艾滋病病毒(HIV)感染预防和控制措施

时间:2021-10-14 08:53:38  来源:网友投稿

 艾滋病病毒( HIV )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1.对以下人员必须进行 HIV 抗体检测:

 (1)献血者。

 (2)受血者,包括一切需要输血和预计可能接受输血治疗的患者。

 (3)需要进行各种血液疗法的患者,如血液透析、血浆置换、光量子疗法等。

 (4)拟进行血管腔内、组织器官介入性诊断治疗及手术治疗的患者。

 (5)各种组织、器官的供者,进行组织、器官移植的受者。

 (6)前来就诊的可疑患者。

 (7)人伍、人学、回国归队人员。

 2.患有艾滋病或 HIV 感染的医护人员,禁止其从事创伤性的诊断和治疗工作。

 3.对可疑或确诊的艾滋病患者和 HIV 感染者,应采取保护性隔离措施:

 (1)患者最好置于单人病室,尤其卫生状况不佳或有中度咳嗽者,病室门上应放置隔离卡。

 (2)病历应贴有警示标志。

 (3)采取"血液/体液隔离"、合并肺囊虫肺炎应加上"呼吸道/飞沫隔离"、腹泻患者应加采取"消化道/接触隔离"。患者死亡时,尸

 袋上应有"血液/体液隔离"警示卡,以提醒运送人员注意。

 (4)艾滋病患者和 HIV 感染者使用的医疗器具、生活用品、食具、被服等要专用(包括刮胡刀、理发用具),严格消毒处理。提倡使用一次性医疗、卫生、生活用品。

 (5)艾滋病患者的标本容器外层应有特殊标志的防水包装。放标本的容器应严密无破损、防渗漏。容器用后要用 2 0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浸泡处理。

 (6)非医务人员和探视者与艾滋病患者或 HIV 感染者一般性接触时,不需要穿隔离衣。但接触血液、体液及患者患有传染性并发症时,要穿隔离衣,使用相应的防护用品。免疫力低下者与幼儿,不宜探视艾滋病患者。有各种感染或带菌者,也不宜去探视艾滋病患者,以免引起患者的其他感染。

 4.经确认为 HIV 感染者或艾滋病患者,接诊医生应填写传染病报告卡,并于 12 小时内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得隐瞒和延迟,并立即采取隔离措施,如无专科病治疗的,应将患者及时送传染病专科医院。

 5.患者用过的所有物品,尤其是被血液污染的物品都视为具有传染性。应采用防渗黄色塑料袋包装,并做好标记。需重复使用的器具,应送消毒供应中心消毒清洗后,以压力蒸汽或环氧乙烷灭菌消毒;固体废弃物应装双层黄色垃圾袋中由环保部门统一收集焚化处理。

 6.患者住的病房,除常规消毒外,沾染血液、体液等的墙壁、地板、桌椅应用 20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擦洗。分泌物、排泄物及污

 染的液体用等量漂白粉搅拌、浸泡 1 小时再排放。患者出院后进行终末消毒。

 7.运送艾滋病患者的轮椅、推床应铺床单。用后,床单等被服以防渗黄色塑料袋封扎,标记后,消毒、清洗。床椅应用 2000 毫克/升的含氯消毒剂擦洗。

 8.医疗操作中的防护 (1)接触患者血液、黏膜、开放性伤口、体液、分泌物和污染的器械和物品时,必须戴手套。在进行可形成气溶胶或可能有血液、体液喷溅等的操作时,应戴口罩、护目镜(或防护面罩)、穿隔离衣,必要时穿鞋套。

 (2)操作尖锐器械或手部有伤口时,要特别小心,可戴双层手套保护;注射或穿刺时,先检查针头是否安牢在注射器上,术者的手绝不可置于针头前进方向;完毕后取出 针头时,应用乙醇棉球压住针眼,尽量减少血液或体液渗出,避免沾到患者的血液或体液。

 (3)用毕的注射器,不可用手接触针头,应针尖向下直接放入耐刺的利器盒内。按传染性废弃物销毁。

 (4)实行急救复苏时,尽量避免口对口人工呼吸。

 9.实验室的防护 (1)工作时应穿隔离衣、戴手套,可能污染面部时,应戴防护面罩。

 (2)吸取标本液,应用器械吸取,禁止用嘴吸吸管。搅拌、离

 心、超声等处理操作应在 I 级或Ⅱ级生物安全操作箱中进行。

 (3)物体表面溅有标本液时,应立即用消毒液消毒。

 (4)所有不保留的标本和用过的器皿一律先经压力蒸汽灭菌后再处理。

 (5)工作中防刺伤。工作完毕,经消毒、冲洗后脱手套,再进行手消毒。

 10.病理检查及尸体处理中的防护 (1)对艾滋病患者尽量少做病理检查和尸体检验。必须做时,应严格防护和消毒。

 (2)使用过的器械用具和台面用 2000 毫克/升含氯消毒剂浸泡30 分钟后清洗处理,器械应灭菌。用过的防护服装和设备按污染物品严格消毒处理。

 (3)取出的组织与器官标本,应立即浸于 40%甲醛中。冰冻切片机等用含氯消毒剂刷净后再用环氧乙烷灭菌。非冰冻染色切片,制备后即用盖玻片封贴,灭菌后处理。

 (4)患者的遗体(不论是否解剖过)一律装入防水尸袋内保存至火化,尸袋上标明"艾滋病患者"。搬动时,防止血液和体液污染扩散。

 (5)解剖室应进行终末消毒。

 11.医务人员还应注意下列保护措施 (1)怀孕的医务人员不应直接接触艾滋病患者和 HIV 感染者。

 (2)如发生锐器刺(割)伤等意外,应立即清创,对创面进行

 严格消毒处理,并进行血源性传播疾病的检查和随访,同时应报告医院感染控制科,尽早进行临床与血清学检查。第一次检查为阴性者,在第 6 周进行复查;仍为阴性,则于 3 个月、6 个月、12 个月时进行复查;出现阳性则中止检查。当事人在 6 个月内出现不适时应随时报告、就诊。当事人在跟踪观察期内,应作为可疑 HIV 感染者,不得献血,勿与他人发生性接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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