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秦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x] 古代田地税收是多少

时间:2021-10-23 13:06:55  来源:网友投稿

先秦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某一社会经济形态的性质是决左于它的经济基础,亦即生产关系,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形式 又对生产关系起决定的因素。所以,要想研究商周社会的性质,就必须从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人 手,而要说明这一时期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基本上就是要弄淸商周时期的土地所有制即井田 制度。因为在古代世界中“丄地财产和农业构成经济制度的基础”①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 卷上册,第482?483页。。

一、井田制度

以公社形式按地域划分居民的奴隶制

夏商之际,由于被征服者夏族和征服者商族的生产力水平差不多处在同一发展阶段上,所以 在商火夏建国后,如同恩格斯所说:''氏族制度还能够以改变了的地区的形式,即以马尔克制度 的形式,继续存在几个世纪”②。我们知逍,国家和旧的氏族制度不同的地方,首先就是按地区 划分它的国民,而我国进入奴隶制社会时,不是“由于地产的买卖,由于农业和手工业、商业和 航海业之间的分工的进一步发展,氏族、胞族和部落的成员,很快就都杂居起来”①,产生了居 民的按地区划分,而是以公社为单位按地域划分的。这就是说,在人类历史中,除迁徙杂居之外, 也有这种不经迁徙而以公社的形式按地域划分的居民。两者都同样是由于阶级的划分或被征服部 落整个地变成了征服者的奴役对象。如同马克思所说:“假如把人本身也作为土地的有机附属物 而同上地一起加以夺取,那么,这也就是把他作为生产的条件之一而一并加以夺取,这样便产生 奴隶制和农奴制,而奴隶制和农奴制很快就败坏和改变一切共同体的原始形式,并使自己成为它 们的基础。”②我国古代社会中的征服者商族部落和被征服者夏族部落还都在比较完整地保有公 社组织及其所有制的形式下进入阶级社会。

奴隶制国家君主的最高土地所有权

商以后的公社及其所有制的实质,已与原始社会不同了。如同马克思所指出,在大多数亚 细亚的基本形式中,凌驾于所有这一切小的共同体之上的总合的统一体表现为更髙的所有者或唯 一的所有者,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在这些单个的共同体中,每一个单个 的人在事实上失去了财产,或者说,财产(即单个的人把劳动和再生产的自然条件看作属于他的 条件,看作客观的条件,看作他在无机自然男发现的他的主体的躯体),对这单个的人来说是间 接的财产,因为这种财产,是由作为这许多共同体之父的专制君主所体现的统一总体,通过这些 单个的公社而赐予他的。因此,剩余产品(英实,这在立法上被规左为通过劳动而实际占有的成 果)不言而喻地属于这个最高的统一体。”①这就启示我们,任我国商周奴隶社会里的公社及英 “共有地”已被部落或部落联盟的最高军事酋长所掠夺,他于是成为邻落或部落联盟这种结合的 统一体的代表,因而公社中的份地的分配形式得以继续维持。不过,公社本身不再是氏族、部落 所有的体现者,而是奴隶制国家君主的上地所有权的体现者。公社的组织形式虽然继续存在,但 已改变了性质,即“实际的公社却只不过表现为世袭的占有者”,奴隶主国家即国王才是全国土 地的唯一所有者。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其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 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髙统一体。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66页。

《马克思恩賂斯选集》第4卷第105贞。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90?491贞。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3页。

“公田”、“私田”和“贡”、“助”、“彻”

由于公社所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 以耕种"公田”的形式而出现的。我们知道,在原始社会末期,公社的大部分土地是作为份地分 配给公社成员的,并由英独立耕作:另一部分上地由公社保存下来作为“共有地”,由大家共同 耕种。不过,应当注意的是,那时'‘共有地”上的剩余劳动是用来应付公共的支出,或如马克思 所说的是''支付共同体本身的费用?①,如战争、祭祀和歉收时的准备,等等。但是,公社残存 到阶级社会以后,由于份地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奴隶制国家即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在“共 有地”即“公田”上的剩余劳动就属于这个最髙统一体了。我国古籍中所说的贡、助、彻,在笔 者看来,就是商周时期的公社农民在获得一定亩积的上地耕种权的同时,又必须共同耕作一泄亩 积的“公田”作为贡赋或课税而交给奴隶制国家即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制度。

“井田制”是残存的公社所有制

综上可见,存在于我国古代社会中的井FH制度当是原始社会解体后残存于商周奴隶社会中的 一种公社所有制。这种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是一种从公有制到私有制的"中间阶段”②的公社 所有制。这种上地制度,并不是中国奴隶社会所独有,而是中外古代历史中的一种普通现象③。

 所以,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一书中的加注中说过,“近来流传着一种可笑的偏见,认为 原始的公社所有制是斯拉夫族特有的形式,甚至只是俄罗斯的形式。这种原始形式我们在罗马人、 日耳曼人、塞尔特人那里都可以见到,直到现在我们还能在印度遇到这种形式的一整套图样,虽 然其中一部分只留下残迹了。仔细研究一下亚细亚的、尤苴是印度的公社所有制形式,就会得到 证明,从原始的公社所有制的不同形式中,怎样产生出它的解体的各种形式。例如,罗马和日耳 曼的私人所有制的各种原型,就可以从印度的公社所有制的各种形式中推出来”①。马克思在致 恩格斯的信中又说:“我提岀的欧洲各地的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都是原始形式,这个观 点在这里(虽然毛勒对此毫无所知)再次得到了证实②”。马克思在这里不仅明确指岀“亚细亚 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就是“原始形式”,而这种“原始形式”并不限于地理上的东方,在“欧 洲各地”也都有。也就是说,亚细亚的或印度的所有制形式是包括欧洲在内的整个人类社会所必 经的原始形式。这种形式是残留在阶级社会里的“原始共产主义”的“历史遗迹”③。它所包括 的范用很广,恩格斯说:"英实,上地公社所有制这种制度,我们在从印度到爱尔兰的一切印欧 族人民的低级发展阶段上,甚至在那些受印度影响而发展的马来人中间,例如在瓜哇,都可以看 见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册,第474贞注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73贞。

详见徐喜辰《井ED制度研究》第二萃第二节,吉林人民出版社,1982年。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第22页。马克思的这条加注,后來在《资木论》第1卷第2版中又全 部转载了(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94贞。)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2卷第43贞。

《马克思思格斯全集》第36卷第112页。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8卷第618页。

二、夏商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有田一成”

