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电施工合同3篇

时间:2022-11-22 10:10:02  来源:网友投稿

水电施工合同3篇

的材料抵现场后,经乙方验收,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2、甲方供应的装饰材料均应用于本工程,非经甲方同意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背本规定,应按材料价款双倍补偿给甲方。

3、乙方供应的材料如不符合质量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如乙方提供的材料是伪劣商品,应按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1、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XX和《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XX并参照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2、由于乙方技术差及不责任心不到位等自身原因造成质量问题,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

3、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验收,并办理验收手续。

4、本工程由_______方设计施工方案。

第四条:关于安全生产各防火的现场治理的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

3、保证装饰装修现场整齐,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4、乙方应协同甲方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员进入现场。

5、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方提供的装修材料出门,一经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工程付款方式、承包内容、结算的约定

1、布局开槽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50%给乙方,水电完工后支付工程款的3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

2、本工程保修期伍年,须工程款全部结清,甲、乙双方签定《工程保修单》,保修期从竣工验收签章之日起算。

3、双方款项住来均应出具收据。

4、工程结算方式:水路____米,电路____米

5、乙方承包内容: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埋槽;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现场整理装袋;3、水电施工穿墙、打孔、切割;4、开关插座面板安装;5、小五金的安装;6后期灯具的安装(水晶灯另计);7、其他收费项目另计。

第六条:纠纷处理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意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按本合同约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全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约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施工前,一方要终止全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____%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担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主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其它约定

1、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2、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3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3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30元/次的劳务费。

3、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各配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甲方所购主材产品质量异议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应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第九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终止。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有效期至_______。

5、工程保修期五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________签(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________签(盖章)

___年___月___日

水电施工承包合同水电施工合同(2)

甲方:(发包方)

乙方:(承包方)

甲、乙双方在平等、友好、自愿、协商一致、互相信任的原则上,就甲方的水电改造工程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1、甲方装饰住房系合法居住。

2.施工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住房结构:室厅卫套,施工面积平方米。

4、施工内容:甲方住房的水、电、弱电改造工程,洁具、灯具、等设施的安装,搬运工程(打孔工程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

5、承包方式:(包工包料、清包工、部分承包)。

6、总价款:¥元,大写(人民币):其中:

材料费:,人工费:

管理费:,设计费:

垃圾清运费:,税金(3.41%):其他费用:

以上总价款根据乙方实地考察甲方房屋,并初步了解所需完成工程后确定,该总价款为闭口价款,包含乙方承担的装修工程中所有的人工和附件三《甲方自购材料清单》外其他所有辅料费用。如因甲方变更施工内容、变更材料而产生的额外材料费用按实另计。

7.工期: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二条关于双方职责的约定

1.甲方责任:

(1)甲方应在开工前一天,并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向乙方提供施工需用的水、电等必备条件,并说明使用注意事项。

(2)做好施工中因临时性使用公用部位操作以及产生影响邻里关系等的协调工作。

(3)如确实需要拆改原建筑结构或设计管线,负责到所在地房管部门或物业管理部门办理相应审批手续,并承担承担有关费用。

(4)根据乙方提供的需求按时提供自购材料。

2.乙方责任:

(1)参加甲方组织的施工设计方案现场交底,并负责向具体施工人员传达甲方设计方案和施工效果。

(2)乙方在装修期间全面全程承担施工工程队负责人的管理和施工职责,对本次装修工程的质量、工期和施工现场安全负责。乙方全面承担联络甲方,保证所提供的材料质量、向甲方提出材料需求,现场管理水电施工质量和施工人员等职责。

(3)乙方负责人负责组织施工人员参与本合同定义的水电改造工程,负责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单项工程施工过程中,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更换施工人员;经甲方许可的施工人员更换,必须在确保施工质量的前提下;如甲方对乙方施工人员的施工水平存在疑义,乙方应无条件更换。

第三条关于材料供应的约定:

