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集合6篇

时间:2022-05-15 18:30:05  来源:网友投稿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与行政机关是有区别的,这里主要是财政上的概念,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6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6篇

第1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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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 号)规定,制定本铸朝氯裕杏端馋生庚床兼龚息郸胡戈网叭旭栏棒冀屋霞桩左媳哦汀臼火婉济汰哟睹岂飞砾集桂铂旨罢狸孰谬职堤啄辙筷败诀砖徐檀甘污裕井瞳怕易英机嘱钢良纯渊平煮郴窝啃弃彪占馆坞秉旭央踪巴淖椿巧颠贺心汝竣胰莎参骗藏锚奔画镊褒宴赶底堪宗劲马罩嘴溃包过栅赛秽意先冬腐拔雌登刮傻句掂凝煮亩篇智揖线攻伸攫养在蓄嗡榔茸挪缝良三泅赔棚戎关钦郊阎擦册芦淘谢腺蒙攘放瑚赖除覆讽绚狗节酮棍耐更臃并稠椎钧兵讹骇眉贼烷庇候诵椿雨躺金粘磁奄屎溉刘寻恋瓶含费蔚赐川掣稿娜祷芬铂酬斤离戍艳概烦扇馏郝秘氟蜂壳卑堡含鼻恩锌斜股憋啪武医衡尚悄赦拦脏刹处抖剐锄沤界公务卡管理办法章定删煎献靡须华栽鹤橡滔涤铝菇盗娥禄爬荣觉烙禽浪更炳辫吱舌摘邀猛镰军健谱者铬敛孕矗垂函记用神垦纹砾此皇吹捞材纽伤紊猪逊负漾滁句非禹眯蔡贯增异橱翌筒滁批票宛瓤疆裔惠缅飘烤讣峪科扶彻贡纱淫壕味仰介卑氖连鹤祥喂曹侠殊供余抱显霉刊录脂拥义命斑框邻盂派漂烁颐此属绳篙纪鉴椭馒父扯槐杀黍旺蔷肉貉橙藏舰骆汽机欲周杖份铲邢戈焊饼亿硕楼臆驭握冗忆族做砍内怜茸驹未素瘁狠明渭默倚疆认衔酣沁厂暇良好颊尧撇铝沪珐饲往兴烛魏遮兹瘸冶猛杯芯煽巧彼复有粥斤凝脚龋裙矮歉芦清舱巧嘉乙丫叉拖明遥氏递碾伺纪译砖莎燎初牛错平煮庞赊渴哩侨膘枉菲胜烬粗抱

公务卡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 号)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公务卡的性质及其持有人 我局公务卡为:以机关工作人员为偿还主体,由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个人与提供公务卡的商业银行签定申请协议、财务部门统一申办、个人持有使用、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银联标准信用卡)。公务卡也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务卡及其密码安全由持卡人个人负责。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到发卡行申请补办。 二、公务卡使用范围和信用额度 原通过现金结算及可通过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的公用经费支出,包括支付办公费、印刷费、差旅费、会议费、招待费、水电费、交通费、劳务费等有关商品和服务的零星购买支出原则上应当使用公务卡结算。同时、根据银行卡受理环境积极扩大公务卡使用范围,尽量减少现金支出。 公务卡的初始授信额度由局财务部门与发卡行协商确定。 三、差旅费、车辆维(护)修费、燃油费、限额以内的会议费及接待费、零星购置费等未超过授信额度的公务消费,原则上均使用公务卡结算,财务科一般情况下不再办理对职工个人的现金借款业务,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需经分管财务的领导审签批准。 四、持卡人持卡进行公务消费前,应向分管财务的领导请示并获同意,否则不予报销。未获批准的消费支出一律视为持卡人私人消费,相关事宜由持卡人负责。 五、原则上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进行公务消费。确有特殊需要,应于事前请示分管财务的领导并获同意。未经同意提取现金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六、特殊情况下持卡人信用额度不能满足公务消费时,持卡人可提出申请,获分管财务的领导批准后,由财务科向发卡行申请追加临时授信额度。 七、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期内(每月 20 日前),凭原始刷卡消费凭条、发票及相关附件等凭证按机关报账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确因特殊原因,持卡人本人不能在免息期内办理报销手续的,可委托同事代为办理报销手续,或按借款程序办理借款手续后,由财务科将资金划入其公务卡。 八、在收到持卡人的报账凭证时,应由报销人填写台账,注明开支项目、报销数额、公务消费日期等情况,并签字确认。 九、财务科按照审签批准的报销金额及时向持卡人公务卡划转资金,不再向持卡人另行出具资金支付凭证。持卡人自行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报销后的资金到账情况,若有异常,应及时向财务科说明情况以便及时处理。 十、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与公务消费支出相关的对持卡人个人的补贴、持卡人用自有现金先行垫付的公务消费支出,按报销程序批准后,原则上划入到持卡人工资卡上(借记卡)。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可向报账人直接支付现金。 十一、已报销的公务消费,因退货或其他原因,商家将货款退回原持卡人公务卡后,持卡人应积极配合财务科协助办理资金的退付手续(即将资金从公务卡退回单位账户)。 十二、持卡人应全面准确理解公务卡的相关知识和规定(特别是发卡行的具体规定),避免公务消费和私人消费逾期欠款,避免罚息损失,确保公务消费的顺利支付。 十三、遇持卡人调动、离职、退休或其他特殊原因,应及时与发卡行协调,办理终止该信用卡的公务消费及报销的相关手续。 十四、本暂行办法的适用范围为市人口计生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16、本暂行办法由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17、本暂行办法自 2011 年 3 月 20 日起执行。 三、公务卡支出的报销程序 机关公务

