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x:香港海关陆路出境清单

时间:2021-11-01 09:23:17  来源:网友投稿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 出境载货清单》填写规范

海关总署公告 [2003]73 号

颁布时间: 2003-12-23 发文单位:海关总署

为帮助陆路进出境货运汽车司机和运输公司正确填写《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 出境载货清单》(以下简称新版《载货清单》),保证新版《载货清单》数据质量,参照《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制定本规范。

一、内地载货清单编号

该编号为 13 位数字的条形码。为便于电子数据的传输及查询,进入

内地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 1 至 4 的载货清单(如:00011 、

00052 ),出口到香港的货物应选择清单编号第一位数字为 5 至 9 的载货

清单(如: 00005 、00007 )。

二、车牌号码

本栏目分别填写 货运车辆的内地和香港车牌号码 。

三、进 / 出境日期

第一、二联的 “进/出境 ”与第三至六联的 “出/进境 ”相对应,应根据货物进出境的情况删去不适用的部分。以进入内地的货物为例,在第一联

1

上 去 “出”字, 第三至六 的 “ ”字也同 被 去,表明 由香港出

境到内地,反之亦然。本 目填写的 出境日期以午夜 0 界。如 跨午夜 0 境,需注明。如在午夜 0 之前向香港海关 ,午夜 0 时之后向内地海关 ,必 在向内地海关 交的 上注明不同的日期。

四、装 地点

本 目填写 本 次装 物的地点,如:生 工厂、 物包装地、 洋海运 运的 等。

五、卸 地点

本 目填写 本 次卸 物的地点,如:工厂、 运 海运 等 。

六、此 清 共 —— 页

本 目填写每一 的 数,如果其中一 有清 或附 , 需填写

与清 或附 的 数。如:此份 清 有 2 运清表, 此 目

填写 “此 清 共 3 ”,清 的每一 后面都必 附 2 运清表。

七、 目

一个 柜 运 2 种以上的 物 , 物名称必 分 填写。此 填写阿拉伯数字,即 “1、2?”,按 序填写。

加工 易企 物,本 目填写 物在加工手册 案 的序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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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多票货物拼装同一运输工具,栏目空间不足,按商品的类别和实际成交价格(或货值)从高至低依次填写前 6 项,并随附货运清表(装箱明细表或装箱清单),并需在此联载货清单共 —— 页注明。

八、货物名称及规格

为便于内地与香港海关对进出境商品名称的认可,此栏目必须填写规范的中文商品名称,禁止使用本地方言填写,同时必须填写货物的规格或型号。商品名称及规格型号应 据实填写,并与商业发票相符。

九、标记及编号

本栏目填写 货物包装上的标记或唛头及编号, 包括除图形以外的文字、数字。

十、包装方式及数量

本栏目按 实际外包装方式填写,数量按包装的数量填写 。

十一、重量 / 净重 * (公斤)

“重量(公斤) ”指货物及其包装材料的重量之和(即毛重),计量单

位为公斤,不足 1 公斤的填写时保留 3 位小数。

 “净重(公斤) ”指货物的

毛重减去外包装材料后的重量, 即商品本身的实际重量, 计量单位为公斤,

不足 1 公斤的填写时保留 3 位小数。应同时填写毛重和净重。

十二、价格(港币 / 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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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栏目按项目逐一填写货物实际成交的商品总价, 无实际成交价格的,本栏目填报货值,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十三、付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 交付货物予运输公司的企业名称及地址 。进入内地的货物,付货人不需盖章, 出口香港的货物,付货人必须盖章。

 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四、收货人名称及地址(盖章)

本栏目填写最终收取货物的企业名称及地址。进入内地的货物,收货

人必需盖章, 出口香港的货物,收货人不需盖章。 本栏目内一行填写空间

不足的,可逐行填写。

十五、总件数

填写有外包装的货物的实际件数,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特殊情况,如为托盘装入集装箱的,可填写托盘数;散装货物填写为

1.

十六、总重量 / 总体积

本栏目填写所载货物的毛重之和,单位为公斤,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总体积填写货物的实际体积数,单位为立方米,使用中文大写,并用阿拉伯数字附注。同时删去栏目标题中不适用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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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货柜箱编号

本栏目填写集装箱号及规格( 即集装箱箱体两侧标示的全球唯一的编

号)。冷藏货柜,必须注明。一车载运多个集装箱时, 集装箱号之间使用 “;”

符号分隔。

十八、运输公司名称、地址、电话

此三个栏目填写 承运该批货物的内地陆路运输公司(该公司必须在内地海关登记备案并具有运输海关监管货物的资格)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

十九、合同(协议)号

本栏目填写 进出口货物合同(协议)的全部字头和号码 。加工贸易货物填写合同手册号。

二十、监管方式

本栏目根据实际情况,并按内地海关规定的《监管方式代码表》选择填写相应的监管方式。

二十一、原产国(地区) / 最终目的国(地区)

“原产国(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的生产、 开采或加工制造国家 (地区)。“最终目的国(地区) ”填写已知的出口货物的最终实际消费、使用或进一步加工制造国家(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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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进(出)境地 / 指(启)运地

“进(出)境地 ”填写进、出境货物的进出境口岸海关, “指(启)运地 ” 填写进、出境货物转关运输的内陆海关。

二十三、车辆海关编号

填写车辆备案时 海关提供的司机簿上的条形码的编号 。

二十四、填写的栏目不得涂改。

[ 编号: 35982] 海关总署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 出境载货清

单”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署财发〔 2003〕427 号]

更新时间: 2003-12-30 14:10:48 点击: 1575 次

海关总署 “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 出境载货清单” 工本费有关问题

的通知

[ 署财发〔 2003〕427 号]

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各直属海关 :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 (以下简称 CEPA)

精神,原适用于来往内地与香港载货车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

车载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已不能满足 CEPA

的需要。为提高海关通关效率,强化海关监管,降低运输企业的经营成本,

提高粤港双方统计数据的一致性, 经与香港海关协商, 决定于 2004 年 1 月

1 日起共同使用同一陆路载货清单,即“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 / 出境

载货清单”(以下简称“载货清单”)。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关

于发布海关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价费字〔 1992〕293

号)的有关规定,现将“载货清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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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载货清单”格式为大 16 开,每份 6 联,前 2 联为内地使用,简

体字排版,后 4 联为香港使用,繁体字排版;使用无碳复写纸、采用防伪

微缩技术双面印制,每联均有电子喷墨三九变数防伪条形码;每份收取工

本费 2.20 元;使用范围为内地与香港之间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车辆。

二、为使内地与香港运输公司和进出境货车司机有充分的时间适应新

的同一陆路载货清单,经两地海关协商,“载货清单”启用后,原内地与

香港之间载运海关监管货物车辆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汽车载

货清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也可继续使用到 2004

6 月 30 日。

三、“载货清单”还将作为统一的公路汽车进出境申报单证,根据海

关总署与澳门海关及周边关境国家(地区)海关的会谈和磋商结果推广使

用。届时除单证名称和个别栏目微调外,格式、工本费收费标准按照本通

知第一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载货清单”收费标准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各地海关请据

此到当地物价、 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的有关备案手续, 公布收费标准,

坚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统一监制的海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禁止通

过其他渠道以超出 2.20 元工本费标准对外销售。

以上请严格遵照执行。

海关总署

200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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