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广34号,广州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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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文件

  中铁一广[2013]34 号

 关于 发布《 中铁一局集团广州分公司

 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的通知

  公司各部门、所属各项目部: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加快货币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手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资金中心调剂款管理办法》和《关于下发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系统全面推广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望各项目认真执行。

  —2— 二○一三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财务工作

 货币资金

 办法

 通知 抄送:财务部,存档。

  —3—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办公室

  2013 年 6 月 2 日印发 广州分公司货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加快货币资金周转速度,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会计基础工作手册》、《货币资金管理办法》、《资金集中管理办法》、《资金中心调剂款管理办法》和《关于下发工程项目资金支付审批系统全面推广实施的通知》精神,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公司货币资金管理遵循“集中管理、统筹安排、有偿使用”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在货币资金的调度上,实行公司和区域两级管理。所有账户及存款信息必须在公司本部得到实时反映。

 第五条

 公司财务部(以下简称“财务部”)具体负责公司和区域资金的归集、调配、借贷、结算,以及日常业务的指导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

 区域、项目财务负责资金使用计划的编制、申请及

  —4— 资金的上缴。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各项目部。

 第二章

 银行账户的管理

 第八条

 各项目开设银行账户,必须填写申请开立账户审批表,经公司核准同意后方可在当地开立银行账户。

 第九条

 所有项目应在当地国家的四大银行(工、建、农、中)开立基本结算账户。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其他银行开立账户时,必须报经公司总会计师签署意见,然后按规定程序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开立。

 第十条

 新开项目在接到公司有关账户准许开立的通知后,应在 7 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开户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账户开立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开户全称、开户行、账号、银行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地址等相关资料报公司财务部备案; 第十二条

  任何项目不经公司批准,不得擅自开设银行账户,否则视同私设账外账,按严重违规处理。

 第十三条

  银行帐户到期后应及时进行延期或销户工作,各项手续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如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每超一日按银行存款金额的万分之五对财务人员进行罚款处理。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项目按月度对业主计价数乘以定包利润率后,加

  —5— 上对外协队伍扣留质保金,减去业主扣留质保金部分,计算应上缴公司款项,从月度的业主拨款中上交公司。

 第十五条

 项目对劳务队伍工程款的支付,应和业主拨款同步,禁止出现超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为了保证项目日常工作需要,在完成上交公司款项及对外结算的前提下,项目银行存款限额为:合同价 2 亿以上的在建项目,存款限额为 150 万元;合同价 1-2 亿元的在建项目,存款限额为 100 万元;合同价 1 亿元以下的在建项目,存款限额为 50 万元。超过存款限额以上的部分,由项目财务主动上缴公司或区域财务资金账户。

 第十七条 项目部各部门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部门借支限额 5000 元(特殊情况例外),借支要写明用途,经项目经理签认后,财务给予支付。费用报销实行一事一单报销制,时效不超过 30天,否则财务不予报销。每季度末备用金必须清零,如特殊原因不能清零,由当事人员写出书面说明,报部门主管领导及项目经理批准,写明清理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本部各部门,实行月度资金使用计划管理制度,对计划内使用资金的,由主管领导批准使用,超计划使用的,必须报总经理批准。

 第十九条

 未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保函,由公司商务中心、财务部设台帐管理,并由公司商务中心负责收回,中标项目

  —6— 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及预付款保函,由公司财务部协助项目管理中心收回。

 第四章

 奖罚 第二十条 项目在公司财务部(区域财务)存款,按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 150%,由公司支付项目利息。

 第二十一条

 项目银行存款余额超过限额,未上缴公司(区域)账户的,其超额部分,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收取资金占用费,其占用费的 10%部分由项目经理承担,由公司财务部收取。

 第二十二条

 区域项目之间不允许拆借资金,项目因施工需要超额使用资金的,按公司借款办法执行:先向公司提出借款申请,报公司主管生产的领导和总会计师审批,单笔超过 50 万元的借款需再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由公司财务部拨付。项目借款按借款期限归还的,不收取资金占用费。愈期未归还借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150%加收利息费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未按月度完成公司上缴款的,按欠缴部分,收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资金占用费;对前期拖欠的上交款,本期仍未完成的,按复利计算收取资金占用费。

 第二十四条 对外协队伍工程款的拨付,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而超拨工程款的,按超拨数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120%,收取项目的资金使用费,其中资金占用费的 20%由项目经理承担,由财务部收缴公司。支付外协队伍工程款时,收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合同

  —7— 单位名称、公章单位名称保持一致,否则财务有权不予支付。若合同签订人不能办理领款手续,应办理委托并经公证后,财务进行备案。外协队伍收取工程款时,应开具收款收据。

 第二十五条 项目未按合同规定收回当期业主应拨付工程款的,按业主欠款数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收取项目资金占用费,上缴公司。

 第二十六条

 对未中标的投标保证金,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延长 15 天未收回的,根据占用天数和同期银行贷款率收取经办人的资金占用费,由财务部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

 第二十七条

 已完工待结算项目(含变更索赔,履约保证金及保函等),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公司项管中心制定清算时间,明确责任人,签订清欠协议。

 第二十八条

 竣工结算项目质保金的收回奖惩,执行公司对项目的经营兑现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未按时清理备用金的(报销 30 天),按占用天数和日万分之五收取使用人的资金占用费,从其工资中扣回。

 第三十条

 每季度末,由公司财务部计算奖惩兑现,报总经理批准后,公司财务部组织实施。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上述超交款利息的支付以及资金占用费的收

  —8— 取每季度结算一次,每半年由财务部就本办法执行情况,在公司内网进行通报。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财务部拟定,报公司总会计师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起执行,以前发文与本办法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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