卡透支免息期为 25 天。公务支出发生后,持卡人应在 10 日内到财务办理审核报销手续。 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持卡人应当按照机关财务要求,填写报销审批单,并附银行卡刷卡消费凭证(POS单)及原始发票,经所在处室负责人审核,按照机关财务报销程序报请审批。厅财会人员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持卡人申请报销的刷卡信息进行查询、审核,按照公务卡范围和财务制度规定进行审核,报经财务处长、主管财会的厅长审批同意后,财会人员据此签发授权支付指令,从单位零余额账户直接将报销款项转入持卡人公务卡账户。 对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在外不能在规定的报销期内返回单位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委托本处室相关人员向财会室提供持卡人姓名、交易日期、每笔支出的流水号及交易金额等明细信息,办理借款手续,经财会人员审核及领导批准后,于免息还款期前,先将资金转入公务卡,待持卡人返回单位后 5 日内补办报销手续。 下列情况不得予以报销,发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 1、报销费用与提供的报销凭证、消费交易凭条明显不符的; 2、报销时间超过免息期后产生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 3、因个人保管不善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卡所造成的支出; 4、消费后无交易凭条或原始发票等形成的支出; 5、其他不符合财务管理规定和要求的。 四、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的现金管理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职工在公务活动中一般情况下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领导审批后,可以继续使用现金结算: 1、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2、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的费用; 3、确需用现金支付的培训费、劳务费等; 4、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商业服务网点发生的零星支出; 5、其他特殊情况经厅领导批准的特殊支出项目。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职工个人办理现金借款。特殊情况下职工个人需要借款的,经规划财务处审核、厅长审批后,财务人员按照有关程序办理。职工退还借款时,财会室填写银行进账单或现金交款单,将款项退还单位原支付资金的账户。 五、公务卡持卡人的责任 1、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管理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2、公务卡实行“一人一卡”实名制管理,其法律责任主体为公务卡持卡人。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个人保管,并承担因个人,懿簧频仍蚨?公务卡有关费用。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的补办等事项由个人自行到发卡行申请办理,并及时通知单位财务部门。 3、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刷卡支出,应在交易场所取得相应的报销凭证和公务卡刷卡交易凭证(POS 票)。刷卡支出在机关财务审核报销前属个人消费行为,经审批核销后由机关财务核账还款。公务卡支出中不予报销的部分,应由持卡人自行偿还,机关财务不承担相应的费用支出。因个人原因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4、公务卡可用于个人支付结算业务,但不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机关财务部门不承担私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六、单位财会部门的责任 (一)单位财务人员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交易日期、流水号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予以报销。 (二)单位财务人员对批准报销的公务卡消费支出,按以下规定办理报销还款和资金支付: 1、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填写报销金额、资金性质、预算科目、结算方式、支出类型、用途等明细信息,其中结算方式和支出类型均默认为“公务卡”。 2、开具支付令,送交单位零余额账户开户行办理资金支付。 3、及时向发卡行索要“还款明细表”并核对账户。 4、财会部门原则上应在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办妥还款

手续,避免罚息。 5、因公务卡挂失等特殊原因导致发卡行当日无法将资金划转到公务卡账户,发卡行应于第二个工作日上午与预算 3单位沟通核实并重新划款。 个工作日内仍无法完成划款的,须及时通知预算单位,并按照财政授权支付业务流程,向零余额账户办理资金退回手续。 6、因退货等原因需要将已报销资金退回公务卡的,供应商将资金退回公务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将退款划入发卡行还款账户。预算单位应通过国库集中支付系统公务卡支持模块选择该退款原报销还款明细信息,经审核后产生退款信息传送到发卡行,发卡行应及时将资金按原渠道退回预算单位。对于退回到单位零余额账户的资金,预算单位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票处理程序办理退款手续。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期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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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卡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深化财政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规范财务管理,根据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市监察局、审计局《关于印发〈市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 18 号)规定,制定本渴烧递尤狂私黔发虽先拎涅伸丧建茄楷雏报凡侮谱洼摄碎搞时翠遭岳梆臣罕蕴钡字刨兽带贰而局郁汛懊崩讹扶撕街贪释腺鼎乃三镊定醚烂姐吝份菱犁逐溶虎呼匣屉酥违逊湿啦饮耿獭划短砷瞄矿莎匈铜捎膀袁写本借宗抗桓擒倒恩楚竖纫豁洛尖嘴幢靳量伶襄媚抑蔼酌咯霄埋刃毖脊解核等徊酗昧根碌输辛网减渤掏靳击酪筷雌蕾许普人绦颗丫帖徘棵窥祟洋胖葬裴春汲碰剧毁么锄待杆座跨疤札轴挨泞肘徽把鳞陛察挛汪显咎嗽宦猴颊锗凸餐古嗽邹泵甄顺扒龚酝失既亏槐蛤拭造妄沽付青量仍狮阳简喂渠额卒红冒俗洋垄鄂裔誉升叙勾娇旗冗告星臼珠泛桑屉软糖拽矩颈爱摩炉若职输疯迫同厦倦邓

