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理论指南x_

时间:2021-10-31 12:39:36  来源:网友投稿

目次

一、引言

二、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三、牢固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五、积极稳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六、结语

摘要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展开,极其深刻地改变了中国司法领域的基本面貌。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以马克思主义者的坚定理论勇气,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司法学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阐述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系列重大理论与现实问题,涉及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根本政治保证、司法工作的核心理念、司法活动的价值追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原则和重点等广阔的司法领域,形成了内容丰富、导向鲜明、逻辑严密、体系完整的新时代司法工作重要论述,构成***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对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在21世纪中国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

关键词***司法理论? 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司法体制改革? 司法现代化

一、引? ?言

面对新的历史时期具有许多历史特点的伟大斗争的理论需求,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大)以来,***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法学原理和方法论准则,从坚持和拓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确保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战略高度,深入研究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进程中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形成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构成了21世纪中国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崭新理论形态。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中共十九大)最重大的历史性贡献,就是将***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提炼概括为我们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下简称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审议通过了现行宪法第五个修正案,把***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载入国家根本大法之中,丰富和发展了国家生活的指导思想。这在当代中国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式的重大法治意义,为新时代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中国法治现代化指明了前进方向。

***关于司法工作重要论述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重要内容,在***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体系中居于十分重要的地位,是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中国化进程的最新重大理论成果,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与中国具体司法实践相结合的新的历史性飞跃。***关于司法工作重要论述内容丰厚、阐述深刻、逻辑严密、体系完整,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科学论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的基本理论问题和重要现实问题,对马克思主义司法理论在21世纪中国的创新发展作出了原创性的贡献,闪烁着马克思主义司法学说的思想光辉,是指导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理论指南。

二、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

文明社会的司法发展史充分表明,作为一种定纷止争、彰显正义的法律制度,司法从来都具有鲜明的政治属性,超越政治的司法不过是海市蜃楼式的幻想。当代中国的法治与司法的政治性质,反映在诸多方面,归根到底在于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法治与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在司法工作的各个领域、各个方面自觉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最大政治优势所在,是新时代司法工作开拓前进的根本政治保证。***指出:“坚持中国共产党这一坚强领导核心,是中华民族的命运所系。”因此,《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胜利——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以下简称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党对一切工作的领导”确立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第一条。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明确地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载入现行宪法总纲第一条之中,使之成为不可动摇的宪制原则。

新中国成立70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40年来,伴随着中国社会大变革的时代进程,当代中国的司法走过了一个不平凡的历程,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进展,凝结着弥足珍贵的司法发展的中国经验。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无疑是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一条至为重要的基本经验。在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进程中,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始终总揽司法工作的全局并且主导着司法发展的方向。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把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实现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的历史性任务突出地提到全党全国人民面前,强调“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所确立的我国法治建设的指导方针,有力地促进了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历史进程。随着中国共产党第十四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当代中国的司法事业开始在更为广阔的背景和更大的范围内进一步展开。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郑重提出,实行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且第一次提出要“推进司法改革,从制度上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提出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强调小康社会是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进而从坚持依法执政的高度,第一次全面提出并阐述了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历史性任务,指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基于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战略考量,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司法发展与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和协调性,先后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以前所未有的力度加强对人民司法事业发展的战略谋划和协调推进,当代中国司法进入一个全方位的深化发展的新时代。中共十九大深刻阐述了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并且勾画了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战略愿景,开辟了新时代中国司法发展的新境界。很显然,当代中国司法发展所走过的道路,充分表明中国共产党的坚强有力的领导是当代中国司法发展得以顺利推进并且取得重大进展的根本保障,鲜明地反映了作为当代中国“最高政治领导力量”的中国共产党对人民司法事业的高度重视,进而集中体现了中国共产党人对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发展道路有了更加清醒的理性自觉和更为透彻的科学把握。诚如***所指出:“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一条基本经验。”“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

