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时间:2023-03-12 11:10:09  来源:网友投稿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省级、市级下发的关于助学金、免学费管理文件,现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供大家参考。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学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健全学校国家助学金、免学费资助管理机制,加强监管力度,根据省级、市级下发的关于助学金、免学费管理文件,现制定出我校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如下:

  一、资助对象与资助标准

  第一条

  国家助学金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的在校

  一、二年级所有农村户籍的学生XX县区镇非农户口的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与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已享受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并符合免学费政策条件的在校学生,可同时申请免学费。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农村户籍学生的15%确定人数。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按在校城市学生的10%确定人数。

  XX市免学费资助对象是具有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

  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中郑州居民家庭户口的学生(包含XX市

  五区六县)。

  第二条

  资助对象的认定

  1、农村户籍学生凭户籍或者户口迁移证认定。

  2、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凭城市低保证、残疾证明等认定。

  4、学生在校期间触犯法律、严重违反校纪校规或者其它原因不宜资助的,不予认定为资助对象。第三条

  资助标准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与省政府共同出资设立,要紧资助受助学生的生活费开支,资助标准每生每年1500元。

  国家、郑州免学费以各专业学费为标准,予以发放。

  二、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再每学期开学后申请与评定。学校应将《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指南》随他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用新生。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材料、审批与发放程序。

  1、学生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2、新生与二年级学生在新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证明材料包含:农村户籍XX县区镇非农学生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除提供上述证明材料外,还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原件、复印件或者家庭所在街道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原件。

  三、国家、郑州免学费申请材料

  第六条

  1、申请国家免学费的学生需填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免学费申请表》。

  申请郑州免学费的学生需填写《XX市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申请表》

  2、申请免学费学生应如实填写《申请表》,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国家免学费证明材料包含:农村户籍的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者加盖发放机关引荐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乡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材料与《申请表》。城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除提供户口本、身份证原件级复印件外,要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件或者加盖发放机关引荐的上述证件复印件;由区级以上政府出具的家庭经济困难有关证明材料与《申请表》。

  XX市免学费的证明材料包含。XX市户籍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学生资格审查与发放程序

  1、学校受理学生申请,由校资助办公室组织审查小组对受

  助对象进行资格审查,确定资助名单;

  2、学校将确定的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很多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3、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初审结果及受助学生有关申请材料报至XX市资助办公室进行复审、汇总。

  第七条

  各班主任对转学、退学、休学、参军与违纪等异动情况需要停发或者缓发的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学生享受国家助学金务必“在籍在校”的原则执行,并上报院学生资助中心,审核批准后填写《中职学校国家助学金发放情况异动表》,盖章后交教育局资助中心备案,并在国家资助系统上做好异动处理。

  五、资助工作监管制度

  第八条

  为了切实加强对资助工作的管理,使国家中职资助政策落到实处,学校成立了由校长任组长,副校任副组长,由各级领导参与监管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资助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资助工作。

  第九条

  学校实行每周异动制度,每周三班主任会议下发异动报、受助学生签名确认表,周五之前要把统计表上交到资助办公室,做

  到实时监管学生异动情况。

  第十条

  校资助办公室会临时检查资助学生在校情况,对虚报、瞒报学生异动的班级,予以返还助学金的处罚。

  第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学生将暂缓或者终止享受国家助学金

  1、发现有弄虚作假,不符合受助条件者,取消资助资格。

  2、在校期间,因违纪受到学校退学、开除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3、自动退学或者因其它原因退学的,终止其享受国家助学金。

  4、在校学习期间,因抽烟、酗酒、打架斗殴等行为违反校纪校规而屡教不改,造成恶劣影响受到纪律处分的,将视情节轻重,暂停或者缓发国家助学金。

  5、受助学生本人自愿申请取消资助的,能够终止其资助。

  六、附则

  第十二条我校按照国家与省有关规定,从事业收入中提取5%设立校优秀学生奖学金、开展校内勤工助学,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军教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办法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科工计【2009】