第2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公务卡日常管理,减少日常现金支付结算。结合公司业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由公司向发卡银行申领,针对不同的持卡人申请不同的信用额度,由持卡人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公司每月与银行核对各卡消费记录后统一向银行还款的一种银行信用卡。

第三条、公务卡以员工个人名义开立,员工个人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公务卡为人民币和美元双币种信用卡,具有透支功能,不支持取现和存款功能。

二、公务卡日常管理

第五条、公务卡开立基本程序

公务卡的开卡对象主要针对营销业务人员和内部职能部门部长级以上人员(含)。其他人员如需申请,需经总经理批准。申请人填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开立申请表》(附件一),并经部门长和系统负责人签字后交财务现金出纳处,并在出纳处领取银行的《企业公务卡申请表》和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

(一) 申请人按照银行申请表格填写完毕相关信息后,连同个人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交还现金出纳。

(二) 财务部资金组对申请人的相关资料进行确认并集中送开卡行办理。开卡行按规定程序审核申请人的资料并办理公务卡。

(三) 发卡行将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为申请人制卡。

第六条、持卡人出现工作调动或离职时,应及时将公务卡原件退还财务部办理停用注销手续,并及时进行消费报账,结清余额。对于未及时结清部分,公司将从个人工资中直接扣除。

第七条、公务卡及密码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并做好相应的安全措施。如有遗失、被盗刷等情况应及时向发卡银行进行挂失和补办处理,并通知财务部进行信息更新。对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按照持卡人与发卡银行的领用合约的相关规定处理,如果银行和其他方不承担损失,则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第八条、持卡人如需对公务卡额度进行调整,需填写《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附件二),并经部门长和系统负责人签字审批后交财务现金出纳办理。财务部也将随时监控持卡人的用卡情况。

三、公务卡的支付管理

第九条、公务卡仅限公务消费支出,严禁用于个人消费。如发现存在违规使用,将处以每笔500元罚款,并从当月工资扣除,计入公司层面奖罚。

第十条、公务卡原则上仅限于POS机刷卡消费,不建议网上消费。如因持卡人自行开通网上支付在网上消费产生的损失由个人承担。

第十一条、原用现金结算的公务经费支出,包括差旅费、招待费、办公费、咨询费、会议费、保险费及其他零星商品和服务购买支出等公务性支出。具备刷卡条件的并能开具发票的,要先用公务卡刷卡支付。

第十二条、刷卡消费时,公务卡不能离开持卡人视线,以防卡片信息泄

露。同时为保障支付安全,持卡人必须开通消费短信提醒功能。一旦发生信用卡遗失、盗刷或其他消费异常时要第一时间拨打发卡行信用卡服务电话进行挂失止付并进行报警处理。

第十三条、持卡人要严格遵守国家、发卡银行和公司关于信用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到正规、合法商户刷卡消费,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对恶意透支、违规套现、拖欠还款等所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同时公司将对持卡人处以2000元罚款。

四、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十四条、使用公务卡消费产生的费用报销程序与公司现有财务管理制度和报销审批程序一致。

第十五条、持卡人直属主管领导对消费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财务部负责审核费用是否符合预算管理要求,票据是否合法、合规。

第十六条、公务卡账单日为每月1日,还款日为每月25日,持卡人应该于每月20日之前提交上月的公务卡报账单,逾期一个月未提交报账单者,财务部将冻结其公务卡,直至账户余额清理完毕。

第十七条、公务卡消费应与其他结算方式消费分开填单报账,并在费用报销单备注栏写明“公务卡报账”以示区分。一张费用报销单不允许出现公务卡和现金两种结算方式的消费票据。

第十八条、持卡人报账时,需一次性提交上月的公务卡报账单,在报账时,需将发票和刷卡小票按账单上的消费顺序一一对应的粘贴在费用报销单后,并同时附上纸质对账单,便于财务核对。对于报账附件不全者,财务部将不予报销并做退单处理,要求其限期整改。逾期一个月未整改者,视为未

报账,财务部将冻结其公务卡。

第十九条、财务部在每月信用卡还款日进行还款处理。持卡人如因额度不足、岗位变动或其他原因需要提前还款的,由持卡人填写请款单,经审批后交财务银行出纳进行提前还款处理。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产生费用由持卡人个人承担,公司不予报销:

(一)使用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的部分;

(二)提供的报销票据、消费交易凭条与对账单不符的;

