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岗区生产经营单位自查自报服务指南

时间:2021-11-03 09:53:44  来源:网友投稿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整改,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通过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法律法规依据

生产经营单位是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按照本单位隐患排查制度组织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组织整改,并将排查及整改情况通过隐患自查自报系统上报。

法律法规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0号)

第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职责。

(四)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第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未按规定上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分析表的;重大事故隐患不报或者未及时报告的;未对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擅自生产经营的;整改不合格或者未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恢复生产经营的,由安全监管监察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5号)

第四十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人员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或者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给予警告,并可以对生产经营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其他有关人员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平台功能

A 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

图1 基础信息采集界面生产经营单位应首先完成本单位安全生产基础信息采集工作,采集内容包括基本信息、危险特性、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责任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危险设备、许可证照、安全风险较大作业、职业病危害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获奖情况、行政处罚情况、安全生产事故信息、安全生产管理资料信息等。(基础信息采集界面见图1)

图1 基础信息采集界面

B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

(A)自查自报生产经营单位完成基础信息采集以后,进入隐患自查自报步骤(系统界面见图2),一是按照系统提供的自查指引开展隐患排查;二是对自查出的隐患进行整治;三是通过系统及时将隐患排查情况和隐患整治情况进行上报。

(A)自查自报

鉴于不同生产经营单位之间存在的差异性,系统提供的隐患自查指引是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自查工作的基本指引,为确保安全隐患自查内容完整、无疏漏,各单位还应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参照工作指引对本单位隐患自查内容进行补充完善,切实落实隐患整改工作,防止事故的发生。

 

(B)隐患整治(C)季度上报

(B)隐患整治

(C)季度上报

图2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自报系统界面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登陆/,进入《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网

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登陆/,进入《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网》网站,在页面中间热点专题栏目找到《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链接图标,点击图标即可进入系统登陆界面(见图3),通过登录窗口输入用户名(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或工商注册号)、初始密码进入《深圳市龙岗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首页(见图4),具体操作方法请下载《系统操作指南》进行参阅。

图3 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界面 图4 系统首页界面

2014年06

2014年06月30日前龙岗区生产经营单位应完成“基础信息采集”、和“隐患自查自报”信息申报工作。

填报要求

咨询热线82874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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