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县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时间:2021-10-16 10:54:2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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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县河长制工作部门联动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部门间的联系沟通和协调配合,有效推动河 长制各项工作,按照 《** 县全面实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建 立部门联动制度”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县有关部门在河长制规划统筹、信息 共享、工作检查、联合执法等方面的工作联动。

 第三条 工作原则和要求 按照“信息互通、资源共享、协调有序、务实高效”的原则, 县河长制办公室成员单位、县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在明确职责分 工的基础上,加强沟通联系和协调配合,在处理跨部门重要事项 时,加强横向联动,按照部门职责权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共 同推进河长制工作。

 第四条 工作机制 县河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全县河长制各项工作,协助县 有关部门、单位之间加强协调联动;县有关部门、单位围绕河长 制中心工作,按照职责和任务分工,密切协作配合,合力推动任 务落实。最终建立权责一致、规范有序、运行高效的部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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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动推进机制,推动河长制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二章 规划统筹

  第五条 县河长制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制定综合规划、实施 方案等,充分发挥统筹指导作用,协调和引导各部门将工作任务 落到实处。

 第六条 县有关牵头部门、单位制定专项实施方案,加强联 系联动,密切协调配合,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达到 预期成效。

 第三章 信息共享

  第七条 及时互通有关河湖水文、气象、水资源、水利工程、 断面水质情况,涉河湖基础地理信息、自然资源资产产权情况; 工业污染源排放、农业面源污染、畜禽养殖污染、渔业养殖污染、 城镇生活污水、城市黑臭水体、船舶港口污染情况;其他与河长 制工作相关的资料等。

 第八条 河长制工作相关的涉密信息、有偿服务信息等,县 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工作框架下,在不违反国 家相关规定的基础上,优化部门、单位间的信息共享和交流,做 到涉密信息仅供河长制工作内部使用,有偿服务信息尽量无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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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化。

 第九条 加强水务、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

 运输、农业、林业、畜牧兽医、水产等多部门软硬件数据的统一 联网,打通信息瓶颈,做到数据互通、资源共享,实现对河湖水 域、湿地等的远程监视、监测和监控,提高河湖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四章 联合检查

  第十条 根据不同阶段的工作重点,由县河长制办公室统一 负责组织,各成员单位参加,分组开展河长制工作检查。检查原 则上每季度一次,可结合工作督察同步进行。

 第十一条 检查结束后,县河长制办公室应及时将检查结果 和发现的问题告知有关部门、单位;有关部门、单位要根据职责 分工督促有关镇街、村做好问题整改落实,并将相关情况反馈至 县河长制办公室。

 第五章 联合执法

  第十二条 日常执法联动 水务、环保、公安等部门在日常执法检查中发现涉及本部门 管辖权限以外的河湖违法案件和线索时,应及时告知或移送有管 辖权的部门依法查处, 并积极协助配合做好调查取证工作。

 水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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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环保等部门在执法中遇到阻碍执法、暴力抗法等行为时,公安部 门应及时依法处置。

 第十三条 专项联合执法 根据工作需要,在县河长制办公室的统一协调下,定期或不 定期地组织水务、环保、公安等相关部门执法人员,针对河湖违 法行为多发、频发的地区或领域进行联合执法,集中时间、集中 执法力量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或集中整治行动,严厉打击河湖违法 行为,维护河湖管理秩序。

 第十四条 跨地区联合执法 针对流窜作案、跨地区作案频发的河湖,在市河长制办公室 的统一协调下,汇同相关县(市、区)开展跨地区联合专项执法, 集中时间、力量严厉打击涉河湖违法行为,强化对河湖的管理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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