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监 理交底] 人防交底内容

时间:2021-10-22 12:20:00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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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 理 交 底 B 01

建设单位

设计单位

工程名称

承包单位

致 : (承包单位)

现将本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交底》发给你们, 请按交底要求

做好有关工作。

附:《监理交底》正文

□ 附件一. 监理工作基本程序

□ 附件二. 监理用表使用说明与填写要求

□ 附件三. 监理配套用表

项目监理部(章)

监理工程师(签字)

交 底 日 期

抄送单位: 建设单位

接受交底人

施工项目经理(签字)

签收日期

监 理 交 底 (正文)

 我单位受__ 委托,对_ 工程项目建设施工阶段实施监理,为了实现工程质量、工期、造价等控制目标,确保安全生产,特作如下交底。

一. 监理范围:

“ ”住宅小区 #楼及地下人防桩基、土建、给排水、消防、电气安装及其附属零星设施工程的监理;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

二. 监理工作的依据  

1.工程建设法律、法规

2.监理委托合同、施工合同、招投标文件

3.经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

4.现行工程建设规范、规程、标准

5.经审查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现场监理机构与人员职责分工

总监理工程师:

专业监理师 :

监理员 :

四. 监理单位的权利

根据建设单位与监理单位签订的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监理享有以下权利:

1. 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

2. 审查总包单位现场质量保证体系、管理机构人员资质。对不符合承包人投标时承诺或不能满足工程需要的,有权要求补充、更换。

3. 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但不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4. 征得建设单位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今。

5. 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

6. 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

7.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建设单位不支付工程款。

8. 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

9.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建设单位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

10. 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

11.合同约定的其它权利。

五.监理工作基本方法

5.1 书面审查

监理书面审查的主要内容:

1. 总、分包单位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人员及特殊工种人员上岗证等资质材料。

2.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质量计划、安全技术措施等技术保证资料。

3.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检测报告等质量控制资料,以及隐蔽工程、检验批、分部项工程验收记录等验收文件。

4.混凝土浇筑、拆模申请等过程控制资料。

5.施工起重机械、设施验收手续等安全检查资料。

6.工程变更。

7.施工进度计划。

8.工程计量、支付申请。

9.费用索赔、工程延期申请。

10.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计划和投入。

5.2 现场监督与检查

现场监督与检查主要是通过巡视、旁站等方式督促施工单位质量、安全保证体系的有效运行,督促施工单位认真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制止违规施工作业,使施工质量得到有效控制,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对施工中存在的问题根据不同情况提出整改处理意见。现场监督检查的内容:

1.开工前的检查。检查开工前准备工作,是否具备开工条件,能否保证工程连续施工,能否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2.检查施工过程中,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设备、施工方法、施工工艺、施工环境条件等是否处于良好的状态,是否按图施工,按操作规程施工,按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施工,有无违规施工,是否符合质量和安全要求。

3.对工程质量有重大影响的关键工序和关键部位,进行旁站监督,保证工序活动过程处于受控状态。

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材料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5. 工序交接、隐蔽工程检查。在施工单位自检合格的基础上进行交接检查,隐蔽工程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隐蔽。

6.检查监理指令性文件的落实情况和质量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

5.3 验收与签认

1. 进场材料、构配件、设备未经监理核验或经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不得用于工程。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施工单位应限期运出场外。

2. 工序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办理报验手续,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不合格的工序由承包单位进行整改,经整改或处理合格后重新办理报验手续。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5.4 组织与协调

1.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监理机构将以交谈或书面形式进行勾通和联系。

2. 定期召开工地例会,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情况, 对本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对下一步施工质量提出预控措施。

3.对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可组织召开专题会议。

4.会议将形成会议纪要,承包单位应认真贯彻和实施会议纪要的有关内容。

5.5 指令性文件

1. 当发现施工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或工程存在质量、安全隐患时,可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单》(表B2),要求承包单位整改。

2. 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总监有权下达《工程暂停令》 ( 表B1 ),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1) 擅自变更设计进行施工者。

(2) 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查认可的分包队伍进入现场施工者。

(3) 擅自使用未经报验或经验收不合格的材料、构件、 设备或擅自代用或变更材料者。

(4) 上道工序未经报验或验收不合格, 擅自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者。

(5) 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经监理工程师指出后, 承包单位仍未采取有效措施或措施不力、效果不好仍继续作业者。

(6) 施工中出现异常情况或发生质量、安全隐患,如不停工,则隐患继续发展,可能酿成事故。

承包单位对于安全生产的监理指令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有权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或工程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5.6 合同与经济措施

1. 承包单位应认真履行承包合同,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处理,由于违约造成对方的损失应承担经济责任。

