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时间:2021-10-14 08:55:20  来源:网友投稿

 关于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市县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系列重要决策部署,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指导意见》(X 号)精神,现就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思路

  认真贯彻 X、X 关于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做实做细重大安全风险点的排查和分级分类管控工作。坚持源头治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危行业比重下降、落后产能淘汰退出,减少重大风险点,降低区域性、系统性安全风险;坚持关口前移,超前辨识预判岗位、企业、区域安全风险,通过实施制度、技术、工程、管理等措施,有效防控各类安全风险;坚持过程管控,强化监管执法、社会共治,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治严执法集中行动,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事故隐患,防患于未然;坚持科学施救,及时、科学、有效应对较大及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着力构建规划设计、重点行业领域、工艺设备材料、特殊场所、人员

 素质“五位一体”的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制度体系,减少高风险项目数量和重大危险源,全面提升企业和区域的本质安全水平。

  二、明确规划设计安全要求

  (一)加强规划设计安全评估。把安全风险管控、职业病防治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区域开发规划,把安全风险管控纳入城乡总体规划,实行重大安全风险“一票否决”。组织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和防控风险论证,明确重大危险源清单。加强规划设计间的统筹和衔接,确保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同规划、同设计、同实施、同考核。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港区等功能区选址及产业链选择要充分考虑安全生产因素,严格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做好重点区域安全规划和风险评估,有效降低安全风险负荷。

  探索建立安全专项规划制度,把安全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并加强规划之间的统筹与衔接。加强城乡规划安全风险的前期分析,完善城乡规划、设计和建设的安全准入标准,研究建立招商引资安全风险评估制度,严把高风险项目建设安全审核关,科学论证高危企业的选址和布局,严禁在人口密集区周边新建高风险项目。在已建成的高风险项目周边开发建设,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业标准规范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有关项目要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三同时”。

  (二)科学规划城乡安全保障布局。制定防范生产安全事故

 和职业病危害的综合保障措施,严格依据相关标准规范科学设定安全防护距离、紧急避难场所和应急救援能力布局。要高度重视周边环境与安全生产的相互影响,科学制定和实施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加快实施人口密集区域的危险化学品和化工企业生产仓储场所安全搬迁工程。城乡规划和建设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加强隔离带管控,严禁在安全和卫生防护隔离地带内建设无关设施和居住建筑。要按照“谁批准谁负责、谁建设谁负责”原则,明确安全管控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三)严把工程管线设施规划设计安全关。地上、地下工程管线规划布局、设计与敷设要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已纳入城乡规划的管线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完善工程管线设施建设规范,健全管线安全监管措施和办法,从严控制人员密集区域管线输送压力等级。鼓励按照安全、有序原则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把加强安全管控贯穿于规划、建设、运营全过程。要建立地下综合管廊安全终身责任制和标牌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把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规划安全关。铁路沿线生产经营单位的规划与建设要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在高铁线路两侧建造和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等,要严控安全防护距离。

  三、严格重点行业领域安全准入

  (五)合理确定企业准入门槛。根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产业政策和本地区行业领域实际,明确高危行业领域企业安全准入条件,审批部门对不符合产业政策、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一律不予核准。从严控制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等高危企业规模和总量,综合考虑安全保障水平、环境容量、能源资源消耗和排放标准、投入产出等因素, 根据实际制定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矿山等“禁限控”目录并严格执行。依据《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X 年本)的通知》(X 号)要求,必须核准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一律由市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办理;其他备案管理项目,按照属地原则备案;原则上不再核准(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低于 1 亿元的新建、扩建危险化学品项目(不含土地费用);除国家、省发展战略需要和市政府确定的项目外,原则上不再核准或审批剧毒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经营企业;从严控制涉及剧毒、易制毒和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数量。“十三五”期间,除由国家、省、市政府确定的重点矿产资源及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外,不再新批固体非煤矿山项目,除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勘查项目外,不再新设固体矿产资源探矿权。对达不到省安全生产技术与管理规范的矿山一律不得生产。

  (六)完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从严审查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生产、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加强对建设单位安全设施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

 督核查。严格督促落实新改扩建道路项目,粉尘、化工毒物危害严重项目,水运建设项目,水利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与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

  (七)严格审批重点行业领域建设项目。严格规范矿山建设项目安全核准(审核)、项目核准和资源配置的程序。推动建立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和重大危险源)建设项目前期工作阶段部门的联合审批制度,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项目不予核准。

  四、强化生产工艺、技术、设备和材料安全准入

  (八)加快淘汰退出落后产能。对《产业结构调整目录(X年本)(修正)》淘汰类工业技术与装备的产能,严格按照规定时限或计划进行淘汰。对限制类、淘汰类的矿山、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等建设项目不得核准。对产能过剩行业坚持新增产能与淘汰产能“等量置换”或“减量置换”的原则,加强投资项目审核管理。紧密结合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国家化解过剩产能工作要求,在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冶金有色、交通运输等行业领域和劳动密集型企业,研究细化安全生产方面的配套措施,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准入条件和门槛要求,结合推进“五个一批”,依法关停退出达不到安全标准要求的产能和违法违规企业,及时注销到期不申请延期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关闭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加大政策支持力度,通过兼并重组等途径,引导安全保障能力低、长期

