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 [诉讼离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x]

时间:2022-01-07 10:54:12  来源:网友投稿

诉讼离婚应由哪个法院管辖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请

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度。 诉讼

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 包括一方要求离 婚而另一方不同意 诉讼离婚,是婚姻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

出离婚请求,由人民法院调解或判决而解除其婚姻关系的一项离婚制 度。诉讼离婚制度,适用于当事人双方对离婚有分歧的情况,包括一 方要求离婚而另一方不同意离婚而发生的离婚纠纷;或者双方虽然同 意离婚,但在子女和财产问题上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作出适当处理的

情况。

一、诉讼离婚制度有下述特征:

第一,诉讼离婚有着法定的必要条件,即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

 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也必须执行法律规定的条件,并以此为据裁判 是否许可当事人离婚。

第二,在诉讼活动中,人民法院对争议处理起主导作用,它要对当 事人提出的离婚请求和理由进行审查,是否准予离婚取决于人民法院 的依法裁量,它既可以判决准予离婚,也可以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请求。

第三,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调解和判决,在发生法律效力后,即具 有强制执行力,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和判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的, 人

民法院可依另一方的申请予以强制执行。

二、诉讼离婚的法院管辖

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当事人提起的离婚诉讼,原则 上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在下述情况下,采用特殊的地域管 辖:

被告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 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 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TOC \o "1-5" \h \z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原

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非文职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

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 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 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

院管辖。

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由 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4.审判离婚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

4.

审判离婚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

所起诉,判决后审判离婚即成立。5.托律师 如要委托律师办理离婚 到律师会要求介绍律师,然后委托。这种情况需要支付律师报酬。 对

于没有能力支付审 4. 审判离婚

在调停没能成立时,可以向地方裁判所起诉,判决后审判离婚即成 立。

托律师

如要委托律师办理离婚,到律师会要求介绍律师,然后委托。这种情 况需要支付律师报酬。

对于没有能力支付审判费用以及律师费用的委托人 ,法律协助协会 可以代付审判费用(包括律师费),外国人也适用该制度,所以不要因 为没有经济能力就放弃审判,首先去咨询。

在留资格

在留资格如是日本人配偶者等,离婚成立之时其资格就丧失了 ,必 须申请变更为其他的在留资格,或做在留资格特别许可申请,取得定 住者的在留资格,否则将不被允许继续在日本逗留。

双方均为外国人的夫妇在日本离婚时,以家族滞在资格在日本的一 方就有可能丧失该资格。因此,也需申请变更至其他在留资格。

另外,即使在日本法律上被认定为离婚,由于白己国家法律的不同, 也有在该国不被承认的情况。请向各白国家的驻日本大使馆咨询。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四十八条 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 件是:

(一) 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 要求离婚的夫凄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 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当事人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白愿离婚的意思表

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

(五) 当事人持有内地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中国驻外使 (领)馆颁发的 结婚证;

(六) 当事人各提交2张2寸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注:有的地 方是要大1寸的照片)

(七) 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第二十三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簿和 居民身份证。

居民身份证与常住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应当一致 ;不

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居民身份证或者常住户口簿丢失,当事人应当先到公安户籍管理部 门补办证件。

如果男女双方白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 成了一致意见,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记部门办理离婚手续。这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协议离婚或者白愿离婚。

如果只有一方要求坚决要求离婚,或者虽然双方白愿离婚但未就子 女、财产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一、依照我国〈〈婚姻法》第31条的规定,男女双

方白愿离婚并且对子女的抚养及对财产的分割问题作出的适当的处 理的,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不须进行诉讼。登记离婚 时,要提供以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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