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菁选3篇

时间:2023-04-05 09:25:09  来源:网友投稿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和预防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菁选3篇,供大家参考。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菁选3篇

葫芦岛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规定1

  第一条 为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解决和预防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和《辽宁省农民工权益保护规定》(省*令第22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建筑业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项目”指各类房屋建筑、市政、公用、交通、水利、信息产业及各种基础设施建设的土木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城市园林绿化等各种在建、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

  本规定所称“建设单位”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开发企业和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单位;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指所有建设工程项目承建企业(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承包)或法人单位。

  第四条 总承包建筑业企业分包工程,必须分包给有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企业。无资质的组织和个人不得承包工程和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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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按照属地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作为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辖区内企业依法招、用农民工的监督管理和本级*投资项目(保障房项目、棚户区改造项目等)、招商引资及同级住房和城乡*门负责施工许可的各类建筑、装饰、安装等工程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及保证金预存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要及时有效组织本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和城乡建设及*等有关部门全面做好预防和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工作;工会应依法积极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条 招用农民工的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是承担农民工工资拖欠或克扣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建设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不得无故拖延。其所拨付的工程款,要优先保证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第七条 总承包企业对其所承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全面负责,分包企业对其分包工程的农民工工资支付直接负责。总承包企业负责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等进行日常动态监督。总承包企业因转包、违法分包工程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 建筑业企业招用农民工,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农民工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向农民工收取风险金、抵押金、保证金或抵押物,不得扣押农民工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

  第九条 建筑业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并建立相应工资支付台账。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当制作农民工工资发放表,由农民工本人签字领取。农民工工资发放表应记录发放单位、时间、领取人、金额等事项,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情况依法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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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察,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并依法对拖欠工资的建筑业企业、拒不缴纳工资保证金的用人单位及因工程款未及时拨付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发生的建设单位实施处罚。

  第十九条 建筑业企业未按规定预存或补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住房和城乡*门共同督促,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建筑业企业未办理开工许可擅自开工的,由住房和城乡*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拖欠、逃匿、以转移财产等方式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或以讨薪为由进行欺诈、组织人员制造恶性*,妨碍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行为,由*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情节严重的企业,列入建筑领域诚信体系建设“黑名单”。

  第二十三条 有关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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