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供电营业规则知识点x_

时间:2021-10-31 13:34:49  来源:网友投稿

?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

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 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设备容 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 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 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 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 电。

?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

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 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 用低压三相四线制 供电,特殊情 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 第十二条对基建工地、农

田水利、市政建设 等非永久性用 电,可供给临时电源。临时用电 期限除经供电企业准许外,一般 不得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延 期或永久性正式用电手续的, 供 电企业应终止供电。

? 第十七条供电企业的用电

营业机构 统一归口办理用户的 用电申请和报装接电工作, 包括 用电申请书的发放及审核、供电 条件勘查、供电方案确定及批 复、有关费用收取、受电工程设 计的审核、施工中间检查、竣工 检验、供用电合同(协议)签约、 装表接电等项业务。

? 第十九条供电企业对已受

理的用电申请,应尽速确定供电 方案,在下列期限内正式书面通 知用户:居民用户最长不超过五_ 天;低压电力用户最长不超过十_ 天;高压单电源用户最长不超过 一个月;高压双电源用户最长不 超过二个月。若不能如期确定供 电方案时,供电企业应向用户说 明原因。用户对供电企业答复的 供电方案有不同意见时,应在二 个月内提出意见,双方可再行协 商确定。用户应根据确定的供电 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

? 第二^一条供电方案的有 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 书发岀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 并受电工程开工日为止。

 高压供 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一年,低压供 电方案的有效期为三个月,逾期 注销。用户遇有特殊情况,需延 长供电方案有效期的,应在有效 期到期前十天向供电企业提岀 申请,供电企业应视情况予以办 理延长手续。但延长时间不得超 过前款规定期限。

?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况之

一者,为变更用电。用户需变更 用电时,应事先提岀申请,并携 带有关证明文件,到供电企业用 电营业场所办理手续,变更供用 电合同:

1?减少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简称减容);

2?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受电 设备的用电(简称暂停);

临时更换大容量变压器 (简称暂换);

迁移受电装置用电地址 (简称迁址);

移动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 置(简称移表);

暂时停止用电并拆表(简 称暂拆);

改变用户的名称(简称更 名或过户);

—户分列为两户及以上的 用户(简称分户);

两户及以上用户合并为一 户(简称并户);

合同到期终止用电(简称 销户);

改变供电电压等级(简称 改压);

改变用电类别(简称 改 类)。

? 目前电力营销把业扩业务

分为三十六项工作业务: 客户申请确认、用电大项目前期 咨询、高压新装、低压非居民新 装、低压居民新装、小区新装、 低压批量新装、高压增容、低压 非居民增容、低压居民增容、装 表临时用电、无表临时用电新 装、无表临时用电延期、无表临 时用电终止、减容、减容恢复、 暂停、暂停恢复、暂换、暂换恢 复、迁址、移表、暂拆、复装、 更名、过户、分户、并户、改压、 销户、改类、市政代工、计量装 置故障、更改交费方式、批量销 户、申请校验、批量更改线路台 区。

? 第二十三条 用户减容,须

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

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小容量变 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之日 后,根据用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 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 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 的基本电费。但用户申明为永久 性减容的或从加封之日起期满 二年又不办理恢复用电手续的, 其减容后的容量已达不到实施 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 应

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 ? 2.减少用电容量的期限,应

根据用户所提出的申请确定,但 最短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最长 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

应保留用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

 用户要求恢复用电,不再交付供 电贴费;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 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 理;

? 4.在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

用电时,应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 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 启封之日起计收;

? 5.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

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不得申 办减容或暂停。如确需继续办理 减容或暂停的,减少或暂停部分 容量的基本电费应按百分之五 十计算收取。

? 第二十四条用户暂停,须

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可 申请全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 的高压电动机)或部分用电容量 的暂时停止用电两次, 每次不得 少于十五天,一年累计暂停时间 不得超过六个月。季节性用电或 国家另有规定的用户,累计暂停 时间可以另议;

