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科技处上海海关学院|

时间:2022-01-08 11:58:25  来源:网友投稿

科技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校科技管理改革,完善科技专家遴选制度,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推进学校科技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建设,根据《国家科技专家库管理办

法(试行)》、《上海海关学院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试行)》,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科技专家的资格认定、入库及专家库的组建、使用、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 专家库集成科技、海关、教育和经济等人才,服务于学校科技管理。

第四条 专家库按照广泛参加、统一建设、科学管理、规范使用、有序开发的原则建设和运行。

第二章 专家库建设

科技专家原则上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第五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 廉洁自律 ,遵纪守法 ,无行贿、受贿、欺诈等不良信用记录。

第六条 具备中级及以上职称或担任科级及以上职务。

第七条 依法依规接受管理。

第八条 具有与评审项目相关的实践经验。

第九条 熟悉相关法律法规。

第十条 专家库由科技领域、海关领域、教育领域和经济领域等各方面的专家组成。

(一)科技领域专家主要是从事科技工作、科技研发、科技创新政策研究或项目管理的专家;

(二)海关领域专家主要是从事海关工作的一线及管理专家,或者从业海关研究的学术专家;

(三)教育领域专家主要是熟悉高等教育规律的各高等院校教师和教育部门专家;

(四)经济领域专家主要是熟悉国家科技经费审计的注册会计师,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等的财务审计部门工作人员,招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知识产权法等相关领域专家。

第十一条 科技专家库名单由科技处处务会进行初选,经本人同意后,报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并报学校相关部门备案。学校评标专家库中的相关专家原则上可直接进入本专家库。

第十二条 经资格审核入库的专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

(一)个人信息及个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机 ;

(二)本人认为需要申请回避的信息。

第三章 专家库管理与使用

第十三条 科技专家库由科技处维护更新。

第十四条 学校各类科技项目评审评估、结题验收、科技规划咨询评审等活动所需专家,原则上应从专家库中选取。

第十五条 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一般应遵循随机原则。如对专家选取条件、专家组结构、抽取方式及回避人员有特别要求的应提前向处务会提出并报备。

第十六条 经抽取产生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评审咨询工作,不能参加工作的,应及时向科技处说明情况,重新抽取其他科技专家。

第十七条 专家选取遵循回避原则。 符合以下条件的专家不

能参加项目评审,包括:

(一)被评审项目的负责人或参与人员。

(二)与项目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

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 ;

(三)其他有可能妨碍评审公正性的情形。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的评标工作,按照《上海海关学院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试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工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

收取劳务报酬。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专家参加评审咨询工作应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或者影响专家的工作。

第二十一条 除涉密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项目评审专家名单应当向部门公开,接受部门全体成员监督,并报部门兼职纪检员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专家如存在学术不端、填写虚假信息、在评审咨询工作中存在不当行为情况,一经查实,取消专家资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推荐访问:海关 试行 管理办法 科技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