会活动中的信用记录,逐步实现全县范围内自然人信用记录全覆盖。对企事业单位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企事业单位信用记录的同时,依法依规记入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个人信用记录。在对失信企事业单位进行联合惩戒的同时,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相应的联合惩戒措施。通过建立完整的个人信用记录数据库及联合惩戒机制,使失信惩戒措施落实到人。(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公安局、县人社局、县民政局、县卫健委、县市场监管局、县税务局、县法院、县应急管理局、县生态环境局和

  —18—

  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十四)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在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

  席会议制度下,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各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发起部门负责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依法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和公示,实施部门负责对有关主体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惩戒措施,将激励和惩戒措施通过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反馈给实施单位,由实施部门开始联合激励和惩戒。(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等单位,持续实施)

  (十五)实施行业协同和跨地区联动。鼓励各部门对本行业内确定的诚信典型和严重失信主体,发起行业协同和跨区域联合激励与惩戒。充分发挥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指导作用,建立健全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合作机制,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为支撑,加大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力度,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和信用评价结果互认。(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六)推动“7天双公示”,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公示机制。推动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全面落实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各有关部门要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并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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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到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及时在“信用中国”网站、“信用XX”和“信用XX”网站中予以公示,为社会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推动司法机关在“信用XX”网站公示司法判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信用信息。(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人民银行、县法院、县市场监管局、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七)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使用机制。推动青年志愿者信用信息系统等项目建设。(责任单位:团县委)加快建立健全各行业信用信息系统,推动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依托县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发起响应、信息推送、执行反馈、信用修复、异议处理等动态协同功能。将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中,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建立健全政府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的信息共享机制,促进政务信用信息与社会信用信息互动融合,最大限度发挥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银保监组、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八)规范建立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各有关部门应不断完善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各领域红黑名单产生和发布行为,建立健全退出机制。及时做好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名单”归集工作。在保证依法、独立、公正、客观前提下,鼓励有关群众团体、金融机构、征信机构、评级机构、行业协会商会等将产生的诚信“红名单”和失信“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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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单”信息提供给政府部门参考使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民政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十九)建立激励和惩戒措施清单制度。各部门要在有关领域合作备忘录基础上,梳理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的联合激励和惩戒事项,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主要分为两类:一类是强制性措施,即依法必须联合执行的激励和惩戒措施;另一类是推荐性措施,即由参与各方推荐的,符合褒扬诚信、惩戒失信政策导向,各乡镇、各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的措施。县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要统筹推动两类措施清单管理。(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税务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应急管理局、县法院、县生态环境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联合惩戒措施的发起部门和实施部门应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支持失信行为主体主动纠正失信行为,向失信行为和等级作出确定的发起单位提出信用修复。信用修复后,发起部门应将修复说明予以公示,并将信用修复记录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施部门按照修复后的信用记录对其惩戒措施予以减轻或解除。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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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异议、投诉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部门核实,信息提供部门应尽快核实并反馈。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的,信息提供部门应当作出存在异议的标注,自收到异议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和处理。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因错误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损害有关主体合法权益的,有关部门应积极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支持有关主体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二)建立跟踪问效机制。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完善信用联合激励惩戒工作的各项制度,充分利用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立健全信用联合激励惩戒的跟踪、监测、统计、评估机制并建立相应的督查、考核制度。建立工作通报制度,对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和激励惩戒措施落实不力的部门和单位,进行通报和督促整改,切实把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到实处。(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五、加强法规制度和诚信文化建设(二十三)完善相关信用规章制度。密切跟踪国家、省信用立法进程,加快研究推动全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和使用,以及失信行为联合惩戒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工作。按照强化信用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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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束和协同监管要求,各地各部门应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提出修订建议,增加信用约束和协同监管相关要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司法局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二十四)建立健全信用标准规范。参照省、市制定的信用信息采集、存储、共享、公开、使用和信用评价、信用分类、信用信息目录动态管理等标准公共信用信息目录,按照规范建设、数据格式统一、数据接口统一、信息查询统一等技术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我县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使用和守信联合激励、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信息中心、县市场监管局,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诚信教育和诚信文化建设。围绕诚信建设,大力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大力发掘、宣传诚信人物、诚信企业、诚信群体,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作用。开展各种类型诚信宣传教育活动,营造诚实守信的舆论氛围,在全社会广泛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社会环境。组织社会各方面力量,引导广大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树立“诚信兴商”理念。加强对失信行为的道德约束,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督力度,依法曝光社会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失信案件,开展群众评议和讨论等活动,形成对严重失信行为的舆论压力和道德约束。通过学校、单位、社区、家庭等,加强对失信个人的教育和帮助,引导其及时纠正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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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企业负责人、学生和青年群体的诚信宣传教育,加强会计审计人员、导游、保险从业人员、公职人员等重点人群以诚信为重要内容的职业道德建设。加大对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报道和案例剖析力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县文明办、县文广新旅局、县教体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团县委,持续实施)

