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申请书五篇

时间:2023-01-04 11:40:32  来源:网友投稿

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x,男,2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清算申请书五篇,供大家参考。

清算申请书五篇

清算申请书1

  申请人:**x,男,2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组成的清算组,**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

20**年**月**日

清算申请书2

  申请人张x,男,19**年9月6日生,汉族,**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市新浦区*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男,19**年3月28日生,汉族,**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x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x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x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却于20**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x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x、熊**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

20**年x月x日

清算申请书3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 第三人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___年__月__日

清算申请书4

  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被申请人 ,住所地 . 法定代表人 .

  申请目的

  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 民事判决,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在申请人请求你院对本案进行强制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向你院提交了某年某月的资产负债表,该资产负债表显示其全部资产仅为某元。在被申请人股东于某年某月制作的“某有限公司清算报告”显示:公司部分小额债务已无法清偿。因此应当可以认定被申请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 》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请求你院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此致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清算申请书5

  申请人张华,男,20**年9月6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东路253—8—1号。

  申请人熊申伟,男,20**年3月28日生,汉族,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股东,现住连云港市新浦区矿山院宿舍楼22—3—1号。

  申请请求

  请求法院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清算公司财产。

  事实与理由

  20**年9月27日申请人张华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申请人熊申伟出资40万元占40%股份,张俊文出资30万元占30%股份,合计100万元,注册成立了连云港新安保技术工程有限公司,张俊文任董事长兼经理,然而张俊文却于20**年10月17日以购固定资产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于20**年11月29日冒用公司股东熊申伟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40万元;于20**年12月3日冒用股东张华之名以购材料为由,抽逃注册资金30万元。更为严重的是股东张俊文扰乱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于今年9月又将公司租用的办公用房锁起来不给公司人员进入办公。股东张俊文的上述行为侵占了公司和股东张华、熊申伟的权益,致使公司内部无法正常运转,对外无法正常开展经营业务。因此申请人张华、熊申伟申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公司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此致

  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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