  289号2009年3月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国防科技工业科研项目管理,促进自主创新,规范管理行为,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研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由国家国防科技工业局(下列简称国防科工局)审批的基础科研、技术基础、民用航天、核能开发、军用技术推广、基础产品创新、引进技术消化汲取再创新与军品配套与民口整机等科研计划中所安排项目的统称。

  第三条科研项目管理遵循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程序规范、决策科学、实施顺畅、监督有力、考核严密的原则。

  第四条科研项目分为基础研究类、技术研究与开发类与工程研制类三类。

  基础研究类项目是指探索新原理、新概念、新方法、并进行原理性验证的研究项目;支撑行业进展的技术基础项目。

  技术研究与开发类项目是指运用基础研究与其他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开展单项或者若干项新技术研究开发或者验证,从而形成有用新技术或者基础性产品的研究项目。

  工程研制类项目是指集成有关技术研究成果,研制开发可直接交付使用或者直接推向市场的新型号、新产品或者新系统的项

  目。

  第五条科研项目管理按阶段划分为:规划与指南、论证与审

  1批、年度计划、组织实施、验收与后评价五个阶段。

  第六条国防科工局是国防科技工业科研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编制、科研项目审批、年度计划下达、监督组织实施、组织验收与后评价等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中央直属企业,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物理研究院(下列简称有关部门与单位)承担本部门(单位)的科研项目管理职责,负责科研项目的论证与申报、组织实施过程管理,提出年度计划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局开展五年规划编制、组织实施情况检查与报告、验收与后评价准备等工作。

  有关部门与单位所属的承担研究任务的单位(下列简称承研单位)是科研项目的责任主体,按要求负责开展具体科研工作。

  第七条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应具备企事业法人资格。承担有保密要求位,应具有相应资质。多个单位联合承担科研项目.应明确牵头责任单位。

  第八条国防科工局鼓励与引导有资格的承研单位有序竞争科研项目,具备条件的科研项目要招标择优确定承研单位。关于技术难度特别大的科研项目,能够安排使用不一致技术路线与研究方案的承研单位分别承担。

  第九条科研项目预决算与经费使用管理按照《国防科技工业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财防「2008]11号)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涉密科研项目按照保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指南

  第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用于指导科研项目的论证与审批。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时间期通常为五年,也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按照国防科技工业中长期进展规划的总体部署,根据实际需要分科目编制。应包含总体进展目标、进展思路、重点支持的领域与方向、重大科研项目、政策措施等。

  第十三条各科目科研项目的规划与指南经批准后,按规定的密级要求,在相应的范围内公布。

  第十四条

  根据实际执行情况,国防科工局负责适时组织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的调整工作。

  第三章论证与审批

  第十五条

  科研项目应按照规划与指南,分类进行论证与审批。原则上应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与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关于

  特定研究需求,国防科工局可公布科研项目申报通知,部署科研项目的论证工作。

  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也可视具体情况分阶段审批,但应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明确审批节点与要求。

  在规划与指南或者申报通知中已明确立项的科研项目,可直接论证与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再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

  第十六条

  科研项目建议书重点论证开展科研的必要性、现有

  3的研究基础(含已掌握的知识产权)、研究目标与要紧研究内容、研究周期、研究经费匡算等。

  第十七条科研项目建议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印发的科研项目规划与指南,组织所属单位开展科研项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建议书。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建议书进行形式审查,要紧审查科研项目是否符合规划与指南要求、承研单位的资格要求与科研项目建议书的完整性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建议书,退回有关部门与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建议书,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中介机构咨询评估。重点审

  查科研项目的必要性,研究目标、研究方案与研究经费的合理性等。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与单位。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局。

  (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与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者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中应明确研究目标、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研究工作启动时间、后续论证工作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与单位。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在国防科工局批复科研项目建议书后6个月内或者按照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申报通知中明确的时间要求,上报科研项目任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科研项目任