1.甲方提供的材料

(1)乙方必须至少提前三天向甲方提出下一工序需要购买的材料的清单,并注明所需要材料的数量。甲方应按时提供乙方需要的材料。

(2)甲方负责采购供应的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的合格产品,并应按时供应到现场,甲、乙方应办理交接手续。乙方如发现甲方提供的材料有质量问题或规格差异,应及时向甲方提出,甲方仍表示使用的,由此影响工程质量、造成工程损失和工期延误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3)甲方供应的材料按时抵达现场后,由乙方负责保管,由于保管不当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甲方采购供应的水电材料,均应用于本合同规定的住宅装饰,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如乙方违反此规定,应按挪用材料价款的双倍补偿给甲方。

2.乙方提供的材料

(1)乙方供应的水电材料甲方应到现场验收,如不符合设计、施工要求或规格有差异,应禁止使用。如已使用,对工程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

(2)乙方自带施工的必须工具(锥子、切割片等),要保证安全性、良好使用性,乙方自行承担工具维修费和损耗费用。

第三条关于工程质量及验收的约定

本工程应严格执行国家《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范》gb50210-**及《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27-**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其它地方标准、质量评定验收标准。

1、本工程由方设计施工方案。

3、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质量不合格而影响工程质量,其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顺延。

4、由于乙方原因造成质量事故,其返工费用由乙方承担,工期不变。

5、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提出设计修改意见及增减工程项目时须提前与乙方联系,在签订《工程项目变更单》(详见附件见)后,方能进行该项目的施工,由此影响竣工日期甲、乙双方商定。凡甲方私自与工人商定更改施工内容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自负,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予赔偿。

6、工程验收。甲、乙双方应及时办理隐蔽工程和中间工程的检查与验收手续,甲方不能按预约规定日期参加验收,由乙方组织人员进行验收,甲方应予承认。事后,若甲方要求复验,乙方应按要求办理复验。若复验合格,其复验及返工费用由甲方承担,工期也予顺延。

7、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三日内组织验收,并办理验收移交手续(详见附件《工程质量验收单》)。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须及时通知乙方,另定验收日期。如通过竣工验收,甲方应承认原竣工日期,并承担乙方的看管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

第四条有关安全生产和防火等的现场管理约定:

1.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处理好由于施

工带来的扰民问题及与周围单位、住户的关系。

2.未经甲方同意及有关部门批准,施工中不得随意拆改原建筑物结构及各种设备管线。3.工程竣工未移交甲方之前,负责对现场的一切设施和工程成品进行保护。

4.保证施工现场的整洁,竣工前做好卫生清扫和处理工作。

5.负责施工所产生垃圾的处理工作,每日至少清洁一次。

6.乙方如因施工原因需居住在现场,日常用水、用电等必须注意安全,工地发生工伤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做好施工材料保管工作,禁止闲杂人等进入现场。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携带任何甲供的装修材料出门,若发现偷盗现象按材料价格加倍赔偿。

第五条关于工程价款、承包内容、施工工艺、结算的约定:

1.工程款付款方式:

甲方签订本合同之时付工程款的50%,布管验收合格后支付20%,水电完工后支付20%,整体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10%

2.乙方承包内容:

1).水电开槽、布线、穿线、

2).所有水电施工过程的垃圾清运(每天现场整理装袋)

3).水电施工的穿墙、打孔、切割

4).后期灯具、开关、插座面板的安装

5).洁具包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结算方式:

按实结算:总价结算:____元/平米(套内面积)

第六条违约责任:

1、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延期开工或中途停工,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停工、窝工所造成的损失,每停工或窝工一天和甲方未按合同的约定付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未付款的%支付违约金。

2、由于乙方原因逾期竣工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甲方已付款的%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3、甲方未办理有关手续,强行要求乙方拆改原有建筑承重结构及共用设备管线,由此发生的损失或事故(包括罚款)由甲方负责并担责任。

第七条纠纷处理方式:

因工程质量双方发生争议时,双方协商解决或;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经双方签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重新签订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施工前,一方如要终止合同,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按合同总价款10%支付违约金,并办理终止合同手续。

2.施工过程中任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须向另一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经双方同意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

第九条.其它约定:

1.双方同意由第三方监理(装修监理公司)进行协商工作。在未经第三方监理(装修监理公司)确认情况下,甲方有权不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2.经过第三方监理(装修监理公司)确认,甲方必须按照约定支付乙方相关费用。

