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高于一切 安全重于泰山

时间:2022-05-26 13:1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生命高于一切 安全重于泰山,供大家参考。

生命高于一切 安全重于泰山

生命高于一切安全重于泰山

——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警示2015 年8 月12 日,天津市滨海新区天津港的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共造成165人遇难,798人受伤,304 幢建筑物、12428 辆商品汽车、7533 个集装箱受损,已核定直接经济损失68.66 亿元人民币,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认定这是一起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警钟又一次给我们敲响:瑞海公司存在哪些问题?监管方面出了什么问题?哪些人员和单位受到追责处理?我们应该吸取哪些教训?

一、事故暴露的问题和追责处理情况

(一)瑞海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追责处理情况

1、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和储存危险货物,安全管理极其混乱,未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致使大量安全隐患长期存在。

(1)严重违反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滨海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批先建、边建边经营危险货物堆场。

(2)无证违法经营。

(3)以不正当手段获得经营危险货物批复。

(4)违规存放硝酸铵。

(5)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

(6)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

(7)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等作业。

(8)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

(9)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

(10)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2、追责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对瑞海公司13名责任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调查组建议,吊销瑞海公司有关证照并处罚款,企业相关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

(二)中介和技术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追责处理情况

1、存在的主要问题

有关中介及技术服务机构弄虚作假,违法违规进行安全审查、评价和验收。

2、追责处理情况

公安机关对中介和技术服务机构11人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调查组建议:

(1)依法没收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瑞海项目评价的违法所得,并

处违法所得五倍的罚款;撤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的甲级安全评价资质,依法吊销中滨海盛安全评价公司参与瑞海项目预评价、验收评价有关人员的安全评价执业资格。

(2)依法吊销天津市化工设计院的化工石化医药行业工程设计资质。

(3)依法处天津市交通建筑设计院3万元罚款。

(4)没收天津博维永诚科技有限公司在瑞海项目违法测绘所得,并处标准测绘费百分之一百的罚款。

(三)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存在的主要问题及追责处理情况

1、存在的主要问题

(1)天津交通、港口、海关、安监、规划和国土、市场和质检、海事、公安以及滨海新区环保、行政审批等监管部门单位,未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未认真履行职责,违法违规进行行政许可和项目审查,日常监管严重缺失,有些负责人和工作人员贪赃枉法、滥用职权。

(2)天津市委、市政府和滨海新区区委、区政府未全面贯彻落实有关法律法规,对有关部门、单位违反城市规划行为和在安全生产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失察失管。

(3)交通运输部作为港口危险货物监管主管部门,未依照法定职责对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督促检查,对天津交通运输系统工作指导不到位。

(4)海关总署督促指导天津海关工作不到位。

2、追责处理情况

(1)检察机关对25名行政监察对象依法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正厅级2人,副厅级7人,处级16人);

(2)调查组另对123名责任人员提出了处理意见,建议对74名责任

人员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省部级5人,厅局级22人,县处级22人,科级及以下25人),对其他48名责任人员建议予以诫勉谈话或批评教育,1名责任人员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病故,不再给予其处分。

(3)事故调查组建议对天津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并责成天津市委、市政府向党中央、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建议责成交通运输部向国务院作出深刻检查。

二、我们应该吸取的教训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经济社会健康稳定发展,事关党和政府形象声誉”,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严格履职尽责,在任何时候都要把安全工作放在首要位置,时刻紧绷安全的弦。以下从增强安全生产意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坚守安全生产底线等四个方面探讨我们在工作过程中如何全面履行安全生产职责,仅供参考。

(一)认清安全生产形势,增强安全生产意识

警示之一: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暴露的不仅是瑞海公司违法违规经营问题,更多的是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意识薄弱,缺乏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和责任心。我们应当加强政策理论学习,牢固树立安全发展意识,铭记事故教训,防患于未然。

1、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生产

党的十六大之后,党中央提出并确立科学发展观作为指导思想,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首要的是以人的生命安全为本;十六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

规划的建议》首次提出安全发展指导原则;从“十一五”开始,国务院在制定实施的“五年规划”中专门设立安全生产章节,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部署,提出目标要求和政策措施(“十三五”规划提出亿元GDP生产安全事故死亡率下降30%),安全生产取得长足发展,促进了安全生产状况的进一步好转。

