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见习报告(2023年)

时间:2023-10-17 14:35:07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法院见习报告(2023年),供大家参考。

法院见习报告(2023年)

法院的见习报告

一、实践目的及意义:

今年暑假是我第一次参加社会实践,能够走出校园,将自己的所学知识与社会实践结合起来,将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将会起到巩固所学知识,提升和锻炼实践能力的作用,同时这也是一次了解社会,接触社会,熟悉专业实务知识,树立为人民服务,为社会服务思想的一次机会。因此我对本次社会实践抱有很大的期望和热情。

 

二、实践内容概况:

  本次实践我选择了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坐落于海口市正义路8号,成立于1991年2月,现有公务员180人,其中大专以上学历179人,硕士研究生35人,博士研究生2人,法官29人,高级法官22人,主要的业务部门包括政治部、立案庭、书记官处、审监庭、三个刑事审判庭、四个民事审判庭、两个行政审判庭、技术装备处、法警队等。下辖美兰区,秀英区,琼山区,龙华区四个区法院。8月2号我来到市中院报到,先在书记官处登记,然后到政治部开介绍信最终我被分到了立案庭。立案庭位于主楼一楼,是一个宽敞的大厅,分为7个服务窗口:1、立案审查,2、申诉申请再审,3、诉讼材料收转,4、信访接待,5、判后答疑,6、查询咨询7、救助服务。7个服务窗口,均有专人接待,各司其职,相互配合,相互协作为审判工作顺利进行创造了条件,从8月2日到12日,在这里我度过了难忘的10天实践生活。

因为自己仅仅是一名大学生,所学专业课知识较少,还不足以解决太多实务问题,所以我被分到了立案庭最为简单的“立案查询”窗口,这个窗口主要是接待来立案的人,并对其立案条件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其职责可概括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第108条的规定:“凡是符合立案条件的都由立案庭统一立案收费。对于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可以告知当事人到有关部门申诉解决,对于当事人坚持起诉的裁定驳回起诉”。

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属于我国审判机关的第三层级,按照法律的规定,本身需要审理一部分一审案件,另外还要审理它下辖的4个区法院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和检察院抗诉案件,所以业务比较繁忙。 在梁佳姐的带领下我开始小心翼翼地接触这些实务工作,刚开始的时候我还不太敢接待他们,渐渐的我鼓足了勇气,每一个前来立案的人我都耐心接待。

现实生活中的问题都是很复杂的,很多问题是无法用现在所学的知识来解决的,在立案庭见习,用的比较多的是《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这两部法律我们暂时还没有学,所以在时间的过程中未免遇到尴尬和麻烦。有一次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奶奶申请裁定一个案子属于管辖争议,她说的理直气壮,有理有据,可是我因为没有学过这部分内容,一头雾水,赶紧找来了梁佳姐。这个老奶奶着实让人佩服,我自愧不如啊!

在这里见习,有的时候你会感觉工作很有意思。有一次梁佳姐教我怎么立案,需要把每个案件的相关信息都录入系统中去,这些信息大致包括被告人姓名,住址,罪名,案号,立案时间,羁押场所等,把这些信息全部录入系统脑大约需要10分钟的时间,尽管过程复杂,但是置身其中往往能够可以感受到司法实务工作的乐趣,每立一个案子就有一种大功告成的感觉。

短短十天的见习生活对哦与我来说是一次难忘的经历,加深了我对审判机关实务工作的了解。与此同时,我也发现了很多的问题,比如信访接待不到位,部分上访群众不满意;
司法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损害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
法律规定的律师应有的权利得不到保障,严重损害了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乃至司法公正;
相当一部分群众法律知识严重欠缺,法制观念不强等,这些都是非常严重的问题,如果不给予足够的重视,损害的将不仅仅是司法机关的威信,也会影响到政府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从长远来看,不利于中国法制化水平的提高。

 

二、问题反思:

对于在实践中发现的问题我想着重介绍两个,一是公民法制观念不强;
二是司法不公。

(一)在中国,公民法制观念不强,法律知识缺乏早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这次见习我更是用亲身经历验证了这一点。8月10号的上午,我正在整理文件,一个30岁左右的女的走到“立案审查”窗口前告诉我她要起诉离婚,我问她是哪个区的,她说是龙华区的,我告诉她,你应该去龙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因为这种案件的一审不归我们管辖,尽管反复给她解释,她还是显得很迷惑,最好有点不太情愿地走了,临走的时候还反复的问:“你刚才说的那个法院叫什么名字?”。显然她不知道龙华区还设有法院,这是很让人吃惊的事。

11号的上午立案庭又来了一个满头白发的老大爷,从他的讲述中我得知,“**”时期他遭到批斗,这么多年来以致蒙受不白之冤,此行的目地就是希望通过法院得到一个说法,希望国家给于一定的补偿。显然这种情况是无法立案的,因为“*****”是历史的原因造成的,是国家决策的错误,需要政府通过平反的方式予以解决,而法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是解决民事和刑事纠纷的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显然对这种情况没有管辖权。

