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估价规范4篇

时间:2022-11-20 09:30:06  来源:网友投稿

房地产估价规范4篇房地产估价规范  中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doc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forRealEstateApprai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房地产估价规范4篇,供大家参考。

房地产估价规范4篇

篇一:房地产估价规范

  中国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doc21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房地产估价规范CodeforRealEstateAppraisal

  GB/T50291-1999

  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9年6月1日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1999北京

  前言

  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标[1998]244号《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第二批)》和建设部房地产业司建房市函字[1996]第40号《关于委托制订"房地产价格评估技术规程"的函》的要求,由建设部负责主编,具体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会同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等十个单位共同编制而成。本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建设部以建标[1999]48号文批准,并会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本规范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开展房地产估价工作以来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专家和实际工作者的意见,同时收集、分析、研究、参考了美国、英国、日本、德国等主要国家和香港、台湾地区以及国际评估标准委员会(IVSC)的有关标准和理论研究成

  果。本规范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具体解释工作由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负责。在使用过程中,各估价机构、估价人员和有关单位、人员应积极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寄往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管理组(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九号,邮政编码:100835),以供修订时参考。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的主编单位:中国房地产估价师学会。参编单位: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广东省房地产估价师学会、中山大学岭南学院、华中师范大学经济学院、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北京大学不动产研究鉴定中心、北京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事务所、上海市房地产评估中心、深圳市物业估价所等。本规范编制的主要起草人员:柴强、廖俊平、艾建国、沈建忠、陆克华、刘锦红、刘洪玉、冯长春、杨于北、杨国诚、沈彦京、康小芸、田耀东。

  目次

  1总则52术语53估价原则34估价程序45估价方法55.1估价方法选用55.2市场比较法55.3收益法75.4成本法95.5假设开发法115.6基准地价修正法126不同估价目的下的估价126.1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格评估136.2房地产转让价格评估136.3房地产租赁价格评估136.4房地产抵押价值评估136.5房地产保险估价146.6房地产课税估价156.7征地和房屋拆迁补偿估价156.8房地产分割、合并估价15

  6.9房地产纠纷估价166.10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166.11企业各种经济活动中涉及的房地产估价166.12其他目的的房地产估价167估价结果168估价报告179职业道德18附录A估价报告的规范格式19规范用词用语说明22附:条文说明23

  1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估价程序和方法,做到估价结果客观、公正、合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1.0.3房地产估价应独立、客观、公正。

  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房地产realestate,realproperty土地、建筑物及其他地上定着物,包括物质实体和依托于物质实体上的权益。2.0.2房地产估价realestateappraisal,propertyvaluation专业估价人员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2.0.3估价对象subjectproperty一个具体估价项目中需要估价的房地产。2.0.4估价目的appraisalpurpose估价结果的期望用途。

  2.0.5估价时点appraisaldate,dateofvalue估价结果对应的日期。2.0.6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value某种估价目的特定条件下形成的正常价格。2.0.7公开市场openmarket在该市场上交易双方进行交易的目的在于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并掌握必要的市场信息,有较充裕的时间进行交易,对交易对象具有必要的专业知识,交易条件公开并不具有排它性。2.0.8公开市场价值openmarketvalue在公开市场上最可能形成的价格。采用公开市场价值标准时,要求评估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应是公开市场价值。2.0.9类似房地产similarproperty与估价对象处在同一供求圈内,并在用途、规模、档次、建筑结构等方面与估价对象相同或相近的房地产。2.0.10同一供求圈comparablesearcharea与估价对象具有替代关系、价格会相互影响的适当范围。2.0.11最高最佳使用highestandbestuse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经济上可行,经过充

  分合理的论证,能使估价对象产生最高价值的使用。2.0.12市场比较法marketcomparisonapproach,salescomparisonapproach将估价对象与在估价时点近期有过交易的类似房地产进行比较,对这些类似房地产的已知价格作适当的修正,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3收益法incomeapproach,incomecapitalizationapproach预计估价对象未来的正常净收益,选用适当的资本化率将其折现到估价时点后累加,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4成本法costapproach求取估价对象在估价时点的重置价格或重建价格,扣除折旧,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2.0.15假设开发法hypotheticaldevelopmentmethod,residualmethod预计估价对象开发完成后的价值,扣除预计的正常开发成本、税费和利润等,以此估算估价对象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的方法。