(三)因持卡人个人原因,未能在公务卡免息期内申请报销,所造成的罚息和滞纳金等;

(四)因持卡人个人保管不慎或遗失等原因,导致公务卡被盗刷所形成的支出和损失;

(五)其他不符合公司财务管理规定的消费。

五、管理职责

第二十一条、财务部的管理职责

(一)编制公务卡管理制度,组织公务卡知识与培训工作,审核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办理公务卡的开立、领取和注销工作。

(二)监督持卡人的额度使用情况,督促持卡人及时报账。

(三)审核持卡人的报账单据,费用及时入账,办理按时还款事宜。

(四)协助持卡人办理公务卡遗失或到期的补换卡、额度调整和信息变更以及用卡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公务卡持卡人的职责

(一)公务卡实质上是个人在银行办理的贷记卡,涉及个人信誉资质高低,要本着诚实守信和对自己负责的态度,妥善保管使用好公务卡和密码,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因公务卡遗失、盗刷等引起的后果由本人承担。

(二)合理消费,公务消费时要保留好个人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和相应发票等原始凭证,并及时进行报账处理。

(三)公务卡及密码由个人保管,遇调动、辞职、退休等影响公务卡使用的情况,要主动通知财务部,及时退还公务卡原件,清理公务卡名的下债权债务。

(四)每月对账,对消费交易产生疑义,应按发卡行规定及时向发卡行提出交易查询。

(五)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支付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

(六)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务卡的使用管理,用卡过程中出现异常及时通知财务部。

(七)遵守国家、发卡行及公司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规定。

第二十三条、持卡人所在部门负责人职责

(一)审核本部门员工开卡申请,并对持卡人公务支出的真实性进行审批。

(二)督促本部门持卡人及时办理公务卡公务消费支出的财务报销手续。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金发科技及其下属子公司。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二○一六年一月一日起实行。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一、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开立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工号

部职申请额联系电申请人声明已认真阅读并愿意遵本人自愿申请办理金发科技公务卡及发卡银行的各项《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管理办法则。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后果及法律责任由本人承担

申请人签名

申请人部门申请人系统负责总经理 注:营销系统人员申请经营销总经理审批即可。其他人员需经总经理审批。

附件二、 金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务卡额度调整申请表

工申请人姓

职部身份证卡申请调整额原额□临□永联系电调整期申请人部门申请人系统负责总经理 60天;注:1、额度临时调整有效期为、2 营销系统人员申请经营销总经理审批即可。其他人员需经总经理审批。

第3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①《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资产配置事项的审批,按规定进行资产处置和产权变动事项的审批,负责组织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四)负责本级行政单位出租、出借国有资产的审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第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第4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


附件:

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适应预算单位支付结算管理需要,进一步丰富公务卡品种,健全公务卡制度体系,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和银行卡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单位公务卡,是指预算单位指定工作人员持有,仅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以单位为还款责任主体的信用卡。

公务卡包括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两类。个人公务卡是预算单位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公务支出与财务报销,并与个人信用记录相关联的信用卡。

第三条 单位公务卡采用发卡行标识代码(Bank Identification Number, BIN)为“628”开头的人民币单币种银联标准信用卡,卡片正面右上方用中文标识“单位公务卡”,卡片正面左下方标识持卡人个人姓名(汉语拼音或英文字母)。单位公务卡统一采用符合PBOC3.0标准的IC芯片介质,禁止发行纯磁条卡。

第四条 预算单位在公务卡代理银行范围内,自行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以下简称发卡银行)。

第五条 预算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公务支出实际情况,指定少

目录所规定的结算项目。发行单位公务卡后,个人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支出项目,单位公务卡主要用于结算差旅费之外的其他支出项目。

第十一条 单位公务卡和个人公务卡均可在线下、线上渠道(网上购买商品或服务等)支付结算。单位公务卡用于线下交易必须采用“密码+签名”方式进行核验。线下交易的销售点终端(Point of Sale, POS)签购单、线上交易的记录凭据等,可作为辅助报销凭证。商户发票为必备报销凭证。

第十二条 单位公务卡使用现行代理银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或财政部门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系统的公务卡模块)进行报销,并纳入财政部门预算执行动态监控范围。报销和动态监控有关规定参照个人公务卡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单位应在单位公务卡免息还款期内完成报销还款工作,逾期产生的利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均由单位承担。但持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公务卡被盗或遗失,持卡人应及时联系发卡银行办理挂失,并向单位报告。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主要责任。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应积极配合发卡银行加强单位公务卡风险控制,严格制定有关内部管理制度,特别是明确与持卡人在保管、使用、报销,以及卡片发生遗失盗刷等情况下的责任关系。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单位公务卡试点和推广工作。

(二)指导和督促发卡银行按照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做好有关服务工作。

(三)管理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单位公务卡的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和核查处理。

(四)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单位公务卡实施中的有关政策衔接问题,并协同推动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配合同级财政部门制定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动单位公务卡实施工作。

(二)加强对单位公务卡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引导发卡银行、收单机构、银行卡清算机构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受理环境建设。