  4务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重点论证具体技术方案、要紧进度节点与阶段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经费细化测算、预期的研究成果(含知识产权)等。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还应进行技术储备、研制风险、投资效益等分析。

  第十九条科研项目任务书的申报审批程序:

  (一)论证申报。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批复的科研项目建议书或者有关项目申报通知,组织承研单位开展科研项

  目论证,编制科研项目任务书,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国防科工局。

  (二)形式审查。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任务书进行形式审查,要紧审查与科研项目建议书批复要求或者科研项目指南的符合程度,与科研项目任务书有关要求符合程度等。不符合要求的科研项目任务书,退回有关部门与单位。

  (三)专家审查与评估。国防科工局对通过形式审查的科研项目任务书,组织专家评审或者委托中介结构咨询评估。重点审查科研项目研究方案可行性、研究阶段与目标要求、任务分工、研究周期、研究经费的合理性与准确性。

  (四)审查与评估意见反馈。国防科工局应及时将评审或者评估意见通告有关部门与单位,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将意见反馈给国防科工委。

  (五)批复。综合有关部门与单位的反馈意见及评审或者评估意见,国防科工局商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科研项目任务书。批复中应细化明确研究目标、要紧研究内容或者研究方案、研究周期、研究经费、要紧研究任务分工、组织实施管理要求等。不具备批复条件的科研项目,由国防科工局通告有关部门与单位。

  5第二十条有关部门与单位在上报科研项目建议书与任务书时,务必提交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与申报渠道的唯一性做出承诺。

  第四章年度计划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工局负责编制下达科研项目年度计划。年度计划是科研项目组织实施与监督检查的重要根据,明确当年科研任务的目标要求、要紧研究内容、进度节点与成果形式、年度经费安排等。

  第二十二条科研项目年度计划申报与下达程序:

  (一)部署编制。国防科工局每年9月底前布臵下一年度计划编制工作,明确下一年度科研计划的政策、原则、重点与要求。

  (二)建议申报。有关部门与单位按要求上报下一年度计划建议。计划建议需列明科研项目名称、类别、研究周期、经费规模及资金来源、累计安排经费、累计完成费、本次计划申请经费及研究内容、进度节点与具体目标等内容,并附本年度科研计执行情况及年底前完成情况预测。

  (三)综合平衡。国防科工局根据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与综合平衡,经与有部门与单位协调后,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稿。

  (四)审批下达。国防科工局商财政部落实预算后,分批下达科研项目下一年度计划。

  第二十三条科研项目申请列入年度计划,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年度计划安排原则与重点支持方向;

  (二)首次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应符合批复启动时间与

  6预算管理的要求;

  (三)接转安排的科研项目,其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良好,本年度计划研究容、进度节点与具体指标明确;

  (四)承研单位没有受到国防科工局有关处罚;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有关部门与单位与承研单位应严格遵照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不得擅自调整。因出现重大情况务必调整的,有关部门与单位应于当年8月底之前上报年度计划调整请示。

  第五章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有关部门与单位根据国防科工局在科研项目建议书或者任务书批复中明确的启动时间,组织承研单位及时开展实质性研究工作。

  第二十六条有关部门与单位应严格按照科研项目批复、年度计划与有关规定,指导、督促承研单位完成科研任务,及时协调处理各类问题。重大事项报国防科工局协调处理。

  第二十七条有关部门与单位应于每年6月与12月底前将科研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存在的问题与解决措施、建议等向国防科工局报告。

  第二十八条国防科工局直接或者组织有关部门与单位,采取抽查、现场检查、阶段评审等多种方式,对科研项目进展、预算执行情况与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关于研究周期超过2年(含)的科研项目,每年至少组织一次检查。

  关于重大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将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

  7展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分阶段审批实施的特别重大、复杂的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根据科研项目批复中明确的节点,在研究工作转入下一阶段前,应组织转阶段评审。评审通过后,由国防科工局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与单位批准转入下一阶段工作。

