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侵权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问题研究论文

时间:2021-11-04 13:12:46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

 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的蓬勃发展,各种产业与其结合进入了公众的视线。而其中由于城市打车难这一大问题越发尖锐。因此,网约车行业应运而生。网约车运用到互联网与大数据等技术,线上征集人们的出行需求,在线进行派单,由私家车主进行线下服务。网约车平台随着潮流进入人们的生活之中,它极大丰富、便利了人们的出行方式。其高效性与便捷性也深受大众好评,并且网约车不断蓬勃发展的同时也极大地解决了很多就业的问题。

 但看到其蓬勃发展的同时还应该看到其中带来的矛盾与问题,即乘客们最担心的的问题就是安全,包括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那么在网约车平台有侵权行为时,谁可以承担这个侵权责任并且各自应该承担多少责任呢? 因此本文先从网约车的概况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入手,引出侵权责任中的主体认定问题,在确定了责任主体后,讨论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以及责任分配问题,最后对于网约车这一行业进行了合规经营既规避对策进行了分析。

 网约车在目前的发展中还存在着极大地隐患,不仅对网约车行业的发展起到了阻碍,而且对于政府的监管部门也带来了严峻的挑战。因此对于网约车平台侵权的问题我们一定要仔细分析与讨论。

  关键词: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共享经济;互联网+

 本科论文 Abstract

 In recent years, with the booming development of the Internet, various industries have entered the public"s attention. And among them because the city takes a taxi difficult this one big problem is more acute. Therefore, the ride-hailing industry came into being. Online car-hailing has been applied to technologies such as the Internet and big data. People"s travel needs are collected online, orders are sent online, and private car owners provide offline services. Along with the trend of ride-hailing platform into people"s life, it greatly enriches and facilitates people"s way of travel. Its efficiency and convenience are also well received by the public, and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ride-hailing has greatly solved many employment problems. However, while seeing its booming development, it should also be aware of the contradictions and problems it brings, that is, the biggest concern of passengers is safety, including personal safety and property safety. Then when there is infringement on the ride-hailing platform, who can assume the tort liability and how much responsibility should each bear? Therefore, this paper starts with the general situation and existing problems of online car hailing, and leads to the identification of the subject of tort liability. After determining the subject of liability, it discusses the principle of imputation of tort liability and the issue of liability allocation. Finally, it analyzes the countermeasures for the online car hailing industry to avoid compliance management. There are still great hidden dangers in the current development of online ride-hailing, which not only hinde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nline ride-hailing industry, but also pose severe challenges to the regulatory authorities of the government. Therefore, we must carefully analyze and discuss the infringement of ride-hailing platform.

 Key words: online car hailing; Platform; Tort liability; Sharing economy; Internet +

 目录

  前

 言..............................................................................................................................

 一.网约车的概述、发展状况及处境..........................................................................

 (一)

 网约车的概述............................................................................................

 (二)

 网约车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三)网约车平台正在面临的问题......................................................................

 二.网约车侵权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中主体的认定..............................................................................

 1.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2.基于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3.因为其他责任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二)网约车平台侵权时外国是如何进行主体地位认定的..............................

 三.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

 (一)

 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1. 过错责任。................................................................................................

 2. 无过错责任。............................................................................................

 (二)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

 1.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

 2.驾驶员要承担的责任..................................................................................

 3.第三人要承担的责任..................................................................................

 四.网约车平台合规经营及责任规避对策分析..........................................................

 (一)对于政府提出的建议..................................................................................

 (二)对于平台提出的建议..................................................................................

 (三)

 对于乘客提出的建议................................................................................

 (四)

 对于网约车司机提出的建议....................................................................

 结论..................................................................................................................................

 致谢..................................................................................................................................

 参考文献..........................................................................................................................

