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时间:2021-10-23 11:52:36  来源:网友投稿

 附件 1:

 中铁一局集团电务工程有限公司 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1. 总则 1.1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的管理,更加有效地为施工生产服务,特制定本规定。

 1.2 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系指用于公司各单位生产经营(含对外接待)等公务的小轿车、越野车、商务车。

 1.3 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报废、变价出售等。

 1.3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各基层公司、经营中心、综合办。

 2.汽车配备标准及要求 汽车实行固定配置制,公司统一管理,项目上需要时原则上由参与项目的基层单位调拨,若不能满足需要,项目上提出申请逐级上报,由公司物资设备部在公司内部进行有偿调拨(内部租赁)、购置,项目完工后调回原单位。

 2.1

 公司本部 2.1.1 公司机关本部配备国产或中外合资生产排量 2.0L(含)以下、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25 万以内的小轿车; 2.1.2 配备国产或中外合资生产排量 4.0L(含)以下、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50 万以内的越野车。

 2.2 基层公司 2.2.1 基层公司所管项目在城市以外施工的,一律配置国产或中外合资生产排量 3.0L(含)以下,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40 万以内的的越野车,不允许配小轿车; 2.2.2 在城市施工的,一律配置国产或中外合资生产排量 2.0L(不含)以下,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20 万以内的小轿车或 2.5L(含)以下排量、购置价(不含车辆购置税)控制在 30 万以内的的越野车。

 2.3 配备数量 2.3.1 在建项目 5000 万元以下、且工期不超过半年的,原则上调配 1 台,不购置公务用车; 2.3.2 在建项目 5000-10000 万元、但工期不超过 1 年的,配备数量为 2 台; 2.3.3 超过 1 亿元、且工期超过 1 年的,配备数量为 2-3 台;

 2.3.4 收尾项目原则上不配公务用车,确需配备时,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最多配备 1 台。

 2.4 其它要求 2.4.1 已经配备且正在使用的公务用车,若超过本办法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标准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2.4.2 公务用车超编单位及亏损单位一律不准再购置小汽车。

 2.4.3 严禁租用本单位职工集资购买的小汽车。

 2.4.4 项目如因特殊气候和环境条件等客观因素,需要提高配备标准的,需详细说明情况,逐级上报,经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报集团公司审核,并由集团公司报股份公司审批。

 3. 管理机构及职责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公务用车的管理主体,负责公务用车的计划、申请、购置、使用、保养、维修、事故处理、报废的全过程管理。

 3.1

 公司物设部 3.1.1

 负责公司所有公务用车购置、调拨、租赁申请的审核; 3.1.2

 负责公司本部、基层公司及其所管项目部、经营开发中心的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处置审核和申报; 3.1.3

 配合监察部将公司超标购置申请上报集团公司管理部门审批; 3.1.4

 负责公司公务用车三保、大(项)修的审批; 3.1.5

 负责公司各单位之间公务用车的内部调拨; 3.1.6

 配合监察部对公司范围内在公务用车购置及管理过程中各种违规行为的处理。

 3.1.7

 按照权限负责对公务用车事故调查和处理。

 3.2

 公司综合办 3.2.1

 负责公司综合办公务用车的台账建立、日常使用、安全检验管理、保养维修、单机核算、司机配备及各种业务手续的办理。

 3.2.2 负责对临时调回公司本部的公务用车车况鉴定、保养维修及管理。

 3.2.4

 负责在公司本部使用的公务用车事故的处理等。

 3.3

 公司财务部 3.3.1

 负责公司公务用车折旧等费用的提取。

 3.3.2

 负责公务用车调拨及处置后的财务处理。

 3.3.3

 负责公务用车保险办理及保险理赔工作。

 3.4

 公司经营开发中心

 3.4.1

 负责向公司物设部申报经开中心、各地区经营部及办事处公务用车的购置申请。

 3.4.2

 负责经开中心、各地区经营部及办事处公务用车的组资、户口办理、安全使用、保养维修、单机核算、司机配备及日常各种手续的办理。

 3.4.3

 负责经开中心内部各单位之间公务用车的调拨及事故处理。

 3.5

 公司监察部 3.5.1 负责和物设部共同对各单位超标购置公务用车申请的审核,并上报集团公司监察部审批。

 3.5.2

 负责对各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过程的监督及违规行为的处理。

 3.6

 基层公司公务用车管理部门 3.6.1

 负责公务用车购置、租赁、安全使用、内部调拨、保养、维修、报废的管理。

 3.6.2

 按照权限,负责公务用车事故的处理或向公司物设部上报及配合处理。

 3.7

 负责所管项目部公务用车的日常管理、使用、维修保养、单机核算等工作。

 4 计划与购置 4.1 年度公务用车购置投资计划 公司所属各单位须在每年 10 月 10 日前将下年度公务用车年度购置计划报公司物资设备部,并附专项说明,由物资设备部汇总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纳入年度公务用车购置预算。

