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x:2020年幼儿园通风消毒制度

时间:2021-10-29 15:17:01  来源:网友投稿

煤矿通风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条 矿井、采区及采掘工作面设计时,首先应考虑建立完善、合理的通风系统,设计审查必须有通防科参加。

第二条 准备盘区开口、顺槽开口,必须构成通风系统后,方可开掘其它巷道。在构成通风系统时,盘区进、回风巷必须贯穿整个盘区,严禁一段为进风巷,一段为回风巷。

第三条 矿井开拓新水平和准备新盘区的回风,必须引入总回风巷或主要回风巷。在未构成通风系统前,可将此种回风引入生产水平的进风中,但串联次数不得超过1次,必须在进入被串联工作面的巷道中装设甲烷传感器,且甲烷和二氧化碳浓度都不得超过 0.5%,其他有害气体浓度必须符合《规程》第一百三十五条的规定,并制订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

第四条 布置盘区和工作面时,必须经通防科审核通风系统设计。采掘工作面应实行独立通风,其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冒顶区;当布置独立通风有困难时,必须按《规程》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制定安全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并报通防科备案。

第五条 控制风流的通风设施必须合理、可靠。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不得漏风;不应在倾斜辅助运输巷中设置风门,如果必须设置风门,应安设自动风门或设专人管理,并有防止车辆和风门碰撞人员以及车辆碰坏风门的安全措施;在矿井各主要通风机承担供风的最大阻力路线不得设置控风设施。

第六条 改变全矿井、一翼或水平的通风系统或改变主要通风机运行参数时,必须编制改变通风系统设计及安全技术措施,由总工程师审批,并报备矿长。

第七条 新井投产前必须进行1次矿井通风阻力测定,以后每3年测定1次。矿井转入新水平生产或改变一翼通风系统后, 必须重新进行矿井通风阻力测定,每次阻力测定后应根据测定结果进行系统优化。测定前必须提前告知通防科,测定完毕后,矿井必须对测定效果进行评价,并将测定报告报备通防科。

第八条 进风井口应安设足够能力的暖风设施,保证井口以下空气温度必须在2℃以上。

第九条 技术科在设计时,要充分考虑联巷、硐室、水仓设置的位置及数量,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尽可能少留设,以简化、优化通风系统。不得利用封闭采空区后的联巷设置为水仓、机电硐室。

第十条 不得留设长度大于5m的独头巷道或硐室。确需留设时,必须加强气体检查,如果有害气体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氧气浓度低于18%时,必须采取局部通风措施,不使用期间必须封闭。

第十一条 井下机电硐室应设在进风流中。如果硐室深度不超过5m、宽度不小于1.5m而无瓦斯涌出,可采用扩散通风。硐室门口处必须设置消防水管和足够的灭火器材,但该消防水管不得用于电气类火灾在未断电设备上的灭火。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第十二条 盘区变电所及实现盘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十三条 必须建立通风巷道管理台账和检查记录,对通风巷道每月至少检查1次,失修巷道及时维修。回风巷失修率不得大于7%,严重失修率不得大于3%。

第十四条 矿井必须采用机械通风,必须安装两套同等能力主通风机装置,其中一套作为备用,备用主通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矿井主要通风机应安设监测系统,以监测主要通 风机及电机的运转情况,并按规定安装负压计和全压计等监测仪器仪表。

第十五条 通防科负责组织落实每5年对主要通风机进行1次性能测定;单台主要通风机测定时至少测定3个不同刻度的特性曲线,两台主要通风机交替测定时,必须将5个不同刻度的角度全部测定;检测前必须提前告知通防科,检测完毕后,矿井必须对检测效果进行评价,并将检测报告报备通防科。检测报告必须有5个刻度的实际特性曲线且数据真实有效,能指导生产实践。测定主要通风机性能时,同时测定外部漏风率。

第十六条 机运队至少每月检查1次主要通风机,保证风机能够自动切换且运行稳定。

第十七条 装有主要通风机的井口必须封闭严密。本矿井主要通风机采用抽出式通风且无提升任务其外部漏风率不得超过5%;通风队负责每3个月检查维修1次通风井口的防爆门,每年测定1次外部漏风率。

第十八条 通风队负责优化通风系统,提供有效通风参数由机电科负责调试风机叶片角度,确保主要通风机在合理工况范围内运行。

第十九条 由机运队负责编制单台主要通风机运行安全技术措施,报矿总工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条 必须制定全矿井调风及全矿井主要通风机停风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十一条 主要通风机因检修、停电或其它原因停止运转时,通防科负责必须制定停风安全措施报总工程师批准,并报备技术科。

由值班矿领导迅速决定工作人员是否全部撤出、矿井是否停止生产。

第二十二条 通防科负责组织通风队每月至少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检查,通风副总负责组织每季度对通风系统进行1次全面的研究分析,及时解决通风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将季度分析结果报总工程师。

第二十三条 凡影响通风系统的作业,必须由施工单位编制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通防科审核后报总工程师批准,否则不得开工作业。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负责井下各自责任区内避灾路线标志牌设置,巷道交岔口必须设置瓦斯、火灾事故避灾路线标志牌,并标明避灾撤退的方向。

第二十五条 通防科负责每年在12月份前进行矿井通风能力核定,必须“以风定产”,严禁超矿井通风能力生产。矿井每年进行 1 次反风演习。新安装或改造的主要通风机投入运行后以及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时,应及时进行1次反风演习,并能在10min内改变巷道中的风流方向;当风流方向改变后,主要通风机的供风量不小于正常供风量的40%。

第二十六条 通风队负责每季度至少检查1次反风设施,并完善检查记录。

第二十七条 通防科每月绘制通风系统图、通风系统立体示意图、通风网络图。井下通风系统有较大变化(如系统调整、巷道贯通、启封密闭、建造及拆除通风设施等)时必须在24小时内补填矿井通风系统图。通防科每月10日前,将电子版的“一通三防”各类系统图上传至技术科;在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向技术科书面报送3份矿井通风系统图和2份避灾路线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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