 本科论文

  前

 言

 网上预约出租车的简称便是网约车,伴随着我国互联网+经济飞跃式的发展,我国的网约车平台它有了足够大的发展空间,所以,各种各样的线上软件得到了飞速的成长。极大的市场需求吸引了各大企业的投资,使得网约平台市场进一步扩大。各种各样的推广极大的丰富了我们的出行方式,让我们拥有了更加快速与便捷的方式。

 自 2014 年 7 月网约车出现以来,以其极大的便捷性获得了无数好评,使得越多越来的人将其作为自己的出行首选。并且解决了大量的就业问题,因此我们一定要正确、客观、积极的对待它的发展。但是平台的这种飞速的发展也存在着许许多多的漏洞,因为我们的法律具有滞后性,所以对于许多新新事物还没有完善的规定。那么当网约车有侵权时,平台到底应承担多少的责任的相关探讨也愈加热烈,它以迅雷之势闯入了人们的视线。

 在网约车的各种问题发生后,其行业被迫进行了停顿整改与处罚等措施。但是仍然在责任与监管两大方面存在着许多空白之处。在共享经济中,当各行各业出现问题,发展遭到阻碍时,我们的政府部门、线上的网约车平台和社会公众这几方要如何各自界定他们的责任呢? 首先我们可以由事故双方进行协议来解决。如果事故的双方达成了合意,大家一拍即合,解除了客运合同的话,那么便不存在侵权责任了。但是如果双方并没有达成合意,并不能解决问题,即并未解除客运合同,或者其中一方不履行责任的话,都是构成了侵权,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以当机动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首先我们可以打电话交保险公司来先赔偿一部分,保险公司会根据我们所交付的交强险来进行赔付。保险公司赔完要是还有没有赔付的部分的话,就应该由事故的侵权人进行赔偿,他要按照自己的过错比例进行赔偿。

 当事故里如果是出现了身体权的损害的话,那么根据损害的不同程度是可以划分为两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如果受伤者是轻伤甚至都不足到达轻伤的程度的话,那么仅需要承担的则是范内内相应的民事责任。但如果受伤者达到了轻伤以上的级别的话则侵权者需要承担的是相应的刑事责任。

 但是每场事故都有各自的情况,我们应该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一.网约车的概述、发展状况及处境 (一)

 网约车的概述

 网上预约出租车的简称就是网约车。网约车是以互联网和手机 APP 为主要服务的平台,给有出行要求的顾客和有驾驶能力与资格的驾驶员提供有保证且及时有效的联系的一种运营方式。

 网约车平台是给顾客与商家实现交易的一个中介平台,它的性质更倾向于在商场进行实体交易时给卖家提供柜台收取租金的一个性质。因此在进行责任认定时应该承认其属于新型中介。因为其不参与直接的交易中来,它与服务人进行资格审核进行服务合同的签订,一般平台是不收取费用的,只有在提供广告进行一些增值服务时才会收取费用。按此理解,平台在其中只提供了服务而未直接参与交易。

 那么首先考虑到网约车的主体,其包括了顾客,车辆、司机和网上进行网约车预约的平台。

 日常生活中我们所熟知的网约车的类型有顺风车,专车,快车等等,网约车是传统出租车行业的补充1 。网约车平台它不但丰富了我们的出行提供了各种租车服务外,还还整理了现在非常厉害的大数据技术、管理优化技术以及信息技术。给我们提供了一系列的服务。比如专车、顺风车、快车、以及代驾等等。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出台后,网约车它的法律地位便得到了肯定,因此它的经营便合理化了。由于这个行业即网约车,那么对于承运人所要承担的一些责任进行了细化,但是许多的法律问题即责任认定问题也接踵而至。所以问题出现时我们不可以逃避,一定要客观的面对。

  1 马苗苗 唐若丹 胡书瑜:《全国流通经济》中网约车侵权对传统出租车行业冲击的问题研究 2018 年第 30 期 。

 本科论文 (二)网约车的发展状况和存在问题 1.网约车的发展状况

 起初,网约车被许多国家否定,不承认其合法性。自 2013 年开始,部分国家和地区开始有所调整,如美国加州,华盛顿特区等都陆续承认其合法性。之所以这些地区从否定态度变成承认其合法地位是因为看到了网约车极大的解决了人们出行的一系列问题,而且其发展之迅速,如果不承认其合法地位便使其处于无法监管的空白地位,具有极大的安全问题。所以许多地区都认为网约车已经具有了合法的地位。

 而我国对于网约车的发展也有着不同的态度变化。

 2015 年 1 月 8 日,交通运输部第一次使用了“专车”的用语,似乎有承认其地位的苗头。2015 年 3 月 12 日,交通运输部部长明确的发言说私家车是不能当作专车的。2015 年 10 月 8 日,上海的交通委正式发布了网约车平台经营的许可证。2015 年 10 月,交通运输部发表了两个征求意见稿,从《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布后,我国对于网约车平台的态度便转变了,意见稿在 2016 年 11 月 1 日正式实施。

