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

时间:2021-10-14 08:59:31  来源:网友投稿

  —1—

 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麻源垦殖场,县直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进一步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的通知》(吉府办字〔2017〕136 号),妥善解决我县被征地农民的基本养老保险问题,《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人民政府成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万府办字〔2017〕158 号

  —2—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领导小组名单详见附件 1)。各乡镇(场)务必在 2017 年 9 月底前完成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认定工作;在2017 年 11 月底前完成个人参保申报和缴费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

 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责任主体是各乡镇(场)人民政府,政府主要领导签订责任书,作为政府主要领导政绩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年度目标考核管理。

 各相关部门要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加强沟通协作,各负其责。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为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主管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政策制定、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县财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和工作经费的预算安排以及资金使用审核监督管理。县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征收、征地补偿,配合财政局筹集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并会同公安、农业、卫计委等部门做好被征地农民身份认定工作。县审计局负责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实施监督。县民政局负责被征地农民最低生活保障和社会救济工作。公安、教育、卫计委等部门分别负责被征地农民户籍管理、义务教育、计划生育等工作。

 三、加强督促检查。

 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工作调度和督促检查,切实做好本县行政区域内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定期组

  —3— 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国土资源、审计等部门,对全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开展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的,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报请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进行全县通报。国家工作人员在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要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

 1.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2.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8 日

  —4— 附件 1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刘军芳

  县政府县长 副组长:刘远生

  县委常委、县政府常务副县长 成

 员:刘

 军

  县人社局局长

  匡奕斌

  县财政局局长

  郭永光

  县国土资源局局长

  张建明

  县审计局局长

  周自飞

  县农业局局长

  朱远崟

  县民政局局长

  郭文辉

  县公安局副政委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人社局,由刘军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肖锡华同志兼任办公室副主任。

  —5— 附件 2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操作细则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府给予缴费补贴。

 二、坚持谁用地、谁负责,实行政府缴费补贴和个人履行缴费义务相结合,多渠道筹集保障资金。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征地项目,凡未落实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和征地补偿款未拨付到位的,未按规定为被征地农民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手续的,征地审批机关不予批准征地。

 三、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属地管理,由所属乡镇(场)政府和相关部门按程序严格审核,准确界定被征地农民范围和对象,积极组织其按照国家规定参保缴费,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四 、被征地农民是指在本县行政区域范围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征地,被征地时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且被征地后完全失去土地或以户为单位人均耕地低于 0.3 亩(含)、年满 16 周岁(含)以上,具有本地常住户籍的在册农民。

 (一)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征地之日为基准点。其中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被征地农民年龄的确定,以 2016 年 12 月 31 日为基准点。

 (二)被征地农民人均耕地面积的认定,由县国土部门牵

  —6— 头,会同同级农业、公安等相关部门及土地所在乡镇(场)开展认定工作。

 (三)下列人员不属于保障对象:

 1.机关事业单位的在编人员及离退休人员; 2.被征地后从村集体重新调剂分配土地且人均耕地超过0.3 亩的; 3.被征地时已将户籍迁出被征地村或已死亡的; 4.其他不符合参加并享受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补助政策的人员。

 五、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的认定程序:

 (一)被征地农民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委会(居委会,下同)领取并填写《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下简称《认定表》)后,交村委会初审。

 (二)村委会初审后张榜公示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由村委会加盖公章报所在乡镇复审。

 (三)乡镇组织国土所、财政所、派出所、农经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等相关单位,对村委会上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复审,对保障对象资格有异议的,乡镇及时调查核实,并在有异议人员所在地公示调查结果 7 天。公示无异议后,签署意见报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四)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成员单位进行联审,联审后返回所在村及村小组张榜公示 7

  —7— 天,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发给《认定表》。

 六、被征地农民申请认定由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统一按相关规定代为办理,被征地单位或所在村组及个人需提供以下资料:

 (一)《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 (二)申请认定人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和被征地其他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国土资源局与被征地单位签订的征地协议书原件及复印件; (五)《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以下简称《汇总表》)。

 七、 被征地农民实行以户为单位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一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一)被征地农民凭《认定表》到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县社保局”)或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管理局(以下简称“县居保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被征地农民参保缴费后均享受政府缴费补贴,补贴年限最多不超过 15 年。同一被征地农民无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还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其缴费补贴数额不变,个人按规定应履行的缴费义务不变。被征地农民不参加基本养