以上的两次经历给了我很深的感触,在中国这个大国尽然还有如此多的人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法制观念非常淡薄,这种情况的蔓延与持续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司法不公的诱因,严重阻碍了中国的法治进程。当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现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自古以来中国人“情大于法”的观念在很大程度上阻挡了人们学习法律的热情,不少人在遇到纠纷时往往首先想到的就是“开后门”、“找关系”,这样做不仅不利于问题的解决,而且会导致司法不公。其二,政府部门没有做好法律知识的宣传与普及,不少公民认识不到学习法律知识的重要性,不愿意学法,没有基本的法律常识。很显然,如果这一现象的持续必然导致违法犯罪率的持续走高,造成更为严重的社会问题。那么我们应当怎样解决这一问题呢?我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教育部门抓好教育。法制教育必须从小做起,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具有很大的可塑性,从小开始教育,利于接受,可以逐渐形成对法律的敬畏,学法,懂法,守法,护法,形成良好的法治风尚。

2、政府应当加大宣传力度。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在宣传方式上可以采取组织学习,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自学等方式;
在宣传途径上可以采取依靠政府网站,教育培训,信息报送,法律咨询等服务渠道。旨在提高公民的法制观念,促使人们掌握基本的法律常识【1】。

3、公民应当扭转“情大于法”的观念,崇尚法律。公民是依法治国的主体,公民法制观念的强弱直接影响法治化教程的推进。公民也应当学法,懂法,守法,护法,重视通过法律途径解决问题。

司法不公也是我在实践中深有体会的一个问题。

8月4号早上听说第九法庭有一个刑事案件开庭,机会不容错过,于是我早早地来到庭审现场等待开庭。整个庭审从上午一直持续到下午6点,反复重复着公诉人举证到被告人意见再到辩护人意见的循环。大约到了下午6点钟,庭审结束,然而法官并没有当庭宣判,所有的“猫腻”就存在于此,一个公正的判决是不会在庭下判决的。一位律师曾经说过:“我从业十年来,当庭判决的不过百分之一”【2】。可见庭下判决已经成为了我国司法界的一个普遍现象。

美国著名法学家卡多佐说:“如果一些聪明的普通人要求法官解释一下,法官会说不了多少就找借口说,对于未经法律专业训练的人来说,这种技艺的语言太难懂了,并且这种做法很难抑制人们的好奇心”。其实这正是司法不公的体现。

司法不公已经是当今中国司法活动的一大诟病,它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在人民心中的形象,不利于社会矛盾的解决,而且损害政府的威信,滋生更多的社会矛盾,形成恶性循环,不利于整个社会的发展,当然我们也应担看到解决这一问题的长期性,艰巨性与复杂性。

解决司法不公正的现象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1、禁止法官与律师之间的不正当交往

   法官素质低下是导致司法不公的一个重要原因,这里的素质不仅包含文化素质,业务素质,更应该包括道德素质。法官手中的权力很大,并且如同其他权力一样容易被滥用,从长远来看,“除了法官的人格外,没有什么其他东西可以保证实现正义”【3】。  1993年到1997年的五年间,全国法院系统有376人因为贪赃枉法,徇私舞弊被追究刑事责任,最近十年来我国司法机关的腐败行为逼近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有愈演愈烈直势,发生了一大批腐败大案要案,司法腐败的大面积发生又必然引发司法不公【4】。本人在海口市中院见习期间翻看过一个案件: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副院长严礼孝和该院行政审判庭副庭长潘国茂因收受他人贿赂被追究刑事责任。

为了应对此现象,确保审判活动的公正与公平,XX年初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个禁止”的硬性规定,进一步规范了法官的职务活的,这“五个禁止”只是从制度上所做出的明文规定,想要以此来规范法官的行为是远远不够的。

2、改革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

  现阶段我国审判机关实行的是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领导体制,这一领导体制在很大程度上能够及时纠正下级人民法院的不合理、不公正的判决,能够保障司法公正,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各级审判机关的财权和人事权均掌握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财政经费也是由地方政府划拨,也就是说法官由地方人大任免,工资由地方财政发放,这就使得地方审判机关难免会受到地方保护主义或部门保护主义的影响,使其拥有的独立审判权无法行使。

  因此当务之急是在全国法院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实行这一体制后将彻底切断法院系统与地方党政机关的领导,是审判机关彻底摆脱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从而实现司法公正”【5】。

3、完善审判制度

目前我国法院的审判监督体制不够完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工作一般也是“纠错不纠偏”,时间一长难保司法公正,我国法院系统必须坚持改革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合议制度,逐步取消院长庭长审批制度,取消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和案件请示制度,同时改革法官制度。

 

四、实践感悟:

从8月2号到8月12号,短短十天的见习,对于我来说是一次难忘的经历,也是一次难得的锻炼机会,通过本次实践活动,将课本理论知识与司法实务工作结合起来,不仅巩固了所学知识,而且锻炼了自己的实践能力,交往能力,加深了对社会的了解,在一定程度上熟悉了法院的办案流程。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也暴露了不少的问题,还需要不断的学习。为此我决定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

(一)努力学习课本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与体会。

(二)重视理论与实践的结合。

我决定将以上两个方面作为自己今后的努力方向,不断努力,指导自己更好地完成今后的实践活动。

参考文献:

【1】 《加强政府法制宣传工作的几点思考》 www..com

【2】 《半月谈》 XX年第17期 《司法不公的背后是什么》

【3】 [美]本杰明 ·卡多佐  《司法过程的性质》 商务印书馆 XX年版

【4】 谭世贵 《中国司法制度》 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5】 谭世贵 《中国司法制度》 法律出版社 第二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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