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范文(精选3篇)

时间:2022-05-15 19: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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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3篇

【篇一】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结算方式治理方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革,规范财政财务治理,操纵行政事业单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提升公务支出透亮度,按照《鄂州市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鄂州分行关于印发〈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通知》,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方法适用于鄂州市市直文体系统行政事业单位(含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公务卡的治理。

第三条 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负责本单位公务卡的治理与推广工作。

第四条 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

(一)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现金结算方式的零星商品服务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手续费等费用;

(二)行政事业单位中原使用转账结算方式小额商品服务采购支出,包括设备购置费、办公费、会议费、咨询费、租赁费、邮电费、水费、电费、修理费等费用(以上均不含政府采规定的采购名目商品和服务支出)。

第五条 在公务卡结算方式的适用范畴内,行政事业单位原则上只在具有刷卡条件的商户进行公务消费。

第二章  代理银行的选择

第六条 市财政局按照《鄂州市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实施方案》的要求,对市级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进行审核认定后,确定市级公务卡代理银行,与代理银行、银联公司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第七条 为保证国库集中支付的顺利清算和公务卡的有序运作,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选择本单位所在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可在省级公务卡代理银行范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公务卡代理银行要按照“持卡人员承担用卡经济责任、开卡银行承担挂失经济风险、行政事业单位承担公务还款责任、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治理”的原则签订规范的代理服务协议,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  公务卡的开立与治理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在本单位确定的代理银行范畴内,每人可开设一张个人公务卡(以下简称“个人卡”),个人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一)单位职工自行选择开卡银行,如实填写“公务卡申请表”,签订“领用合约”,连同有关证明资料一起交单位财务部门;

(二)单位财务部门对职工申请开卡的有关资料进行确认,将申请资料送代理银行;

(三)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职工开卡申请资料和办理个人卡;

(四)代理银行将办妥的个人卡连同必要的有关资料一并发给职工或托付单位财务部门发给职工。

第十条 独立核算的行政事业单位可在本单位的零余额账户开户银行开立一张单位公务卡(以下简称“单位卡”)。一张单位卡可办理一至三张附属卡。单位卡以单位名义开设,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专用存款账户进行治理。单位卡开立的差不多程序:

(二)行政事业单位向人民银行出具市财政局的批文以及开立专用存款账户所需的其他开户资料申请开户,人民银行按规定审定后颁发“开户许可证”;

(三)单位财务部门填写“公务卡申请表”,连同市财政局、人民银行的审批文件及其他证明资料送代理银行;

(四)代理银行按本行规定程序审核单位卡开卡资料和办理单位卡,并与代理银行签订代理服务协议;

(五)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将单位卡账号报送市直文体系统财会服务中心、市财政局备案。

第十一条 个人卡的透支额度为1至3万元(含3万元),具体额度由单位财务部门与代理银行商定。单位卡的透支额度为3至20万元(含20万元),具体额度由市财政局按照单位的申请并结合其部门预算确定。代理银行按照公务卡持卡人的信用考核情形,视具体情形给予提升或降低透支额度的决定,但透支额度不得突破个人卡和单位卡的上限。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按照财务内部操纵规范的要求,严格公务卡的治理,并建立事前报批制度

单位财务部门要分别指定一名单位卡的持卡人与一名单位卡的保管人,持卡人负责把握单位卡的密码,负责在刷卡消费时签名;保管人负责单位卡的日常保管,将其存放于指定的保险柜中。单位财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单位卡使用审批和治理制度,对需要使用单位卡进行结算的支出业务,应填写“单位公务卡使用申请表”,由业务部门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并报财务部门审批后,方可使用单位卡。使用单位卡时必须有两人以上经办人员在场,原则上由持卡人进行刷卡消费,专门情形可由持卡人授权其他人员进行刷卡消费。

第十三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公务卡,遗失应及时挂失。因公务卡遗失造成的其他经济缺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的程序

第十四条 公务人员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后,在公务卡透支免息期内,持合规的报销凭证和经本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按照现行财务治理制度的规定申请报销。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按规定对报销凭证进行审核后,对符合公务卡结算范畴和财务制度规定的支出予以报销。