始终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必须正确认识和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关系。在当代中国,坚持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与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两者之间是高度统一和内在一致的。司法权是国家政权体系的有机构成要素。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坚定不移的重大政治原则,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动摇。***强调:“我们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绝不是要虚化、弱化甚至动摇、否定党的领导,而是为了进一步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改善党的执政方式、提高党的执政能力,保证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坚持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必须在党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长期的革命、建设和改革中,中国共产党明确主张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早在1956年9月《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就提出要改变新中国成立之初死刑核准权掌握在党委的状况,强调需要判处死刑的案件应当一律归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1978年召开的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总结十年“*****”破坏法制的教训,明确指出“检察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保证应有的独立性”。1979年9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坚决保证刑法、刑事诉讼法切实实施的指示》(以下简称“九月指示”),按照“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指导方针,第一次全面科学地确立了党对司法工作领导的基本原则和工作体制,强调要加强党对司法工作的领导,切实保证司法机关行使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九月指示”在当代中国法治与司法发展史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央多次发出文件进一步重申和强调“九月指示”的基本精神,1982年通过和颁行的宪法亦建立了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的宪法制度。对此,***指出:“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是我们党的明确主张”,“各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要适应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的要求,支持政法系统各单位依照宪法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开展工作”。

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就必须着力解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违规干预司法个案问题。从总体上看,在当代中国司法发展的进程中,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领导干部都能自觉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积极做到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和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开展工作。但是,应当看到,有少数领导干部为了一己私利,插手和干预司法个案。对此,***指出:“一些党政领导干部出于个人利益,打招呼、批条子、递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个案,甚至让执法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的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里,这是绝对不允许的!”为了贯彻落实这一重要思想,2014年10月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出,要“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的制度。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司法实践表明,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一系列重要决策部署,对于促进司法公正、维护司法权威、提高司法公信力,产生了极其重要的推动作用,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三、牢固确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

人民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司法的本质性特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和司法工作的根本目的。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把“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确立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遵循的原则之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鲜明提出:“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强调要“把增进人民福祉、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发展人民民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充分调动人民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中共十九大报告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确立为***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内容,并且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概括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本方略的有机构成要素。通过运用历史唯物主义法哲学基本原理,深刻分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与司法的内在属性,***指出:“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保证了人民当家作主的主体地位,也保证了人民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理念,体现了人民是推动司法事业发展的根本力量的历史唯物主义国家和法的学说。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工作,必须把不断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需要作为新时代司法发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中共十八大以来,***反复强调:“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深入分析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基本现实状况,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一重大政治判断清晰地揭明了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新变化的基本指向,对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提出了崭新的要求。在新的时代条件下,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需求和新期待,不仅期待更多地参与司法过程,更加关切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而且更加关注司法的形式正义,尤其重视司法的实体正义,关切实体正义的彰显。新时代的人民司法新需求,构成了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内容,愈益期待司法机关通过高质量司法实践有力地回应和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必须深入研究新时代人民司法新需求的基本特点,把有效满足人民的司法新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和衡量标准,坚持以人民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我国司法工作的成效,掌握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实际认可程度,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推进新时代司法工作领域更加平衡更加充分的发展,努力使新时代的司法发展合乎民心、顺乎民意,不断满足人民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对此,***强调:“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规范司法行为,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公开的关注和期待”,“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公平对待,利益得到有效维护”。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工作,必须通过高质量的司法实践活动,不断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在当代中国剧烈的社会转型的新时代条件下,社会生活中的深层次矛盾日益凸显,人们之间的利益逐渐分化和多元,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失衡和冲突现象更加突出,并且以诉讼形式大量涌入司法渠道。因此,依法协调平衡社会利益关系,妥善化解涉诉矛盾纠纷,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转型期的社会稳定,已经成为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面临的重要任务。对于国家的司法机关来说,通过依法发挥和延伸司法职能,深入参与国家与社会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充分体现法律与司法的尊严和权威,这是新时代司法机关的法律职责与社会责任之所在。司法活动是一个定纷止争的复杂过程,切实增强有效解决纠纷的功能,就显得尤为重要。在新时代条件下,必须紧扣社会主要矛盾的新变化对司法工作提出的新要求,坚持司法为民,牢固树立群众观念,加强司法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积极探索做好诉讼过程中的群众工作的新途径、新方式,推进“诉调对接”工作,完善诉讼调解制度,健全诉讼信访工作机制,改革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制度,依法妥善处理好法律公正观与群众公正观的关系,有效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诉讼利益问题。着力进一步加大司法民主工作的力度,充分发挥“智慧法院”“智慧检察”建设的功用,依法推进司法过程全过程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司法便民诉讼措施,加强司法救助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途径,提高人民群众的司法参与度,真切地感知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诉讼取向,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不断提升司法的公信力。诚如***所强调:“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树公信,构建开放、动态、透明、便民的阳光司法机制,杜绝暗箱操作,坚决遏制司法腐败”。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工作,必须完善和发展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人权是一种极为复杂的社会法权现象,是社会主体在一定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的权利要求,因而有着深厚的社会生活渊源。在现代社会,人权的确认和实现必须有相应的政治法律制度作保障。马克思认为:“国家只有通过各个人才能发生作用。”在真正的民主制中,国家制度是人民存在的环节,国家制度在这里表现出它的本来面目,即人的自由产物,因而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人的存在就是法律。因此,真正民主制的真谛是对个人价值的尊重和对个人权利的保障。在实行法治的条件下,社会主体的直接社会权利要求,存在着一个从一种社会事实转化为法律上的规定的问题,同时在法治制度基础上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要求。只有在新型的社会制度中,社会主体的广泛权利才能在法律上得到确认并且得到切实的保障。在社会主义社会,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必须运用法治方式保障和促进公民的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就是要在法治的基础上,确证和实现社会主体的权利和自由,并以此为基石形成权利和义务有机统一的社会法律关系。2004年3月的宪法修正案鲜明地记载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重大宪制原则。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尊重和保障人权、加强人权司法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出了一系列重大法治决策部署。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从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高度,强调要“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提出了进一步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的司法程序,健全错案防止、纠正、责任追究机制,逐步减少适用死刑罪名,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健全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等加强人权司法保障的具体措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基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对加强人权司法保障作出了进一步部署,指出要“强化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知情权、陈述权、辩护辩论权、申请权、申诉权的制度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完善对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侦查手段的司法监督,加强对刑讯逼供和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中共十八届五中全会《建议》把“人权得到切实保障,产权得到有效保护”确立为国家制度建设主要目标之一,指出要“完善对权利的司法保障、对权力的司法监督”。因此,***强调:“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在司法工作中,“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在中共十九大报告中,***进一步提出要“加强协商民主制度建设,形成完整的制度程序和参与实践,保证人民在日常政治生活中享有广泛持续深入参与的权利”。因之,在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进程中,必须把人权的司法保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