  (二十六)加强组织实施和督促检查。各地各部门要把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作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举措,认真贯彻落实本方案。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机构、人员经费等必要保障,确保各项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落实到位。鼓励相关部门先行先试,通过签署合作备忘录或出台规范性文件等多种方式,建立长效机制,不断丰富信用激励内容,强化信用约束措施。(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人民银行和各乡镇政府,持续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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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六: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某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府〔**〕133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发改信用函〔**〕1927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纪要》等文件精神,以及**常务副省长在**召开的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会议上的部署,我市须先行开展联合奖惩工作,充分发挥信用监管威力,加快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为更好地推进该项工作,参照《**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工作方案》(**办函〔**〕28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要求,实现信用信息全量归集。将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

  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实现自动推送信用核查信息、自动匹配红黑名单、自动嵌入奖惩措施、自动汇集反馈实施情况的“信用奖惩、一键搞定”便捷模式,确保应查必查、奖惩到位。

  遵循重点先行、逐步推广原则,切实做好信用联合奖惩试点工作。到**年底,健全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机制,通过在省选取的10个部门、网上办事大厅**分厅部分行政审批事项及政府采购、土地与矿业权、中介超市等公共资源交易方面实现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并取得阶段性成果。到**年底,实现网上办事大厅**分厅所有行政审批事项及所有公共资源交易业务中实施联合奖惩。到**年底,通过在全市所有行政审批事项中将联合奖惩便捷模式嵌入业务流程,实现行政审批及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联合奖惩全覆盖,营造“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环境。

  二、工作机制

  成立**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合奖惩专责小组,负责信用信息全量归集、研究确定分步实施事项,组织梳理联合奖惩措施清单,明确奖惩措施嵌入业务工作流程,指导、协调和督促全市各部门实施信用联合奖惩工作。专责小组具体成员单位及人员名单见附件,并根据职能调整、人员变动及工作需要动态调整或增补。

  专责小组组长由市政府**担任,副组长由市发展改革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编办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各单位分管领导担任。各成员单位安排1名科室负责人和1名业务骨干为联络员。专责小组日常工作由市发展改革局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承担。

  三、分工及主要任务(一)市发展改革局。按照国家与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归集联合奖惩红黑名单信息。指导各成员单位在业务工作中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协助各成员单位做好

  联合奖惩重点事项梳理工作。继续完善信用联合奖惩业务模式,明确信用信息范围和采集标准。牵头梳理国家出台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中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制订联合奖惩环节嵌入审批服务流程工作指引。及时跟进国家后续印发或调整联合奖惩合作备忘录情况,并补充完善联合奖惩措施清单。

  (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结合我市“数字政府”改革建设方案,推进信用数据采集、共享,将信用数据库和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纳入“数字政府”统筹管理,支撑联合奖惩信用服务上线运行。在各成员单位明确实施联合奖惩的重点事项后,对应各成员单位业务系统现状,研究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的嵌入环节和嵌入方式。在网上办事大厅**分厅的业务事项中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事项,协助各代码应用部门和单位在信息系统内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确保我市联合奖惩工作各时间节点顺利完成。

  (三)市编办。结合权责清单和行政权力事项标准化工作,协助指导成员单位修订办事指南,做好联合奖惩措施事项嵌入办事指南的规范性审查工作。(四)成员单位。市法制局负责对实施联合奖惩措施进行合法合规性指导和审查。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负责在征信领域的业务指导。市财政局配合做好在全市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市文明办推动在全市评先评优工作中进行信用信息查询和联合奖惩措施应用。

  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配合做好公共资源交易业务系统与信用联合奖惩应用系统对接工作,并按照系统自动提示的国家出台的信用联合奖惩备忘录奖惩措施进行操作办理及实时自动反馈。