关于夏代的社会性质问题,目前史学家虽然还没有取得一致的看法,但是肯左当时存在着公 社及英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已为不少同志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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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传》哀公元年记载伍员谈到“少康中兴”,少康闵过浇之遍逃奔有虞时说:“虞思于 是妻Z以二姚①,而邑诸纶②②纶,邑名,在今河南省虞城县东南三十电。说洋呦若玻《尚书古文疏证》 六下。,有田一成,有欢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抚其官职。”这里所说的“一成”, 当是《周礼?考工记?匠人》所说的“九夫为井”,“方十里为成”的“成”。方里而井,?井就 是一里,方十里为成的“成”,就是百井。《汉书?刑法志》又说:“殷商以兵定天下矣。..立司马 之官,设六军之众,因井田而制军赋。地方一里为井,井十为通,通十为成,成方十里;成十为 终,终十为同,同方百里;同十为封,封十为畿,畿方千里。”这段话虽然说的是般周之制,但 从这里所说的“成方十里”、“成十为终”是区划丄地的单位名称看来,使我们可以肯定《左传》 中的“有田一成”的“成”,反映了夏代井田制即公社所有制的存在。所以,占代文献中也多谓 井田之制,"实始于禹”③③顾炎武:《日知录?其实皆什一也》条。

“夏后民五十而贡”

根据《孟子?滕文公上》的“夏后氏五十而贡”看来,夏代的公社农民可能在耕种自己的五 十亩“份地”夕卜,还要耕种五亩“共有地”,即如赵岐《孟了注》所说“民耕五十亩,贡上五亩”。

 这种年纳五亩之获以为贡的实际内容,如同马克思所指出,本是“指原始共同体时的贡赋关系” ①。这种“贡法”,我们还可以从古代文献中看出它的原始意义。《说文》云:''贡,献功也。从 贝工声。”《初学记》卷二十又云:“《广雅》云:'贡,税也,上也。‘郑玄曰:’献,进也,致也, 属也,奉也,皆致物于人,尊之义也。‘按《尚书》:'禹别九州,任土作贡。'其物可以特进奉者 曰贡。”这里所说的都指民间劳作献纳于上的意思,正如《周礼?夏官?职方氏》职云:“制其贡, 各以其所有。”这就说明夏代公社中的大部分土地己经作为份地分配给公社成员,由其独立耕种: 另一部分土地作为公社“共有地”,由公社成员共同耕种,将其收获物采取贡纳的形式,缴纳给 公社酋长。这与恩格斯在论述克勒特人和德意志人氏族时曾经说过的“氏族酋长己经部分地靠部 落成员的献礼如家畜、谷物等来生活”②是一样的。《尚书?禹贡》系后人所作,其中所记九州 向国家贡纳的情形,虽然不能认为完全可靠,但其中说到:“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总,二百里 纳?,三百里纳桔服,四百里栗,五百里米”的随乡土所宜的贡纳制在夏代业已存在,当是可能 的。因此 所谓“夏后氏五十而贡”的“贡法”,并不象《孟了 ?滕文公上》引龙了所说:“贡者, ①思,有虞酋长之名,姚姓,妻以二女,故谓之二姚。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 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収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孟子所说的“贡法”,并非禹 之“贡法”,前代学者早有指出,例如阎若糜引胡渭之说云:“龙子所谓莫不善者,乃战国诸侯之 贡法,非夏后氏之贡法也”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笫25卷笫364页。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140页。

甲骨文中的殷商土田与耕作商代史料,较之夏代多些,但要金面系统地论述当时的土地制度 和赋税制度,仍有资料不足之感。

根据我们的看法,商代社会中残留有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①。甲骨卜辞中有“ ■”(《后 下》2?2?17)字。这片卜辞虽然已残,文义不明,但从此字从■,“象二田相比,界画之谊已 明”②,说明商代田土有疆,似无问题。甲骨卜辞中又有“令尹乍大■”(《乙》1155)、令尹乍 大■,勿令尹乍大■”(《缀》136)的记录。这里的“■”,过去多读为“皿”。张政■先生认为, 此字从田从V,当即狀字,颇有道理。■,所从Z V为〈,而砌I则演变,吠又后起Z形声 字。《说文》〈部字许氏说皆据《考工记》,今本《考工记》吠作s ,从田从《考工记》的吠字 本来作“■”,即甲骨文“■”字倒转,后人嫌田旁〈单调,力求其重叠美观,才出现了 s、■ 等形③。甲骨文中的“大■”即“大狀”,当与《冷氏春秋,辨土》的“大川小亩”、“亩欲广以 平,跚欲山以深”的“大删I”相同,指的是亩间的沟和垄,也就是文献中的"瞅法”④和“疆瞅” ⑤。

甲骨文中的“田”字作田(《前》7 - 3?2)、(《粹》1222)、(《粹》1221)、“■” (《粹》1544) “■”(《粹》1223)、"■” (《拾》6?1)、“拾》5?14)诸形。《说文》云: “田..象形。□十,千百之制也。”段注说:“此说象形之齿,谓□与十合之,所以象阡陌之一纵 一横也。”我们知道,最初文字一般都是依照实物墓绘,所以甲秤卜辞中的“田”字,便作如上 诸形。尽管甲骨文中的"出”字尚未泄型,但如段玉裁所云其“象阡陌之一纵一横”则都是一致 的,而这一点却可使我们断言商代时期存在着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田制度。因为马克思说过:“如 果你在某一地方看到陇沟痕迹的小块土地组成的棋盘状耕地,那你就不必怀疑,这就是已经消失 的农业公社的地产!”①甲骨卜辞中又有"■ ■”(《粹》1221)、“粹》1223)、"■田”(《前》 7-3?2)、“ ■田”(《甲》3510 )的记载。“■”字从臼、从用、从土,表示用手取土,而''用” 是盛上物:“■”字从臼,从土,表示双手取上而省了傍偏“用”。双手取上是字的基本部分,盛 土物“用”,可有可无,不占重要位置。■字,郭沫若认为“从■从土,当即圣字。《说文》云: '汝颖之间谓致力于地曰圣,从土,读若兔鹿窟。‘从又与从■同意”②。丁山释为篆文 作■, ■,篆文作■,当是《说文》上部所谓'■‘扫除也。从土弁声,读者粪',■字初文。《淮 南本经》:'粪田而种谷’,《孟子?滕文公上》:'凶年粪其田而不足’,粪田者,除出之秽也”③。