  第三十条工程研制类科研项目承研单位将要紧分系统转包、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备案。原则上应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转包、分包单位。招标工作由有关部门与单位参照国家招投标管理的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有关部门与单位及承研单位不得擅自调整批复内容。出现下列情况的,按程序上报国防科工局,由国防科工局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与单位累计完成经巨度科研计划审批调整:

  改变科研项目研究目标、要紧研究内容或者技术指标的;增加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或者提高中央财政科研经费比例的;要紧承研单位发生变更的;

  研究周期估计需要延长1年以上的;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二条

  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及时报国防科工局审批终止科研项目:

  (一)因技术进展或者市场需求发生重大变化,科研项目已失去研究开发意义;

  (二)由于时间推移,技术、经济指标低于国内已有同类水平;

  (三)技术方案与技术指标无法达到预期目标,并无有效解决

  8办法;

  (四)科研经费或者配套的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基本建设计划无法落实;

  (五)承研单位的负责人或者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更,致使项目无法按计划继续进行;

  (六)因不可抗拒因素致使科研项目无法按计划进行。第三十三条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国防科工局能够直接作出撤销科研项目的决定:

  (一)已列入国家其他科研计划,重复申报;

  (二)挪用中央财政科研经费;

  (三)组织管理不力,严重影响科研项目顺利实施或者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

  (四)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违规违纪行为;

  (五)弄虚作假,未在科研项目诚信承诺书中如实说明情况;

  (六)连续2年未按年度计划要求完成研究任务;

  (七)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四条被终止与撤销的科研项目,国防科工局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停止安排计划科研经费。有关部门与单位组织承研单位在1个月内完成科研项目决算,连同固定资产购臵情况一并报国防科工局核批。科研项目剩余的中央财政科研经费全部上缴财政部。

  第六章验收与后评价

  第三十五条科研项目按照经费规模与项目性质,由国防科工局组织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与单位组织验收。

  9第三十六条国防科工局对科研项目进行验收,要紧对科研项目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技术成果及知识产权、经费使用、效益影响等进行核查,评价科研项目执行效果。

  第三十七条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完成后,有关部门与单位应在最后一批科研计划下达后12个月内,组织承研单位编制完成验收申请报告,报国防科工局申请验收。不能按期提请验收的,应专题报告国防科工局申请延期。

  验收申请报告包含科研工作总结报告与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科研工作总结报告要紧包含:研究工作总结,经费决算报告,要紧科研成果及知识产权报告,工艺规程、技术标准,有关图纸与

  数据、软件、样品试验或者试用报告、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等与研究工作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八条总经费在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组织审计,总经费在300万元下列科研项目的财务决算由国防科工局委托有关部门与单位组织审计,审计意见应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科研项目原则上应在批复的研究周期内完成验收。科研项目申请验收务必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全面完成批复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达到批复的技术指标与工作目标;

  (三)完成了财务决算审计,有明确的审计结论;

  (四)按档案部门规定完成归档资料编写。第四十条科研项目验收要紧核查下列内容:

  (一)批复的各项目标与内容完成情况;

  (二)经费使用情况;

  (三)研究成果试用(使用)及应用情况;

  (四)研究成果的意义与水平;

  (五)知识产权管理及成果转化情况。

  第四十一条

  国防科工局组织科研项目验收审查后办理验收批复。委托有

  关部门与单位验收的科研项目,应在验收工作完成后2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批复上报国防科工局备案。

  第四十二条科研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依照科学技术保密、科技成果登记、知识产权保护、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科学技术奖励等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三条国防科工局根据科研项目具体情况,适时组织开展后评价工作。后评价结论作为有关部门与单位与承研单位后续申报科研项目的重要参考。

  第七章罚则

  第四十四条

  科研项目管理工作人员,在申报、评审、验收及经费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的程序或者滥用职权、拘私舞弊,给国家利益造成损害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判教育或者依法进行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有关部门与单位与承研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科研项目严重脱离计划预期的,国防科工局给予通报批判,并根据实际情况要求有关责任单位限期整改,同时将视情节给予调减有关项目科研经费或者暂停受理其他科研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六条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下列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一