 现在在大家日常生活中网约车已经成为了我们不可缺少的交通出行方式。各大网约车平台发布的 APP 如雨后春笋,这个行业得到了极大蓬勃的发展。

 2. 网约车存在的问题 政府处于尴尬境地。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的时候说过,如今我们要让市场发挥资源配置的决定作用。现在网约车越来越普及,它的便捷性与高效性改善了打车难等问题符合当代出行人的要求,因此线上打车平台得到了大众的广泛好评。但由于其在市场地位的不断提高,市场失灵让种种问题得以暴露,让政府处于尴尬地位。一方面网约车平台与政府监管脱节2 。各种各样的交通问题还是频繁的发生。让政府的监管无法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承担了一定的压力3 ,虽然交通运输部门出台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并设定了

  2 邵燕:《网约车平台风险与监管研究——基于滴滴打车平台的案例分析》2019 年 5 月硕士论文。

 3 董艳玲 张晓倩:《更好发挥政府债务稳定经济的关键作用》学习时报 2010 年 4 月 29 日发表。

 三个行政许可。但这一法规因为没有上位法的支持,所以在具体实施时就非常的困难。网约车虽然是兴新产业但是它的发展却极大的解决了一批就业问题而且其极大的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但是政府如何管控成为一个大的难题。

 平台缺乏动力。网约车虽然是兴新产业但是它的发展却极大的解决了一批就业问题而且其极大的拉动了经济的增长。但是却没有相应的股利政策来支持网约车的发展。网约车却缺乏了公平的竞争环境。这让其担负了巨大的压力。因为网约车与出租车他们之间的区别还是有很多的,但是很多地区却将二者直接归于一者,即都当作出租车来管理,这是非常不合理的。

 网约车司机工作热情弱化。当今的网约车行业,司机们的工作热情明显弱化,因为他们的权益并未受到保障。首先,在司机们入驻平台时是没有签劳动合同的4 ,而且平台也未给司机提供相应的保险,在出现任何交通事故时都是需要司机自己进行赔偿的。其次,因为网约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出现了垄断性,所以在平台定价时并没有完善的监管与竞争的机制,有些地区甚至出现平台对司机的每单抽成竟然高达 20%,且平台还经常推出各种打车补贴,这种举措迫使司机低价来提供服务,这一系列下来让司机成为了牺牲者。最后,由于平台为了赢得更多的乘客,不考虑现实中实际的情况,仅遵循“顾客是上帝”这一原则而进行随意的派单。以至于违约的乘客是基本上不用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出现了各种恶意不给钱的情况,这些都是由司机自己来承担相关的责任的。

  解决网约车市场发展中面临的问题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既需要共享经济本身克服自己的弊端,也需要我们打破原有的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现状,合理利用协同治理理论打造多中心治理格局5 。

  (三)网约车平台正在面临的问题 我国城市化水平不断提高,城镇面积也在不断扩大,但与此同时城市公交并未与其同步发展,并且城市的交通车数量都比较固定,这一些列的原因导致黑车的参与度扩大。在互联网+和共享经济的发展下,网约车便随着大环境产生了,它为人们产生了一种全新的出行方式,深受大众喜爱,但是随着它的发展各种问题也都显露出来。

 1. 顾客的人身安全未得到保障。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5 熊光清、熊健坤:《多中心协同治理模式——一种具备操作性的治理方案》。

 本科论文 其中主要有打架斗殴、纠纷,同时还有着少量的强奸与抢劫这样的严重的刑事案件。据有关部门的调查,其中 59%的案件中网约车要对其主要责任负责,而且,网上还频繁曝出网约车主与车辆不匹配、司机态度恶劣殴打辱骂顾客,甚至还存在车里有不雅的举动等,这一系列的问题都严重的威胁了顾客的人身安全。在监管方面出现的一系列漏洞会威胁顾客的人身安全这是大家最为在意的。因为网约车的相关保险制度不健全因此,在发生了交通事故后保险公司不予赔偿,也会使乘客的利益收到损害。

 在 2018 年 5 月 6 日凌晨,李某珠在郑州市航空港区搭乘网约车途中被害。她是祥鹏航空公司的空姐,一米七四的身高,今年 21 岁。在出事后滴滴顺风车公司悬赏了 100 万元征集线索并且公司进行了反思。