 张政■先生则认为,■、■是“■、■,即《诗经》之裒,《说文》之檸。■即《礼记》之抓,《说 文》之捂”,进而提出■田即■出就是“裒田是开荒,大约分三个阶段,需要三年完成,即周人 所谓■、■、新田。苗才耕,■火种,最后作疆吠,聚埒亩,成为新田”,说似真确。这就说明 商代社会不仅保存有公社所有制,而且公社农民的土地都在定期分配。甲件卜辞中,虽难找出"公 田”“私田”的迹彖来,但队“禮耕”(《后下》28-16)-词看来,当时似乎已有“籍田”即“国” 中“公田”①。所以其耕种规模相当宏大,如云:''口(王)犬令众人曰,■田,其受年,十一 月”(《续》2?28?5)、“辛丑贞,□□人三千耕”(《粹》1299)。这种耕种规模,绝非公社农民 耕种“私田”的情景,当是公社农民集体耕种“籍田”的写照。在甲符卜辞中,除有''令众”、''令 众人”等辞例外,还常有"氏众”(《前》5?20?2)的记录。通观卜辞,氏字当训为致。氏有挚 带、征伐之义,“氏众”也就是用众、征众,彼征调的当为公社农民。当时的公社农民除耕种自 己的"私田”夕卜,还要各地诸侯率领他们去耕种"籍田”即“国”中'‘公田”。甲竹卜辞中有“王 黍”(《甲》592)、“王其黍,王弓弓黍。”(《摭续》106)等辞例,这种商王、诸侯和欢人一起参加 “籍阳”的耕种,是一种父家长制下大家族长率领家族成员共同耕作“共有地”的残迹现象。

《四书释地三续》《龙子曰节》。

详见徐喜辰《商氏公社及其相关诸问题》,戦《松辽学刊》1983年第1、2期。

商承祚《股虚文字类编》卷十三。

详见€卜辞裒田及其相关诸问题》,《考古学报》1973年第1期。

《尚书?皋陶谟》。

《尚书?梓材扎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452页。

“殷人七十而助”

商殷时期的每一个别的公社农民只有通过苴所属的公社才能领得自己的份地°正因为份地所 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国王,所以每一个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也就属于这个最高统一体。由于公社所 有制一般分为“公田”和'‘私田”,所以在这种公社中,公社农民的剩余劳动是以耕种“公田” 的形式而出现的。《孟子?滕文公上》所说的“惟助为有公田”、“同养公田”的“公田”,是由原 始公社中的“共有地”演变而来,'‘同养公田”就是说公社的“公田”由公社农民来集体耕种,"公 田”上的收获物就作为交给奴隶主贵族的一种赋税。这就是孟子所说的“殷人七十而助”(《孟子?滕 文公上》)的“助法”。这种助法,按照孟子的看法,就是画地而为井字形,分为九区;八区分配 于八家之民,称曰'‘私田”:其中之一区,八家合力耕作,谓之“公田”。所以,孟子说:“助者, 藉也”(《孟子?滕文公上》)。我国古代文献中的“藉”字应作"耕”,后来误作"籍”。"耕”即 "借”字,“耕”(强迫)公社农民的力量来为自己耕种叫做“耕”,字从“耒”即表示貝与农事 有关。所以赵岐《孟子注》云:“藉,借也,借民力而耕公田之谓也。”郑玄注《礼记?王制》中 的''公田藉而不税”时也说:“藉之言借也,借民力治公田,美恶取于此,不税民之所自治也。”

郭沫若:《般契粹編》第153页。

丁山:《甲骨文所见氏族及其制度》,科学出版社第38页。

①详见徐喜辰:《"籍田”即“国”中“公HI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

三、西周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西周“国”、“野”的“公田”与“私田”

周族火商前,已经进入了早期奴隶社会,她有着明显的公社残迹现象①。周族火商后,由于 采取了让被征服者商族“旧生产方式维持下去,自己满足于征收贡赋”①的方式进行统治,因而 商殷社会中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即井阳制度也就得以延续下来。西周时期有“国”、'‘野”之别,“国” 中和“野”里虽然都有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但貝中的“公田”和'‘私出”的存在形式并不完 全相同。

居于''野”里的多是商、夏族,周火商后,她们的公社及其所有制几乎原封不动地沿存了下 来,因而“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明显分开的。“野”里的公社农民除了耕种自己的“私 田”夕卜,还要助耕“公田”,即如《孟子》所云,‘'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 百亩,同养公出,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这种助耕"公出”的做法,在古代文献中称之为"助” 或“藉”,所以《孟子》曰:“助者,藉也”。关于孟子所说的贡、助、彻,历来论者多说它是夏、 商、周三代不同的税制,但是,细读《孟子》原文,我们可以看出它是指的西周时期夏、商后裔 和周族公社农民所在地域内三种不同的剥削方法而说的。不然的话,孟子为什么既说“殷人七十 而助”,又说“虽周亦助”呢?既说“治地莫善于助”,又要一个不到五十里的小小滕国,'‘淸野 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賦”(均见《孟子?滕文公上》),即既用助法,又行彻法呢?其实,西 周时期"野”里所实行的“助法”则是随同商代公社一起残留下来的。由于当时“野”里有'‘公 田”和“私田”之分,“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国家,“私出”上的收获物则归公社农民所有,所以, 西周时期的公社农民为義国家即奴隶主贵族耕种"公田”以代租税。这就是《周礼?考工记?匠 人》郑玄注所说的“助者,借民之力以治公田,又使收敛焉”。当时的上地由于是国有的,因而 地租和赋税也是合一的。那时的公社农民在“公田”上所付出的代价,既代表了赋税,也算是向 国家缴纳了地租。所以,《礼记?王制》说:“古者公田,藉而不税。”可见,四周时期奴隶主贵 族之剥削“野”里公社农民,主要是通过“藉”而不是“税”。

西周时期“野”里的公社上地是要泄期分配的。这种办法,在先秦古籍中称作“换主(上) 易居”或“ ■田①易居”。《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云:“是故圣人制井田之法而口分之,一 夫一妇受出百亩.?司空谨別田之髙下、善恶,分为三品: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 岁一垦。肥饶不能独乐,堀不得独苦,故三年一换主(土)易居,财均力平。”这里所说的三年 换上,同时还要易(换)居,正是以公社上地公有为基础的一种分配制度。这里的土地分为三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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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田,一岁一垦:中田,二岁一垦;下田,三岁一垦,每年都有相同而积的土地可以耕种。为了 使“肥饶不得独乐,堀不得独苦”,三年重新分配一次,以便达到公社农民的财力均平的目的。

①详见徐喜辰《西周公社及其相关问题九《史学月刊》1982年第2期。

①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第100页。

①《说文》释云:“?田,易居也。”