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生命线

作为一种价值理念和生活形态,社会公平正义反映了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艰难曲折的历程,构成了衡量和评价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基本的价值尺度。在现代社会,法治与司法发展是公平正义原则的集中体现,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载体。处于转型期的当代中国,必须始终高度关注和重视解决社会公平正义问题,这亦成为司法发展及其现代化面临的一项重大议题。实现公平正义是中国共产党的一贯主张,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也是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重大任务。***深刻指出:“全面深化改革必须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深化改革必须着眼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现象,使改革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司法机关必须着眼于创造更加公平正义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不断克服各种有违公平正义的司法问题,深入推进新的历史条件下的司法发展,“在不断发展的基础上尽量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事情做好”,努力使司法领域在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上持续取得新进展。“不论在什么发展水平上,制度都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证。我们要通过创新制度安排,努力克服人为因素造成的有违社会公平正义的现象,保证人民平等参与、平等发展权利。”由此,***提出了一个关乎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全局的一个重大司法法治命题:“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一命题深刻揭示了司法与公平正义之间的内在关联,指明了新时代人民司法工作的前进方向。

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障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这一论断揭明了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构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目标。***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公平正义是我们党追求的一个非常崇高的价值,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决定了我们必须追求公平正义,保护人民权益、伸张正义。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推进现代法治发展,不仅要求建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形成完善的执法机制,确保国家法律得到普遍的遵守,而且要求通过司法活动有效地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从一定意义上说,公平正义是政法工作的生命线,司法机关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政法机关要肩扛公正公平、手持正义之剑,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让人民群众切实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在身边。”如果做不到这一点,人民群众对法治就不会有信心,对司法工作也不会有信心。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对司法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对于司法人员来说,殊为重要的是要坚定地信仰法治、践行法治。***强调:“政法机关是老百姓平常打交道比较多的部门,是群众看党风政风的一面镜子。如果不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人民群众就不会相信政法机关,从而也不会相信党和政府。”进而,***指出:“坚持公正司法,需要做的工作很多”,“重点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和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司法人员必须信仰法律、坚守法治,端稳天平、握牢法槌,铁面无私、秉公司法。”“要信仰法治、坚守法治,做知法、懂法、守法、护法的执法者,站稳脚跟,挺直脊梁,只服从事实,只服从法律,铁面无私、秉公执法。”这是在司法领域中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司法人才保障。

司法机关维护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必须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在现代社会,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推动法治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实现司法正义的题中应有之义。在中国的法治国情条件下,在司法领域中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价值准则,有着特殊的历史意味。邓小平深刻指出:“我们今天所反对的特权,就是政治上经济上在法律和制度之外的特权。搞特权,这是封建主义残余影响尚未肃清的表现”,“克服特权现象,要解决思想问题,也要解决制度问题”,“人人有依法规定的平等权利和义务,谁也不能占便宜,谁也不能犯法。不管谁犯了法,都要由公安机关依法侦查,司法机关依法办理,任何人都不许干扰法律的实施,任何人犯了法都不能逍遥法外”。因此,在当代中国,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现代法治原则,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无疑具有殊为重要的价值意义。