 可是才过去了三个月的时间,又有一位女孩在使用滴滴顺风车时失联。在8 月 24 日,浙江温州一名 20 岁女孩的赵某搭乘网约车再度失联。在 25 日,公安机关找到了她的遗体,犯罪人钟某承认了他的犯罪事实,他在赵某搭车后对这个女孩实施了强奸并且事后还将其杀害。值得让人深思的是,在案情发生的前一天,有人在网约车平台对钟某投诉,但是网约车平台却没有处理。

 2. 顾客投诉的渠道并不健全。

 平台因为对于司机的注册管理松散,以及监管的滞后性让乘客不能便捷有效的反应其诉求,这关乎到顾客的利益。就比如说之前发生的事情,小王在网约车平台预约专车乘坐时,由于司机的态度特别的恶劣,他便在平台打了差评。但是随后他竟然收到了司机的电话,司机要求小王把差评撤销掉,否则就在各种社交媒体上公布他的个人信息。

 3. 顾客的信息安全经常遭到破坏。

 网约车是互联网与大数据结合的产物,体现了信息之间的相互共享,在网约车的发展模式下,信息在其中是最为关键的,因为信息决定了顾客交易的公平性和有关车辆信息的有效配置性。但是在大数据下,乘客个人的信息和平台上填写的其他的隐私性信息6 ,非常容易因为技术漏洞或其他非法人士以不正当的使用而出现泄露。就像我们经常会收到许多的骚扰电话,以及出现的许多电话诈骗,

  6 杨婷:《大数据时代背景下的个人信息和隐私权保护》云南大学 2017 年硕士论文。

 这都是因为我们信息的泄露。这对于网约车顾客的信息权造成了极其严重的威胁。

 4.关于支付安全的问题。

 网约车的不断发展却出现了垄断的现象。因此许多网约车平台乘机提高了打车的价格,这样是非常不合理的。甚至还出现了平台的恶意扣费等问题。其次,顾客在乘坐网约车出行时的付款方式一般均为手机支付,但手机的支付安全问题却还是打车软件在不断发展的道路上必须要跨越的一道鸿沟。

 就像这次春节期间在宁波使用滴滴打车时,平台会自动加价,名曰“春节服务费”。其标准是 1 月 21 日到 23 日每单 3 元,24 日至 26 日每单 6 元,27 日至30 日每单 5 元。并且,平台还会收取司机的服务费。

 二.网约车侵权中平台承担法律责任的认定 (一)侵权责任中主体的认定 因为网络约车的发展必须要随着网络平台的发展而发展,就好比现在出租车依托于出租车公司发展而发展。我们在网上预约车辆时,因为所预约的车辆性质不同,所以当发生事故时我们所要应承担的具体责任也有所不同。

 但是因为网络平台的介入,所以在网约车侵权时认定责任主体变得十分困难。因为在实际情况中车辆性质是复杂的,而且所涉及的人员信息也非常复杂。有私家车介入的,也有租赁公司介入的,还有司机与车辆同属于一家公司的,分属于两家公司的,这一系列的问题都导致网约车侵权时责任认定十分困难。

 因此我们要具体分析各个主体各自要承担何种责任。而且机动车侵权责任还要从过错责任、危险责任、保险责任等角度研究责任的主体7 。所以要在对机动车有支配地位的人。机动车所有人与营运利益归属者这三者中来认定他们各自的责任。

 1.基于劳动合同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7 窦海阳;《侵权责任法》中“高度危险”的判断《法学家》2015 年第二期。

 本科论文 需要根据《侵权责任》8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因此我们可以推断出,在生活中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时候,网约车平台它是需要承担无过错原则的,而司机就可以不承担责任了。

 2.基于劳务合同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需要根据《侵权责任法》: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提供的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由接收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在发生交通事故的时候,平台是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的,但是如果这个交通事故是因为司机故意造成或者司机存在了重大过失才导致的话,司机就需要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3.因为其他责任关系的主体责任认定 根据四方协议的规定在结合法律的规定,因为网约车平台贯穿交易始终,所以如果发生侵权事件后网约车平台需要承担责任。不能把其只是简单的认定为服务提供者。

 (二)网约车平台侵权时外国是如何进行主体地位认定的 当前英国认为网约车平台具有独立的地位属于雇主,而承运人和经营者均属于平台。这意味着如果有任何机动车侵权事故发生时,因为平台具有主体地位因此由其承担侵权责任。