2、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对安全生产提出新的更高要求

******多次主持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发表一系列重要论述,为安全生产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李克强总理多次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国务院安委会加强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促使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得到加强和改进。

十八大以来******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部分摘选)

(1)红线意识

“人命关天,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必须作为一条不可逾越的红线。”

(2)安全生产监管责任要求

“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行业主管部门直接监管、安全监管部门综合监管、地方政府属地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而且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

(3)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要求

“所有企业都必须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做到安全投入到位、安全培训到位、基础管理到位、应急救援到位,确保安全生产。”

(4)安全生产大检查要求

“安全生产,要坚持防患于未然。要继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做

到“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要采用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暗查暗访,特别是要深查地下油气管网这样的隐蔽致灾隐患。要加大隐患整改治理力度,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工作责任制,实行谁检查、谁签字、谁负责,做到不打折扣、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务必见到成效。”

(5)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指示(强调“失职追责”)

“确保安全生产、维护社会安定、保障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各级党委和政府必须承担好的重要责任。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以及近期一些地方接二连三发生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再次暴露出安全生产领域存在突出问题、面临形势严峻。血的教训极其深刻,必须牢牢记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始终把安全生产放在首要位置,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要坚决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切实做到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要健全预警应急机制,加大安全监管执法力度,深入排查和有效化解各类安全生产风险,提高安全生产保障水平,努力推动安全生产形势实现根本好转。各生产单位要强化安全生产第一意识,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发生。”

(6)2015年12月24日,******在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并对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提出5点要求

“重特大突发事件,不论是自然灾害还是责任事故,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主体责任不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不彻底、法规标准不健全、安全监管执法不严格、监管体制机制不完善、安全基础薄弱、应急救援能力不强等

问题。”……

(7)2016年1月4日至6日,******在重庆市调研时强调

“安全稳定工作连着千家万户,宁可百日紧,不可一日松。面对公共安全事故,不能止于追责,还必须梳理背后的共性问题,做到一方出事故、多方受教育,一地有隐患、全国受警示。”

3、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安全生产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必须清醒地看到,我国目前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处于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和社会转型时期,受生产力水平不均衡以及发展方式、经济结构、利益格局、基础管理、文化素质等多重因素的制约,全国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1)安全生产存在的主要问题

①事故总量仍然偏大,且伤残人数和经济损失巨大。②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对此社会关注度越来越高,容忍度越来越低。③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有的触目惊心,一些地方和单位却熟视无睹。④非法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由此导致的全国较大以上事故仍占近一半。⑤职业危害严重。据统计,尘肺病患者全国累计近80万人,且每年新发病例2万多人,这个问题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2)制约安全生产的重要原因

①安全发展理念树得不牢:“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红线意识还没有深深植根于基层领导干部头脑之中,单纯以GDP论英雄(重生产、轻安全)的倾向并没有得到根本改变。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往往是不出事故想不起,出了事故、死了人才重视。……。全社会安全意识总体上仍较淡漠,人们普遍缺乏风险辨识防范和避险逃生能力。

②企业主体责任不落实:一些企业缺乏安全生产的内在动力和压力。有的安全管理薄弱,规章制度形同虚设,安全投入不足,技术装备差;有的应急预案不完善,也不进行演练,出现险情盲目施救,导致损失扩大。全国900万矿工、4000万建筑工人和烟花爆竹等高危从业人员中80%以上为农民工,其中70%以上未接受正规安全培训,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犯劳动纪律现象经常出现,成为导致事故的重要原因。

③安全保障能力低:我国目前高危企业和劳动密集型产业比重仍然较大。全国小煤矿、小矿山、小化工当中,不具备安全保障能力的分别占60%、90%和82%,煤矿中四类灾害严重矿井(高瓦斯、冲击地压、煤与瓦斯突出、超深矿井)约占30%。没有护栏的急弯陡坡、临水临崖等危险路段7.5万处、6.5万公里。铁路仍有8000处平交道口无人值守。全国每年有2.5亿吨危化品通过公路水路运输,南来北往、东拉西运。油气输送管道非法占压、安全距离不够、交叉穿越等重大隐患近7000项。全国“多合一”等火灾隐患360余万处。石油化工行业很多装备设施运行时间长,陈旧老化问题凸显,城市建设不断扩展与石化装置越来越近,风险明显加大。

