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时间:2021-11-14 11:03:47  来源:网友投稿

 护理人员管理规定

 一、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简称《执业证书》),依照《护士条例》规定从事护理活动。本规定所称护士,是指经执业注册取得履行保护生命、减轻痛苦,增进健康的本院护理专业技术人员。

 ㈡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为 5 年,护士必须按规定及时完成延续注册,未经护士执业注册者不得单独从事护士工作。

 ㈢护士执业过程中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掼和职业首先。

 ㈣护士必须按照《护理人员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完成培训及考核。

 ㈤护士应接受在职培训、完成规范化培训和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护士应通过实践、教育、管理、学习等方式,努力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㈥护士应对其护理行为负责,热情工作,尊重每位病人,努力为病人提供优质护理服务。

 ㈦护士应养成诚实、正直、慎独、上进的品格和沉着、严谨、机敏的工作作风。

 ㈧护士在执业中应当加强责任心,正确执行医嘱,观察病人的身心状态,对病人进行科学的护理。遇紧急情况应及时通知医生并配合抢救,医生不在场时,护士应当采取力所能及的急救措施。

 ㈨护士有承担预防保健工作、宣传防病治病知识、进行康复指导、开展健康教育、提供卫生咨询的义务。

 ㈩护士依法履行职责的权利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护士在执业中应保护患者的隐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一)、遇有自然灾害、传染病流行、突发重大伤亡事故及其他严重威胁人群生命健康的紧急情况,护士必须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参加医疗救护和预防保健工作。

 (十二)、充分调动护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完善护理人员调配制度,保证优质护理服务的开展。强化“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提供安全、优质、高效、便捷的护理服务。

 (十三)、护士执业违反医疗护理规章制度及技术规范的,由医院护理部门视情节,予以警告、责令改正、终止在本院执业,并上报卫生行政部门终止其注册直至取消其注册。

 (十四)护士因个原因要求调离时,必须本人提出申请,报护理部、人事科后上报分管院长,院领导审批,方可调动。

 二、进修护士管理规定

 ㈠进修人员须凭《医院护理人员进修手册》、《执业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小一寸照片一张,在规定时间内到护理部输报到手续。

 ㈡进修护士由护理部与科室管理,由护士长确定专人负责带教,不得单独值班。

 ㈢进修护士自学遵守医院、科室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严格遵守劳动纪律。

 ㈣进修期间凡未经批准、擅自回原单位或更改进修计划者,将终止其进修学习资格。

 ㈤进修期间按计划进行学习,不得擅自提前或延长进修时间或自行转科进修,如因特殊情况须原单位与护理部函商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

 ㈥进修护士应积极参加医院、科室组织的学术讲座,专科护理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㈦进修结束前一周,认真地对进修目标、计划作出个人总结,科室护士长、带教老师填写《进修考核表》。经护理部审核后,方可办理离院手续。

 三、见习岗护士管理规定

 ㈠本规定所称见习岗护士,是指已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考试,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执业证书》及未通过执业注册的护理人员,进入我院工作 1 年内,

 ㈡见习岗护士必须参加岗前培训,认真完成培训计划,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㈢见习岗护士必须遵守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范、指南和职业道德,服从管理。

 ㈣见习岗护士由护士长安排临床经验丰富,认真负责的主管护师进行带教,不得单独排班。㈤见习岗护士必须服从调配,如因个人原因需辞职,必须履行协议,按医院的相关规定,递交辞职申请,办理终止协议手续,方可离开医院。

 四、实习护生(以下简称“护生”)管理规定

 ㈠护生必须严格履行实习护生职责,按照《临床护理实践教学计划》完成实习任务,工作中认真负责,勤学好问,做到

 服务细致周到。

 ㈡护生必须遵守医院各项规章制度和请假制度,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管理和安排。

 ㈢护生应培养慎独、求实的工作作风,工作中有缺点、错误应及时报告带教老师,由科室妥善处理,避免对病人造成伤害。

 ㈣护生应主动、积极参加护理教研室或科室组织的各种学术活动。

 ㈤各科实习结束前,护生应按时完成自我鉴定,由带教老师对其进行综合考核、填写实习鉴定,护士长审核签字。

 ㈥护生实习结束前,由实习组长统一《实习护士手》《实习护士鉴定表》报护理部,经护理部审核盖章后办理离院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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