  

篇二: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58176

  -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来源:-系统管理员

  房地产估价规范日期:2016-01-0810:01:35点击:38

  (GB/T50291-2015)

  总则

  1.0.1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各类房地产估价活动,以及与房地产估价相关的管理、教学、科研和其

  他相关领域。1.0.3房地产估价机构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估价,并对自己出具的估价报告负责。1.0.4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和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估价原则

  2

  2.0.1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下列原则: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2合法原则;3价值日期原则;4替代原则;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2.0.2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应站在中立的立场上实事求是、公平正直地评估出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2.0.3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2.0.4遵循价值日期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日期的价值。2.0.5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2.0.6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

  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

  3

  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应了解、分析估价对象权利人或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若两者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还是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相应确定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估价时应根据最高最佳利用原则对估价前提作出下列之一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

  行估价;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述估价资料可采用纸介质,也可采用符合要求的电子介质,保存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十年。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保存期限内,不得对保存的估价资料及其内容进行改动、更换、删除或销毁。

  4

  4估价方法

  4.1估价方法选用

  4.1.1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必须熟练掌握并正确运用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

  主要估价方法。4.1.2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应根据估价对象和估价对象所在地的房地产市场状况,对比较法、收益法、成本法、假设开发法等方法进行适用性分析后,选用其中一种或多种方法对估价对象进行估价。4.1.3估价对象可同时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的,应选用两种以上估价方法估价,不得随意取舍;若必须取舍,应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并陈述理由。4.1.4同类房地产有较多交易的房地产,应选用比较法估价;收益性房地产,应选用收益法估价;假设可独立进行重新开发建设的房地产,应选用成本法估价;具有开发或再开发潜力且开发完成后的价值可采用比较法、收益法等成本法以外的方法评估的房地产,应选用假设开发法估价。

  5

  4.2比较法4.2.1运用比较法估价,应按下列步骤进行:1搜集交易实例;2选取可比实例;3建立比较基础;4进行交易情况修正;5进行市场状况调整;6进行房地产状况调整;7求取比较价值。4.2.2比较法估价应搜集大量、真实的交易实例,掌握市场行情。

  搜集的交易实例信息宜包括下列内容:

  1房地产基本状况;

  6

  2交易双方基本情况;

  3成交日期;

  4成交价格、付款方式、融资条件及交易税费负担;

  5交易目的、交易方式等其他交易情况。

  4.2.3根据估价对象状况、估价目的和价值日期,应从交易实例中选取不少于三个可比实例。

  选取的可比实例应符合下列要求:

  1是估价对象的类似房地产;2交易类型适合估价目的;3成交日期接近价值日期;4成交价格为正常价格或可修正为正常价格。

  严禁编造可比实例。在同等条件下,应选取位置与估价对象较近、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

  7

  较近的交易实例。成交日期与价值日期相差不宜超过一年,不应超过二年。

  4.2.4下列特殊交易情况下的交易实例,不宜选为可比实例:1利害关系人之间的交易;2对交易对象或市场行情缺乏了解的交易;3急于出售或急于购买的交易;4人民法院拍卖的交易;5有人为哄抬的交易;6对交易对象有特殊偏好的交易;7相邻房地产合并的交易;8受迷信影响的交易;9其他非正常的交易。

  8

  4.2.5选取可比实例后,应建立比较基础,对各个可比实例的成交价格进行标准化处理,统

  一其内涵和形式,使各个可比实例之间、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之间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标准化处理应包括下列内容:1统一财产范围;2统一付款方式;3统一融资条件;4统一税费负担;5统一计价单位。4.2.6统一财产范围,应对可比实例与估价对象的财产范围进行“有无对比”,消除因财产范围不同而造成的价格差异。统一付款方式,应将可比实例不是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调整为在成交日期一次性付清方式下的价格。统一融资条件,应将可比实例在非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调整为在常规融资条件下的价格。统一税费负担,应将可比实例在交易税费非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调整为在交易税费正常负担情况下的价格。统一计价单位,包括统一为总价还是单价或楼面地价,统一币种和货币单位,统一面积或体积等的内涵和单位等。不同币种之间的换算宜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成交日期的市场汇率中间价计算。