3.因气候、停电等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工期延误,经双方确认后可以顺延。

4.甲方在入住前可以要求乙方5次来现场配合其他工种的交叉施工,超过5次部分每次甲方需支付乙方50元/天的劳务费。

5.保修期内由于乙方的施工和产品造成的质量问题由乙方免费维修,在接到甲方通知后48小时内必须到达现场。由于甲方使用不当或不可抗力或不可遇见原因造成的问题,甲方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乙方维修费用。

店面承包合同·建房承包合同·果园承包合同·渔业承包合同

第十条附则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盖章)后生效。

2、本合同签订后工程不得转包。

3、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合同有效期至_____________________。

5、水电工程保修_--年,过了保修期乙方来维护甲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甲方签:乙方签(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

水利水电施工合同书水电施工合同(3)

发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派现场代表:联系电话

承包人:(全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项目经理:联系电话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监理人:(全称)

地址:

总监理工程师:联系电话

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拟修建工程,接受了承包人的投标,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可研文件名称,文号:.

1.4初设文件名称,文号:.

1.5工程规模:;

建设任务:.

1.6工程概算审批总投资万元;资金来源:.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合同工程量

2.1工程承包范围:(包括永久工程,临时工程名称;其中渠系或堤防工程,必须标注起止里程桩号)

2.2主要合同工程量:(以招投标文件为准)

三,合同价款

3.1合同价款承包方式:

(详见合同附件3).

3.2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万元

(人民币小写万元).其中:永久工程万元;临时工程万元;安全措施费万元;技术措施费万元(详见合同附件2).

四,合同工期及进度

4.1开工日期:,竣工日期:.

4.2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4.3为满足本工程总工期的要求,承包人承诺采取一切有效措施,使本合同以下关键项目进度满足控制性工期要求.

关键项目控制性工期表

序号

关键项目名称

最迟完工日期

备注

4.4承包人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前提下,发包人要求按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提前完工,按监理人核实的提前天数,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支付提前完工奖金,提前完工奖励金计算方法:.

五,双方的义务和责任

5.1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1.1发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5.1.2发包人负责在主体工程开工前按有关规定办理水利工程开工许可手续,并委托监理人于年月日前向承包人发布开工通知.否则,承担工程延误责任.

5.1.3发包人应在开工通知发出前安排监理人进入工地开展监理工作,并在开工通知发布前将监理任命及发包人相关人员职权,联络方式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主要人员的职权表

序号

姓名

职务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权

联络方式

5.1.4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用地范围和期限,办清或协调征地移民责任单位办清施工用地范围内的征地移民,按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用地.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的用地范围为:

期限:.

5.1.5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完成由发包人承担的施工准备工程,并按合同规定的期限提供承包人使用.否则,承担工期延误责任.

提供承包人使用的工程为:

期限:.

5.1.6发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委托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现场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5.1.7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提供已有的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水文和地质勘探资料,但只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对承包人使用上述资料所作的分析,判断和推论负责.

5.1.8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

发包人负责提供的图纸和期限

序号

图纸名称

提交日期

份数

备注

5.1.9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合同价款.

5.1.10发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文明施工,治安保卫,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发包人对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和协调工作不免除承包人应负的责任.

5.1.11发包人应按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关规定统一筹划本工程的环境保护工作,负责审查承包人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并监督其实施.

5.1.12发包人应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临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有关费用;协助承包人办理爆破,安全以及特种行业许可手续.

5.1.13发包人应按合同规定负责办理由发包人投保的保险.发包人负责办理的保险有:.

5.1.14发包人应按现行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定,组织或主持有关验收工作.

5.1.15其它责任:

5.2承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5.2.1承包人应遵守与本合同工程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2.2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的约定按时向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证件或现金.本合同履约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万元.履约担保证件在保修责任终止前有效,并在有效期结束后14天内退还给承包人;履约保证金在工程验收合格后14天内返还承包人.