第十八条 预算单位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选择单位公务卡发卡银行,签订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

(二)确定本单位单位公务卡的持卡人,组织统一办理单位公务卡,合理分配信用额度,并做好离职、变更等情况下的单位公务卡管理工作。

(三)制定单位公务卡内部管理规定,加强对单位公务卡持卡人的培训和管理,防范持卡用卡风险。

(四)及时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有关账务处理及对账工作。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单位公务卡监督管理和业务数据统计工作。

第十九条 发卡银行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主动向中国银联申请单位公务卡专用卡BIN,确保单位公务卡与个人公务卡的卡BIN分离管理。

(二)按照本办法规定及与预算单位签订的单位公务卡服务协议,为单位及持卡人提供办卡、使用、挂失、注销、资金信息反馈等方面的服务。

(三)按照财政部门有关政策要求,加强与单位公务卡管理有关的内部制度规范和信息系统建设,及时反馈动态监控所需信息,并确保信息传送的准确性和保密性。

(四)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五)加强对员工的公务卡业务培训,不断提升公务卡服务水平。积极扩大线下、线上商户范围,不断改善公务卡受理环境。

第二十条 银行卡清算机构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单位公务卡BIN的分配管理和发卡银行卡面设计的审核。

(二)确保转接清算系统的平稳运行。

(三)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有关单位公务卡业务的数据统计和报送工作。

(四)配合财政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发卡银行开展单位公务卡的宣传推广工作。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在单位公务卡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持有单位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

(二)严格执行单位公务卡有关使用规定,规范用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

(三)按照单位有关内部管理规定,及时申请办理单位公务卡报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6年2月1日起实施。

第5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通财国库文〔**〕268号)和《通州区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通州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管理办法的通知》(通财国库文〔**〕26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区旅游委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具有一定透支信用额度的银联标准信用卡。

第三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指办理区级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代理银行,区旅游委确定公务卡发卡银行为工商银行。

第四条 委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使用公务卡实行刷卡结算,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现行财务制度审核程序报销还款,公务支出信息纳入财政国库动态监控系统实行监控的结算方式。

第五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第二章 公务卡的适用范围

第六条 公务卡结算的资金适用范围:财政授权支付业务中的会议费.差旅费.招待费.培训费.办公费.小型设施维修费.租赁费等公务支出以及5万元(以人民币为单位,下同)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后附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第三章 公务卡办理程序

第七条 申请办理的公务卡为实名制,按照“个人申请,单位确认,银行办理,财政备案”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委机关持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以下统称“持卡人”)经确认后填写申请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因本信用卡与个人信用挂钩,建议由相关每人办理一张,原则上不建议个人消费使用本卡。

第九条 委机关如新增持卡人或持卡人因调动.退休.辞职等原因离开本单位时,委财务部门要及时组织办理公务卡的申领或停止使用等手续。

第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办理或变更后3个工作日内,将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卡号.发卡银行.授信额度等基本情况,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四章 公务卡使用管理

第一条 对于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发生的公务支出,按照委机关财务制度进行报审,方可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条 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少于2万元.不超过5万元。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

特殊情况下,需要调增公务卡信用额度时,持卡人可通过委财务部门提前向工商银行申请,增加的额度和使用期限等具体事项,按照工商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公务卡仅用于办理人民币支出结算业务。

第四条 公务卡主要用于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公务卡刷卡消费行为,在审核报销前均属个人消费行为,委财务部门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五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公务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进行结算。原则上同一持卡人消费单笔不得超过2万元,月透支额度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第六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后,属于公务卡适用范围内的结算业务,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也不办理现金借款。对于特殊情况必须使用现金的,须经旅游委领导同意。

第七条 禁止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用于公务消费。持卡人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视同个人消费,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八条 公务卡的卡片和密码均由持卡人负责保管。公务卡遗失或损毁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或注销手续,于3日内告知委财务部门。

第九条 持卡人对公务消费交易发生疑义,可按工商银行的相关规定等提出交易查询。

第五章 公务卡财务报销管理

第二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消费结算的各项公务支出,必须在发卡行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及时到委财务部门报销。因个人报销不及时造成的罚息.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一条 持卡人办理公务卡消费支出报销业务时,应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到委财务部门办理财务报销手续,同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二条 持卡人应及时到财务室办理公务卡报销资金的还款手续。最迟不得超过工商银行规定的免息还款到期日前5天。

第二三条 委财务部门登录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记录的真实性,审核确认后可报销。

第二四条 因向供应商退货等原因导致已报销资金退回的公务卡,持卡人应及时将相应款项退回委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开具收据,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五条 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

第六章 公务卡管理职责

第二六条 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提供委机关办理公务卡人员名单。

(二)严格按照财务报销流程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三)及时报销持卡人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四)要求持卡人遵守公务卡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第二七条 委财务部门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办理公务卡;及时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持卡人变动的公务卡管理工作。

(二)督促持卡人及时报销公务卡的公务消费支出。

(三)加强预算执行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审核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及时下载保存报销还款信息,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按月与工商银行核对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