2. 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于不合格的分部、项工程,不予工程计量。

3. 未办理工程计量报审手续或未经监理机构签认的《工程计量报审表》,总监不签发《工程款支付证书》。

六.开工准备工作的要求

工程开工前,施工项目部应做好以下几项工作,并将相关报审报验资料于 2011年2月28日前报监理部。

6.1. 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

承包单位应按工程承包合同要求,建立、健全项目管理体系,施工项目经理及项目机构主要管理人员应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一致,并于工程开工前办理安全管理体系报审手续(见附表)。

1. 企业资质等级应符合承包工程范围, 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合法、有效。

2. 项目经理: 必须具有国家授予的《建筑施工企业项目经理资格证书》或建造师资质,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3. 安全管理人员:应取得上岗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方可上岗; 按规定,本工程应配备不少于 2 名专职安全员,专业分包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安全员。

4. 质量、安全管理制度

(1) 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施工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以及施工操作人员等各级人员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制。

(2) 质量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材料、设备进场验收与复验制度, 技术交底制度、"三检"(即: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制度、见证取样制度、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工程质量验收制度,不合格品处理制度、成品保护制度等。

(3) 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包括:教育培训制度、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检查制度、文明施工管理制度、用电管理制度及消防管理制度等。

项目组织机构、管理人员以及质量、安全责任制等主要管理制度应挂牌上墙。

6.2.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

1. 项目承包单位应于工程开工前一周内报审施工组织设计。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安全术措施。

2. 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由编制人签字,经承包单位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技术负责人签字后报监理机构审查。

6.3. 安全防护措施费使用计划

文明施工措施费应符合投标时承诺,并满足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需要。

6.4. 应急救援预案

工程开工前,承包单位应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监理部审核、备案,填表报表A0(参见附件资料)。实行工程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编制。

6.5 测量定位与验线

交桩和测量定位的时间安排,承包单位应将测量定位、验线成果报监理部复核。

6.6.材料及特殊工种人员

1.开工所需材料、预制桩进场报验(采用灌注时,混凝土配合比)。

2.开工所需特殊工种人员,如现场电工、接桩电焊工等。

6.7.其他工作(如现场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七. 施工期间的配合要求

7.1 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

1. 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质量员到位到岗,并行使相应职责,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离开工地的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建设单位办理相关手续,并报监理部备案。

2.承包单位应强化自我管理,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严格按图施工,按标准施工,按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不违章指挥,不违规作业;加强自检,及时消除质量和安全隐患,防止发生质量、安全检查事故。

3.旁站监理、见证试验项目实施前,事先应通知监理部。旁站监理项目施工时必须有专职质检员现场检查指导;危险性较大项目施工时必须有专职安全员现场督促检查。

4. 按规定要求及时办理相关报审、报验手续,资料齐全有效,手续完备,并由当

事人签字,未经授权,不得由别人代签。

7.2.工程分包管理

1.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分包给专业分包单位施工的, 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合

同的约定,不得违法分包,不得转包。

2. 专业(分包)施工单位应在进场施工前,由承包单位办理专业(分包)单位资质报

审手续。

3.未经监理机构批准,专业(分包)队伍不得进场施工。

4. 施工承包单位应加强对分包单位的管理,由建设单位指定分包的,其现场质量、

安全管理均应纳入总包管理范围。

5.分包工程报发生的报审报验手续必须通过总包单位办理

7.3 质量控制

1. 材料、构配件、设备进场核验

(1) 材料、构配件(含甲供)进场,承包单位应按品种、批量办理报验手续。进场前应通知监理机构,报验时应注明使用部位,并提供清单、出厂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等有关资料。

(2) 材料品种、强度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质量指标应达到产品标准和规范规定,合同对品牌有约定的,应符合合同约定。

(3) 进场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应真实、有效,不弄虚作假。

 重要材料应有标志(牌)、批号、规格,并与质保书一致;有样品的应与提供的样品吻合。

(4) 验收批量应符合规定要求, 并按规范规定对进场的材料进行取样复试或试验。取样、送检时应有监理人员见证;试验项目、试验取样方法应符合规定,试验报告应注明牌号、批号,试验结果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5) 未经监理工程师核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一律不得用于工程,监理工程师可拒绝签认,承包单位应限期将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运出场外。

2. 隐蔽工程验收

(1) 隐蔽工程项目在隐蔽前, 承包单位应办理隐蔽工程报验手续,当质监部门有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在征得监理同意后报请有关部门参加验收。

(2) 未经报验或经验收不合格的隐蔽项目,承包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否则,监理工程师可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暴露检查。

2. 检验批(工序)验收

(1) 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规范规定和便于控制的原则,监理机构应督促承包单位编制检验批划分方案,报监理工程师认可。

(2) 每个分项工程检验批完成后,承包单位应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办理检验批报验手续,报验时应附验收记录、试验检测资料、记录。

(3) 检验批的验收由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检员、工长等有关人员参加。

(4) 检验不合格的承包单位应进行整改或处理,处理合格后重新办理报验手续。未经报验或检验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3.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

(1) 分部工程所含各分项工程完成后,承包单位经自检合格后应办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手续。