  11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一)列入年度计划的科研项目有3个以上未能按计划要求

  完成研究任务的;

  (二)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重大调整事项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报批的;

  (三)出现3个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结束后未通过验收的;

  (四)出现2个科研项目被终止的;

  (五)发生重大失泄密事件,情节严重的。

  第四十七条

  科研项目管理出现下列问题,国防科工局将在两年内暂停受理承研单位其他科研项目。

  (一)科研项目重复申请国家科研经费支持的;

  (二)中央财政科研经费被挪用的;

  (三)擅自终止项目研究,或者隐瞒项目实施中重大质量事故的;

  (四)出现科研项目被撤销的。

  第四十八条有关部门与单位与承研单位拒不执行国防科工局做出的处理决定,在完全整改前,国防科工局将不再受理其科研项目申报。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有关单位可根据不一致科研项目的特点与具体工作要求,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12第三篇: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学校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学校对学生资助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让需要资助的学生能够通过学校的资助,克服生活困难,更好的完成学业,结合我校学生情况,特制定学生资助管理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高度重视学生的帮扶工作,切实关心学生的学习生活,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并成立“石湖中学学生资助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生资助管理工作。

  第二条对学生的资助坚持扶志与解困相结合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通过资助引导学生全面进展。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学生资助,是指学校为使本校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同意国家财政拨款、学校自筹资金、社会各界捐资等形式对学生的各项资助行为。

  第四条学校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3%的经费,用于学费减免、校内奖助学金与特殊困难补助等。

  第五条大力宣传国家助学资助政策与学校各项帮扶措施。学校要制订宣传方案,认真组织对学生进行政策宣传,使广大学生及其家长及时知晓受助的权利,广泛利用各类媒介、采取多种形

  式,使各项惠民政策家喻户晓、深入人心。

  第六条每学年开学初,各班主任对本班学生进行摸底调查,根据摸底情况建立经济困难学生档案,平常做好经济困难学生跟踪调查,考察资助效果,及时更新信息,确保信息准确无误。做到有计划、有步骤统筹资助。

  第七条凡被纳入档案库的学生因违法、违纪而受到刑事、行政处分的,立即取消所有资助资格。

  第八条学校设立的资助方式

  1、国家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三个档次每年每生3000元、2000元、1000元。具体资助条件与流程见文件材料

  2、社会捐资。严格按照社会捐资的要求与条件进行如伊诺华轮胎对我校的捐资与福利彩票的捐资。

  3、校内奖学金。每年对成绩优异的学生给予减免部分或者全部学费。

  第九条:流程图(见附件)

  第十条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0一0年十二月

  第四篇:义务教育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义务教育学校资助管理工作绩效考评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段学生资助管理工作,切实贯彻落实好国家、省、市出台的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根据XX县区义

  务教育学段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的要紧内容(“爱心救助”学生名单的统计认定及资助资金的发放;住宿生生活费补助学生名单的统计认定及资助资金的发放;积极探索与开展多渠道捐资助学)与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一条考评的要紧内容

  (一)工作机制与制度建设。

  1.资助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学生资助工作负要紧责任。成立由校长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与由校财务负责人任组长的“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根据上级要求指导所属学校开展学生资助工作。所属各学校成立学生资助评审工作小组,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明确职责分工,落实责任。

  2.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办法与制度。制订切实可行的学生资助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学校的考核办法,将学生资助管理工作纳入学校的年度工作计划。所属各学校要制定学生资助评审办法。

  (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及管理。

  规范工作程序。按规定程序开展组织学生个人申请-班级推荐---学校评审小组评议确认-上报校(镇)审核通过。然后上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评审工作要公开、公正、公平,效果好。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小组按审批通过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逐一建立电子信息档案,每学期初要根据复查、核实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三)资助资金的发放与管理。

