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广工1号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会

时间:2021-10-27 12:04:03  来源:网友投稿

 中国铁路工会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委员会文件

  中铁一广工〔2014〕1 号

 关于发布 《广州分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

 基金会办法》的通知

  分公司各项目部并工会:

 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缓解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根据集团公司工会的要求和《中铁一局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指导办法》,制定本办法。现该办法已通过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1.广州分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办法 2.

  广州分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申请表

  广州分公司工会

  2014 年 1 月 29 日

  抄送:分公司党委、工会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党群工作部

  2014年1月29日印发

 附件 1:

 广州分公司大病医疗互助保 险基金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弥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足,缓解因重大疾病造成的经济负担,充分体现企业大家庭的温暖,根据集团公司工会的要求和《中铁一局建立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指导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是职工享受国家法定的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本着“ 自愿参加”的原则,倡导“ 有病补救、无病献爱”的风尚,由企业和员工共同帮助患重大疾病的职工,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第二章

 会

 员

 第三条

  公司所属 全员劳动合同制在职职工,身体健康,凡承认本章程,自愿申请加入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按章程交纳保障金,履行会员义务,均可成为基金会会员。

  第四条

 本会遵循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参加基金会者,享有相应的权利并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五条

 会员的权利

  1、按本办法享受重大疾病医疗互助保险金;

 2、监督保障金的收缴、管理和使用,提出工作改进的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会员的义务 1、发扬互助互济、团结友爱的优良传统,遵守本会章程,宣传和执行本会决议; 2、按规定交纳保险金。

  第三章

 组织与管理 第七条

 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领导小组,由公司“三不让”承诺领导小组成员组成,办公室设在工会,负责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定期听取工会对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使用情况的汇报,研究和确定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使用的相关政策和重大问题,保证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实施办法的有效实施。

 第八条

 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日常工作由工会负责。

 主要职责:每年负责组织召开一次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会议;负责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的具体指导和日常管理工作;根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提出对“办法”的修改意见,提交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告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资金收缴和使用情况;负责对

 患病员工补助的审批与支付。

  第四章

 保 险 金的筹集与管理

 第九条

 保险金采取多渠道、多形式的筹集办法,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 1 、会员自愿参加交纳的保险金;

 2 2 、公司工会根据实际每年从“三不让”工会经费的 5%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作为保险基金 的 一部分;

 3 3 、每年 1 1 月底,当保险基金总额不足 0 20 万元时,由公司行政补足到 0 20 万元。

 第十条

 保险金由公司工会统一管理,独立帐户,专款专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通过存入银行或其它渠道,使其增值。但不得进行风险性投资、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保险金的管理和使用,应接受公司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会领导小组的审计。

  第五章

 保险金的交纳与保险期限

 第十二条

 职工连续三年,每次交纳保 险金 金 0 100 元 (副科职及以上人员每次交纳保 险金 金 0 150 元)。三年之后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确定职工应交纳保险金的额度。

 第十三条

 每一位职工只能办一份,交纳保险金后发放“互助保险卡”,作为会员身份和记录领取保险金的凭证。

 每年 1 1 月 月 1 1 日起,各项目办公室开始收集保险金,由公司 工会统一为会员建账登记。

 第十四条

  保险期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6 年 12月 31 日止。

 第十六条

 会员所交纳的保 险 金一律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职工因其它原因解除劳动合同、因故辞退、被企业开除、停薪留职、受刑事处分等视为自然退会,其交纳的保险金不予退回,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第十八条

 凡在中铁一局系统内调动的职工,由职工所在单位工会把本人保险档案转入所调入的单位工会,如果职工不愿意再参保,即可清退本人交纳的保险金。凡在调出中铁一局系统,即可清退本人交纳的保险金。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内退休的职工(以正式退休命令为准),其保险期及保险内容仍然有效。职工退休,在职期间享受过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其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在职期间如没有享受过的,退休后可以享受一次。

 第六章

 保险范围与给付标准

 第二十条

 重大疾病保障范围 1、恶性肿瘤、白血病:指组织细胞异常增生及有转移特性的恶性肿瘤或恶性白细胞增多症,经病理检验符合“国际疾病伤害及死因分类标准”归属于恶性肿瘤的疾病。