 美国也同样司机和平台之间已经形成了雇佣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要独立承担责任。因此在发生网约车侵权事故中平台要代替司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三.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和责任分配 (一)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8 《侵权责任》是 2010 年法律出版社出版的图书,作者是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日本在进行归责时主要考虑过失或者过错9 。也就是他们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但是其中关于机动车的侵权责任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德国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

 韩国机动车侵权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

 台湾地区采取过错责任。

 我国主要存在过错责任原则与无过错责任原则。

 1. 过错责任。

 在《侵权责任法》中有相关的规定,基本上都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除非法律有明文规定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除外。所以,在发生网约车侵权事故时也需要采用过错责任原则。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一般的侵权行为与机动车的责任归责原则是不同的。首先可以通知保险公司来赔付,保险公司会在我们交付的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如果赔付完还有不足的部分的话,机动车之间需要根据各自的过错比例来承担责任。其次如果交通事故是发生在非机动车驾驶人、机动车与行人之间的话,要是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没有过错的话,机动车就需要来承当相应的责任,但是如果当事人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是行人有过错的话,就可以根据他们的过错程度,来减轻机动车的责任。最后,要是这个交通事故中机动车没有过错的话,那么就需要承担的责任是限定的最高额,也就是说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但是如果由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故意造成的话,那么这个赔偿,机动车所有人就不需要赔付了。综上,我们可以看出机动车侵权责任原则既有过错责任,如果两方皆是机动车的话,又有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我们要对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责任要更加清晰10 。

 2. 无过错责任。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要是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以及行人发生了交通事故时,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并没有过错的话,那么机动车一方则需要承担责任。同时如果事故还给其他人造成了伤害的话,网约车平

  9 程啸:《论侵权行为法上的过失相抵制度》发表于<清华法学》200502。

 10 刘娣:《网约车平台侵权责任承担机制研究》《东北农业大学》2017 年硕士论文。

 本科论文 台就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如果网约车和行人以及非机动车间发生了侵权事件的话,应该承担无过错责任。

 (二)网约车侵权责任的分配问题 1.网约车平台承担的赔偿责任 网约车平台如果发生了交通事故的话,首先它是需要承担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但是由于它只是一个平台,所以我们还需要考虑它的法律地位。

 首先我们要考虑虽然它只是一个平台但是它却连接了司机与顾客,如果平台在这个过程中犯了错误,比如它并没有对司机的资质进行合理的审查,或者平台并未对驾驶车辆能否上路进行审查的话它便是有了过错,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要是前种情况并未发生,却又出现了交通事故,那么我们就要考虑网约车的先行支付与其他责任。国家对于网约车单独进行了规定,未将其直接归入出租车平台。二者在法律上存在着不同之处。而对于合同责任,我们首先是要考虑的是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到底是那种合作关系。因为他们之间既存在着劳动关系也有不是劳动关系的。所以,在发生网约车侵权事件进行责任分配时,网约车平台应该按照实际的情况来区分到底应该承担雇主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如果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签订了劳动合同的话,这二位主体之间便建立了劳动关系,所以网约车平台才会代替司机来承担侵权责任。

 如果网约车平台要承担连带责任的话,则意味着它和司机之间并未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合同。但是,由于网约车平台作为承运人,所以要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如果司机无法承担高额的赔偿责任无法恢复受侵权人的权益的话,受侵权人可以请求网约车平台来承担责任。

 网约车平台是依附着互联网的便捷性,再提供出车辆信息与用车需求的一个平台机构,它的首要责任是提供信息。在它提供信息后,因为车辆属于危险物品会有发生意外的可能性,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光靠驾驶员可能无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而保险公司如何赔付也受到了影响。网约车平台先进行赔付不是说他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因为它是相对独立的。就好比在侵权案件中,保险公司先要进行赔偿然后可以获得追偿权。

  2.驾驶员要承担的责任 通常情况下,驾驶员与车辆提供者是同一人。但是在二者不是同一人的情况下时,提供者作为车辆的所有者应该承担何种赔偿责任?如果司机在购买车辆时买了保险,那么出现交通事故时是可以理赔的。