  按规定标准、时间与程序发放有关资金;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建立档案。

  (四)多渠道资助政策。

  积极争取社会各界资助资金,设置临时困难补助并留好有关工作资料存档。

  (五)政策宣传与诚信教育。

  1.政策宣传。大力宣传国家出台的各项资助政策,使资助政策家喻户晓,让学生熟悉自己应享受的资助权利。

  2.诚信、感恩教育。把诚信与感恩教育作为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感恩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等主题活动。

  (六)资助报表与信息报送。

  1.资助报表报送。按规定时间、程序与要求报送各类学生资助工作报表。

  2.资助工作信息报送。及时将学校资助工作开展情况的有关信息报送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第二条考评指标及组织实施办法

  (一)考评指标及评分标准,详见附件。

  (二)学校自评。每学期学校按照本考评办法进行自评,对未达标的考评内容进行整改。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上级

  时间要求进行督导检查。

  (三)组织检查。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随机抽查。第三条考评结果的运用

  教体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对考评情况予以通报,对考评优秀单位与先进个人予以表彰,对不合格的学校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学生资助绩效考评成绩将累记于各校(镇)的督导评估分数并作为学生资助工作“评先选优”的要紧根据。

  XX县区教育体育局二〇一〇年九月六日

  第五篇:XX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XX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管理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XX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是XX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的重要构成部分。为规范与加强市创新型科技人才计划的管理工作,根据《XX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实施方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科技领军人才计划的宗旨是。贯彻国家、省、市科学技术与人才进展战略,对XX市重点学科、优势产业的学术技术带头人进行遴选与重点培养,加快形成一支创新能力强、领军作用突出、在国内乃至国际上处于领先地位的科技领军人才队伍,进一步加强我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解决我市经济与社会进展中的关键共性技术问题与前沿技术问题,提升我市科技

  自主创新能力。

  第三条科技领军人才将在全市企事业单位(含中央、省属驻郑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的理、工、农、医、工程技术等专业中进行选拔。要紧对象是在我市优势产业、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与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作,具有中国国籍的优秀高级专家。第四条本计划重点支持光机电一体化、电子信息、生物工程与制药、新材料、汽车制造、装备制造、食品加工、现代农业等领域与各类前沿技术。

  第五条XX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领导小组(下列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的日常业务工作,办公室设在科技局,人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有关人员构成。

  第二章申请者条件

  第六条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的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学风与科学道德;

  (二)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已取得同行公认的创新性成绩或者创新性科技成果,并对学术领域、经济进展方式转变、建设创新型郑州具有重要推动作用,或者对国民经济与社会进展有较大影响;

  (三)具有硕士以上学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年龄在50岁下列。

  (四)申请者应在XX市有固定工作单位或者与驻XX市的聘用单位签定5年以上工作合同,且合同期覆盖该项计划的执行期限;资助期内每年在XX市从事研究工作时间很多于6个月。

  (五)申请者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国内或者国际某一学科、技术领域内的带头人,能够引领产业进展走在国内或者国际前沿的人才。

  (2)拥有独立知识产权与发明专利权,且其技术成果国内或者国际先进,能够填补国内空白、具有市场潜力并能够进行产业化,能带动有关产业的进展,对产业结构调整与提升经济竞争力有推动作用的人才。

  (3)国家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省杰出奉献奖获得者、市科学技术特别奉献奖获得者;

  (4)市科技进步一等奖或者省级科技进步二等奖以上要紧完成人;

  (5)省优秀专家、XX市拔尖人才;

  (6)市级以上学术技术带头人;

  (7)获得博士学位5年以上并同时具有正高级技术职务人员;(8)市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重点实验室要紧技术负责人。

  (六)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具备从事研究所必需的要紧实验条件与研究团队等基本保证,申请者有充分的时间与精

  力从事本项资助的研究工作。

  第三章申请与推荐

  第七条XX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每年受理一次,受理时限以当年度正式通知为准。

  第八条申请者须按申报通知规定的内容认真填写《XX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申请书》与《XX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预算申报书》,并提交有关附件材料,通过所在单位或者聘用单位提出申请,在XX市境内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只能通过所在单位提出申请。