  —8— 老保险的,不享受缴费补贴。

 八、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参保时江西省(以下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其中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已征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标准为:全省 2016 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12%×缴费补贴的月数。缴费补贴从被征地农民应参保时开始计算。被征地农民参保在一个缴费年度内可直接到县社保局或县居保局办理缴费手续。缴费年度为每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

 被征地农民应在认定被征地农民参保资格后一年内选择参保并办理缴费手续,其中 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在2017 年 11 月 30 日前完成参保缴费。因个人原因每推迟一年(满12 个月计算 1 年,多余月数不再计算)参保,扣减一年政府缴费补贴,直至扣满 15 年缴费补贴为止。

 九、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以参保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确定,缴费比例为 20%(其中:政府缴费补贴比例为 12%,个人缴费比例为 8%,下同)。

 (一)被征地农民按规定缴满 15 年基本养老保险费且男年满 60 周岁、女年满 55 周岁的,可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次月起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二)参保缴费方式:县社保局于每年 1 月底前将被征地

  —9— 农民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60%部分,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财政局审核后,在每年 2 月底前拨付到县社保局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被征地农民缴纳当年应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40%部分后,县社保局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费预存账户的缴费补贴部分转入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登记个人账户,完成缴费手续。

 (三)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被征地农民,由县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实施前(最长年限不超过 15 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四)已按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享受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的被征地农民,待遇不再改办。由县社保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规定,据实计算其从首次参保缴费起至累计缴费满 15 年止,已缴交基本养老保险费总额的 60%缴费补贴金额,并逐人登记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参保人员银行账户。

 十、被征地农民选择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县居保局为其办理参保登记,建立个人账户,并按月逐人造册汇总报县财政局,县财政局经审核后将缴费补贴转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县居保局据此将缴费补贴记入其个人

  —10— 账户。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将缴费补贴直接划入个人账户,其中已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在缴费补贴划入个人账户后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政府给予被征地农民的缴费补贴不另行折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的,按规定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符合基本养老金领取条件时,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如参保被征地农民死亡,其个人账户中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一、被征地农民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后,按规定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并停止发放原被征地农民生活补助、遗属生活费等。

 十二、被征地农民参保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其参保关系转移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处理。

 十三、被征地农民特殊参保情况:

 (一)现役军人在服现役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但退出现役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可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服役月数缴费补贴,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二)在校学生不享受缴费补贴,但毕业后自主就业,如个人选择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可享受缴费

  —11— 补贴,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从在当地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之日算起。

 (三)被征地农民在用人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期间不享受缴费补贴,其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以个人身份参保缴费,仍可按规定享受缴费补贴,用人单位缴费月数与被征地农民缴费补贴月数之和最多不得超过 180 个月。

 (四)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人员在**期间不享受政府补贴,但刑满释放后自主就业的,本人仍按规定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享受缴费补贴,但扣减相应**月数缴费补贴。

 十四、已享受了就业资金社保补贴及其他社保补贴的,由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服务所报当地相关部门核实后据实冲减。

 十五、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对符合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十六、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资金来源为:

 (一)按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07〕20 号)规定,按不低于当年市、县(区)土地出让收入 12%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二)被征地农民个人缴纳资金;

  —12— (三)集体补助资金; (四)其他财政补助资金。

 十七、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资金,从土地出让收入计提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和其他财政补助资金中解决。

 (一)2016 年 12 月 31 日前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不足部分自 2017 年起由县财政分四年到位,上一年度的缴费补贴资金于次年 2 月底前拨付到位。

 (二)2017 年 1 月 1 日后的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时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由县财政局负责筹集解决,并于当年全部拨付到位,不得拖欠。

 十八、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制度。

 (一)各地在组织用地报批时,应按每亩 10000 元标准(可依据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由申请用地单位预先存入吉安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开设的代管资金账户;批次建设用地和以出让方式供地的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县政府负责预存。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根据国土资源局的告知函,对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据实结算,多退少补,并将核定后的缴费补贴资金及时划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地未获批准的,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局

  —13— 根据国土资源部门的告知函,将上述资金(含利息)全额返还给申请用地的单位。

 (二)各地在呈报征地报批材料前,要按照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 号)要求,在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资金预存到位后,及时将缴费补贴实施方案、预存资金入户凭证等材料按规定程序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其中,需报省政府批准征地的,由吉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审核意见;需报国务院批准征地的,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提出审核意见。凡未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预存资金不落实、未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有关程序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不得签署同意意见。