 亏损、扭转无望的企业主动退出,重点关闭小冶炼、小化工、小建材等能耗高、污染严重、安全隐患突出的小企业。

  (九)推动工艺技术装备材料安全标准提升。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企业等率先制定新产品、新工艺、新业态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地方、行业、企业标准。支持企业制定更加严格规范的安全生产标准和职业健康标准。推动高危企业产业升级,鼓励发展产品档次高、工艺技术装备具有国际或国内领先水平的项目。加快与国际安全生产及职业健康标准的对标接轨步伐。

  (十)加强关键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安全保障。落实重要安全生产设备、设施、仪器仪表检测检验制度,强化职业病危害防护设备设施改造。提倡新建、改扩建、整合技改矿井采掘机械化。落实地下矿山老空区积水超前探测、露天矿山高陡边坡安全监测制度。推广尾矿干堆、尾矿井下充填技术和尾矿综合利用,努力建设绿色矿山、无尾矿山。加快推进“两重点一重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自动化控制系统改造升级,新建化工企业必须装备自动化控制系统。推动冶金企业安装煤气管道泄漏监测报警系统。在涉及铝镁等金属制品打磨抛光作业企业中推广使用湿式除尘工艺。

  (十一)提升交通运输和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标准。提高大型客车、旅游客车和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制造安全技术标准及安全配置标准,强力推动企业采取防碰撞、防油料泄漏新技术,强化动

 态监控系统应用管理。推进长途客车、旅游包车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安装工作,所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全部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提高客船建造、逃生等相关安全技术标准,严禁在客船改造中降低标准。严格渔船初次检验、营运检验和船用产品检验制度,推进渔船标准化改造工作,推动海洋渔船(含远洋渔船)配备防碰撞自动识别系统、北斗设备终端等安全通导设备。

  (十二)强制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加快更新淘汰落后生产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通过法律、行政、市场等多种手段,推动、引导高风险企业开展安全技术改造和工艺设备更新,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和装备。加强对明令禁止或淘汰的工艺技术装备和产品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安全性能低下、职业病危害严重、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技术装备和材料。建立职业病危害防治落后技术、工艺、材料和设备淘汰、限制名录管理制度,推动职业病危害严重企业转型升级和淘汰退出。

  五、建立特殊场所安全管控制度

  (十三)科学合理控制高风险和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人员数量。严格控制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有限空间、涉爆粉尘、涉氨制冷等高风险作业场所操作人员数量。严格执行危险工序隔离操作规定。推进机器人和智能成套装备在工业炸药、

 工业雷管、剧毒化学品生产过程中的应用。加强劳动密集型作业场所风险管控,依据风险等级和作业性质等,推动采取有针对性的空间物理隔离等措施,严格控制单位空间作业人员数量。

  (十四)严格管控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密度。加强大型交通枢纽设施状态和运营状况监测,合理控制客流承载量。严格审批、管控大型群众性活动,建立大型经营性活动备案制度和人员密集型作业场所安全预警制度,加强实时监测,严格控制人流密度。建立健全人员密集场所人流应急预案和管控疏导方案,严防人员拥挤、踩踏事故发生。

  六、完善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制度

  (十五)提高高危行业领域从业人员安全素质准入条件。从文化程度、专业素质、年龄、身体状况等方面,严格执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炼、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准入要求。特种作业人员必须依法持证上岗,并开展安全资质专项整治。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责任人员职业和行业禁入制度,对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生产经营者依法实施相应的职业禁入,对事故负有重大责任的社会服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实施相应的行业禁入,督促企业严格审查外协单位从业人员安全资质。

  (十六)提升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职业安全技能。督促企业建立健全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粉尘涉爆、涉氨制冷、金属冶炼、道路运输、水上运输、轨道交通、建筑施

 工、消防、民用爆炸物品、渔业生产等重点行业领域关键岗位人员入职安全培训、警示教育、继续教育和考核制度,提升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技能和避险、逃生自救能力。完善客货运车辆驾驶员职业要求,改革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职业培训考试机制,进一步加大客货运驾驶员业务知识、操作技能和处置突发事件等方面的培训。

  七、加强组织领导,推动工作落实

  (十七)加强统筹协调。各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将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组织领导,强化工作力量,细化工作措施,明确责任分工,保障工作经费,确保各项工作要求落到实处。各区市政府安委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及时掌握工作落实进度,协调解决跨部门、跨行业的重大问题。

  (十八)加强改革创新。要坚持目标导向和问题导向,结合贯彻实施《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着力弥补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的短板和监管盲区。

  (十九)加强法规制度建设。要加快涉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方面法规规章的制修订工作,及时清理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准入规定,把实践中有益做法和有效措施上升为规章制度,进一步健全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法规制度体系。

 (二十)加强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依法查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指导推动各项工作措施落实。要把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目标考核内容,加强考核奖惩,确保工作取得成效。

  (二十一)加强舆论引导。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方式,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源头管控和安全准入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任务、重要举措和具体要求,大力宣传基层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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