5.2.3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日内,按投标文件及时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人员和调配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按施工总进度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若承包人未按合同要求按时调遣人员,设备,材料,或擅自变更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或总工程师,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承包人向工地调遣或雇佣主要人员

序号

姓名

职务

在合同中的主要职责

到达现场时限

主要人员

项目经理

总工程师

质量负责人

安全负责人

现场管理人员(人)

行政管理

技术管理

作业人员工种

(人)

土石方工程

混凝土工程

灌浆工程

钢筋安装

金属结构安装

设备安装

其他

特种作业人员(人)

塔机机手

放炮员

安全员

质检员

承包人向工地调配施工设备和材料

主要施工设备名称

规格型号

数量

用途

到达现场时间

主要材料

5.2.4承包人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示,严格按监理审批的施工图纸进行施工.

5.2.5承包人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和由承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报送监理人审批,并对现场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和可靠负全部责任.

承包人负责提交的图纸和文件表

序号

图纸和文件名称

提交时限

提交发包人份数

施工组织设计报告

施工技术措施计划

年,月进度报表

质量检测与评定资料

工序开仓(开工)资料

竣工图及验收资料

结算资料

承包人应提供的施工图

5.2.6承包人按有关规定负责办理由承包人投保的保险.

5.2.7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文明施工,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5.2.8承包人应遵守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按有关规定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工地及其附近的环境,免受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它因素所造成的环境破坏和人员伤害及财产损失,避免施工对公众利益的损害.

5.2.9承包人应严格按施工图纸和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规定的质量要求完成各项工作.

5.2.10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其他人在本工地或附近实施与本工程有关的其它各项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

5.2.11承包人应在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后天内完成工地清理并撤退其人员,施工设备和剩余材料.

5.2.12其它责任:

六,监理人的职责

6.1监理人应履行合同规定的职责.

6.2监理人可以行使合同规定的和合同中隐含的权力,若发包人要求监理人在行使某种权力前必须得到发包人批准,则应在合同或补充协议中予以规定,否则监理人行使这种权力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事先批准.

6.3监理人负责工程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负责设计变更审核和合同管理;协调建设各方关系;工程分包,工期调整,设计变更等,监理人在作出决定前,应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属重大设计变更的,应按行政审批部门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控制.

6.4总监理工程师是监理人驻工地履行监理职责的全权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应全面负责发包人委托的监理工作.组织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签发施工图纸,监理文件,组织工程质量检查评定与分部工程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审签工程进度结算资料.

6.5监理工程师在总监授权范围内开展监理工作.

6.6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现场机构公章和总监或其授权监理人员签名.

监理人的指示

序号

监理指示名称

监理指示主要内容

开工通知

监理人按照有关规定,向承包人发布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单元工程等开工通知.

监理审批文件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文件,施工导流及度汛方案审批文件,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审批文件,试验报告及质量标准审批文件,签发施工图纸等.

工序及隐蔽工程验收签证

重要工序及隐蔽工程必须经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才能进行下一工序施工.

施工过程质量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提供试验和检测成果;停止各种违章作业行为;停止不合格的材料,设备,设施的安装与使用;要求对不合格工序进行补工或返工;对造成质量事故或多次严重违规的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质量缺陷或质量事故处理方案审核意见等.在紧急情况下,监理可以做出口头指令,并在48小时内给予书面确认.

施工过程进度控制指令

要求承包人加快工程建设进度或加速施工的指令,督促承包人做出调整安排,编报赶工措施报告,报监理批准,并督促实施.

工程造价控制指令

工程量审定表,工程进度结算表,完工结算审签资料等.

现场协调指令

工程变更,价格调整,工程停工或缓建,合同终止,违约责任划分,多家承包人交叉作业干扰,现场矛盾协调等指令.

七,质量

7.1承包人应在工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的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检查计划和措施报告报送监理人审批.

7.2承包人应严格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和监理人的指示,认真履行质量检查职责,详细作好质量检查记录,编写质量检查报表,每个月向监理人提交质量自检报告.

7.3监理人有权对全部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任何一项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提供一切方便.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规定应负的责任.

7.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承包人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验收时应同时查验材质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承包人还应按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规定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5发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共同进行交货验收,并由发包人正式移交给承包人.在验收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并将检验结果提交监理人,其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若抽检不合格时,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负责采购的工程设备安装后,若发现工程设备存在缺陷时,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查找原因,如属设备制造不良引起缺陷应由发包人负责;如属承包人运输和保管不慎或安装不良引起的损坏应由承包人负责.