在司法发展领域,就是要切实保证法律的有效实施,坚决纠正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行为,绝不允许任何个人以任何借口或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在这里,必须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强调,各级领导干部在推进依法治国方面肩负着重要责任。“领导干部提高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关键是要做到以下几点。一是要守法律、重程序,这是法治的第一位要求。二是要牢记职权法定,明白权力来自哪里、界线划在哪里,做到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三是要保护人民利益,这是法治的根本目的。四是要接受监督,这既是对领导干部行使权力的监督,也是对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力的制度保护。”在司法活动中,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带头依法办事,牢固确立法律红线不能触碰、法律底线不能逾越的观念,不要去行使依法不该由自己行使的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要贯彻法律平等原则,规范执法司法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不管什么人、不管涉及谁,只要违反法律就要依法追究责任,绝不允许出现违法和司法的‘空档’。”

司法机关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必须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一般来说,司法公信力往往反映了社会公众对于司法权力运行过程及其效果的信任程度,在很大程度上体现了司法获得社会公众信任的“集体意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依法治国的深入推进,司法活动的社会评价水准逐步提高,司法公信力状况在不断改善。然而,应当清醒地看到,社会公众信任司法的局面还远远没有形成,司法公信力依然不尽如人意,这一局面无疑制约和影响了司法的高质量发展。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任务更为突出、更为紧迫,这对司法机关切实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鲜明提出要加强“司法公信建设”。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强调,“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深刻分析了司法领域中影响司法公信程度的突出问题,指出:“当前,司法领域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司法不公、司法公信力不高问题十分突出,一些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等”。对此,***深刻指出:“司法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因之,在推进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历史条件下,必须从事关党和国家全局的战略高度,高度重视和深入推进司法公信建设,让司法更加为人民群众所接受和认同。“‘公生明,廉生威’。执法司法是否具有公信力,主要看两点,一是公正不公正,二是廉洁不廉洁。这两点说起来简单,要做到就不容易了。要抓住职业良知、坚守法治、制度约束、公开运行等环节,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抓。”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途径和有力保障,也是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司法公正的核心要义在于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不仅要坚持依法司法,严格执行法律,正确地理解和适用法律,增强法律的严肃性,而且要符合社会主流价值观念,通过对具体案件的审理体现社会公平正义,从而形成有机和谐的社会生活秩序。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从中国法治国情实际出发,“坚持司法为民,改进司法工作作风,通过热情服务,切实解决好老百姓打官司难问题”,“公正司法从何而来呢?司法工作者要密切联系群众,如果不懂群众语言、不了解群众疾苦、不熟知群众诉求,就难以掌握正确的工作方法,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正所谓张飞卖豆腐——人强货不强。法律不应该是冷冰冰的,司法工作也是做群众工作。一纸判决,或许能够给当事人正义,却不一定能够解开当事人的‘心结’,‘心结’没有解开,案件也就没有真正了结”。因此,在中国的社会条件下,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就必须努力使司法裁判活动不仅坚持依法司法,而且要达致案结事了;案件处理的过程与结果不仅符合法律的具体规定,而且要反映社会正义、道德观念、善良风俗、社会经验的基本价值准则,从而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此外,司法人员的廉洁状况关乎司法公信力能否有效改善。作为司法权力的实际操作者,司法人员在行使司法权力过程中一旦出现不廉洁的行为,将会直接影响社会公众对司法工作的评价,从而构成对司法公信力的严重损害。对此,***强调:“旗帜鲜明反对腐败,是政法战线必须打好的攻坚战”。要从制度上解决司法腐败突出的问题,“健全政法部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机制,通过完善的监督管理机制、有效的权力制衡机制、严肃的责任追究机制,加强对执法司法权的监督制约,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个人寻租的机会”。建立健全司法公开制度,无疑是遏制司法腐败、树立司法公信的重要制度建设。“执法司法越公开,就越有权威和公信力”,“要坚持以公开促公正、以透明保廉洁。要增强主动公开、主动接受监督的意识,完善机制、创新方法、畅通渠道,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司法依据、程序、流程、结果和裁判文书。对公众关注的案件,要提高透明度,让暗箱操作没有空间,让司法腐败无法藏身”。只有这样,才能为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为社会公众确立对司法的认同与信任提供重要的制度条件。