 4.2 公务用车购置实施计划 4.2.1 公务用车购置实施计划必须在年度投资预算范围内,特殊情况的,必须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4.2.2 所有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计划按照规定的表格填写《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见附件 1),按照管理流程上报,均需报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

 4.2.3 超标公务用车购置申请除由集团公司物设部审核外,还需由监察部审核,经集团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由集团公司监察部报中国中铁股份有限公司审批。

 4.3 公务用车购置 4.3.1 公司物设部为公务用车购置负责部门,其他任何部门、项目部、个人不得越权购置。

 4.3.2 严禁无计划购置和超计划购置。

 4.3.3 对于违反规定购置汽车,一经发现,除没收外,给予单位主要领导 2 万元罚款,对所在单位给予所购置车辆 2 倍罚款。

 4.3.4 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审批的“公务用车购置申请表”支付款项,否则不予支付。

 4.3.5 严禁使用集资款及职工福利费购买公务用车。

 4.3.6 严禁购置走私车、从非正规渠道购车,公车私挂和私车公挂,如已违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清理产权关系,如实向集团公司汇报、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5. 汽车管理权限 5.1 公务用车由公司物资设备部统一购置、调配、处置,各使用单位为保有单位,负责日常管理、安全使用、维护保养。

 5.2 公司所属单位,建立健全公务用车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台帐,在履历书(电子版)上认真填写原始记录、主要部件更换情况、维修记录及事故处理记录等,并按时上报报表。

 5.3 原则上不准以小汽车相互抵债,若对方确无偿还能力的,报公司总经理批准,物资设备部、财务部、审计部对其净值进行评估,根据具体情况另行处置。

 5.4 公司所属单位、项目部原则上不准租用外部公务用车,在公司内部不能调拨或特殊情况确需租赁时,必须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并上报集团公司物资设备部备案。

 5.5 不得租用超标准公务用车。

 5.6 公务用车保管单位每年 6 月 25 和 12 月 25 日,上报《公务用车台账》(见附件 3)到公司物设部。

 6 公务用车的安全使用、维护保养及修理 6.1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三定”制度即定人、定机、定岗保管制度,严禁无证(驾驶证)、酒后驾车; 6.2 各使用单位负责做好公务用车和驾驶员年度检审验工作,检验不合格的汽车不准上路,超期年检车辆,造成连带损失自负。

 6.3 公务用车在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执行道路交通安全法,严禁超载超速行驶,以免造成机件的早期损坏,整车技术性能下降,加大不必要的修理费用; 6.4 严禁各用车单位擅自对车辆进行改型,确需改型,按规定向辖区车管部门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6.5 车辆的日常维护是驾驶员必须完成的日常性工作,主要内容:坚持三检(即出车前、行车中、收车后),检查车辆的安全机构及各部机件连结的紧固情况;保持四清:即保持机油、空气、燃油滤清器和蓄电池的清洁;防止四漏:即防止漏电、漏水、漏气、漏油,保持车室整洁;

 6.6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车辆的技术状况和行驶公里,制定详细的车辆季度、年度保养维修计划,确保车辆完好和安全行车,并检查落实执行情况,每季度末上报《机动车辆安全运行情况统计表》(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

 ―― 一级保养(车辆行驶 5000km 以上);

 ―― 二级保养:车辆行驶 10000km 以上;

 ―― 三级保养:车辆行驶 50000km 以上; ―― 大修(项修)(10 万 km 以上)。

 6.7 公司公务用车实行三保、大(项)修审批制度,由公司物设部审核,主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6.8 三保、大修间隔里程依据国家规定,没有达到规定里程的维修申请,公司不予审批。

 6.9 每年 10 月 20 日前公务用车保管单位将公务用车三保、大修计划报物设部审核,经审核后批准的计划列入公司年度设备维修投资计划。

 6.10 每次对公务用车进行三保、大修时,需先进行费用预算,报物设部审核,物设部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