2?按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 费的用户,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 或整组变压器停止运行。

 供电企 业在受理暂停申请后,根据用户 申请暂停的日期对暂停设备加 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 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

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 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 者,不论用户是否申请恢复用 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 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其基本 电费;

在暂停期限内,用户申请 恢复暂停用电容量用电时, 须在 预定恢复日前五天向供电企业 提岀申请。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 者,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按最大需量计收基本电费 的用户,申请暂停用电必须是全 部容量(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 高压电动机)的暂停,并遵守本 条例1至4项的有关规定。

? 第二十五条用户暂换(因 受电变压器故障而无相同容量 变压器替代,需要临时更换大容 量变压器),须在更换前向供电 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 列规定办理:

必须在原受电地点内整台 的暂换受电变压器;

暂换变压器的使用时间,

10千伏及以下的不得超过二个 月,35千伏及以上的不得超过三 个月。逾期不办理手续的,供电 企业可中止供电;

暂换的变压器经检验合格 后才能投入运行;

暂换变压器增加的容量不 收取供电贴费,但对两部制电价 用户须在暂换之日起,按替换后 的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 第二十六条 用户迁址,须 在五天前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原址按终止用电办理,供 电企业予以销户,新址用电优先 受理;

迁移后的新址不在 原供电 点供电的,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 办理;

迁移后的新址在原供电点 供电的,且新址用电容量不超过 原址容量,新址用电不再收取供 电贴费。新址用电引起的工程费 用由用户负担;

迁移后的新址仍在原供电 点,但新址用电容量超过原址用 电容量的,超过部分按增容办 理;

私自迁移用电地址而用电 者,除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 5项 处理外,自迁新址不论是否引起 供电点变动,一律按新装用电办 理。

? 第二十七条用户移表(因

修缮房屋或其他原因需要移动 用电计量装置安装位置),须向 供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应 按下列规定办理: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用电类别、供电点等不变情况 下,可办理移表手续;

移表所需的费用由用户负 担;

用户不论何种原因,不得 自行移动表位,否则,可按本规 则第一百条第5项处理。

? 第二十八条 用户暂拆(因

修缮房屋等原因需要暂时停止 用电并拆表),应持有关证明向 供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应 按下列规定办理:

用户办理暂拆手续后,供 电企业应在五天内执行暂拆;

暂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六 个月。暂拆期间,供电企业保留 该用户原容量的使用权;

暂拆原因消除,用户要求 复装接电时,须向供电企业办理 复装接电手续并按规定交付费

用。上述手续完成后,供电企业 应在五天内为该用户复装接电;

超过暂拆规定时间要求复 装接电者,按新装手续办理。

? 第二十九条用户更名或过

户(依法变更用户名称或居民用 户变更房主),持有关证明向供 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应按 照下列规定办理

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用电类别不变的情况下, 允许办 理更名或过户;

原用户应于供电企业结清 债务,才能解除原供用关系;

不申请办理过户手续而私 自过户者,新用户应承担原用户 所负债务。经供电企业检查发现 用户私自过户时,供电企业应通

知该户补办手续,必要时可终止

? 第三十二条用户销户,须

? 第三十五条 用户改类,须

供电。

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供电企业

向供电企业提岀申请, 供电企业

? 第三十条用户分户,应持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

1.销户必须停止全部用电容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

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量的使用;

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类别

1.在用电地址、用电容量、

2.用户已向供电企业结清电

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用电类别不变,且其受电装置具

费;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

备分装的条件时,允许办理分

3.查验用电计量装置完好性

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户;

后,拆除接户线和用电计量装

? 第三十六条用户依法破产

2?在原用户与供电企业结清

置;

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债务的情况下,再办理分户手

4.用户持供电企业岀具的凭

理:

续;

证,领还电能表保证金与电费保

1.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

3.分立后的新用户应与供电

证金;

供电;

企业重新建立供用电关系;