  其他成员单位:(1)在网上办事大厅**分厅审批页面增加“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录入功能,并使用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业务,将信息系统内原管理代码和组织机构代码替换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建立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映射关系。(2)修订办事指南,将查询行政相对人信用信息、实施联合奖惩措施作为必要环节嵌入到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公共资源交易等业务流程中。(3)在省梳理的清单基础上,结合本单位(系统)权责清单,进行核对确认,按照措施类别、措施类型、措施内容、激励/惩戒对象、权责事项、关联处室、相关依据进行具体列明。建立业务办理事项与红黑名单、奖惩措施的一一对应关系,确保所有事项均对应红黑名单主体及具体奖惩措施。此外,省未梳理清单的部门应按照清单编制指南标准进行梳理。(4)各部门联合奖惩事项

  和实施结果应通过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反馈到市网上办事大厅和信用**网。

  (五)其他相关单位。市法院将认定的“失信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人”、“未结执行案件被执行人”名单向社会公布。四、分阶段工作安排(一)前期准备阶段(2018年6月20日至7月15日,已完成)。成立联合奖惩专责小组,确定3家共同牵头单位,按照省选取的10个单位及我市选取的7个单位为2018年工作试点,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分工和时间节点,各成员单位配合,挑选本单位2至5个重点事项作为重点工作推进,从而初步框定2018年重点突破的事项。(二)推进“红黑名单”等信息嵌入政务办事系统(2018年9月30日前,已完成)。

  市发展改革局会同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将“红黑名单”信用信息查询嵌入政务服务大厅、政务办事系统。

  

篇七: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

  西宁市财政局信用联合奖惩工作方案为进一步加快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优化发展环境,更好地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财政工作实际,制定如下工作方案。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完善的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加强信用信息归集、应用、公开和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构建政府、社会共同参与的跨部门、跨领域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促进市场主体依法诚信经营,营造诚信社会环境,打造“信用西宁”。((二))基本原则11、褒扬诚信,惩戒失信。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对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制度机制。22、依法依规,保护权益。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构建社会信用制度体系,建立科学的信用评价体系,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健全信用修复、异议申诉等机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33、突出重点,注重实效。以政府采购、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会计中介服务为先导,以信用建设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为

  突破口,以用促建,逐步推动信用产品在社会各领域的广泛应用。

  44、创新示范,强化实用。在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开展创新示范应用,建立健全以信用为核心的事中事后监管模式,逐步将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广到经济社会各领域。

  二、健全褒扬和激励诚信行为机制((一))探索建立行政服务“绿色通道”。在办理行政服务事项等业务过程中,对符合守信评价要求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容缺受理、优先办理、简化手续等便利服务措施。((二))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在项目招投标、政策匹配、资金扶持等各类财政性资金项目和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主体,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加大扶持力度。在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三))优化诚信主体行政监管安排。依托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管理对象进行信用分类管理,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对符合条件的守信主体在日常监管、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简化检查流程。

  

  ((四))大力推介诚信主体。将诚信主体信用信息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推送,并在各类活动中重点推介诚信主体,让信用成为市场配置资源的重要考量因素,宣传守信主体,讲好“诚信故事”。

  三、健全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机制((一))依法依规加强对失信行为的行政性约束和惩戒。在业务办理和日常监管中引入信用核查机制,将严重失信主体,包括严重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失信行为直接责任人,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性约束和惩戒措施。依法限制失信主体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支持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严格限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政府财政性政策扶持,限制参与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约束和惩戒。依托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行政处罚“双公示”信息、严重失信“黑名单”信息等,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失信联合惩戒,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社会性惩戒。四、构建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协同机制((一))规范信用分类和红黑名单制度。不断完善信用信息分类管理制度、诚信典型“红名单”制度和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制度,依法依规规范财政性资金管理使用领域信用分类管理和红黑名单的进入、发布、退出机制。

  

  ((二))落实“双公示”机制。推动落实行政处罚信息上网公开制度,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将各类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行政处罚等信息在7个工作日内通过政府网站公示,并及时归集至“信用西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

  ((三))建立触发反馈机制。建立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

  戒的发起与响应机制。对发起部门确定激励和惩戒对象采取相应的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措施。

  ((四))建立健全信用修复机制。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各类失信行为的联合惩戒期限。在规定期限内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的,不再作为联合惩戒对象。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社会鼓励与关爱机制,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个人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