  第九条申请者所在单位(聘用单位)与推荐部门应对申请者严格按规定条件择优遴选,认真审核并签署推荐意见,按规定时间将申请书与附件材料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四章评审与批准第十条评审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引入竞争机制,实行专家评审,择优支持。

  第十一条科技领军人才评审机构是科技领军人才评审委员会(下列简称“评审委员会”),由有关领域的科学家、工程技术专家与管理专家构成,分别负责评审。评审委员会的职责是:

  1、评审计划资助的人选;

  2、参与对获资助者所取得的学术成绩与科研成果进行评议;

  3、研究计划资助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根据工作需要,评审委员会下设若干专业评审组(下列简称“评审组”),并实行评审组组长负责制。评审组设组长1人,组员若干人。

  评审组的职责是:

  1、评审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资助候选人;

  2、参与对获资助者研究工作进展情况的检查与所取得的研究成绩的评议。第十三条评审程序: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组评审—评审委员会评审—审定—公示—批准。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提交专业组评审:

  1、不符合申请条件;

  2、不属于资助范围;

  3、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

  4、提供的材料不齐全;

  5、经费预算不符合规定;

  6、拟开展的研究项目已获得市重大科技专项、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支持;

  7、已获得过本计划资助者。

  第十五条专业组评审实行会议评审方式。每位被评审者须由两位以上评审构成员阅审,评审组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以投票表决方式确定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并向评审委员会推荐。评审时

  对条件相近者应适当考虑学科的合理布局。建议资助的候选人务必获评审构成员到会人数二分之一以上赞成票方为有效。专业组评审结果汇总后,由阅审人填写评审意见,组长签名。

  第十六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专业评审组推荐资助的候选人情况进行汇总后,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提交评审委员会的建议资助候选人与规定指标之比不超过1.5∶1。评审委员会实行会议评审,务必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评审委员会委员到会,评审结果方为有效。评审委员会评审时,资助候选人须到会答辩。评审委员会实行投票表决制,评审结果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签署意见后,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七条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实行公示制度。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或者有关媒体向社会公布,自公布之日起10日内为公示期。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异议的受理与调查,并将调查结果提交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名单。

  第五章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市科技领军人才培养计划每年评选10人进行重点培养。

  第十九条获资助者所在部门与单位应认真落实申请书所列的科研用房、设备、人力、物力等各方面条件,支持并督促获资助者认真进行研究工作,按规定报送有关材料。第二十条获资助

  者于资助计划实施开始,每年12月1日前应认真填写《进展报告》,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在资助期内,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对获资助者的研究工作进行中期评估。评估情况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所在单位通报,并作为今后拨款的根据。不参加中期评估或者中期评估不合格者,中止拨款。

  第二十二条资助期限结束后3个月内,获资助者应认真撰写《总结报告》,并附要紧论文、专著、研究成果与获科技奖励、专利申请、应用情况、经济社会效益等有关材料一式两份,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评议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有关专家验收,验收合格后,授予“XX市科技领军人才”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获资助者发表、出版与计划资助有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与鉴定、上报成果、专利申请等,均应标注“XX市创新型科技人才队伍建设工程”字样,英文为“innovationscientistsandtechnicianstroopconstructionprojectsofzhengzhoucity”。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创新人才计划获资助者不得替换。连续一年以上出国、调离本科研岗位或者其他特殊原因,致使获资助者无法继续进行研究工作时,获资助者及其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中止资助报告。领导小组办公室审

  查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中止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五条获资助者如有违反道德规范,或者弄虚作假骗取资助的,或者触犯刑律,经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核准撤销其资助,并向领导小组通报。

  第二十六条因故中止、撤销资助的,获资助者务必及时撰写阶段工作总结,经所在单位(聘用单位)审核签署意见后,一式两份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XX市科学技术局与XX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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