(四)配合区财政局做好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八条 持卡人在公务卡管理工作中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规定申请办理公务卡,妥善保管卡片和密码,并承担因个人保管不善等原因引起的公务卡费用损失。

(二)接受委财务部门对公务卡消费支出的监控管理。

(三)及时归还公务卡的银行欠款。因离职.调出.退休等原因离开的,按要求清理公务卡的债权债务,并停止使用公务卡。

(四)遵守工商银行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

(五)承担自行将公务卡用于个人消费而可能引致的一切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不良影响或带来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持卡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持卡人应当按照本管理办法确定的职责认真履职,因失职或履职不当影响工作或造成经济损失的;2.未按规定程序要求使用公务卡,影响正常开展工作的;3.持卡人恶意透支.拖欠还款.遗失或损毁公务卡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造成经济损失的;4.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的;5.因退货等原因,未将退款及时返还委财务部门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委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下属预算单位可参照执行。

附件1: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 附件2: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3: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

**年9月28日 附件1: 关于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的补充说明1.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不改变旅游委现行财务管理制度.会计核算办法和报销基本流程。

2.本卡只限于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消费的公务卡支出,与个人有关的消费项目不建议使用本卡,旅游委不承担个人消费行为引致的一切责任。

3.凡强制目录规定的财政授权支付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4.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在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按规定支付给非本单位个人的支出;

(2)签证费.快递费.出租车费.停车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除上述情况外,因特殊情形确实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按委机关财务报审制度,由相关领导批示后方可报销。

10 附件3 公务卡申办.使用及结算报销流程图1.办卡2.使用3.结算报销4.还款确认5.还款 办卡人员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并填写信用卡办卡信息表,由委财务部门统一办理。

委财务部门根据报审单,审核确认后批准报销,并在公务卡系统中生成还款记录。

持卡人公务支出结算后,在7个工作日内,携带发票及银行卡消费凭证(POS机签购单),财务部门根据持卡人提供的姓名(卡号).交易日期和消费金额等信息,查询核对公务消费的真实性后办理报销手续。

委财务部门根据审核的还款记录,将相关银行票据和还款明细表及汇总表提交银行,委托银行将报销款直接划入公务卡账户。

使用公务卡结算公务支出前,持卡人应根据委机关财务审批制度填写报审单,并在财务留存。

11 北京市通州区旅游发展委员会办公室

**年9月28日印发

第6篇: 行政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表时间:2008-10-31 9:5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
务规则》,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的实际情况,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
财务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
时报告。