 2、重要性器官移植:指接受肾脏、肝脏、角膜或骨髓的移植。

 3、急性、亚急性肝坏死:指急性黄疸肝炎在 10 日或 8周内迅速出现神经精神症状,黄疸迅速加深,肝功严重损害,凝血酶元时间延长,肝浊音界进行性缩小等一系列肝脏坏死所引起的危急症状。

 4、急性出血坏死型胰腺炎:其基本病理改变有,胰腺的实质性坏死、血管损害所致的水肿、出血和血栓形成、脂肪坏死、伴随的炎性反应、临床症状加重,如出现休克、急性呼吸功能及肾功能衰竭、心功能不全及脑病等一系列危急症状。

 5、急性心肌梗塞:指由于冠状动脉阻塞而导致部分心肌坏死,其诊断必须符合标准。

 6、再生障碍贫血(急性型):指诊断符合再障标准且起病急,病情迅速恶化,严重贫血、出血、感染等,慢性型不在保险范围。

 7、急、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指双肾病理改变造成不可复原的衰竭而必须接受定期透析治疗者。

 8、脑血管疾病:指因脑血管的突发性病变导致脑血管出血、栓塞致永久神经性机能障碍形成下列残障之一者:植物人状态,一肢以上机能完全丧失,两肢以上运动或感觉障碍而无法自理日常生活,丧失咀嚼机能。

 9、重度以上烧伤:指烧伤面积在 31%以上或 3 度烧伤面积在 11% 以上。

 10、病毒性脑炎。

 11、安装心脏起搏器:指心脏传导系统功能障碍,药物治疗无效,必须依赖心脏起搏器方能维持者。

 12、安装人工喉和人工关节。

 13、心脏手术:指心脏疾患造成的病理损害,非手术不能矫正者。

 14、开颅手术:脑血管畸形、非微创手术的脑出血、脑瘤开颅手术。

 15、肝脾胰手术:肝、脾、胰切除或部分切除。

 16、肺脏手术:肺叶切除、全肺切除、支气管袖状切除成形术。

 17、胃、十二指肠手术:胃大部分切除、十二指肠切除。

 18、泌尿系统手术:膀胱全切、膀胱扩大术、肾切除。

 19、小肠手术:小肠切除三分之一及以上者。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标准 1 1 、会员经医院确诊患以上重大疾病之一,并经住院治疗后,可申请领取 1 1 万元的医疗互助保险金;在 5 5 万元以上者,按照住院自费部分的 30% 补助;补助最高限额 5 5 万元。

 2 2 、会员住院,不属于以上重大疾病之一,但一次性住在 院治疗个人承担医药费在 1 1 万元以上者,按照自费部分的

 20% 补助;在 5 5 万元以上者,按照住院自费部分的 30% 补助;补助最高限额 5 5 万元。

 3 3 、会员在保险期内得大病死亡,家属可申请互助 保险金 金 0 1000 元,获得医疗互助保险金后,保险责任即告终止。

 4 4 、公司 互助保险金不足,无法按上述标准支付职工补助的,由公司工会按一定比例支付。

 5 5 、 特殊情况经领导小组研究后,酌情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基金会不负保险责任:

 1、会员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欺骗作弊行为; 2、医院诊疗失误; 3、因打架斗殴、酒后驾车造成住院治疗或死亡的; 4、自杀者。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工会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 2014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附件 2:

 广州分公司 职工大病医疗互助保险基金 申请表

 姓名

 民族

 年龄

 身份证 号码

 病种/病情

 联系 电话

 提 供 资 料 1、身份证复印件(

 )

 2、医院诊断证明书(

  )

 3、自费部分发票原件、复印件(

 )

 4、公司社保科提供的医疗报销差额证明(

 )

 医疗报销差额 金额(元)

 申请人所在部门/项目(工会)审核签章

 社保科审核 意 见

 公司工会 审核意见

 工会** 审核意见

 备注:本表一式两份,公司工会、工会财务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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