办完上述事宜,即解决供用电关

2.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

4.原用户的用电容量由分户

系。

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者自行协商分割,需要增容者,

? 第三十三条用户连续六个

3.从破产用户分离岀去的新

分户后另行向供电企业办理增

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

用户,必须在偿清原破产用户电

容手续;

电手续者,供电企业须以销户终

费和其他债务后,方可办理变更

5.分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分

止其用电。用户需要再用电时,

用电手续,否则,供电企业可按

户者负担;

按新装用电办理。

违约用电处理。

6.分户后受电装置应经供电

? 第三十四条用户改压(因

? 第四十条 供电企业对用户

企业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分别

用户原因需要在原址改变供电

送审的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有

装表计费。

电压等级),应向供电企业提岀

关资料,应根据本规则的有关规

? 第三十一条用户并户,应

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定进行审核。审核的时间,对高

持有关证明向供电企业提岀申

理:

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过一个

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

1.改为高一等级电压供电,

月;对低压供电的用户最长不超

理:

且容量不变者,免收其供电贴

过十天。供电企业对用户的受电

1.在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

费。超过原容量者,超过部分按

工程设计文件和有关资料的审

地址的相邻两上及以上用户允

增容手续办理;

核意见应以书面形式连同审核

许办理并户;

2.改为低一等级电压供电

过的一份受电工程设计文件和

2?原用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

时,改压后的容量不大于原容量

有关资料一并退还用户,以便用

企业结清债务;

者,应收取两级电压供电贴费标

户据以施工。用户若更改审核后

3.新用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

准差额的供电贴费。超过原容量

的设计文件时,应将变更后的设

并户前各户容量之总和;

者,超过部分按增容手续办理;

计再送供电企业复核。

 用户受电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

3.改压引起的工程费用由用

工程的设计文件,未经供电企业

户者负担;

户负担。由于供电企业的原因引

审核同意,用户不得据以施工,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

起用户供电电压等级变化的, 改

否则,供电企业将不予检验和接

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

压引起的用户外部工程费用由

电。

费。

供电企业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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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十一条无功电力应就

地平衡。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 功率因数的基础上,按有关标准 设计和安装无功补偿设备,并做 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 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除电网有特殊要求的用户外,用 户在当地供电企业规定的电网 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 下列规定:

1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 的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

其他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 力排灌站、趸购转售电企业,功 率因数为0.85以上。

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 0.80 以上。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 定的新用户,供电企业可拒绝接 电。对已送电的用户,供电企业 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 提 高功率因数。对在规定期限内仍 未采取措施达到上述要求的用 户,供电企业可中止或限制供 电。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按国 家规定执行。

? 第五十四条在电力系统正

常状况下,供电企业供到用户受 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为: 1.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 电

压正、负偏差的绝对值之和不超 过额定值的10%;

2.10千伏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 额定值的土 7%;

3.220伏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 的+ 7%,-10%。

在电力系统非正常状况下,用户 受电端的电压最大允许偏差不 应超过 额定值的土 10%。用户用 电功率因数达不到本规则第四 十^一条规定的,其受电端的电压 偏差不受此限制。



? 第五十七条供电企业应不 断改善供电可靠性,减少设备检 修和电力系统事故对用户的停 电次数及每次停电持续时间。

 供 用电设备计划检修应做到统一 安排。供电设备计划检修时,对 35千伏及以上电压供电的用户 的停电次数, 每年不应超过一_ 次;对10千伏供电的用户,每 年不应超过三次。

? 第六十四条承装、承修、 承试受电工程的单位, 必须经电 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 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 电力设施许可证》。

在用户受电装置上作业的电 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 训,必须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 的《电工进网作业许可证》,方 准上岗作业。

? 第六十七条除因故中止供 电外,供电企业需对用户停止供 电时,应按下列程序办理停电手 续:

应将停电的用户、原因、 时间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批准 权限和程序由省电网经营企业 制定;

在停电前三天至七天内, 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户,对重要 用户的停电,应将停电通知书报 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