 在我国《侵权责任法》中有规定,对于机动车使用人与所有人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首先可以考虑能否由保险公司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只赔了其中一部分的话,剩下的部分应该是机动车的使用人进行赔偿。但是,如果车辆所有人在把车辆出租、出借时有过错的话,我们就要考虑到他的责任。所以我们可以看出,在发生侵权事件时,首先是保险公司在所保的范围内来承担责任,如果有不足的部分是要由使用人来再进行赔偿的,也就是租用的个人或者是通过租用的平台来承担,其中机动车如果是有偿租赁的话,因为承租人取得了机动车的使用与支配权,而出租人其实是丧失了使用与支配权的。所以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应该由车辆的使用人来赔偿。因为这时的承租人不仅有使用与支配权,同时还享有着营运的利益,所以要作为赔偿义务人。

  3.第三人要承担的责任

 如果是因为乘客的原因而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的话,那么侵权责任应该由乘客来承担。这时司机和网约车平台都不用承担责任。如果司机和乘客都有过错而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的话,这二个主体应该根据各自的过错按照比例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当今社会的发展日新月异,随着网约车平台的不断发展,各种侵权问题层出不穷,我们在进行责任认定的时候一定要结合问题参与的多方主体来进行综合的认定。

 四.网约车平台合规经营及责任规避对策分析 (一)对于政府提出的建议 政府应该建立一个完善的关于网约车信息的披露制度。一方面我们首先要对于信息披露的内容、方式、时间、范围、信息有效性等等来作出有效合理的安排。另一方面,我们既要完善相关的立法,又要注重对与用户隐私的保护

 本科论文 性,其中对泄露用户隐私信息的违法行为要进行有力的惩罚,要让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也要在社会中加强安全知识的宣传,我们要不断的提升公众的自我保护的意识。要积极的引导这个行业朝着绿色健康的方向发展,并且鼓励市场竞争,要通过颁布一些积极的政策来鼓励其他的平台进入这个网约车市场,以此来打破行业垄断的现象,达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目的。

 创新监管方式。在市场监管方面,我们要制定或者提高监督的标准和要求,采取合作制的监管模式,要减轻政府付出的监管成本,就给网络平台大一些的自主空间。

 (二)对于平台提出的建议

 首先网约车平台在注册的时候就要按照相关的规定,要确保车辆的上路条件,并且还应该对于车辆要求安装统一的监控系统,如果车辆不符合条件的话不应该让其上路。其次当司机在网约车平台注册时,要加强其资质的审查,才能保证乘客安全,来制约司机的一些不法、不良行为。

 我们可以采取惩奖并重这样的一种方式,既可以赢得消费者的倾心,又可以来规范平台不断地健康发展,比如说,在调查中如果乘客提供信息是真实的,就可以对乘客进行优惠卷等金钱奖励,并且要及时的反馈对司机出现的问题的解决方案,这样才能赢得消费者的信任。

 对于司机的方面,要监督网约车平台是否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注册的司机签订劳动合同书,以此来维护司机的权益。网约车平台要从根源上重视软件的完善与优化,这些软件其实可以和当地的路政以及气象部门来合作,将路况状况与天气因素考虑加载到软件中去,从而优化配单的结构。同时软件应该给司机一定的自主权,以此来来完善司机与乘客互相的的评价诚信记录,这样可以让乘客与司机在交易还没开始时就先了解到对方的信誉记录,以此来做出双向的选择,这样避免了平台的随机派单。

 在完成以上的基础上,同时要完善 GPS 的追踪系统,与公安系统进行联网,一旦发现司机有异常退出情况时要及时与乘客取得联系并且了解到真实的情况,如果在联系不上乘客的状况下的话,要及时地与当地警方取得联系,平

 台一定要做好自我监管这个重要的环节。

 (三)对于乘客提出的建议 乘客应该提高自己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自身素质。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要预约网约车的话,可以提前给家人报备、或者将车牌号拍下来等方法来降低危险的发生机率。同时乘客也应当提高自己的素质,要体谅司机经常换位思考,避免无理取闹或是故意惹怒司机,为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四)对于网约车司机提出的建议 司机一定要提高自己的法律意识、责任意识和思想道德意识。如果面对侵权行为时应该采取的是积极的举报,比如说上诉来维护自己应该得到的合法权益。在网约车行业中司机是最为主要的主体,所以一定要以自身良好的素质和包容的心态来面对广大的乘客。