五、积极稳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新中国成立70年来,中国司法改革经历了一个极不平凡的过程。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当代中国司体制改革正在以空前的广度和深度波澜壮阔地全方位展开,取得了历史性的重大进展。作为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司法体制改革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进程中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意义。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把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精心谋划,扎实推进。***深刻指出:“司法不公的深层次原因在于司法体制不完善、司法职权配置和权力运行机制不科学、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不健全。”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针对司法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在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司法职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在此基础上,对保障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了更加深入系统的部署,涉及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优化司法职权配置、推进严格司法、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等广泛的司法领域。中共十九大报告从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时代要求出发,进一步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对推进新时代的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新的部署。因此,诚如***所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这对于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有全局性的重大战略意义。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马克思主义法律观认为,一定社会的司法制度乃是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在社会中占统治地位、掌握国家政权的那个阶级的根本意志,在世界上从来都不存在超阶级、超国家政治制度的司法制度。因此,在当代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是有方向、有立场、有原则的”,必须坚持正确方向,从中国的国情条件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推动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而绝不是对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改弦易辙,因而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司法改革。***反复强调,在司法体制改革的方向问题上,我们头脑必须十分清醒。“问题的实质是改什么、不改什么,有些不能改的,再过多长时间也是不改,不能把这说成是不改革。我们不断推进改革,是为了推动党和人民事业更好发展,而不是为了迎合某些人的‘掌声’,不能把西方的理论、观点生搬硬套在自己身上。要从我国国情出发,从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出发,有领导有步骤推进改革,不求轰动效应,不做表面文章,始终坚持改革开放正确方向。”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面临着十分复杂的国际国内环境,各种政治与司法思想观点与利益诉求彼此交织、相互激荡。面对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复杂形势,我们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自信,保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战略定力。***进一步指出:“一个国家实行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归根到底是由这个国家的国情决定的。评价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关键看是否符合国情、能否解决本国实际问题。实践证明,我国司法制度总体上是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必须增强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自信,增强政治定力。”因之,在中国的国情条件下,我国司法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通过改革不断发展和完善我国司法制度,必须坚定地坚持党的领导这一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特征和政治优势,在大事小非问题上保持政治清醒和政治自觉,始终把握好改革的基本方向。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充分考虑本国的政治体制、经济社会发展、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等诸多方面的因素和条件,“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绝不能不顾国情特点照抄照搬西方的司法制度模式,决不能在根本问题上犯颠覆性错误。诚如***明确指出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要更好坚持党的领导、更好发挥我国司法制度的特色、更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凡是符合这个方向、应该改又能够改的,就要坚决改;凡是不符合这个方向、不应该改的,就决不能改。简单临摹、机械移植,只会造成水土不服,甚至在根本问题上出现颠覆性错误”。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应当看到,虽然从总体上看我国司法制度是能够适应我国国情和发展要求的,但是我国司法体制、制度和机制还有许多亟待改进之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还没有达到更加成熟更加定型的要求,有些方面甚至成为制约司法公正有效实现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面对着新时代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现代化司法的新需求,司法机关在司法理念、司法体制、司法机制、司法队伍、司法保障等方面,还存在着诸多不相适应的地方,亟待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加以解决。中共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清醒地认识到司法事业发展面临的问题和困难,坚持问题导向,直面司法领域的突出问题,精心谋划和实施了一系列对全面依法治国具有全局性重要意义的司法体制改革举措,把解决突出问题、**司法难题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点方向而予以统筹部署,以期回应人民群众的司法新期待。这充分体现了新一轮司法体制改革的求真务实精神。***指出:“执法司法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原因是多方面的,但很多与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不合理有关。比如,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司法活动容易受到干扰;司法行政化问题突出,审者不判、判者不审;司法人员管理等同于一般公务员管理,不利于提高专业素质、保障办案质量;司法不公开、不透明,为暗箱操作留下空间;等等。这些问题不仅影响司法应有的权利救济、定分止争、制约公权的功能发挥,而且影响社会公平公正的实现。