 十九、县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要根据工作的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用于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

  —14—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以户为单位)

 户

 主 姓

 名

 被征地 所在地 乡镇(场)

 村(居)委会

 村(居)民小组 被

  征

  地

  情

  况 原有承包耕地(亩)

 共被征耕地(亩)

 现有承包耕地(亩)

 家庭人 口总数

 现户人均耕地(亩)

 批准征 地部门

 批准征

  地时间

 符合纳入参保人数

 联系电话

 被征地农民家庭成员 姓 名 性别 出生 年月 公民身份证号 户改前户籍性质 备注

  选择参保类别 选择按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选择按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

 本家庭成员自愿申请参加养老保险,履行缴纳养老保险费义务,并对以上申报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参保类别此次选定后不再更改。

 户主签名(指模):

 年

 月

 日 村(居)民小组长(签字):

  村(居)委会主任(签字):

 村(居)委会(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15— (分局)意见 乡镇(场)国土中心所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场)农经站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场)派出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场)财政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场)人社所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乡镇(场)政府意见

 审核人(签字):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保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

  (盖章)

  年

  月

  日

 注:1.本表一式六份,本人、村(居)委会、社保局(城乡居保局)、人社局、国土局、财政局各一份。

 2.乡镇(场)国土中心所(分局)审核被征地农民(户)耕地情况(含征地面积、征地批复、原有耕地面积、现有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等);乡镇(场)农经站审核被征地农民土地经营承包权证及其承包人员名单;乡镇(场)派出所审核被征地农民是否是挂户、在校学生、参军和出生年月等;乡镇(场)财政所审核被征地农民征地款发放情况;乡镇(场)人社所审核被征地农民户参保人数。

 3.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领导小组每月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商量无异议后盖章。

  —16—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养老保险通知书

 (户主),身份证号:

  ,系

  乡镇(场)

  村(居)委会

  小组村民,你户符合参加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资格认证条件。按规定你户应于

 年

 月

 日前以户为单位填报《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参保资格认定表》至村(居)委会审核,申请办理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逾期未填报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你户全体成员承担。

  被送达人签字(指模):

 送达地址:

  签收时间: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送达人(一)签字:

  送达时间:

 送达人(二)签字:

  送达时间:

 送达人(三)签字:

  送达时间: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人社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17—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缴纳养老保险费通知书

  ,身份证号:

 ,系

 乡镇(场)

  村(居)委会

  小组村民,你户符合参加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 条 件 。

 按 规 定 你 户 应 于

  年

 月

 日 前 以 户 为 单 位 至

  缴纳养老保险费,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逾期未缴纳的,视为自动放弃参加养老保险,由此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你户全体成员承担。

  被送达人签字(指模):

 送达地址:

  签收时间: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2)留置送达 送达人(一)签字:

  送达时间:

 送达人(二)签字:

  送达时间:

 送达人(三)签字:

  送达时间:

  村(居)委会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本表一式三份,村(居)委会、人社局、被征地农民家庭各一份。

  —18— 自愿放弃参加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声明书

 本人

  ,身份证号:

 ,系

  乡镇(场)

 村(居)委会

 小组村民,本家庭符合参加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条件。现由于本人原因,本人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为明确责任,本人声明 :

  1、本人已知悉办理养老保险的规定,完全了解不办理养老保险的后果;

  2、 本人自愿放弃办理养老保险,且本人自愿不缴纳养老保险费;

 3、因未缴纳养老保险费造成不能办理养老保险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与责任由本人承担。

 本人对本声明的风险特征已有了充分的理解,本声明是本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被隐瞒、被欺诈或被胁迫的情况,本人及家庭成员不得以“显失公平”或“重大误解”或“被隐瞒、被欺诈、被胁迫”为由要求撤销或宣布该声明无效。

 特此声明

  声明人:

 年

 月

 日

  —19— 万安县被征地农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资格认定登记汇总表

 单位:

  乡镇(场)

 村(居)委会

 村民小组 姓名 性别 年龄 出生年月日 身份证号码 征地前原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征地后现有户人均承包耕地 批准征地部门 批准征地时间 是否符合纳入参保 联系电话

  —20—

 抄送: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协办。

  万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 年 6 月 28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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