  

篇三:房地产估价规范

  准予延续的有效期延续3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房地产估价的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和职业道德的房地产估价机构经原资质许可机关同意不再审查有效期延续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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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的房地产等各类房地产评估,以及因转让、抵押、房屋征收、司法鉴定、课税、公司上市、企业改制、企业清算、资产重组、资产处置等需要进行的房地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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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从事房地产估价活动连续6年以上,且取得二级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3年以上;

  3.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人民币200万元以上,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人民币120万元以上;

  4.有15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5.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平均每年完成估价标的物建筑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土地面积25万平方米以上;6.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3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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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

  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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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9.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10.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1.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2.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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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中有2名以上、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中有2名以上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股东或者合伙人中有一半以上是注册后从事房地产估价工作3年以上的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

  7.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或者合伙企业的出资额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的股份或者出资额合计不低于60%;

  8.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9.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各项企业内部管理制度健全;10.随机抽查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符合《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要求;11.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无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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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原资质证书正本复印件、副本原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四)出资证明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五)法定代表人或者执行合伙人的任职文件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六)专职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证明;(七)固定经营服务场所的证明;(八)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复印件(加盖申报机构公章)及有关估价质量管理、估价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申报机构信用档案信息;(九)随机抽查的在申请核定资质等级之日前3年内申报机构所完成的1份房地产估价报告复印件(一式二份,加盖申报机构公章)。申请人应当对其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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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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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自治区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直辖市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在作出资质许可决定之日起1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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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的,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到资质许可机关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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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所在地的市、县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并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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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暂定期内的三级资质房地产估价机构可以从事除公司上市、企业清算、司法鉴定、房屋征收、在建工程抵押以外的房地产估价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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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委托人的协助义务;(七)估价服务费及其支付方式;(八)估价报告交付的日期和方式;(十)解决争议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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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房地产估价报告及相关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不得少于20**年。保管期限届满而估价服务的行为尚未结束的,应当保管到估价服务的行为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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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房地产估价报告以及估价委托合同、实地查勘记录等估价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县级以上政府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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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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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房地产估价机构依法终止的;(三)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被撤销、撤回,或者房地产估价资质证书依法被吊销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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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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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决定的;

  (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的;

  (四)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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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其他情形。房地产估价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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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违反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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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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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办法施行前建设部发布的规章的规定与本办法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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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四:房地产估价规范

  房地产估价规范

  2015.8

  为了规范房地产估价行为,统一房地产估价程序和方法,保障房地产估价质量,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房地产估价活动。

  房地产估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评估市场价值,应遵循以下原则:

  1独立、客观、公正原则;

  2合法原则;

  3价值日期原则;

  4替代原则;

  5最高最佳利用原则。

  房地产的抵押评估价值和抵押净值评估,除应遵循市场价值评估原则外,还应遵循谨慎原则,

  房地产的投资价值、现状价值等其他价值和价格评估应根据估价目的和价值类型从市场价值评估的原则中选择适用原则,并可增加其他适用原则

  遵行不同估价原则的评估价值,应符合以下规定:

  1.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价值应对各方估价利害关系人均是公平合理的价值或价格。

  2.遵循合法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依法判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3.遵循价值时点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根据估价目的确定的某一特定时间的价值或价格。

  4.遵循替代原则,估价结果应与类似房地产在同等条件下的价值或价格偏差在合理范围内。

  5.遵循最高最佳利用原则,估价结果应是在估价对象最高最佳利用状况下的价值或价格。

  6.遵循谨慎原则,评估价值应在充分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低的因素,慎重考虑导致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偏高因素下的价值或价格。

  最高最佳利用状况包括最佳的用途、规模和档次等,应按法律上允许、技术上可能、财务上可行、价值最大化的次序进行分析、筛选和判断确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当估价对象权利人和意向取得者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不同时,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是从估价对象权利人的角度或从意向取得者的角度进行估价,再根据其对估价对象依法享有的开发利用权利,确定估价对象的最高最佳利用状况。