解决这些突出问题,就要靠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强调,要抓住司法工作中群众反映强烈、事关司法工作全局的突出问题和关键问题,推出强有力的司法改革方案,锐意进取,攻坚克难,整体推进,重点突破。“问题是工作的导向,也是改革的突破口。要紧紧抓住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重大问题和关键问题,增强改革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正是在这一思想的指引下,中共十八大以来的司法体制改革确实进入了一个“啃硬骨头”的关键阶段,勇于涉险滩、闯难关,推进改革的力度前所未有,解决了许多长期想解决而没有解决的难题,办成了许多过去想办而没有办成的大事,推动当代中国司法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保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不仅是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目标,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衡量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实现程度的根本评价尺度。***深刻指出:“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突出问题”。这就要求切实增强司法体制改革的人民性,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作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深入分析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新期待,由此统筹谋划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方案和具体项目,并且坚持以人民是否满意、是否有“获得感”来检验司法体制改革的成败得失,把握人民群众对司法体制改革的认可程度,努力使司法体制改革合乎民心、顺乎民意。因之,***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广泛听取人民群众意见,深入了解一线司法实际情况,了解人民群众到底在期待什么,把解决了多少问题、人民群众对问题解决的满意度作为评判改革成效的标准”。鉴于司法责任制改革在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公信力过程中具有枢纽性的重要地位,***指出:“要紧紧牵住司法责任制这个‘牛鼻子’,凡是进入法官、检察官员额的,要在司法一线办案,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法官、检察官要有审案判案的权力,也要加强对他们的监督制约,把对司法权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落实到位,保证法官、检察官做到‘以至公无私之心,行正大光明之事’,把司法权关进制度的笼子,让公平正义的阳光照进人民心田,让老百姓看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中共十八大以来,针对人民群众对司法不公问题反映强烈、司法公信力不高的状况,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先后召开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对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作出了重要部署。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了以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完善司法责任制、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健全司法职业保障制度为重点的司法体制改革措施。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推出开展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等一系列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中共十九大报告强调要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在2018年8月24日召开的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中,***明确提出:“要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深入研究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方案,加快构建权责一致的司法权运行新机制”。因此,以推进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构建司法权力运行新体制、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为主要任务的新时代司法体制改革进程正在有力有序深入展开。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必须遵循司法工作客观规律。从司法认识论意义上讲,司法改革是一个主观见之于客观的过程。社会主体在从事司法改革的实践中,无疑受到一定的司法价值理想的支配。他们对司法改革事业的未来和前途以及实现这一事业目标的过程本身,已经在观念上产生了一种自觉的认识和要求,形成司法改革实践的司法理想目标。然而,这种司法价值理想与当下的司法现实状况是不相吻合的,甚至是相矛盾的。这种司法价值理想模式并不是在现实生活中直接地存在的,而是有待于社会主体建构的符合司法现代化需要的司法理想实体。这是一个深刻的矛盾。这个矛盾运动表明,社会主体在推进司法改革的过程中,必须悉心分析司法改革进程中的主观与客观之间的辩证关系,深刻把握司法改革的客观规律,进而通过社会主体的创造性的司法改革实践活动,使司法价值理想由主观的期待或愿望变成客观的体现司法文明进步主流的司法生活现实。因之,推进司法改革,是一个实事求是、遵循规律、求真务实的过程。在当代中国,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实现法治中国蓝图,是一个长期的、艰巨的、复杂的历史过程,绝不可能企望在一个早上醒来司法理想模式就展现在我们面前。这就要求我们抛却司法浪漫主义的理想图式,以客观、冷静、严谨的理性态度,“尊重司法规律,促进司法公正”,自觉遵循司法活动的内在规律,循序渐进地引导司法改革的逐步深入。因此,***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固然“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在论及探索省级以下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机制这一重大司法体制改革举措时,***运用历史唯物主义司法观深刻分析说:“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司法权从根本上说是中央事权。各级法院不是地方的法院,而是国家设在地方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的法院。司法机关人财物应该由中央统一管理和保障”,“考虑到全国法官、检察官数量大,统一收归中央一级管理和保障,在现阶段难以做到,这次改革主要推动建立省以下法院和检察院法官、检察官编制统一管理制度,法官、检察官由省提名和管理并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机制,探索由省级财政统筹地方各级法院、检察院的经费”。因之,“坚持符合国情和遵循司法规律相结合”,这是推进当代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基本要求。由此出发,中共十八大以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革命性实践,在加强司法体制改革方案顶层设计的同时,注重遵循司法领域的客观规律,积极稳妥有序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对于一些关乎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局的重大改革举措,“采取试点探索、投石问路的方法,先行试点,尊重实践、尊重创造,鼓励大胆探索、勇于开拓,取得经验、看得准了再推开”。与此同时,充分考虑不同区域之间改革实施条件的历史与现实的差异性,有选择地开展司法体制改革方案的不同区域试点工作,“鼓励不同区域进行差别化探索”。因之,中共十八大以来司法体制改革的鲜明特色之一,乃是顶层设计与基层探索的良性至动、有机结合。诚如***所指出:“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