由于上田、中田和下田的土质肥饶不同,也不在同一地区之内,所以换土之后,也就必然要 易居,以便耕作。《周礼?地官?均人》职所说的"三年大比,则大均”,就是说的三年大校比, 对地政、地守、地职、力征作一次全盘的调整,当与这种换上易居有所联系。可见何休的这个说 法是有根据的。《孟子?滕文公上》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田不钧,谷禄不平。” 这段话孟子虽然是为了推行仁政而说的,但他说古代为了实行井田,为了泄期重新分配上地需要 划分经界,并非没有根据。《礼记?月令》说,每年正月要修整上地的封疆经术,"农乃不惑”, 以及《国语?周语上》把“修其疆畔”作为耕种前的一件重要事情,便可证实。西周时期"野” 里的公社土地,最初是每年“均田”①一次,接着“三年换主(上)易居”的情形,与恩格斯在 《马尔克》一文中所说日耳曼人最初是一年重新分配上地,接着是三年、六年、九年或十二年分 配一次的情况完全一样②。

住在“国”中的主要是周族,周族奴隶主贵族在其率领公社农民到各封国构筑城池武装殖民 时,在''国”中表西上虽然在空间上看不到和“私田”相对的'‘公出”存在,而实际上是把'‘公 田”集中在一个地区,每年由“国”中公社农民集体耕种,这就是古代文献中所说的"籍田”③。

《令鼎》铭中的“王大耕农于耦出”的“大耕农”即为“大借农”,也就是大借公社农民之力耕 种“国”中“公田”的意思。这是“耕”字的最为古老的解释,这里的“耕出”就是周成王的“藉 田”,其所以写成“箱田”可能是音近字通的缘故。

“国”中无“公田”问题,古代注释家早已有所注意。例如焦循在其《孟子正义》中引周柄 中《辨正》说:“彻本无公田,故孟子云:'惟助为有公田言惟助有则彻无,以明其制之异。.. 若彻原是助,则人人共知,孟子何用费辞?彻无公田,《诗》曰'雨我公出’者,商家同井,公 田在私田外,周九夫为井,公田在私田中。”

周柄中所说中"公田在私田外”,正是前面所说“野”中"公田”和“私田”在空间上是分 开的:他所说的''公田在私田中”,也就是这里所指出的“国”中在形式上无"公田”,但“国” 中公社农民则必需耕种属于天子或诸侯所支配的'‘籍出”。这种“籍田”,实际上也就等于是“国” 中公社农民的共同“公田”。《诗经》里的诗歌,一般只提“公田”而没有说到'‘私田”,则是因 为这些农事诗多是周天子在举行籍田礼时所唱的歌,因而诗中所描写的自然是在“公田”即'‘籍 田”里劳动的情况,而不是在“私田”中劳动的情景。例如,《周颂?臣工》云:“嗟嗟臣工,敬 尔在公。”这首诗是暮春三月周天子到藉出里观麦举行典礼时,乐工们所唱的歌。这里的“在公” 的“公”字,杜注云:“君也”,朱熹《诗经集传》云:''公家也”,皆非。这个“在公”是在“公 田”上的意思。《诗经》四字一句,这里把"公”字下的''田”字省掉了。犹如《小雅?大田》''雨 我公田,遂及我私”的'‘私”下省掉了一个田字一样。《小雅?甫田》云:"倬彼甫田,岁取十千”, 这是周天子举行的耨礼之歌。"甫田”,《毛传》说是"天下田也”,不确。这个“天下”当是“天 子”之误。'‘甫田”即是"天子田”,那么诗中的“曾孙之稼”、"曾孙之庾”的“曾孙”当指周天 子无疑①。《周颂?载芟》中讲到藉田丰收和祭祀祖先时又说:''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英耘, 徂隰徂畛。侯主侯伯,侯亚侯旅,侯■侯以,有喰苴饴,思媚其妇,有依苴士,有略其铝,俶载 南亩。播厥百谷,实函斯活。”《毛传》说:“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 也。”郑笺云:“父子余夫俱行。”《毛传》从宗法关系的解释,是一个比较正确的看法:郑玄的“父 子余夫”说,当是一种臆测,不可信从。'‘侯■侯以”,于省吾说,本应作“侯疆侯纪”,应训为 “维掘为理”,确甚②。这种公社农民的斩除草木,松散土壤,成对成千地在田中耕作的情景, 特別是家长、长子、仲叔和子弟等都在田中工作的情景,与“野”中的情形不同,这不是个体家 庭的分散经营,而是从大家族长到公社农民及其家属和奴隶一起"千耦其耘”"藉出”的情状。《礼 记?月令》说:“天子乃以元日祈谷于上帝,乃择元辰,天子亲载耒耕,措之于参保介之御间, 帅三公九卿诸侯大夫,躬耕帝籍,天子三推,三公五推,卿诸侯九推。”这种天子率领卿大夫庶 人一起参加“藉田”上的耕作,显然是“包括一个父亲所生的数代子孙和他们的妻子..共同耕种 自己的Ifl地”①的遗迹现象。

关于《夏小正》“衣率均田”的解释.历來不一。在笔者看來,*夏小正》既然说正刀“农率均ED”,那 么把“均ttl”解释作在我国早期公社内如同其他民族一样,每年要把公社农民的“私皿”重新分配一次,X是比 较真确的看法。

《马克思恩賂斯全集》第9卷第355贞。

详见徐喜辰:《"藉田”即“国”中“公田说”》,《吉林师大学报》1964年第2期。

从《诗经》里的农事诗看来,四周时期的“国”中也普遍存在着土地泄期分配制度。当时耙 土地分为三种,一为新开垦的土地,叫做“督田”:一为第一年正式耕种的上地,叫做'‘新田”; 一为耕种两年以上的上地,叫做“膏田”。这种现象,周初已经存在。例如,《诗经?周颂?臣工》 说:“嗟嗟保介,维莫(暮)之春,亦又何求,如何新”《小雅?采芭》又说:“薄言采芭,于 彼新田,于彼密出。”番地,并不一左指的是耕地。《淮南子?本经训》说:''密榛秽,聚埒亩”, 高诱注云:“茂草曰督。”,密原训茂草,正如莱之为草之总名一样,是指荒田而言,后来引伸而 指人为的荒地,莱是指"废田生草”的休耕地;智是指“反草”之初耕地,也可以指“废田生草” 的休耕地。可见,上述的“督”为休耕的上地,休耕的时间为一年:"新”为休耕一年后的土地:

"为休耕后二年连续耕作的上地。这就是《尔雅?释地》所说的"田一岁曰密,二岁曰新田, 三岁曰■”的正解。“周人百亩而彻”