7.6承包人应在工地建立自己的试验室,开展施工检测工作,施工检测方案在工程开工前日内报市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审核后实施.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无条件和能力建立现场试验室,承包人应委托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资质和资格的检测单位承担现场材料和现场工艺试验等施工检测工作,签订施工检测合同.施工检测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检测费在工程开工后个月内,由发包人在支付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除,按检测合同规定支付给检测单位.

7.7隐蔽工程和工程的隐蔽部位必须按相关规定经监理人验收合格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承包人私自将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采用钻孔探测以至揭开进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8工程使用的一切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满足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和施工图纸规定的品级,质量标准和技术特性.监理人有权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到彻底清除工程的不合格部位以及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若承包人无故拖延或拒绝执行监理人的上述指示,则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承包人执行该项指示,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利润以及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7.9承包人对施工质量负责.工程施工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对施工质量缺陷或施工质量事故,承包人应无条件地按监理人的指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整改,直至施工质量达到合格为止,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八,安全

8.1发包人应负责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建立现场治安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全工地的治安保卫事宜,负责履行本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8.2发包人应按《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26号),认真履行本工程的安全管理职责,负责统一管理本工程的施工作业安全以及消防,防汛和抗灾等工作,组织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和抢险预案,与承包人等参建各方签订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在工程开工15日内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8.3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及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检查,监督施工安全工作的实施,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本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8.4承包人对本工程的安全施工负责.承包人应认真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和由其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防止工地附近建筑物和居民的生命财产遭受损害.

8.5承包人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为),并按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人员名.

8.6承包人单列的施工安全措施费经监理人批准后,专款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以及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8.7对本工程发生的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重庆市水利行业重大特大及特别重大安全事故现场处置程序(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8.8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为执行本合同所各自雇用的全部人员承担工伤事故责任,并按各自的责任进行赔偿.

九,工程计量与结算

9.1计量

9.1.1本合同的计量单位,均采用国家法定的计量单位.

9.1.2计量方法应按本合同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9.1.3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工程量是合同的估算工程量,结算的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9.1.4工程量的计量必须经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代表签认可.

9.2支付

9.2.1工程预付款

(1)工程预付款总金额为合同价格的%,分两次支付给承包人.第一次支付预付款总额的%,第二次支付金额为该预付款总额的%.

(2)第一次预付款应在本合同签署后天内,并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了经发包人认可的预付款保函后支付;第二次预付款需待承包人主要设备进入工地后,其估算价值已达到本次预付款金额时,由承包人提出书面申请,经监理人核实后出具付款证书提交给发包人,发包人收到监理人出具的付款证书后的天内支付给承包人.

(3)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时全部扣清.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f2——按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且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9.2.2工程材料预付款

(1)形成本合同永久工程的等主要材料到达工地并满足以下条件后,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材料预付款支付申请单,要求给予材料预付款.

①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招投标文件中《技术条款》的要求;

②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③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了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3)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9.2.3工程进度付款

(1)进度款按月支付.

(2)承包人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在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14日内完成核查,并向发包人出具月进度付款证书,经发包人审批后支付给承包人,支付时间不应超过监理人收到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后28天.若不按期支付,则应从逾期第一天起按规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承包人.

(3)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①已完成的本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项目及其它项目的应付金额.

②经监理人签认的当月计日工支付凭证标明的应付金额.

③按第9.2.2款规定的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④根据第9.2.8款规定的价格调整金额.

⑤扣除按第9.2.1款和第9.2.2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还的工程预付款和工程材料预付款金额.

⑥扣除按第9.2.4款规定应由发包人扣留的保留金金额.

9.2.4保留金

(1)由监理人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

%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为止.

(2)在单位工程或部分工程验收合格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1/2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3)在签发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人出具保留金付款证书,发包人将剩余保留金总额的1/2支付给承包人.

(4)发包人应在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

9.2.5完工结算

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提交一份完工付款申请单(一式四份),并按要求附详细证明文件,监理人应在28天内完成复核,并出具完工付款证书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上述完工付款证书后的60天内完成审批并支付给承包人,若发包人不按期支付,则应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给承包人,并支付拖欠工程款的利息(利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9.2.6最终结清

承包人在收到按规定颁发的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内,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向监理人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一式4份)和结清单,监理人应在14天内完成复核,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审查监理人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收到该证书后的42天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发包人付款,则发包人应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通知后的42天内付还发包人.