 司机要避免做出一些不理性的举动,不断加强自己的行业自信与意识。在现在网约车这个行业不断地规范发展与不断地壮大起来时,司机要将自己视为这个行业中的一员,要树立提高自己的行业信誉这样才能有利于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维护和促进网约车行业的规范发展的同时,要不断增强自己的行业自信。

 本科论文

  结论

  伴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许多传统产业都与互联网有所结合,其中便产生了网约车平台。现如今网约车已经是我们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一种出行方式,但是在网约车平台普遍得到大众好评的同时,其中的问题也暴露在我们的眼前。

 网约车必须依托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因此,其侵权时不同于普通的机动车侵权。所以在我们在分析网约车平台其是否具有相应的主体地位的时候不仅要根据车辆的所属公司、车辆的性质,还要根据我们预约车辆的过程中网约车平台在其中所起到的作用,这些方面的因素来综合认定网约车平台的侵权责任。

 如今互联网和各种产业都联系愈发紧密,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除了网约车,其实还有网络预约出租车、和单位集体所组织的上下班车、在网络上预约的共享自行车等等,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各种各样的问题也逐渐暴露在大家面前,希望大家以后对于网约车侵权时平台应该承担的责任的认定要更加清晰。

 由于网约车侵权事件的频发,网约车市场的稳定性以及大众权益的完整性已经收到了威胁,以此非常有必要将这一些列的问题进行系统的分析,提出一些有益的建议来促进网约车平台今后的可持续性发展。

 如今社会,互联网和各种传统产业的结合越发紧密,而新的侵权责任、赔偿责任的分配以及归责原则也会不断地更新,网约车的侵权责任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当今的立法还是具有滞后性的。

 随着互联网时代的到来,我们一定要转变我们传统的思路、进行理论革新,我们要以开放的心胸来面对问题以及解决问题。

  致谢

  光阴似箭日月如梭,转眼间大学四年的快乐生涯已步入结尾,回顾这四年我所经历的点点滴滴,不禁有些感慨万千。感谢老师们这四年来对我不断的教导,不仅在学习上,而且在生活上也给予了我最大的关怀,让我始终铭记于心。感谢同学在这四年来的帮助与陪伴,让我的大学生涯不再孤单。

 在疫情期间,由于毕业实习取消后,在家的主要任务便是写论文,我也认真的查找资料,用心的在老师的帮助下将我的论文完成。

 在此我要特别感谢我的导师,崔晓老师,是他给与了我写作的方向,让我梳理清楚了写作的条理。他用他严肃的教学态度、严谨的治学精神、精益求精的工作作风,不断的激励着我、鼓舞着我。就算因为疫情原因并没有机会与老师面对面的交流与学习,但是通过互联网他依旧给与了我细心地指导与大力的支持,我非常感谢崔晓老师在百忙之中还不辞辛苦的对我的论文进行指导,在此,我向崔晓老师致以最诚挚的谢意!

 如今,我的大学生涯即将圆满结束,而我的毕业论文也即将圆满完成,我不

 本科论文 禁有些激动。从开题报告一步步走来,我已收获良多!在这里我再次向我的老师和我的同学表达我最真诚的感谢!

  参考文献 一.著作类 1、王泽鉴:《侵权行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7 年版。

 2、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3、韩世远:《合同法总论》,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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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汪志刚:《侵权法剖析》,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 年版。

 6、杨立新: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版, 7、号李永军:《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012 年版。

 8、张明楷:《刑法学》,法律出版社 2016 年第五版 二.期刊类 1、熊丙万:《专车拼车管制新探》,《清华法学》2016 年第 2 期。

 2、王利明:《论<侵权责任法>的解释》,(广东社会科学》2011 年第 1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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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易军:《法律行为生效要件体系的重构》2012 年出版。

 7、岳卫、周馨:《保险契约故意免责条款之故意对象研究——基于比较法的视角 》2012 年出版。

 8、李明义:《侵权责任法在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审理中的理解与适用 》2010 年出版。

 9、李娟:《道路交通事故中民事赔偿责任之立法比较——兼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之疏漏及其补充》2008 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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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论文类 1、王洪:《道路交通安全法》第 76 条在实践中的困惑与出路》 ,2007 年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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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杨清清《全国首例网约车交通案宣判:平台方难辞其咎》21 世纪经济报道。2016 年 12 月 6 日第 01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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