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

时间:2023-04-04 13:50:13  来源:网友投稿

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1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  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2023年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供大家参考。

2023年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菁选3篇(精选文档)

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1

  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m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

  文件,并获得中标。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价格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8个月。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乙方亦口头答应。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两个月后,返工完毕。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延迟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延迟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1. 该工程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否合适?

  2. 改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因为固定价格合同适用于工程量不大且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风险不大的项目。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往往因口头形式协议很难举证,而不得不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通过诉讼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甲方未能及时支付工程款,应对停工承担责任,故应当赔偿乙方一个月的实际经济损失,工期顺延一个月。工程因质量问题返工,造成逾期交付,责任在乙方,故乙方应当支付逾期交工一个月的违约金,因质量问题引起的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2

  某建设单位(甲方)拟建造一栋职工住宅,采用招标方式由某施工单位(乙方)承建。甲乙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摘要如下:

  一、 协议书中的部分条款

  (一)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职工住宅楼

  工程地点:市区

  工程内容:建筑面积为3200*方米的砖混机构住宅楼

  (二) 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某建筑设计院设计的施工图所包括的土建、装饰、水暖电工程

  (三) 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20**年3月21日

  竣工日期:20**年9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190天(扣除5月1~3日)

  (四) 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达到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

  (五) 合同价款

  合同总价为:壹佰陆拾陆万肆仟元人民币(¥16*万元)

  (六) 乙方承诺的质量保修

  该项目设计规定的使用年限(50年)内,乙方承担全部保修责任。

  (七) 甲方承诺的合同价款支付期限与方式

  1.工程预付款:于开工之日支付合同总价的10%作为预付款。预付款不予扣回,直接抵作工程进度款。

  2.工程进度款:基础工程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10%;主体结构三层完成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主体结构全部封顶后,支付合同总价的20%;工程基本竣工时,支付合同总价的30%。为确保工程如期竣工,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

  3.竣工结算:工程竣工验收后,进行竣工结算。结算时按全部工程造价的3%扣留工程保修金。

  (八) 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20**年3月5日

  合同订立地点:**市**区**街**号

  本合同双方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及公证后生效

  二、 专用条款中有关合同价款的条款

  合同价款与支付

  本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方式确定

  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

  ⑴工程变更事件发生导致工程造价增减不超过合同总价10%;

  ⑵政策性规定以外的材料价格涨落等因素造成工程成本变化。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包括在合同总价中。

  2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

  三、 补充协议条款

  在上述施工合同协议条款签订后,甲乙双方又接着签订了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摘要如下:

  补1:木门窗均用水曲柳板包门窗套;

  补2:铝合金窗90系列改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产品;

  补3:挑阳台均采用42型系列某铝合金厂铝合金窗封闭。

  问题:

  1.上述合同属于那种计价方式合同类型?

  2.该合同签订的条款有哪些不妥当之处?应如何修改?

  3.对合同中未规定的承包商义务,合同实施过程中又必须进行的工程内容,承包商应如何处理?

  答案:

  问题1:

  答:从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来看,该工程施工合同应属于固定价格合同。

  问题2:

  答:该合同条款存在的不妥之处及其修改:

  1.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不应扣除节假日,可以将节假日时间加到总日历天数中。

  2.不应以甲方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而应以《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中规定的质量标准作为该工程的质量标准。

  3.质量保修条款不妥,应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4.工程价款支付条款中的“基本竣工时间”不明确,应修订为具体明确的时间;“乙方不得因甲方资金的暂时不到位而停工和拖延工期”条款显失公*,应说明甲方资金不到位在什么期限内乙方不得停工和拖延工期,且应规定逾期支付的利息如何计算。

  5.从该案例背景来看,合同双方是合法的独立法人单位,不应约定经双方主管部门批准后该合同生效。

  26.专用条款中有关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整方法(按实际竣工建筑面积520.00元/m调整合同价款)与

  合同的风险范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相矛盾,该条款应针对可能出现的除合同价款包括的风险范围以外的内容约定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7.在补充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中,不仅要补充工程内容,而且要说明其价款是否需要调整,若需调整应如何调整。