“国”中的“国人”也受当时奴隶主贵族的剥削,这就是孟子所说的,“周人百亩而彻”的 彻法。但是,什么叫彻法,由于孟子曰:“彻者,彻也”(均见《孟子?滕文公上》),说解不详, 两千年来,聚讼纷纭,莫衷一是。综合旧说,可以略列如下:

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彻,犹人彻取物也。”

(二) 郑玄《论语?颜渊》注云:“周法,什一而税,谓之彻。彻,通也,为天下通法。”又 郑笺《大雅?公刘》亦略同。

参见孙作云:《诗经与周代社会研究》,中华书局1966年第98贞。

于省吾:《双剑證诗经新证》卷4。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三) 《广雅?释诂》:“彻,税也。”

(四) 朱熹《孟子集注》云:“周时,一夫授田百Ho ..耕则通力合作,收则计亩用分,故谓 之彻….彻,通也,均也。”金鹑《周彻法名义解》谓:“彻”为“通力合作,计亩均收”说①, 即本之朱子注。

(五) 毛奇令《四书腊言》云:“周制彻法但通贡助,大抵乡遂用贡法,都鄙用助法,总是 什一”,主张贡助兼用说。

(六) 毛奇龄《论语稽求》云:“彻与助无别,皆什一法。改名彻者,以其通贡助而言也。” 金鹑《周彻法冬义解》也说:“助、彻皆从八家同井起义,借其力以助耕公田,是谓之助:通八 家之力以共治公田,是谓之彻。..《孟子》云:“'八家同养公田',同养者,通共治之谓也”②。

 此为彻、助同一说。

(七) 崔述主张共同耕作说:''按彻也者,民共耕此沟间之田,待粟既熟,而后以一奉君, 而分其九者也。通其田而耕之,通其粟而析之,之谓彻。”

"同沟之田,十夫共耕之,民固未尝自私其百亩也。所谓以一奉君,而以英九分于民者,粟 之数耳”①。

(八) 姚文田《求是斋自订稿》说:“彻之需义.似彻取之义,尤为了当,然其制度何若,终 不能明。惟《周礼?司稼》云:'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岀敛法。'是知彻无常额,惟视年之凶 丰。谓之彻者,直是通盘核算,犹彻上彻下之谓”。②此为计年之收获而税其什一说。万斯大《周 官辨非》,亦主此说。

这里我们虽然罗列了各家的主要论点,但不想在此一一加以评论。我们认为,要想弄淸彻法 内容,只是求之古籍和训诂考证,实在不易明白,如和当时的“国”、“野”关系相互参证,似乎 不难理解。赵岐《孟子注》云:“耕百亩者,彻取十亩以为赋。”他把彻与赋联系起来的看法,较 为合理。然而,什么是賦呢?赋与助既然都是“英实皆什一也”(《孟子?滕文公上》),二者之间 又有什么区别呢?这可以从《汉书?食货志上》中得到启示,如云:"有赋有税。税谓公田什一 及工商衡虞之入也。赋共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税给郊社宗庙百神之祀,天子 奉养、百官禄食、庶事之费。”《汉书?刑法志》也说:“税以足食,赋以足兵。”这就使我们可以 意识到,赋与税是有区别的。税是作为“车马甲兵士徒之役,充实府库赐予之用”的。赋作“兵 赋”解,不应作“出赋”解,在先秦典籍中的例证很多。我们知道,住在“国”中的周族公社农 民,除平时担当农业生产外,战时还有当兵作战的义务,并且需要供给国家兵甲车马之费。他们 向奴隶主贵族所缴纳的“赋”,就是为了这个目的,所谓“国中什一使自赋”,就是这个意思。在 原始社会时期,每一氏族公社成员就是一个战斗员,作战是他们的义务,也是他们的权力。同时, 作战所需要的武器、马匹、粮食等也需自备。周族公社农民的“赋”就是与公社的残存一起演变 而来的。

①《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54页。

②金鹑:《求古录礼说》卷十一。

《禅东壁遗书?三代经界通考》。

焦循《孟子正义》卷231例。

彻字,除《孟子》夕卜,多见于《诗经》。例如《公刘》云:"彻田为粮”;《江汉》云:''彻我 疆土”;《松髙》云:“彻申伯土疆”。彻字,或训为治①,或训为剥②,多训为通③。我们觉得把 相类的“彻”字分作几种解释,颇难通达。我们认为《公刘》郑笺的“什一而税谓之彻”,似较 正确。《诗经》里的这个“彻”字,全都用作动词,犹言“税以什一”,从广义上说,就是用作征 税,如同《广雅》所云:“彻,税也。”彻字,似是周族的一种方言,就是彻取公社上地的十分之 一作为“公田”,谓之彻。《公刘》所说的"彻田为粮”,是彻法的开始,后来周王室征服了南方 谢人,还继承了这个办法。《诗经》中凡言"彻”必言'‘土田”,或言'‘疆上”,这与《公刘》言 "彻”前,又言“度其原隰”同,都是周人的治田法。所以,《毛传》注《磁高》之"彻”,也曰 '‘治也”。上述的彻田、彻土田、上疆,都是彻取公社上地的十分之一作为“公田”。这是四周奴 隶主贵族掠夺公社农民在“公出”上的剩余劳动,并不是直接收取什一之税。这种原来施行于西 方周族的彻法,在周火商后,周族奴隶主贵族通过部落军事殖民的方式进行统治时,便在各国“国” 中沿用了过去的彻法奴役和剥削"国人”矣。

①《诗经,大雅?公列》:'‘彻ttl为粮”,《毛传》:"彻,治也。”

《诗经?覇风?陌鹑》:“彻彼桑土”,《毛传》:“彻,剥也。”

一说“同养公田”即有通力合作之义,故可说是通。汉代违通为彻,是习惯上通常的用法。

四、春秋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不籍千亩”,“履亩而税”

《国语?周语上》说:''宣王即位,不籍千亩。''这条材料不仅说明西周末年籍田仪礼的废除, 同时也告诉我们中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阳制度逐渐由左期分配转向永久占有。这些变化是生产 力的发展和阶级斗争的必然结果。