  2.当估价对象已做了某种使用,应在调查及分析其利用现状基础上,对其最高最佳利用和相应的估价前提作出以下的判断和选择,并在估价报告中说明:

  1维持现状前提:分析、判断维持现状、继续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维持现状为前提进行估价;

  2更新改造前提:分析、判断更新改造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更新改造为前提进行估价;

  3改变用途前提:分析、判断改变用途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改变用途为前提进行估价;

  4扩大规模前提:分析、判断扩大规模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扩大规模为前提进行估价;

  5重新开发前提:分析、判断重新开发再予以利用最为合理的,应以重新开发为前提进行估价;

  6上述情形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最为合理的,应选择上述前提的某种组合或其他特殊利用前提进行估价。

  2.0.6当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时,应按以下规定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并应作为估价假设中的不相一致假设在估价报告中说明及对估价报告和估价结果的使用作出相应限制:

  1.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估价对象的用途有认定或处理的,应按其认定或处理结果进行估价;

  2.政府或其有关部门对估价对象的用途没有认定或处理的,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1)登记用途、规划用途之间不一致的,可根据估价目的或最高最佳利用原则选择其中一种用途;

  2)实际用途与登记用途、规划用途均不一致的,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估价所依据的用途。

  3.0.11房地产估价工作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受理估价委托

  2明确估价基本事项;

  3制定估价作业方案;

  4搜集估价所需资料;

  5实地查勘估价对象;

  6选定估价方法进行测算;

  7确定估价结果;

  8撰写估价报告;

  9审核估价报告;

  10交付估价报告;

  11估价资料归档。

  3.0.2估价委托应由房地产估价机构统一受理,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在接受估价委托时,应要求估价委托人出具估价委托书;

  2决定受理估价委托后,应根据估价项目的规模、难度和完成时间确定参加估价的注册房地产估价师数量,并清洗选派两名能胜任该估价工作的注册房地产估价题共同进行估价,且应明确其中一人为项目负责人。

  4除应采用批量估价的项目外,每个估价项目应至少有一名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全程参与受理估价委托、实地查勘估价对拟定估价报告等估价工作。

  3.0.3估价基本事项包括估价目的、价值时点、估价对象和价值类型,应与估价委托人进行沟通及调查有关情况和规定的基础上确定,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估价目的应根据委托人真实、具体的估价需要以及估价报告的预期用途或预期使用者确定,对其表述应具体、准确、简洁。

  2价值时点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采用公历表示,宜具体到日。回顾性估价和预测性估价的价值时点在难以具体到日且能满足估价目的需要的情况下,可到周或旬、月、季、半年、年等。

  3估价对象应在估价委托人指定及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基础上,根据估价目的依法确定。并应明确界定其财产范围和空间范围,不得遗漏或虚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买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或进行其他活动的房地产,或征收不予补偿的房地产,不应作为相应估价目的的估价对象。对作为估价对象的,应在估价报告中根据估价目的分析、说明其进行相应买卖或租赁、抵押、作为出资等活动的合法性。

  4价值类型应根据估价目的确定,并应包括价值或价格的名称、价值定义或内涵。

  3.0.4制定估价作业方案应对估价目的进行分析的基础上编制,并应包括以下内容:

  1估价工作的主要内容及质量要求,应包括拟采用的估价方法和估价技术路线,拟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及其来源渠道等;

  2估价工作的具体步骤及时间进度;

  3估价工作的人员安排。

  3.0.5估价所需资料应针对估价项目进行搜集,并应包括以下资料:

  1反映估价对象区位、实物和权益状况的资料

  2估价对象及其同类房地产的交易、收益、成本等资料;

  3对估价对象所在地区的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影响的资料;

  4对房地产价值和价格有普遍影响的资料。

  3.0.6对搜集的估价所需资料应进行检查。当估价委托人是估价对象权利人时,应查看估价对象的权属证明原件,并应将复印与原件核对,不得仅凭复印件判断或假定估价对象的权属状况。

  3.0.7估价对象的实地查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应观察、询问、检查、核对估价对象的区位状况、实物状况和权益状况,

  2应拍摄反映估价对象外观和内部状况以及周围环境状况的照片等影像资料,并应补充搜集估价所需的关于估价对象的其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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