(一)报销资金差不多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单位财务部门登录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的“公务卡”菜单,按照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从银联提供的交易信息中提取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核实后确定可报销金额,录入“金额”、“目级科目”、“支付摘要”等业务要素,在支付系统中确定对应的用款打算,生成《财政授权支付凭证》或《财政直截了当支付用款申请》,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资金清算系统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二)报销资金没有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则登陆银联湖北分公司或开卡银行提供的公务卡信息系统,按照消费交易凭条录入“交易日期”、“卡号”和“系统跟踪号”核实相应的公务消费信息,确定可报销金额,通过有关账户向公务卡账户或其他个人账户转账结算,完成报销程序。

第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财务部门在收到支付凭证回单后,将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及支付凭证回单等原始凭证按照现行会计核算方法登记入账。

第五章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治理

第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样情形下单位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经单位领导与财务部门审核同意后,能够连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咨询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不含长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四)在个别确实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金额在3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

(五)单笔金额在300元以下的职工差旅补助费;

(六)其他专门情形经省财政厅批准的支出项目。

第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对行政事业单位大额现金提取实行财政审批制度。单位单笔或当日累计取现金额超过5万元(含5万元)的,需提供省财政厅审核同意的“提取大额现金审批单”(附3),代理银行方可办理提现。

第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借款。专门情形需向职工个人借款的,经单位领导及单位财务部门同意后,财务部门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职工退还借款时,单位财务部门要填制银行进账单或现金缴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篇二】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学校公务卡财务管理和结算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市财政局公务卡管理相关规定,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财务管理,根据《**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应用推广实施方案》和《**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我校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信用卡。

第三条 原使用现金结算的支付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印刷费、公务招待费、培训费、交通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购买支出费用,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具体标准细则见附件)。

1、以上项目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

2、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财务科不予报销。

3、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须经财务科批准。

4、对因无法刷卡等特殊情况必须以现金支付的公务消费款项,财务科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四条 根据有关规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我校确定的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支行。

第五条 与公务卡管理有关的信息维护、财务报销、银行划款和动态监控等业务,分别由发卡行、财务科和市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办理。

第六条 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公务卡办理的范围为我单位在职工作人员。公务卡的开设由财务科负责按财政规定的程序办理,单位工作人员个人不得以个人名义到发卡银行开立公务卡。

第八条 单位人员新增或调动、退休时,人事科及时告知财务科负责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相关信息。现有持卡人涉及公务卡的相关信息变动时,应及时报财务科,由财务科通知发卡行维护信息。

第九条 公务卡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支出发生后,由持卡人及时向财务科申请办理报销手续。未及时办理财务报销手续的,单位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发的一切经济、法律等责任。

第十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财务科根据公务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经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全校职工授信额度为2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第十一条 财务科可根据单位实际需要,根据相关程序可对持卡人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发卡行。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通过相关程序增加信用额度。

第十二条 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毁损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通过财务科及时通知发卡行维护相关信息。公务卡遗失后未及时办理挂失手续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第十三条 财务科督促发卡行应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帐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四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议,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 对于经济支付1000元以上金额的结算,应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结算;1000元以下通过公务卡结算,从源头上基本堵绝现金结算。

第十六条 原则上同一持卡人信用消费单笔不得超过个人授信额度。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支付。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实行公务卡结算的,持卡人可先行垫付现金或预借款办理结算支付,其垫付资金的报销或预借款的归还,由财务科划转至持卡人公务卡账户。有预借款的由持卡人提现归还财务科,结清借款手续。

第十八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透支提取现金。若有透支提取现金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科不予报销。因透支提取现金而产生的手续费、利息等一切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结算报销管理