(2)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由总监组织,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技术、质量负责人等有关人员参加;地基与基础、主体工程验收应有勘察(地基与基础)、设计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参加。

(3) 由施工单位实施的功能性试验项目,需由施工单位专业人员实施,大型试验项目应事先编制试验方案,报监理工程师同意,试验过程、试验结果应有监理人员现场见证。

(4) 经验收合格,总监签署《报验单》与《验收记录》。地基与基础应有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记录,主体工程应有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验收记录。

(5) 主体工程未经报验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装修工程施工。

4.质量缺陷处理

混凝土工程拆模后,需会同监理进行检查,如发现质量缺陷,应作好记录。未经同意,不得自行处理。

7.4 安全管理

1. 专项施工方案的报审

(1) 下列危险性较大的分项工程应于该工程开工前一周内办理专项施工方案报审手续,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建筑工程:深基坑土方工程、模板支架、结构(含网架) 安装、 幕墙工程、大型设备安装以及建筑拆除等。

市政工程:深基槽、顶管、沉井等。

(2) 本工程下列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施工单位应根据专家论证意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后办理报审手续。

1、深基坑(开挖深度超过5米)

2、脚手架(落地式超过50米、悬挑超过20米以上)

3、模板工程(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 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 专项施工方案未经监理审批不得实施该项工程。施工过程中如因设计变更或施工条件发生变化,应及时进行调整;对于重大变更,必须重新办理报审手续,经同意后方可实施。

2. 特殊工种人员报审

(1) 特殊工种人员应在上岗前办理备案报审手续,报审时应附上岗证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项目部章(分包单位的人员应加盖分包单位章)。

(2) 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不得从事危险作业;人员如有变更,应重新办理报审手续。

3. 施工起重机械、架设设施核查

(1) 塔吊、施工电梯等施工起重机械以及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架设设施进场应提供: 生产许可证、产品出厂合格证、安装与使用说明文件等相关资料。

(2) 施工单位应编制安装、拆除方案,当地基及附墙设置不能满足使用说明书要求

时,应采取措施,进行安全验算。

(3) 安装、使用前应分别办理报审手续(参见附件资料)。未办理验收、核查手续,不得进行安装和投入使用。

(4) 塔吊、施工电梯等安装、加节、拆除前安装单位应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 安装、加节、拆除过程中,安装单位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护。

4. 危险性较大的项目施工前,施工单位应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按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并有安全员、专业技术人员跟踪监督检查,制止违章施工。

5. 施工单位现场安全人员应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施工项目部应定期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对存在的问题自行整改,并将自检情况、处理结果报监理机构备案。

7.5 进度控制

施工项目部应按合同工期的约定,认真编制总进度计划,每月编制月进度计划,于月底 25 日前报监理部审查。

7.6 工程计量与工程款支付

1. 经验收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 承包单位应每月统计合格工程量,向监理部填报“工程计量报审表”(包括合同工程计量、合同外工程计量),申报时应附计算书。

2. 工程计量应按合同文件所规定的方法、范围和内容,凡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签认。

3. 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不得进行工程计量;变更工程没有变更手续,不予计量。

4.合同外项目应及时办理现场签证手续,经建设单位代表、监理工程师共同签证后方可进入计量程序,签证单不得后补。

5. 承包单位应按合同约定的有关条款向监理部申请支付工程进度款,并填报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6.工程款支付申请经监理工程师审核,总监签署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建设单位,作为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申请付款的依据。

7.7 工程变更管理

1. 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 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对部分或全部工程在材料、工艺、功能、构造、尺寸、技术指标、工程数量以及施工工艺等方面做出的改变,无论由谁提出,均需办理工程变更手续。

2. 工程变更需经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经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会签;涉及设计图纸的变更,同设计单位提出设计变更文件,经监理机构签发《监理工程师通知》,施工单位方可实施变更。

3. 未办理工程变更手续,承包单位不得实施工程变更,施工单位擅自进行变更的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不予验收,不计算工程量。

八. 工地例会

1. 本工程于每周 日 召开工地例会。施工单位应认真做好准备, 安排好生产,准时参加。

2. 承包单位参加人员: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以及专业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根据工程进展情况)。

3. 工地例会的主要内容:

(1) 检查上次例会议定事项的执行情况,分析未完事项 的原因。

(2) 检查分析工程项目进度计划完成情况, 提出下一阶段的进度目标及其落实措施。

(3) 检查分析工程质量情况, 对本期工程质量进行评价, 针对存在的质量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4) 检查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对本期安全生产进行评价, 针对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改进措施。

(5) 检查工程量核定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6) 需要协调解决的其他有关事项。

九. 其他有关事项

1.施工项目部不得无故拒收监理指令性文件,如果对监理文件内容有异议,应通过正式渠道向监理机构提出,在监理工程师没有作出更改通知前,必须按原监理指令执行。

2. 监理部欢迎施工项目部对监理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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