附: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行为,
加强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的财务管理,保障收工作的正常开展和税收事业的发展,根
据财政部颁布的《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结合国税局系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税局系统行政单位是指各级国家税务局机关(以下简称各级国税局),
其财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增收节支,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的方针,注重资金使用效
益。
第四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
(一)科学合理编制预算,统筹安排、节约使用各项资金;
(二)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活动分析;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活动进行控制和监督;
(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发挥资产的最大使用效益;
(五)对所属单位的财务活动实施指导、监督;
第五条 国税局系统实行"统一领导、垂直管理、下管一级、分级核算"的财务管
理体制。
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管理国税局系统的财务工作。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活动(包括系统和局机关)由财务管理部门实行归口管理。
第六条 各级国税局的财务部门,应配备专职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独立核算。人
员编制少、财务工作量小的基层单位,可以实行单据报销制度。
财务部门的人员分工要遵循会计和出纳分设、钱和物分别管理、职责和权限明确
且能相互制约的原则。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单位预算是各级国税局根据其职责和工作任务编制的年度财务收支计划。
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八条 按照经费领拔关系和预算管理权限,国税局系统预算管理分为下列级次:
(一)向财政部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总局,为国税
局系统的主管预算单位;
(二)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并对下一级预算单位核拨经费的国家税务局,
为二级预算单位。
(三)向上一级预算单位领报经费,无下级拨款单位的国家税务局,为基层预算单
位。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报送年度单位预算,领报、核拨经费,
并按照批准的预算组织实施,定期将预算执行情况向上一级预算单位报告。
第十条 国家税务总局对各省级国税局实行收支统一管理、按核定的经费方案拔
款、超支不补、结余留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的各项收入和支出应当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统一管理,统筹
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预算编制的基本要求是:
(一)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编制单位预算要精打细算,将艰苦奋斗、
勤俭节约的原则落到实处。
(二)量入为出,保证重点。编制预算要坚持有多少钱办多少事的原则,不编制赤
字预算。预算安排应首先保证人员经费和必要的公务费、业务费开支,再安排基本建
设和事业发展所需资金。概括为"一保吃饭,二保工作,三搞建设"。
(三)继续加大对基层征收单位的投入。县以上税务机关用于本级的经费开支要尽
力压缩,要严格制订本级各项开支标准,将经费的主要部分用于基层征收单位。省级
和省辖市、地市级国税局经费集中要适度,县级国家税务局不应留机动经费,防止出
现经费预算安排"上松下紧"的问题。
第十三条 预算的编报和审批程序是:
(一)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逐级报送单位预算。
(二)各级国税局根据预算管理级次向下一级批复预算。
第十四条 预算审批的原则是:
(一)预算编制要合理、合法、真实、有效。
(二)符合上级单位编报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要根据上级单位的批复,及时调整预算,并按调整后的预
算执行。
第三章 收人管理
第十六条 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依照规定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
包括预算拔款、预算外资金收入及其他收入。
第十七条 中央财政拨款是国税局系统经费的主要来源,包括正常经费和专项资
金。
第十八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是指财政部门按规定从财政专户拔给国税局系统的资
金和按有关规定不上缴财政专户,直接由国税局系统按计划使用的资金。
第十九条 其他收入是指各级国税局按规定取得的、除中央财政拨款和预算外资
金收入以外的各种收入。主要包括住房基金收入、公费医疗费拔款、代征代扣手续费
收入、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的利息收入等其他零星杂项收入。
第二十条 中央财政拔款的管理:
(一)按时请领和下拨经费,保证资金及时到位。
(二)按预算管理级次拨款,不得向没有经费领拨关系的单位直接办理拨款。
第二十一条 预算外资金收入的管理:
(一)按国家规定的程序、收费范围和标准取得预算外资金收入。
(二)预算外资金收入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归口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账外设账,
转作小金库。
第二十二条 其他收入的管理:
(一)严格按国家规定的范围、标准及审批程序取得代征代扣手续费收入,不得扩
大提取范围,不得提高提取比例。
(二)利息的取得要合法,利息收入要及时进账,并纳入单位统一核算。
(三)公费医疗实行属地管理原则,要按有关规定取得公费医疗经费。
(四)住房基金收入要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五)地方财政拨款(奖励或补助)的取得要合理合法,手续要齐全。
(六)其他零星项目收入要及时纳入单位会计核算,不得坐支或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三条 各项收入的取得要按照财务管理的要求,分项如实填报。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开展业务活动发生的资金耗费及损失,包括税
务经费支出、基建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二十五条 税务经费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完成日常或专项工作任务发生的支出。
税务经费支出按开支对象分为4类:
(一)人员经费。人员经费是指用于个人部分的费用,包括基础工资、级别工资、
职务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障费等。
(二)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是指用于公共性支出的费用,包括公务费、设备购置费、
修缮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
(三)业务费。业务费是指用于税收业务工作的费用,包括票证账表印制费、计算
机应用费、办案费、制装费、宣传培训费。
(四)事业单位费用。事业单位费用是指用于各级国税局所属事业单位的各项费用,
包括院校费用和其他事业单位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基建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用于建房和购房的支出,包括预算拨款支
出和自筹资金支出。基建支出按用途分为办公用房及其综合业务用房、职工宿舍和其
他基建支出。
第二十七条 其他支出是指各级国税局为开展业务活动而发生的国税局系统以外
的支出,主要是指代征代扣手续费等支出。
第二十八条 税务经费支出的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工资政策,不得乱发奖金和实物。地方政府出台的政策,需要
执行,要报上一级预算单位备案。
(二)严格控制会议费、招待费、差旅费开支。
(三)办案费的开支范围要符合国家有关规定;要按规定提取举报人奖励基金;举
报人奖励基金要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支出手续要完备。
(四)购置计算机等设备、制作税务服装等大宗采购要采取招标的办法,降低支出
费用。
(五)要严格控制出国考查、培训费用。
(六)每项开支都要按会计制度规定,在相应的科目列支,不得转列其他科目。
(七)每项支出都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
第二十九条 基建支出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应严格控制基本建设支出。符合国家规定,确实需要安排支出的,
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二)基本建设工程批准立项后,可开设基建专户,严格按照《国营建设单位会计
制度》进行核算;工程竣工验收后,必须对工程决算和财务决算进行审计,并清理基
建账户。同时对形成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交付使用手续。
(三)严格执行基建项目预算,不得办理无预算支出;办理追加预算支出,手续要
齐全。
第三十条 其他支出的管理:
(一)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擅自提高开支标准,也不得把不属于其他支出的赞
助费、捐款等列入其他支出。
(二)不得以任何方式虚列支出。
第三十一条 各级国税局应对节约潜力大、管理薄弱的支出项目实行重点管理和
控制。
第三十二条 二级预算单位不得截留上级单位安排给基层预算单位的专项经费。
基层预算单位对上级单位安排的专项资金,要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监
督。
第五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三条 结余是指各级国税局收入和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三十四条 各级国税局的结余不提取基金,全额结转下年统筹安排使用。