第十九条 公务卡结算报销仍按照原审批程序和手续办理。报销人应在报销封面上注明“×月×日公务卡支付”字样。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支出,在财务科审核报销之前属于个人消费行为。报销时,财务科按照现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持卡人的刷卡消费行为进行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予以报销;不符合报销条件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和负责。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应在透支免息期内提前十五个工作日(最后还款日前十五个工作日,不含节假日)到财务科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二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其指定代理人向财务科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办理相关借款手续,经财务部门审核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之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二十三条 财务科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审核公务消费的真实性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进行公务消费,必须取得POS机小票、正式税务发票或财政票据以及商品明细清单(非电脑打印的清单应加盖销售单位印章确认),报销时三票同时提供,作为会计原始凭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时,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财务科,并由财务科及时退回零余额账户或实有资金账户。持卡人退款的财务审批手续按报销程序执行。

第二十六条 办理公务卡报销和资金退回等业务的账务处理,按照《**市财政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市财发〔2005〕***号)和相关会计制度执行。

第二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但属于下列情况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救济支出、对伤亡人员的抚恤金、丧葬补助费等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的稿费、劳务费等一次性费用和短期聘用人员的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颁发给非本单位工作人员的科学技术、文化艺术、体育等一次性奖金;

(四)确需用现金支付的抢险救灾等紧急支出;

(五)市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现金支付项目。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未作说明的按市财政局颁发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 年 月 日起实行。财务科负责解释。

附件: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名称

分项

具体明细

办公费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支出。

日常办公用品支出

指笔、墨、纸张、复印纸等正常办公用品。

办公设备维护支出

指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的维修维护。

差旅费

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费支出中其他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住宿费

指单位人员出差入住宾馆、招待所的费用。

旅费

指飞机票、车船票费用。

会议费

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印刷费

指零星印刷支出。

招待费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水电费

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交通费

指公务外出支付的交通费。

【篇三】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办法

公务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管理,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等相关规定,结合单位财务管理和资金结算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并纳入政府公务卡管理系统管理的信用卡(个人贷记卡)。公务卡可以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是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持有公务卡的单位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向财务申请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是指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代理银行,我单位公务卡的发卡行为***。

第二章 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 财务负责公务卡的管理,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本办法规定,由财务向发卡行申办公务卡。

(二)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确认核实,由发卡行将持卡人姓名、卡号等信息统一录入公务卡支持系统,并将相关信息传输至国库集中支付系统,经财务再次确认后,正式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进行信息维护管理。

(三)各科室新增持卡人员或持卡人员调动、退休时,各科室应及时通知财务,由财务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同时通知发卡行及时维护公务卡支持系统相关信息。

(四)财务应督促单位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通过公务卡系统,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

(五)公务卡办理后,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保管。公务卡如有遗失或损毁的情况,持卡人应及时告知财务,由财务到发卡行申请挂失后,按照公务卡申办程序及公务卡信息维护的相关规定办理。

(六)财务应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第六条 持卡人的主要职责是:

(一)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或还款不及时等原因引起的相关费用。

(二)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时,应使用公务卡结算和报销,并接受区财政局和财务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持卡人进行公务消费后应及时到财务办理相关手续,按程序归还公务卡欠款。因离职、退休等原因离开单位,应按单位要求清理公务卡债权债务,停止公务卡的使用并及时办理公务卡注销手续。

(四)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发卡行对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原则上公务卡单笔信用消费不得超过2万元.

第八条 特殊情况下公务卡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支付需要时,财务可提前向发卡行申请临时增加信用额度,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发卡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发卡行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对账单,并按照与持卡人约定的方式,及时向持卡人提供公务卡账户资金变动情况和还款提示等重要信息。

第十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发卡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三章 公务卡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 公务卡强行结算范围:单位严格执行大兴区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列举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通过支票或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应再使用现金结算。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一般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二)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外的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由主管财务领导批准。

第十二条 持卡人在执行公务中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因私人消费行为发生的提现业务,提现手续费等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四章 公务卡报销管理

第十三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单位现行财务管理办法、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四条 持卡人进行公务卡消费支出后,应当持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POS小票)和合法报销发票等财务报销凭证,完成经费支出审批程序。由科室经办人在发生消费后的7个工作日内到财务办理报销还款手续。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将发票、消费凭证等交付财务的,可由持卡人向其主管领导及主管财务领导报批后,向财务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和每笔交易金额的明细信息,先行办理还款手续,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补办报销手续。

第十六条 财务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依据《北京市大兴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进行还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单位财务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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