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仲裁案例 [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分析]

时间:2021-10-12 11:21:11  来源:网友投稿

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拖欠工资涉嫌犯罪案件案例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8年10月25日,张某某、肖某某11等人到我大队投诉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拖欠其工资共计161683元,大队立案进行了调查。

二、办理情况

2018年10月31日,我队经办监察人员与投诉人张某某前往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调查,发现该公司处于停业无人办公状态,遂采取张贴方式向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送达了调查询问通知书,并以编辑短消息形式告知了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法人夏某伟。同时通知了该单位所在辖区的网格监察协管员跟进掌握该公司情况,如发现恢复经营,立即与我队经办监察人员联系。截止调查期,该单位仍处于停业无人值守状态。

我局劳动监察大队根据调查劳动者所工作的询问笔录,以及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开具的欠条,最终认定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拖欠6名劳动者1、肖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总计39600元;
2、张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总计46768元;
3、郭某2018年8月、9月的工资总计3916元;
4、张某某2018年9月、10月的工资总计17531元;
5、魏某某2018年6月、7月、8月的工资总计13500元;
6、张某某2018年7月、8月、9月的工资总计13400元;
6人工资共计12968元未结清属实。故我局劳动监察大队以张贴形式向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办公地址送达了限期改正指令书,限期支付6名劳动者工资。逾期,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仍未支付。鉴于,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所欠劳动者工资数额较大,并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且经我局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数额认定标准的通知》(鄂高法发【2013】2号)等规定,已涉嫌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三、主要困难

1、本案件中书写欠条当事人逃逸、无法质证。 

2、该公司处于关门停业状态,且与公司法人多次电话联系未接听,短信编辑未回复,收集违法行为有关证据及涉嫌犯罪的材料困难。

四、案件进展后续情况

青山区劳动监察大队于2019年4月11号将该案件移送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4月15日,我局将武汉市某洗涤有限公司法人夏某某列入拖欠劳动者工资“黑名单”。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于2019年4月16号立案侦查。5月9日,犯罪嫌疑人夏某某依法刑拘。

五、案件评析

本案中,洗涤公司关门停业、无人值守,法人夏某某逃逸,电话短信均不回复,无法与之质证。劳动监察员一方面通过对洗涤工人宣传两法衔接的法律法规稳定工人不安的情绪,另一方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加强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相处衔接工作的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 100号)”文件第一项第(一)款“由于行为人逃匿导致工资账册等证据材料无法调取或用人单位在规定的试卷内未提供工资支付等相关证据材料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对劳动者进行调查询问并制作笔录,同时应积极收集可证明劳动用工、欠薪数额等事实的相关证据,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工资数额及其它有关证据认定事实”的规定,劳动监察大队对投诉人进行了询问笔录,根据投诉人笔录所述欠薪数额及欠条认定了欠薪金额。掌握了办案主动权,进而为下一步移交工作做好了准备。通过这起案件极大提高了经办监察人员对执法办案中遇到的疑难问题以及涉嫌犯罪案件的审查、移送、处置水平和能力。

武汉市青山区人力资源局

2019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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