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时间:2021-10-17 10:17:09  来源:网友投稿

 x ** 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

 为加强 ** 新区创新体系建设,进一步激发各类创新主体的积极性、创造性,实施创新主体“双倍增”计划,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以及《** 新区产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政策。

 一、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一)设立创新券制度。每年设立 2000 万元额度,支持企业通过购买科技服务,共享科技资源的方式,开展创新创业活动。

 (二)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上一年度营业收入在 1 亿元以上的科技型企业,拥有独立研发机构,近 3 个会计年度的年研发费用总额占每年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按照上年度研发费用的 3%,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奖励。

 (三)支持设立产业技术研究院。高校、科研院所在 ** 新区建设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新型产业技术研究院,根据运营状况和工作业绩,自认定后,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运营补助,最多支持 2 年。

 (四)支持引进、建立研发机构。对新认定、新引进的国家级科研院所、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

 (五)支持公共研发平台建设。对新区内新建公共技术平台、中试基地、开放性实验室,经联合小组认定后,按照投资总额的 10%,给予一次性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补助。

 (六)鼓励设立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以企业为主发起设立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联盟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20 万元、10万元奖励。

 (七)设立软科学研究专项。按需设立“科技创新发展报告”、“产业创新能力分析”、“专利导航(微导航)”等服务于区域创新发展的课题,单项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

 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八)设立科技成果转移计划。对企业通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形成新产品,并产生经济效益,有助于提升经济发展新动能的项目,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九)设立科技攻关计划。企业有自主研发机构,与大学、科研机构合作,开展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等重大科技攻关,促进产品更新、技术升级、工艺改进等,给予立项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

 (十)支持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一)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创新型企业、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每次认定成功,给予 5 万元奖励;对新入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 5万元奖励。

 (十二)培育科技型“小巨人”企业。对新认定的或新入区的科技型“小巨人”企业,给予一次性 5 万元奖励。

 (十三)表彰科学技术进步奖。对企业荣获国家、省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或特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对承担单位(国家级前三位承担单位,省级第一承担单位)分别按照国家级 5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省级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三、加强企业孵化建设 (十四)设立孵化载体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一次性 10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区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

 (十五)扶持科技入驻企业。入驻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加速器,并经考核认定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房租价格 50%的补助,最高每月 20 元/平方米,补助面积最高不超过 2000 平方米,最多支持 3 年。享受省、市房租补助但未达到区级补助标准的,由新区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

 (十六)培育高成长性企业。对新区新认定的牛羚、瞪羚、独角兽的企业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20 万元、100 万元奖励。

 四、知识产权创造激励 (十七)鼓励企业申报知识产权。对新获得授权的欧美日发明专利,每件给予一次性 10 万元奖励;对经国家知识产权局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并获得《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奖励;对新获得国家有

 关部委植物新品种确认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5000 元奖励;对发明专利申请被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1500 元奖励;获得授权后每件再给予一次性 1500 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1500 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500 元奖励;对在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登记并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在版权登记机构登记并获得《作品登记证书》的,每件给予一次性 500 元奖励。

 (十八)表彰中国专利奖。对企业荣获中国专利奖金奖、优秀奖的发明专利,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分别按照 20 万元、10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企业荣获吉林省发明专利奖的,对第一专利权利单位按照 2 万元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

 (十九)鼓励企业标准化工作。对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 50 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际标准的,给予一次性 30万元奖励;企业主持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 30 万元奖励;参与制定、修订(排名前三名)国家标准的,给予一次性 20 万元奖励。每户企业每年奖励上限不超过 80 万元。

 (二十)设立商标工作奖励。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0 万元奖励。

 (二十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实施,《** 新区促进科技创新发展若干政策》(长新管发﹝20**﹞59 号)同时废止。执行过程中,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政策规定冲突的,以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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