3?在停电前30分钟,将停电 时间再通知用户一次,方可在通 知规定时间实施停电。



? 第六十八条 因故需要中止 供电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要求 事先通知用户或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 停电时,应提前七天通知用户或 进行公告;

因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 停止供电时,应当提前 24小时 通知重要用户或进行公告;

发供电系统发生故障需要 停电、限电或者计划限、停电时, 供电企业应按确定的限电序位 进行停电或限电。但限电序位应 事前公告用户。

? 第六十九条引起停电或限 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在 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 恢复供电的,供电企业应向用户 说明原因。

? 第七^一条在用户受电点

内难以按电价类别分别装设用 电计量装置时,可装设总的用电 计量装置,然后按其不同电价类 别的用电设备容量的比例或实 际可能的用电量,确定不同电价 类别用电量的比例或定量进行 分算,分别计价。供电企业每年 至少对上述比例或定量核定一 次,用户不得拒绝。

? 第七十九条供电企业必须

按规定的周期校验、轮换计费电 能表,并对计费电能表进行不定 期检查。发现计量失常时,应查 明原因。用户认为供电企业装设 的计费电能表不准时,有权向供 电企业提岀校验申请,在用户交 付验表费后,供电企业应在七天 内检验,并将检验结果通知用 户。如计费电能表的误差在允许 范围内,验表费不退;如计费电 能表的误差超岀允许范围时, 除

退还验表费外,并应按本规则第 八十条规定退补电费。用户对检 验结果有异议时,可向供电企业

上级计量检定机构申请检定。用 户在申请验表期间,其电费仍应 按期交纳,验表结果确认后,再 行退补电费。

? 第八十条由于计费计量的

互感器、电能表的误差及其连接 线电压降超岀允许范围或其他 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 时,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退补 相应电量的电费:

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岀 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 按验证后的误差值退补电量。

 退 补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 入之日起至误差更正之日止的 二分之一时间计算。

2?连接线的电压降超岀允许 范围时,以允许电压降为基准, 按验证后实际值与允许值之差 补收电量。补收时间从连接线投 入或负荷增加之日起至电压降 更正之日止。

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 记录不准时,以用户正常月份的 用电量为基准,退补电量,退补 时间按抄表记录确定。

退补期间,用户先按抄表电 量如期交纳电费,误差确定后, 再行退补。

? 第八十六条 对月用电量较 大的用户,供电企业可按用户月 电费确定每月分若干次收费, 并 于抄表后结清当月电费。

 收费次 数由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一般每月不少于三次。对于银行 划拨电费的,供电企业、用户、 银行三方应签订电费划拨和结 清的协议书。

? 供用双方改变开户银行或

帐号时,应及时通知对方。

? 第八十七条临时用电用户

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 供电企业 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 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 收全部电费。用电终止时,如实 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 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 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 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 时,得终止供电。

? 第九十八条用户在供电企 业规定的期限内未交清电费时, 应承担电费滞纳的违约责任。 电

费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计算至 交纳日止。每日电费违约金按下 列规定计算:

1.居民用户每日按欠费总额 的千分之一计算;

2?其他用户:

(1) 当年欠费部分,每日按欠 费总额的千分之二计算;

(2) 跨年度欠费部分,每日按 欠费总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电费违约金收取总额按日累 加计收,总额不足 1元者按1 元收取。

? 第一百零三条窃电量按下 列方法确定:

? 1.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

施上,擅自接线用电的,所窃电 量按私接设备额定容量(千伏安 视同千瓦)乘以实际使用时间计 算确定;

? 2.以其他行为窃电的 ,

所窃电量按计费电能表标定电 流值(对装有限流器的,按限流 器整定电流值)所指的容量(千 伏安视同千瓦)乘以实际窃用的 时间计算确定。窃电时间无法查 明时,窃电日数至少以一百八十 天计算,每日窃电时间:电力用 户按12小时计算;照明用户按6

小时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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