 6.11 每次三保、大(项)修后,将维修清单报物设部审核后,方能在财务列销。

 6.12 各级财务部门依据公司物设部审批意见办理报销手续。

 6.13 公司机关本部的公务用车由综合办公室和物设部负责安排送修;基层各单位(项目)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安排送修,修理完成后,各单位及时填报《设备修理(保养)完成情况表》(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 6.14 各单位(包括公司代管的项目部)汽车保养和修理的费用,列当期成本; 6.15 各单位要严格控制汽车费用支出,实行单机核算制,严禁“公车私用”或“公车家用”; 7 调拨 7.1 公司各基层公司之间的公务用车调拨实行有偿调拨,原则上执行净值调拨。

 7.2 公司车辆在保有公司之间的调拨由公司物设部负责并下达《机械调拨通知单》。

 7.3

 调入、调出单位需提前 10 天向公司物设部提出调入、调出申请,物设部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解决。

 7.4 设备同意调拨后,交接双方根据《机械调拨通知单》(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办理公务用车交接手续,并填写《固定资产调拨交接记录》(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财务部门根据此两份单据办理账务交接手续,所有手续在一个月内完成。

 7.5 交接一般在交方所在地点或物设部指定地点。

 7.6

 调出单位应在交接前对公务用车进行一次彻底整修,保持公务用车的完好,并将随机附件、技术资料(包括履历书电子版)、最后一次维修资料及所有手续一并移交。

 8.公务用车处置 8.1 公司成立由物设部、法律部、财务部、监察部组成的公务用车处置小组。

 8.2 处置标准按国家规定执行,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务用车,可向公司物设部提出处置申请:

 ――累计行驶 40 万公里以上的; ――使用年限达 8 年,或虽未达到使用年限,但因各种原因造成车辆严重损坏或技术状况低劣无法修复,达不到安全技术条件的; ―― 车型淘汰、已无配件来源; ―― 汽车经长期使用,耗油量超出国家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 50%的; ―― 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对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 经修理和调整或采用排气污染控制技术后,排放污染物仍超过国家规定的汽车排放标准的; 8.3 基层公司凡符合处置条件的公务用车,由各单位主管领导、设备、施工技术、财务人员组成公务用车处置鉴定小组,确认不能使用的填写《固定资产拆除报损报废申请书》(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按管理权限逐级上报审批; 8.4 已经批准报废的公务用车不得继续使用,应按国家规定,送到当地回收公司,不准变卖流入社会,并及时在所在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销户手续。

 8.5 公司公务用车让售时,应当持国家认定的专业部门评估报告到地方交管部门车辆交易市场,通过拍卖或协议转让等方式办理;及时办理转户手续,让售收入应及时上缴公司财务部, 9、公务用车保险 9.1 公司公务用车统一参加集团公司统保。

 9.2 各公务用车保管单位依据各车保险期限和车辆具体情况,选择保险险种。

 9.3 保有公务用车的基层公司、综合办、经营中心,在车辆保险期限到期前 20 日内上报《车辆保险投保申请单》、行驶证扫描件到公司物设部,由物设部统一汇总报公司财务部进行投保。

 10 交通事故管理 10.1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保护好现场,相当地交警部门、参保的保险公司报案,电话报公司物设部。

 10.2 事故发生后应提供以下资料,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

 ---- 交警部门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 伤者需住院治疗的应提供住院证明、诊断证明书、病例(复印件加盖章); ---- 出险车辆的修车发票、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的复印件、事故经过及事故有关的给类发票、《交通事故报告单》(见《机械管理办法》附表); 10.3 对事故的肇事者及管理单位,有公司物设部依据有关规定开处罚通知书,有公司财务部负责进行经济处罚。

 10.4 奖励 10.4.1 各单位要做好各类基础资料的统计工作,核定车辆实际行驶公里数及驾驶员个人全年安全行驶公里数,总结交通安全方面作出的成绩,于本年 12 月 20 日前上报公司物资设备部,不得瞒报、虚报、漏报和迟报。考核方法,实行不定期检查和抽查。发现虚报现象将严厉处罚,一次性处罚 10000 元。

 10.4.2 车辆驾驶员在本年度内,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安全行车未发生任何事故、无违章行为,参加年度优秀驾驶员评选,

 对表现突出的 10 名进行奖励,奖金 1000 元。

 10.4.3 奖金来源,除各类违章违纪罚款外,不足部分由公司列支。

 10.5 处罚 10.5.1 单位处罚 10.5.1.1 发生一般道路交通事故(指造成重伤 1 至 2 人,或者轻伤 3 人以上,或者经济损失不足 3 万元的事故)的单位,依据公安机关出具的《道路交通责任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负次要责任的罚款 2000 元;负同等责任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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