根研究,用“块炼法”取得锻铁即熟铁,一般要比以“铸铁法”取得铸铁要早千年左右①① 杨宽:《中国占代冶佚技术的发明和发展》,上海人民出版社1956年第17页。。中国在公元前六世纪业已经 出现铸造“刑鼎”(《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已经发明了 “铸铁法”,由此可以推断,铁制工具早 在西周末年已经出现。铁制工具的岀现,生产力的发展,使得四周末年的农作物产量有了进一步 的提高,公社农民对“私田”上的劳动增强了兴趣,因而岀现了 "无田甫田,维莠骄骄”、“无田 甫田,维莠桀桀”(《诗经?国风?甫田》)的''公田”荒芜现象。针对这种''公田不治”(《汉书?食 货志上》)的情况,当时的奴隶主贵族便一反过去传统即"公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私田”上的 归公社农民所有的办法,而改为选择其中长势好的地块作为“公田”的办法进行剥削。《诗经?大 雅?桑柔》云:“好是稼穡,力民代食。”这里的'‘稼穡”,是指"私田”上的收获物:“力民”, 当即诗中常见的“田峻”:“代食”,即“代蚀”或剥削。全句意谓你特别喜爱的"私田”上的收 获物,被"力民”把它剥削去了。这也就是《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何休注所说的,"时宣公无恩 信于民,民不肯尽力于公田,故履践案行,择貝善亩谷最好者税取之。”这种做法,虽然能够改 变''公作则迟,有所匿英力也”(《吕氏春秋?审分览》)的弊病,但毕竟是一种麻烦事。所以, 从周宣王"不籍千亩”以后,改变了 “公田”和“私田”之分,逐渐实行了 "履亩而税”(《公羊 传》宣公十五年)的制度。这个变化,大体上是从西周末年开始的。《国语?周语下》载太子晋 的谏语中说:"厉始革典。”韦昭注云:“革,更也。典,法也。厉王无道,变更周法。”这个注语 并没有讲淸"典”的具体内涵。《国语?鲁语下》记载季康子欲以田赋使冉有访问孔子,不对, 而私下对冉有说:“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若欲犯法苟而赋,又何访焉!”这段材 料与《左传》哀公十一年所说大体相同。如云:“且子季孙,若欲行而法,则周公之典在,若欲 苟而行,又何访焉!”《鲁语》中的“周公之籍”,在《左传》中写作“周公之典”,可见,后者的 “典”就是前者之“籍”。据此,我们可以断左《周语》中“厉始革典”的“典”,就是这个“周 公之典”,所谓"革典”就是“变籍”,也就是指变革自古以来的只剥夺"公出”上的收获物而“私 田”上的收获物归公社农民所有的传统习惯。这当是"厉始革典”的实际内容。这一变化就使得 周天子每年要在“藉田”上举行藉田仪礼,变成了完全没有意义的事情。这种藉田仪礼的废除, 反映了我国古代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从此开始了内部疑变,动摇了周王朝的统治基础。

上、中、下地受田与土地休耕轮作

为了实行“履亩而税”,首先必须使公社农民的“私田”固左化,因此公社内部的左期分配 丄地,也便由暂时的占有变为永久的占有。《汉书?食货志上》云:"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 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更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 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爱其处。”这里所说的“自爰其处”,就是颜师古注引孟康所说的'‘三 年换主(土)易居”变为''自爰其处,不复易居”。《周礼?地官?大司徒》职也说:''不易之地, 家百晦:一易之地,家二百晦;再易之地,家三百晦。”郑玄注云:“郑司农云:不易之地,岁耕 之,地美,故家百晦。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耕种,地薄,故家二百晦。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 耕种,故家三百晦。” &遂人》职更云:“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 廛,田百晦,莱五十晦,余夫亦如之。中地,夫一廛,田百晦,莱百晦,余夫亦如之。下地,夫 一廛,Ifl百晦,莱二百晦,余夫亦如之。”郑玄注云:“莱,谓休不耕者。”《地官?县师》注也说:

"莱,休不耕者。郊内渭之易,郊外谓之莱。”可见,《遂人》职的“下地”就是《大司徒》职的 "再易之地”,“中地”就是“一易之地”,两者正相符合。只是《大司徒》的"不易之地”,为岁 皆可种,没有休耕土地,而《遂人》之“上地”,则每年耕百亩,休耕五十亩,稍异其趣。这种 上地、中地、下地的亩数之不同,则是因为上质虽然不一样,又想要维持每个公社农民每年都能 有泄量生产的上地而积,也就是说,由于占代施肥知识还不发达,地力衰竭时必须采取休耕制以 维持相同耕种而积的缘故。如同《遂人》职所说:上地,一夫得一百五十亩,年耕三分之二,英 余三分之一休耕,即每个五十亩三年轮流休耕一次,是由于上地上肥,地力不易衰竭的关系。中 地,一夫二百亩,年耕二分之一,即每个百亩隔年就要休耕一次。下地,地薄,一夫三百亩,每 个百亩三年耕种一次。轮耕次数之长短,主要决左于地力之肥瘠,实际耕种而积不管每个公社农 民所授的土地为上地、中地还是下地,每年都是一百亩。所以,《吕氏春秋?乐成》曰:“魏氏之 行田也以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邺地的一夫分得二百亩,则是因为土质比较贫瘠,每 年需要休耕一次,以养地力,其实也是一夫百亩的。