  ((五))建立健全信用主体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制度。在执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时主动发现、经市场主体提出异议申请或投诉发现信息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信息提供单位核实,信息提供单位应尽快核实并反馈。联合惩戒措施在信息核实期间暂不执行。经核实有误的信息应及时更正或撤销,并采取措施恢复其信誉、消除不良影响。

  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西宁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文件要求,加大组织推进力度,明确各处室的目标任

  

  务和建设重点,建立健全事前信用承诺、事中分类监管、事后联动奖惩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职责分工。按照《西宁市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按要求报送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典型案例,及时报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情况,协调有关单位

  所涉及行业领域信用记录征集和信用数据与市信用信息公共平台共享事宜。

  ((三))加强督查考核。将信用体系建设纳入本单位绩效考核范围,建立有效的督查制度,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列入工作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社会信用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四)强化基础保障。加强教育引导,积极营造诚信体系建设良好氛围。整合监督资源,形成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督与群众监督有机结合的诚信体系建设监督合力。强化廉政建设,夯实纪律保障。严格考核奖惩,实现责任传递。

  

  

  

篇八:信用联合奖惩系统

  关于印发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的通知

  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

  2019年11月11日

  安徽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

  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

  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和《安徽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皖信用办〔2018〕46号)要求,依据广电总局参与制定出台的国家相关领域奖惩合作备忘录,结合我局职能,在2018年清单基础上,修订完成省广播电视局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2019年版),包含1条守信联合激励措施(附件1)和7条失信联合惩戒措施(附件2)。

  一、清单格式

  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包括以下8项内容:

  1.事项名称:指《安徽省省级政府权责清单目录》确定的权力事项名称和《安徽省省级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确定的公共服务事项名称;未列入权责和公共服务清单目录的填“无”;

  2.责任处室(单位):指实施该项奖惩措施的处室(单位);

  3.奖惩依据:指支撑具体措施的联合奖惩备忘录等法规制度;

  4.奖惩对象:指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确定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称;

  5.省广播电视局奖惩措施:指结合省广播电视局职能明确的具体奖惩措施;

  6.管理阶段:指事前、事中、事后;

  7.组织实施:事前受理环节由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进行信用信息查询,事中事后监管环节由各处室(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8.应用手段:分为推荐应用和强制应用两类,原则上激励措施为“推荐应用”,惩戒措施为“强制应用”。

  二、实施流程

  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要求,将通过省公共信用信息共享服务平台(以下简称“省信用平台”)开展信用信息查询和使用嵌入我局审批工作流程,以及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各环节,实现“逢报必查”“逢办必查”。其中,对属于“红黑名单”的行政相对人,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实现“奖惩到位”。

  1.查询途径

  目前我局依托省经济信息中心建设的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作为信用联合奖惩工作发起、实施、案例归集、信用信息查询等工作平台。各处室(单位)通过账号登录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网址:***-web),开展“红黑名单”等信用信息自助查询。后期通过改造广电政务服务业务管理系统,实现一键查询功能。

  2.实施主体和方式

  事前受理环节。局行政审批办等负责开展信用信息查询,行政相对人不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正常流程进行受理审核;属于“红黑名单”对象的,按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规定实施。

  事中事后监管环节。各处室(单位)在履行事中、事后监管职能时,要查询和使用行政相对人信用记录,并根据局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和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实施加强广告发布管理、限制获得相关荣誉、限制参加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从严审核资质申请等措施。

  3.结果反馈

  各处室(单位)在实施局奖惩清单相关措施时,要通过省信用平台联合奖惩系统填报相关信息,推动局内奖惩案例归集和相关数据分析,实现联合奖惩工作的闭环运行。

  三、有关要求

  1.各处室(单位)在履职过程中,应明确各事项的具体责任人,结合相关规定,不断完善局联合奖惩措施清单内容。

  2.本清单将根据局职能调整情况和国家、省关于信用联合奖惩的有关规定,适时进行增删。

  附件:1.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

  2.失信联合惩戒措施清单

  附件1

  守信联合激励措施清单序号事项名称责任处室(单位)激励依据激励对象省广播电视局激励措施管理阶段组织实施应用手段1无规划财务处《关于对慈善捐赠领域相关主体实施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8〕331号)一是在民政部门依法登记或认定、评估等级在4A以上的慈善组织;二是有良好的捐赠记录,以及在扶贫济困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捐赠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向守信慈善组织购买服务,并为守信慈善组织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指导。(本资料仅供参考,请以正式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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