六、结? 语

司法现代化是人类社会司法文明演进过程中的历史性转变,旨在实现从传统社会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价值向现代社会的司法理念、司法制度、司法价值的革命性转型发展。在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乃是一个从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司法模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司法模式转变的变革过程,是从“人治-政策型的司法价值-规范体系”向“法治-法理型的司法价值-规范体系”转型的时代进程。因此,当代中国司法现代化是一场极其深刻的司法革命,凝结着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从事司法革命的司法价值理想和目标。

中共十八大以来,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一个全方位的司法革命进程在中国大地上勃然兴起,当代中国司法生活领域发生了历史性变革、取得了历史性进步。***运用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的司法学说,深刻分析中国司法国情条件下司法发展领域中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强调必须旗帜鲜明地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司法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推进司法工作,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追求,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积极稳妥地有序推进。***关于司法工作重要论述是***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进程的理论指南,实现了马克思主义司法原理与中国具体司法工作实际相结合的又一次历史性飞跃。

中共十九大对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出了崭新的战略安排,提出了从2020年到21世纪中叶中国现代化进程“两阶段”的战略部署。按照这一战略安排,从2020年到2035年,基本实现中国现代化,到那时,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从2035年到21世纪中叶,全面建成现代化强国,到那时,我国政治文明将全面提升,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很显然,在新时代中国现代化的历史行程中,在完成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法治与司法发展目标任务的基础上,新时代中国法治与司法现代化将要经历从基本实现到全面实现的伟大转变。这是一个既激动人心、又充满艰辛的司法领域大变革的进程。“时代是思想之母,实践是理论之源。”随着新时代中国社会与司法革命的深入拓展,***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及其司法理论必将更加丰富发展,更加展示出深刻的理论创新的逻辑力量,更加有力地指引着新时代中国司法现代化的时代航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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