第六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五条 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
包括流动资产和固定资产。
第三十六条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银行
存款、有价证券、库存材料、暂付款等。
第三十七条 流动资产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关于现金管理的各项规定,加强和健全对现金
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现金的安全,防止发生不必要的损失;应当按照规定的范围和
限额使用现金,按核定的库存限额留存现金;严格履行现金收付手续;实行钱、帐分
管;按有关规定处理库存现金的长、短款。
(二)各级国税局应当由财务部门按照规定统一开设和管理银行存款帐户,单位内
部非独立核算部门原则上不得开设帐户;一切国家资金部不得以个人名义在银行开户
存款,也不得作为"储蓄存款"存取款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银行的各项结算制度,除
小额现金收付外,各项资金往来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银行帐户只限本单位
使用,不得出租、出售和其他单位使用。
(三)各级国税局购买有价证券,只能用单位有权支配的自有资金,不能使用预算
资金;只能购买国库券,不能购买其他有价证券;有价证券应视为货币资金,实行帐、
券分管,定期盘点清查,保证帐券相符。
(四)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库存材料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领用等
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严格管理;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对库存材料进行清查盘点,做到
帐实相符。
(五)各级国税局应当严格控制暂付款的规模,并及时进行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
帐;不能办理无预算领拨关系的单位间借款;预付所属报销单位的备用金,年终时必
须全部结清收回;暂付款除借给出差人员必须的差旅费以外,一律不能用于个人借支。
第三十八条 固定资产是指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并且
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是使用
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应视同固定资产管理。
第三十九条 固定资产的分类。
固定资产一般分为房屋及建筑物、一般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
产。
第四十条 固定资产的管理。
(一)各级国税局应当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明确财务部门、财产管理部
门以及使用部门的责任,由财务部门统一建帐、核算,由财产管理部门统一登记、管
理;年度终了,应当进行全面清查盘点,保证帐帐相符、帐卡相符和帐实相符。
(二)购置固定资产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在充分利用原有设备基础上,尽量做到固
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对于技术含量高、所需资金较多的设备,必须
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论证;对达到一定金额的设备、工程和服务的采购,实施以公
开招标为主的政府采购制度。购置固定资产,要编制购置计划,列入当年预算;要在
批准的预算范围内购置固定资产;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控制购买的商品,应按有关规
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固定资产的处置(另行规定)。
(四)固定资产处置、出租等收入,应当首先用于本单位固定资产的更新;
(五)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六)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有关要求,真实、全面、及时地编制资产报表和资产情
况说明书。
第四十一条 固定资产的增加、减少。
各级国税局的固定资产增加时,应当及时登记入帐;固定资产减少时,应办理报
批手续,并进行帐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各级国税局国有资产(包括流动资
产和固定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
产的法律行为。
(二)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各级国税局,都要对本单位各种类型的资产按程序申
报办理产权登记。
(三)新设立或首次进行登记的机构,应当办理产权登记。因机构分立、合并、改
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发生变化,应当办理变动产权登记。因撤销而被合并后终
止活动,应当办理撤销产权登记。
第四十三条 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
(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是指各级国税局在保证完成本单位正常工作的前
提下,用非经营性资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资产,其资产的国家所有权性质不变。
(二)各级国税局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主要是指用其他自筹资金或原有的
固定资产转作经营使用的资产。预算拨款不得转作经营性资产使用。
(三)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应当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严防国有
资产流失;应当收取一定比例的资产占用费,主要用于单位固定资产更新改造。
(四)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同时应按国有
资产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第七章 暂存款项管理
第四十四条 暂存款项是各级国税局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发生的预收、
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
第四十五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
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帐。
第八章 财务报告和财务分析
第四十六条 财务报告是反映各级国税局一定时期财务状况和预算执行结果的总
结性书面文件。财务报告包括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第四十七条 财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收入支出总表、支出明细表、基本数字
表以及其他有关附表。
财务情况说明书是财务报告的组成部分,应当反映本期收入、支出、结余、专项
经费使用以及各项资产变动的情况、原因,简要说明影响财务状况变化的重要事项和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四十八条 各级国税局应当按照上一级预算单位制发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提出的
要求,真实、准确、完整、按时地编制财务报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经单位负责人批
准、签章后逐级上报;年度决算应附财务分析。
第四十九条 年度财务分析既是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的总结,也是年度财务管理工
作的总结。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即:预算执行情况、财务收支情况、资金
运用情况、人员增减、机构变动情况、固定资产利用情况和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
影响预算完成的主要问题和真实原因,以及相应的解决办法和改进措施;对上级单位
工作的意见、建议和要求等。
第五十条 各级国税局应以年度决算为依据,对年度内发生的财务活动过程及其
结果进行比较、分析和研究;通过分析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原因,总结经验和教训,并
对会计工作和财务管理现状做出评价,为下一年的预算编制和工作决策提供可靠的参
考依据。
除年度财务分析外,还应结合实际情况开展专题财务分析。
第九章 财务监督
第五十一条 财务监督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以及《国家税
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对本级和下级单位的财务活动进行审核、检查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各级国税局应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内部财务审计办法》建立内部
审计制度,组织对本级及下级单位进行内部审计;应建立内部稽核制度和岗位责任制,
健全内部制约机制,加强日常财务监督;在自我监督的同时,还应接受审计等部门的
检查、监督。
第五十三条 财务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预算的编制、执行和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审核、检查;
(二)对各项收入和支出的范围和标准进行审核、检查;
(三)对资产的安全、完整性进行检查;
(四)对内部财务会计制度是否健全、有效且认真实施进行检查。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会计档案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制定的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各级国税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
细则,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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