"履亩而税”制度在各国实行由于各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这种上地制度的变化是先 后陆续完成的。就西周全国范围来说,周王畿完成的较早,而诸侯国变化的较晚。任春秋列国中, 首先实行"履亩而税”的是齐国的“相地而衰征”(《国语?齐语》)。韦昭注云:''相,视也;衰, 差也:视上地之美恶及所从生岀,以差征赋之轻重也。”这种按上地之美恶及所生出的征税办法, 显然是一种“履亩而税”制度。继齐之后,《左传》僖公十五年载晋国“作爰田”。'‘爰田”,《国 语?晋语三》作''辕田”,韦昭注引贾逵说:''辕,易也,为易田之法,赏众以田,易疆界也。” 晋国的爰田,既称曰“作”,当为一种新制,必与西周时期的三年换上易居者不同。作爰田后, 必是公社农民耙公社分配的上地变为永久占有,"自爰其处,不复易居” 了。鲁国在鲁宣公十五 年“初税亩”。《谷梁传》解释说:“初税亩者,非公之去公田而履亩十取一也。”可见,鲁国从此 以后也开始了 “履亩而税”,其后楚国在鲁甕公二十五年,把上地区别平原、山地、低洼、沼泽、 盐碱等地区,规泄出产量标准,“量入修赋,赋车籍马,赋车兵、徒兵、甲楣之数”。楚国的整理 上地既然是为了 “量入修赋”,如果还是过去的那种“公田籍而不税”(《礼记?王制》)制,也就 无法进行。可见,楚国整理土地后,以前的“爰田易居”的爰田制必然要为''自爰其处”的爰田 制所代替,否则就不可能“履亩而税”。当时的郑国,也曾对公社上地进行了改革。《左传》襄公 三十年所说的“田有封滥”是在整理土地经界沟汕,''庐井有伍”是把原来井出中公社农民的上 地庐舍加以调整。子产的这次田制改革,最初遭到人民的反对,后来又对他大加赞扬。《左传》 记载这个过程时提到的,“取我衣冠而褚之”,《吕氏春秋?乐成》作“我有衣冠而子产贮之”。杨 宽先生在其《古史新探》中谓“贮”是财产税,说颇可取。“取我田畴而伍之”的“畴”,《一切 经音义》引《仓颉》云:“畴,耕地也。”"伍”,《吕氏春秋?乐成》作“赋”,可知这里的“伍” 字当是“赋”之借字。由此可见,子产的田制改革,既与赋税有关,说明当时的郑国也已开始了 "履亩而税”。社会经济发展缓慢的秦国,到了秦简公七年时"初租禾”(《史记?六国年表》), 也经过了这种土地和赋税制度的变化。上述的出制变化,除了生产力进步外,也与公社农民不断 增加,需要更多上地才能维持,奴隶主贵族不断扩大采邑,封疆之限日趋泯除有关。当时的公社 农民在耕种公社分配的土地外,也有私自种植垦荒上地而逃税者。这种情况长久下去,奴隶主贵 族的丄地收入就要相对减少,这也是当时统治阶级所以采取诸如“初税亩”一类的方法进行剥削 的原因之一。《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云:“税亩者何?履亩而税也”,也就是按照公社农民每人的 耕地面积多少来征税。这样一来,除了他们所授的上地外,连同新垦丄地一起,也就是说不管它 是授田还是私垦的,都一律丈量征税,奴隶主贵族的剥削收入也就会大大增加。《左传》宣公十 五年解释“初税亩”时说:“以丰财也”,正得其旨。

普遍采用彻法,什而取一我国古代的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度由上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加 之“国” “野”关系的消失,当时的赋税制度,也由四周时期的"国”中行彻法、“野”里行'‘助 法”变为一律地采用彻法来奴役和剥削公社农民了。这从《论语?颜渊》中的如下一段话语中可 以得到证明:“哀公问于有若曰:'年饥用不足,如之何?'有若对曰:'盍彻乎?'曰:'二,吾 犹不足,如之何其彻乎?'对曰:'百姓足,君孰与不足?百姓不足,君孰与足?这里的“二, 吾犹不足”的“二”字,何晏《集解》云:“孔曰,二谓什二而税。”朱熹《集注》云:''二,即 所谓什二也。”《孟子?告子下》又说:"白圭曰:'吾欲二十而取一,如何?'孟子曰:'子之道, 貉道也。’”孟子以二十取一过轻,鲁什取二又过重,足见这时的彻法的税率自然少于什二,英当 为什一无疑。所以,战国以来的古籍中都说"什一”是当时的理想税率。例如,《公羊传》宣公 十五年云:''什一者,天下之中正也。多乎什一,大桀小桀:寡乎什一,大貂小貂。什一者,天 下之中正也。什一行而颁声作矣

制订户籍田册

前而已经指岀,商周时期的全国土地虽然全归奴隶主国家所有,但是实际上还是公社占有, 公社农民通过公社才能领得一部分“私田”,奴隶主贵族对公社农民不管是地税、兵役、力役以 及其他贡纳等等剥削,都是通过公社来进行的。现在,奴隶制国家只是通过公社直接了解公社的 人口数字和上地多少,作为向公社农民进行各种剥削的依据。从这时起,各国普遍地岀现了"书 社”组织①。《荀子?仲尼》杨晾注说:“书社,谓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版”,《周礼?天官?宫 伯》郑众注云:''需籍也,以版为之,今时乡户籍,谓之户版。”"图”,《周礼?天官?司会》郑 玄注云:“上地形象,出地广狭。”可见,春秋以后的公社所以称为书社,就是因为这时的公社必 须把公社内的户口、上地数字制成淸册上缴于最高统治者国王或国君,作为对于公社农民征税和 力役的根据。所以,《国语?周语上》在说四周宣王'‘不籍千亩”后,就有''乃料(韦昭注云:“料, 数也°”)民于太原”的记载。在各诸侯国中,当公社所有制即井田制由左期分配变为永久占有后, 也都先后岀现了整理户籍的记载。例如,齐国在“相地而衰征”后,《管子?国蓄》有“正户籍” 的记载;《管子?禁藏》又有“户籍田结”的记载,戴望《校正》说:“谓每户置籍,每田结貝多 少”,与杨惊注所说的“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同义。晋国在“作爰田”后,也有“损其户数” (《国语,晋语九》),即整理户籍的记载。楚国子木为了 “量入修赋”,也使"劳掩书土田”(《左 传》襄公二十五年),即把公社的上地人口,'‘书于版图”,以为修赋的根据。秦国在'‘初租禾” 后,也在秦献公十年“初为户籍,相伍”①。所有这些现象的出现,都是由于公社所有制即井田 制由左期分配变为长期占有,赋税制度一律改为“履亩而税”以及剥削单位由过去的公社变为每 个公社农民以后,便不能不"以社之户口,书于版图”,以为奴隶制国家向公社农民进行征税、 劳役和征兵根据的反映。各国相继实施的上述户籍制,都在于确左各户人口和财产情况,通过户 籍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从而把公社农民束缚在上地上,永远提供税役,这也就是中国编户齐民 的开始。

①见《左传》昭公二十五年、哀公十五年:《吕氏春秋?知接》;《史记?孔子世家》;《晏子春秋?内篇朵上 第十八》和《战国策?秦策二》,等等。

①董说:《七国考》,中华书局,第89贞。

五、战国时期的土地制度和赋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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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井田、开阡陌”与土地制度的变化

要想弄淸战国时期的上地、赋税制度,首先应从商鞅的“废井田,开阡陌”谈起。据现有资 料看,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记载,大体有如下几种:

(-)《战国策?秦策三》云:“蔡泽曰:..夫商君为孝公平权衡,正度量,调轻重,决裂阡 陌,教民耕战。”

(二) 《史记?秦本纪》云:''(商鞅)为田开阡陌,东地渡洛。”

(三) 《史记?秦始皇本纪》云:“(秦)昭襄王主十九年而立,立四年,初为田开阡陌。”

(四) 《史记?商君列传》云:''为田开阡陌封疆,而赋税平。”

(五) 《汉书?食货志上》引董仲舒语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买 卖,富者田连仟佰,贫者亡立锥之地。”