④安全生产法治秩序不完善:与安全生产法律相配套的操作层面的条例细则、规程标准尚不健全,一些领域的安全法规不健全甚至缺失。安全生产法治宣传教育不深入,全社会安全法律意识比较淡漠,违法成本仍然较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问题依然突出。执法监督体系不严密,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⑤安全监管不到位: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等重特大事故频发,凸显安全监管方面存在的严重问题。近年来村镇小微企业,农村公路、建筑、消防等领域事故有所上升,但基层

安全监管力量严重不足。县级安监机构平均编制不到15个,人均监管600多家企业。大多数乡镇没有专职安监人员。全国3312个开发区有近一半未设安监机构,……。

4、增强安全生产意识的概括性要求

在一起生产安全事故中,每一个责任人都不可能置身事外(填坑理论):或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涉嫌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问题失察等,或直接责任、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重要领导责任等,必将受到刑事处罚或(和)党纪政纪处分。

“要始终把人民生命安全放在首位,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完善制度、强化责任、加强管理、严格监管,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到实处,切实防范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我们要深刻认识现阶段安全生产的长期性、艰巨性、复杂性、反复性和突发性,始终绷紧安全生产这根弦,做到思想上警钟长鸣,行动上常抓不懈,一切从零抓起,向零奋进”。(国务院参事室特约研究员黄毅)

(二)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明确安全生产责任

警示之二:天津港“8·12”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是典型的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严重缺失,同时也是典型的有关地方政府及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严重缺失。安全生产法定责任必须全面履行,否则将会给社会和人民带来巨大的灾难,将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或失职、渎职等被追责,对此我们在工作中必须时刻保持清醒的认识。

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包括基本法(安全生产法)、单行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防法、矿山安全法等)、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行政法规、地方法

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等内容。

推荐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河南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管理暂行规定》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修正后的《安全生产法》内容更全面、责任更明确、要求更严格、实施更规范、表述更科学,共包括总则、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一百一十四条内容。

以下摘录《安全生产法》部分要点(详细内容可通过阅览全文了解):

1、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的义务、责任人、安全生产条件

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确保安全生产。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的七项职责

(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

(1)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3)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4)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5)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6)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7)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4、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义务

(1)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

业;

(2)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5、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费用的有关规定

(1)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2)安全生产费用在成本中据实列支,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3)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意见后制定。

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

(1)应当登记建档;

(2)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

(3)制定应急预案;

(4)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本单位重大危险源及有关安全措施、应急措施报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生产经营单位对从业人员的安全管理责任

(1)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8、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检查的要求

(1)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有关负责人应当及时处理;

(3)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在案;

(4)在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依照前款规定向本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有关负责人不及时处理的,可以向主管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时,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1)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

(2)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3)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10、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1)生产经营单位:①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

度;②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③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11、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1)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2)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①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②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①应当责令立即排除;②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③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4)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12、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书面记录要求

(1)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

问题及其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2)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拒绝签字的,检查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13、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的行政措施

(1)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2)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

(3)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

(5)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14、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受理安全生产举报的要求

(1)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

(2)受理的举报事项经调查核实后,应当形成书面材料

(3)需要落实整改措施的,报经有关负责人签字并督促落实。

公路工程从业单位的从业人员,还应重点学习、了解《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规章),通过系统了解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单位(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以及提供施工机械设备、设施和产品的单位)安全生产法定责任,明确自己的安全生产责任。

(三)掌握安全技术规范,提高安全生产技能

警示之三:对安全技术规范无知,因而无畏,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反违反劳动纪律的现象普遍存在,安全隐患大量存在,最终酿成事故。瑞海公司存在的违规存放硝酸铵、严重超负荷经营、超量存储、违规混存、超高堆码危险货物,违规开展拆箱、搬运、装卸作业,未按要求进行重大危险源登记备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严重缺失,部分装卸管理人员无证上岗,未按规定制定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等等,正是这一问题的突出表现。

社会化大生产分工越来越细、专业性越来越强,对应的安全生产技术要求也越来越专业,几乎每一个工种、工序都有其不同的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要通过提高安全生产技能,确保安全生产,就必须掌握安全技术规范。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要主动学习安全生产技术规范,积极督促和引导本单位职工共同学习,共同提高,形成人人懂安全、人人会安全、人人保安全的工作氛围。

公路工程安全管理人员还应了解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涉路施工安全要求以及公路弯道、纵坡、临边等危险路段安全防护要求,开展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全面提升公路工程建设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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