  问题3:

  答:首先应及时与甲方协商,确认该部分工程内容是否由乙方完成。如果需要由乙方完成,则应与甲方商签补充合同条款,就该部分工程内容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并对工程计划做出相应的调整;如果由其他承包商完成,乙方也要与甲方就该部分工程内容的协作配合条件及相应的费用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以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甲方感谢乙方项目竣工感谢信参考示例3

  某海滨城市为发展旅游业,经批准兴建一座三星级大酒店。该项目甲方于**年10月10日分别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乙方)和某外资装饰工程公司(丙方)签订了主体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和装饰工程施工合同。

  合同约定主体建筑工程施工于当年11月10日正式开工。合同日历工期为2年5个月。因主体工程与装饰工程分别为两个独立的合同,由两个承包商承建,为保证工期,当事人约定:主体与装饰施工采取立体交叉作业,

  即主体完成三层,装饰工程承包商立即进入装饰作业。为保证装饰工程达到三星级水*,业主委托某监理公司实施“装饰工程监理”。

  在工程施工1年6个月时,甲方要求乙方将竣工日期提前2个月,双方协商修订施工方案后达成协议。 该工程按变更后的合同工期竣工,经验收后投入使用。

  在该工程投入使用2年6个月后,乙方因甲方少付工程款起诉至法院。诉称:甲方于该工程验收合格后签发了竣工验收报告,并已开张营业。在结算工程款时,甲方本应付工程总价款1600万元人民币,但只付1400万人民币。特请求法庭判决被告支付剩余的200万元及拖期的利息。

  在庭审中,被告答称:原告主体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如:大堂、电梯间门洞、大厅墙面、游泳池等主体施工质量不合格。因此,装修商进行返工,并提出索赔,经监理工程师签字报业主代表认可,共支付15.2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25万元。此项费用应由原告承担。另还有其他质量问题,并造成客房、机房设备、设施损失共计75万元。共计损失200万元人民币,应从总工程款中扣除,故支付乙方主体工程款总额为1400万元人民币。

  原告辩称:被告称工程主体不合格不属实,并向法庭成交了业主及有关方面签字的合格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致乙方的感谢信等证据。

  被告又辩称:竣工验收报告及感谢信,是在原告法定代表人宴请我方时,提出为了企业晋级的情况下,我方代表才签的字。此外,被告代理人又向法庭呈交业主被装饰工程公司提出的索赔15.2万美元(经监理工程师和业主代表签字)的清单56件。

  原告再辩称:被告代表发言纯系戏言,怎能以签署竣工验收被告为儿戏,请求法庭以文字为证。又指出:如果真的存在被告所说的情况,那么被告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在装饰施工前通知我方修理。

  原告最后请求法庭关注:从签发竣工验收报告到起诉前,乙方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在长达2年多的时间里,甲方从未向乙方提出过工程存在质量问题。

  问题:

  1.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是否有效?

  2.如果在装修施工时,发现主体工程施工质量有问题,甲方应采取哪些正当措施?

  3.对于乙方因工程款纠纷的起诉和甲方因工程质量问题的起诉,法院应否予以保护?

  4.问题3中,施工单位D由于进行地基处理,施工费用增加20万元,工期延误20天,对于这种情况D单位应怎样处理?而A单位应承担哪些责任?,

  答案:

  问题1:

  答:合同双方当事人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主体资格的要求,并且合同订立形式与内容均合法,所以原、被告之间的合同有效。

  问题2:

  答: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主体工程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在保修期内,当发现主体施工质量有问题时,业主应及时通知承包商进行修理。承包商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业主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显然,如果装饰施工中发现的主体工程施工质量问题属实,应按保修处理。

  问题3:

  答:根据我国《民法通则》之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为2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本案例中业主在直至庭审前的2年多时间里,一直未就质量问题提出异议,已超过诉讼时效,所以,不予保护。而乙方自签发竣工验收被告后,向甲方多次以书面方式提出结算要求,其诉讼权利应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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