(六) 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概括秦制云:“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 之赏?.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累柜万,而贫者食糟糠。”

(七) 《汉书?地理志》云:"(秦)孝公用商君制辕阳,开仟佰。”

(八) 《全后汉文》卷四十六崔龛《政论》云:“昔者圣王立井田之制,分口耕耦地,各相逼 适,使人饥饱不偏,劳逸齐均,富者不足僭差,贫者无所企慕。始疑秦堕坏法度,制人之财,既 无纪纲,而乃尊奖并兼之人于是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柜亿之货,户地侔封君之土故下 户畸■,无所踌足。”

(九) 《通典?食货一》云:''秦孝公用商鞅讣,乃黛经界,立阡陌,虽获一时之利,而兼并 踰僭兴矣。”

同上《食货一》又云:“(商鞅)废并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数年之间,富国兵 强,天下无敌。”

同上《食货四》云:"夏之贡,殷之助,周之藉,皆十而取一,益因地而税,秦则不然,舍 地而税人,故地数末盈,其税必备,是以贫者避赋役而逃逸,富者务兼并而自若。”

(十)《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吴氏语曰:“井田受之于公,毋得粥卖,故王制曰:田里不 粥。秦开阡陌,遂得买卖。又战得甲首者,益田宅,五甲首而隶役五家,兼并之患自此起。民田 多者以千亩为畔,无复限制矣(十一)《文献通考?田赋考一》引朱熹《开阡陌辨》曰:“是以, 一旦奋然不顾,尽开阡陌,悉除禁限,而听民兼并买卖,以尽人力,垦辟弃地,悉为田畴,而不 使其有尺寸之遗,以尽地方,使民有田。”

(十二)《文献通考?田赋考一》马端临按云:“秦坏井田之后,任民所耕,不计多少,已无 所稽考以为赋敛之厚薄,其后遂舍地而税人,则其谬尤甚矣。”

(十三)《周礼订义》引薛氏曰:''昔之南北一步,东四百步..至商鞅,破井田,开阡陌,则 又以二百四十步为亩。昔之南北一步者,开为百步,故谓之陌;东西百步者,开为千步,故谓之 阡。开拓土疆,除去烦细,令民自尽力于苴间。其意盖以田愈实则兵愈增,而先王之意亡矣。”

(十四)《史记?商君列传》《正义》云:''南北曰阡,东西曰陌。按:谓驿趙也。..疆,封聚 土也,疆界也,谓界上封记也。”

据此可知,以往对于“废井田,开阡陌”的解释,大体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把开字解释 为'‘开巻”,例如前引(九)云:“秦孝公用商鞅计,乃慕经界,立阡陌”,又(十三)云:至商 鞅,破井田,开阡陌,则又以二百四十步为宙”:另一类则力排“开巻”之议,认为是“开辟” 之意,即前引(十一)朱熹所云:“开者,乃破坏剳削之意,而非创程建立之名。所谓阡陌,乃 三代井出之旧,而非秦之所制矣”。并引《史记?范睢蔡泽列传》中蔡泽所云:"(商君)决裂阡 陌,以静生民之业”为证。在他看来,“盖陌之为言,百也,遂[血从(纵)而径涂亦从(纵),则 遂间百亩,池间百夫,而径涂为陌矣。阡之为言,千也,沟洽横而畛道亦横,则沟间千亩,洽间 千夫,而畛道为阡矣。阡陌之名,由此而得。”至于为何要破坏剣削阡陌,在朱子看来,是因为 道路沟湎占地太多,而要靭削之,以作为耕地。所以,他接着说:“然遂广二尺、沟四尺、汕八 尺、法二寻,则丈有六尺矣。径容牛马,畛容大车,涂容乘车,一轨路,二轨道,三轨则几二丈 矣。此其水陆占地不得为田者颇多,先王之意,非不惜而虚弃之也,所以正经界,止侵争,时蓄 泄,备水旱,为永久之计,有不得不然者,苴意深矣。商君以其急刻之心,行苟且之政”(均见 《开阡陌辨》)。

朱熹的看法,初看起来,似有道理,然而结合秦国社会情况观之,则知他虽说到了问题的一 个方而,但苴解释并不确切。《商君书?算地》云:“凡世主之患,用兵者不量力,治草莱者不度 地。故有地狭而民众者,民胜其地:地广而民少者,地胜其民。民胜其地,务开:地胜其民者, 事莱。开则行倍①?按,此下、俑缺文。。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 用。夫弃天物遂民淫者,世主之务过也,而上下事之,故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故为国任地 者,山林居什一,薮泽居什一,溪谷流水居什一,都邑蹊道居什四(当为什一之误),此先王之 正律也。”这段记载告诉我们,商鞅认为一个国家的人口和土地应当有个适当比例,过与不及, 都是不利的。也就是说,"民过地,则国功寡而兵力少”,“地过民,则山泽财物不为用”,所以他 说,“民众而兵弱,地大而力小。”因此,商鞅主张调整人地比例的方法,应当是“民胜其地,务 开:地胜其民者,事莱”。我们知道,商鞅以前的秦国,据《史记?秦本纪》载,一直是个地广 人稀、荒地待垦的地区,所以秦孝公三年第一次商鞅变法,商鞅与甘龙、杜挚争论的结果,“孝 公?.遂出垦草令”(《商君书?更法》),根本没有谈及割削道路、填平沟池、以辟田地的事情。在 相隔十年后的第二次变法时才提出了一个'‘开阡陌”的问题来,这是由于秦国突然变得地狭人众 了么?不是的。《史记?秦本纪》载:昭襄王二十一年,“魏献安邑,秦出其人,募徒河东赐爵, 赦罪人,迁之。”五十一年,攻西周,“四周君尽献其邑三十六城,口三万”,国土日渐增加,“地 胜其民”的情况更加严重。可见,在发布垦草令后十年的秦国,不仅没有岀现地狭人众,造成人 口压力,甚至有可能变得更加地广人稀,因而朱熹之说,殆难成立。

我们以为要想解释淸楚'‘开阡陌”的真义,似乎只有从商鞅变法和商鞅思想中寻找根据。大 家知道,商鞅变法约有以下几个特点:

第一,《新唐书?突厥传上》引杜预注云:"周制,步百为亩,亩百给一夫。商鞅佐秦,以为 地利不尽,更以二百四十步为亩,百亩给一夫”,增大了每家的耕种而积。这种做法,早在春秋 晚期晋国六卿中的赵氏已经实行①①详见临沂银雀山汉墓岀土的竹简《孙子兵法?吴问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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