9.2.7发包人或承包人若未按期付款,均应支付逾期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为:.

9.2.8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的差额计算

对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物价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按下面两种方法中的第种方法计算价格调整的差额,调整合同价格.

第一种方法: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合同价格不因物价波动作任何调整.

第二种方法:在合同约定工期内,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小于或等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时,双方自行承担物价调整风险,合同价格不进行调整.当现行价格引起的总价调整的绝对值大于本合同约定总价的%时,取其绝对值大于%的部分为合同价格的调整数.

调增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调减时,价格调整方法为.

(2)除合同本款规定的调价因素外,其余因素的物价波动均不另行调价.

(3)承包人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原定完工日期后施工的工程,采用原定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若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延长了完工日期,但又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延长后的完工日期内完工,则对延期期满后施工的工程,其价格调整计算应采用延长后的完工日期与实际完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的低者作为现行价格进行结算.

(4)法规更改引起的价格调整

在投标截止日前的28天后,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发生变更,导致承包人在实施合同期间所需要的工程费用发生除第9.2.8款规定以外的增减时,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进行协商后确定需调整的合同金额.

十,合同变更

10.1变更

10.1.1没有监理人的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监理人可根据工程的需要指示承包人进行变更,变更项目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和进度计划发生实质性变动或不影响其原定的价格时,不予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10.1.2变更引起的单价或合价调整,承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发出的变更指示后28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在28天内对变更报价书进行审核后作出变更决定,并通知承包人.价格审核期间,承包人仍应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进行施工.价格调整的原则:

(1)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时,应采用该项目的单价或合价.

(2)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项目,新增项目单价计算方法为:

10.1.3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发包人应承担相应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于承包人违约或其它由于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变更,其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0.2转包与分包

10.2.1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不得通过租用,借用他人资质证书承揽工程;承包人如有上述行为,发包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按本合同第11条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10.2.2主要建筑物的主体结构不得进行工程分包.所称主要建筑物是指失事以后将造成下游灾害或严重影响工程功能和效益的建筑物.

10.2.3在合同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发包人可向承包人推荐分包人:

(1)由于重大设计变更导致施工方案重大变化,致使承包人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施工工期拖延,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

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任务.

(3)项目有特殊技术要求,特殊工艺或涉及专利权保护的.如承包人同意,则应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签订分包合同;如承包人拒绝,则可由承包人自行选择分包人,但需经发包人书面认可.

10.2.4发包人一般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但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如承包人无力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中的应急防汛,抢险等危及公共安全和工程安全的项目,发包人经项目的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可对该应急防汛,抢险等项目的部分工程指定分包人.由指定分包人造成的与其分包工作有关的一切索赔,诉讼和损失赔偿由指定分包人直接对发包人负责,承包人不对此承担责任.

10.2.5除发包人指定分包外,承包人对其分包项目的实施以及分包人的行为向发包人负全部责任.承包人应对分包项目的工程进度,质量,安全,计量和验收等实施监督和管理.

十一,违约与索赔

11.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未按第5.2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承包人违约:

11.1.1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未按开工通知的要求及时进场组织施工和未按本合同约定的进度计划有效地开展施工准备,造成工期延误;

11.1.2承包人将合同或合同的任何部分或任何权利转让给其他人,或私自将工程或工程的一部分分包出去;

11.1.3未经监理人批准,承包人私自将已按合同规定进入工地的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工程设施或材料撤离工地;

11.1.4承包人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或拒绝处理不合格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

11.1.5由于承包人原因未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或部分工程,连续3个月未采取有效措施赶上进度,造成工期延误;

11.1.6承包人在保修期内未对工程移交证书中所列的缺陷清单内容进行修复,或经监理人检验认为修复质量不合格而承包人拒绝再进行修补;

11.1.7承包人无正当理由否认合同有效或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承包人义务,经查证核实后,发包人可将此行为上报行业主管部门,记入该企业诚信档案.

