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

时间:2023-02-21 14:55:08  来源:网友投稿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一条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菁选3篇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1

  第一条 为了加强经济合同监督管理,保护经济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以下简称当事人)相互之间为实现一定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经济合同,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遵循*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

  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牟取非法收入,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不依法订立和履行经济合同,利用经济合同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经济合同监督管的主管机关,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经济合同的法律、法规,制定经济合同监督管理措施;

  (二)监督经济合同的履行,对经济合同进行鉴证;

  (三)推行经济合同规范化管理,组织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

  (四)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六条 *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搞好本行业、本系统经济合同管理。

  企业应当加强本单位经济合同管理,建立健全经济合同管理规章制度。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2

  第七条 当事人双方依法就经济合同的条款协商一致,并在书面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合同专用章后,经济合同即生效。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合同,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 当事人订立书面经济合同,应当使用国家制发的统一标准合同文本。国家未规定统一格式的,合同条款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经济合同文本,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销售。

  当事人有特殊要求,需要自制合同文本的,应当经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当事人订立经济合同,应当出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等合法证件。

  代订经济合同,代理人必须事先取得委托人签发的《授权委托证明书》,并根据授权范围和权限,在委托期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签订,对委托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授权委托证明书》的印制、发放和管理办法,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条 企业租赁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租赁的标的、期限、租金的数额或比例,以及交付期限、租赁前债权债务和亏损的承担,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一条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应明确规定承包标的、承包形式、承包期限、上交利润或减少亏损的数额,承包前债权债务及亏损的承担,对国有企业还应明确国有资产的维护、保值及增值,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二条 联营合同,应明确规定联营项目、建设规模、联营期限、投资总额、出资期限和方式,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盈亏分配比例及风险的承担、期满财产的处理,违约责任、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第十三条 订立经济合同,当事人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定金。定的数额,国家有规定的按规定办理;无规定的,双方可以约定,但定金的最高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总价款的30%。

  第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保证的,必须由具有担保能力的保证人担保。无担保能力的保证人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视为欺诈,应当追究保证人相应的法律责任。

  国家机关不得为经济合同当事人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将合同的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的,应当取得对方的同意,并签订合同转让书。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有关机关批准的合同,需经原批准机关同意。经鉴证的合同应当报鉴证机关备案。

  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经济合同,不得转让。

河南省经济合同监督管理办法3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管辖区域内经济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应当协助检查,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作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发出《合同管理存在问题改进通知书》,督促其整改。对问题严重的,可以责令其写出检查、通报批评或停业整顿

  第十八条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掌握本辖区合同当事人的有关资信情况,建立档案资料,接受咨询。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办事,廉洁奉公,严禁地方保护主义。对外地合同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受理,并作出公正处理。

  第十九条 经济合同签订后,合同当事人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鉴证。下列重要经济合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监督,需要鉴证的,应当办理鉴证:

  (一)企业承包经营合同;

  (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

  (三)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四)交易会(包括展销会、订货会,下同)中签订的合同;

  (五)化肥、农药、种子合同;

  (六)其他重要的经济合同。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交易会中签订的经济合同,应当加强指导和监督。

  主办单位举办交易会,应当提前30日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方可举行。交易会期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协助主办单位对参会者资格进行审查,提供有关法律、法规的咨询服务。

  第二十一条 禁止下列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一)伪造经济合同的;

  (二)假冒他人名义或提供假地址、假银行帐号签订经济合同的;

  (三)冒充被命名的重合同、守信用企业,签订经济合同的;

  (四)无履约能力,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经济合同的;

  (五)非法为他人提供合同文本、银行帐号、单位公章、委托证件、业务介绍信等其他方便条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六)非法转让或倒卖经济合同的;

  (七)未经核准登记或利用已失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等证件签订经济合同的;

  (八)利用经济合同倒卖国家禁止或限制自由买卖的物资、物品的;

  (九)其他利用经济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利用经济合同违法行为时,可行使以下职权:

  (一)查阅、复制被查处单位和个人有关经济合同的发票、帐册、凭证、业务函电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二)封存或扣留货物;

  (三)通知银行冻结或扣划当事人的银行存款;

  (四)依法变卖不易保存的货物,保存价款。

  第二十三条 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要求查询、冻结、扣划经济合同当事人存款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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