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集合3篇

时间:2022-05-11 16:15:03  来源:网友投稿

安全检查是对施工项目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情况、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条件、事故隐患等所进行的检查,其主要内容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机械设备、查安全卫生设施、查安全教育及培训、查生产人员行为、在防护用品施工、查伤亡事故处理等, 以下是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3篇 , 供大家参考选择。

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3篇

【篇1】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云南省科学技术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9.01.23

【实施日期】2009.01.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云南省科技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的通知

各州(市)科技局、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国家及省级高新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08〕172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08〕362号)的规定,在企业申请的基础上,经形式审查、专家评审、公示等程序,云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了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拟认定的76家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报经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核准,现予发布。

按照国家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申请的回复》(国科火字〔2009〕010号)意见,本批高新技术企业发证时间为2008年12月15日,有效期三年。

附件: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云南省科技厅

云南省财政厅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二○○九年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云南省2008年第一批高新技术企业名单

【篇2】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检察机关

【发布部门】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

【发布日期】2001.06.11

【实施日期】2001.06.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南省人民检察院、云南省公安厅关于加强支持、配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通知

(2001年6月11日)

为了贯彻中共中央中发(1999)11号文件和中共云南省委云发[2001]10号文件精神,认真落实解决人民院“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根据中共中央11号文件和云南省委10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在执行工作中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搞好协助执行;负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机关、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支持、协助人民法院依法执行。为了保证生效法律文书的顺利执行,及时打击抗拒,妨害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犯罪行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确保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现就执行工作中公、检、法三机关加强支持、配合问题通知如下:

一、公安、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工作应给予配合、支持,对依法应予协助执行的予以协助,使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在三机关的相互配合下得以顺利实施。

【篇3】云南省法院安检要求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司法厅

关于敦促涉案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罪犯

投案自首的通告

云公通字[2011]2号

    当前,全国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专项督察“清网行动”正全面开展,为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给予各类在逃人员悔过自新、争取宽大处理的机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对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到司法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给予从宽处理,特通告如下: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凡在逃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的,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监狱**脱逃人员投案自首的,在追究其脱逃犯罪刑事责任时,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依法免除处罚。

    二、对可能判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投案自首人员,可依法办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性强制措施。

    三、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向司法机关投案;因病、因伤或其他特殊原因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先以信函、电报、电话等方式投案,本人随后到案,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四、在规定期限内,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的亲友应主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工作,积极规劝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送去投案,且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的,均视为自首。

    五、在规定期限内,投案自首的在逃犯罪嫌疑人和**脱逃人员,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

    六、在规定期限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视为主动投案自首;有检举、揭发在逃人员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的;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协助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等立功表现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直至免除处罚。正在**的罪犯,监狱可依法提请给予减刑奖励。

    七、凡在通告期间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畏罪潜逃或者继续犯罪危害社会的,司法机关将坚决采取强有力的措施缉捕归案,并依法严惩。

    八、凡知悉在逃人员情况、信息的公民,应积极检举揭发,司法机关将对检举揭发公民的人身安全予以保护,对其个人信息予以保密,并对检举揭发有功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提供重要线索,协助司法机关及时抓获在逃人员,侦破重特大案件的有功人员予以重奖;对威胁、报复检举揭发人及其亲属的,司法机关将依法从严惩处。

    九、对投案自首路程遥远,无力承担费用的,司法机关将给予帮助。

    十、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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