11.2由于承包人原因本合同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完工,承包人应支付逾期完工违约金.逾期完工违约金元/天,累计不超过

元.

11.3承包人发生违约行为时,监理人应及时向承包人发生书面警告或停工整改通知,限期整改;监理人发出停工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无视监理人的指示,不提交整改报告,不采取整改措施,则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承包人应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5%~10%)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4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包人未按第5.1款规定履行义务或发生下述行为之一者属发包人违约:

11.4.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时间提供施工用地,测量基准和应由发包人负责的部分准备工程等承包人施工所需的条件;

11.4.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供应由发包人负责的施工图纸;

11.4.3发包人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各项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无正当理由阻挠,拒绝批准任何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11.4.4由于法律,财务等原因导致发包人已无法继续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本合同的义务.

11.5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窝工人员损失和机械设备闲置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若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通过赶工方式保证工程按合同约定工期按期完工,则应由发包人承担采取赶工措施所增加的合理费用.

11.6发包人违约,并在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未采取措施改正,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违约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暂停施工后,发包人仍不采取有效措施纠正其违约行为,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时,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合同价款,同时按本工程中标价格的%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应赔偿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超过该违约金的实际损失.

11.7索赔的提出.双方有权根据本合同及其它有关规定向对方提出索赔.但应在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将索赔意向书提交监理人,并抄送违约方.在上述意向书发出后的28天内,再向监理单位提交索赔申请报告,详细说明索赔理由和索赔费用的计算依据,并应附必要的当时记录和证明材料.如果索赔事件继续产生影响,履约方应按监理单位要求的合理时间间隔列出索赔累计金额和提出中期索赔申请报告,并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向监理单位提交包括最终索赔金额,延续记录,证明材料在内的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并抄送违约方.否则,违约方可不受理.

11.8索赔的处理.

11.8.1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意向书,应核查履约方的当时记录,并可指示履约方继续作好延续记录以备核查,监理单位可要求履约方提交全部记录的副本.

11.8.2监理人收到履约方提交的索赔申请报告和最终索赔申请报告后,应立即依据当时记录进行审核,并在履约方提交上述报告后的42天内与双方充分协商后作出决定,在上述时限内将索赔处理决定通知履约方,并抄送违约方.

11.8.3双方应在收到监理人的索赔处理决定后14天内,将其是否同意索赔处理决定的意见通知监理人.若双方均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则监理单位应在收到上述通知后的14天内将确定的索赔金额列入付款证书中支付;若双方或其中一方不接受监理单位的决定,双方可共同协商成立争议调解组,任何一方可提请争议调解组解决.

11.8.4若履约方未遵守各项索赔规定,则应得到的付款不能超过监理人依据当时记录核实后决定的或争议调解组提出的或仲裁机构裁定的金额.

11.9索赔的期限.承包人提交了完工付款申请单后,应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承包人提交的最终付款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本合同工程移交证书颁发后发生的新的索赔.

十二,工程验收

12.1发包人应按现行的水利水电工程验收规程及时主持或组织工程的各项验收.

12.2承包人应在接到监理人的指示后天内提交,整编应由承包人负责的验收资料.

12.3无论是发包人原因或是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在具备验收条件时不能及时进行完工验收或竣工验收的项目,责任方要承担工程保管费用元,一次性支付给非责任方.

十三,争议解决方式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第种方式解决:

①由仲裁委员会仲裁;

②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四,其它

14.1本工程的保修期自工程移交证书中写明的全部工程完工日开始算起,保修期为个月.

14.2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适用我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同签订后发生因不可抗力造成的巨大损失和严重损坏,致使任何一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时,经协商可解除合同.

14.3双方应按《廉政合同》范本(见附件7),在签订工程施工合同的同时,签订《廉政合同》,并与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生效.

12.4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本施工合同上签名(或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合同生效.

14.5承包人已将合同工程全部移交给发包人,且保修期满,发包人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已颁发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合同双方均未遗留按合同规定应履行的义务时,合同自然终止.

14.6本合同一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份.

十五,合同附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报价书

3.招标文件

4.技术条款

5.图纸

6.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7.《廉政合同》

8.其它材料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法定代表人:(签名)

现场代表:(签名)项目经理:(签名)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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