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法律与宗教有感x_法律与宗教

时间:2021-10-21 14:57:43  来源:网友投稿

法律应该被信仰

——读《法律与宗教》有感

最近,我读了哈罗德?J?伯尔曼的《法律与宗教》(《法律与宗教》这本书有两个版本,都是梁治平翻译,其中一个是1991年的三联书店的版本,另一个是2003年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的版本),这是一部重新阐述、解释西方法律史的巨著,该书不仅简要地讨论了历史上法律与宗教的复杂关系,而且在学理上分析了法律与信仰之间的“内在的”、“深层的”联系。一些精彩的语句,例如“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成为狂信”,简洁且深刻,尤其是他的“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成了广大法律人的信条。下面就是我对该书的理解以及一些自己的思考。

哈罗德-J?伯尔曼是我所敬仰的美国当代著名的法学家,1918年出生于康涅狄格州,曾获得过文学硕士与法学学士学位,其后到伦敦大学经济学院攻读法律史专业,之后陆续任教于斯坦福大学和哈佛大学,期间在原苏联科学院国家与法研究所做过访问学者,去世之前曾是哈佛大学名誉教授、埃莫里大学教授。他不仅是世界法学界名副其实的超一流的社会主义法专家,而且也是当代法理学以及商法等领域公认的权威。

信仰一词来源于西方的***文明,信仰是最典型的宗教体验,在此意义上信仰等同于谦卑、敬畏。《现代汉语词典》对信仰一词作如下解释,对某人或某种主张的、主义、宗教极度相信和崇敬,拿来作为自己行动的榜样或指南。①也有人将其解释为:“对某种宗教或主义极度信服和尊重,并以之为行动的准则。”②还有人则将其解释为:“在无充分的理智认识足以保证一个命题为真实的情况下。就对它予以接受或同意的一种心理状态。”③伟大的哲学家康德则是从信仰与意见、知识的区别上来说明信仰及其特点的。他认为信仰是一种“确信”,但这种确信和意见、知识的确信不同:意见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没有充足理由的判断。知识是一种在主客观方面都有充足理由的判断。而信仰则是人们在主观方面有充足理由。也就是在信仰者看来是确实可靠。而在客观方面却得不到充足证明

中国社会科学院语言研究所词典编辑室编:《现代汉语词典》,商务印书馆2002年增补本,第1405页。

夏征农:辞海(上)普及本,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9。

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第八卷,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的一种“确信”。尽管人们对信仰的认识不尽一致。但我们至少可以从众多对信仰的理解中找岀具有普遍意义的东西。艮卩:信仰是人类意识对客观世界及其自身生命过程的反映,是人的最基本、最深刻的精神活动和人类特有的精神现象。也是统摄指导其他一切意识形式的最高意识形态。信仰构成了人的精神家园的内核。融系着人对精神家园和终极关怀的寻觅。

在西方,“信仰”表征一个时代,即中世纪,代表一种文明,即***文明。信仰的对象只有一个,即上帝,上帝在精神领域具有唯一性和独占性,信仰其他宗教者被定义成“异教徒”;上帝通过律法和诫命,即神法规制信徒的各人生活与精神生活和信徒的团体一一教会的社会生活。

而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自己生活状态下国家法律极度的认同、信服和敬畏并自觉自愿将其作为行为规范的法律情感和法律态度。就其共性上看,法律和信仰都是人类自身发展中根据需要而创立的先进文化。法律是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立法机关制定的行为规范。法律规范社会主体的行为,因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规范认同的最低线;信仰规范社会主体的精神和灵魂,因而是社会主体对社会规范认同的高级形式。在人类文化发展的历史上,由信仰演化到法律或将法律信仰化以及由此达彼还反映在法律和信仰的相辅相成、互相影响和互相渗透上。

关于法律能否被信仰,在国内法学界争议颇多,也发表了一些比较有影响的论文,如:魏敦友:理性的自我祛魅与法律信念的确立④、再评“法律信仰”;张永和:法律不能放信仰的理由气刘焯:“法律信仰”的提法有违法理⑥;范愉:法律信仰批判⑦等等。他们的观点我们暂且不去妄加评论,我们先看看伯尔曼在他的《法律与宗教》一书中是如何来阐述法律与宗教的。

在《法律与宗教》一书中,伯尔曼从法律与宗教二者的历史渊源角度论证二者的关系。他认为,法律和宗教具有四种共同要素,即仪式、传统、权威和普遍性。这四种要素是法律唤起人们对最高价值献身意识的象征物,是法律与超理性价值联系和沟通的主要方式。

首先,通过仪式,亦即象征着法律客观性的仪节程序如法官法袍、法庭布置、

广西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年第2期。

政法论坛,2006年第3期。

法学,2006年第6期。

现代法学,2008年第1期。

开庭仪式、严格的出场秩序等等许多仪式,通过这些仪式,法律正义的崇高理念——客观、公正、一致、平等、公平就被反映彰显出来,而且唤起了人们对这些价值的充满激情的信仰。法律起源于公开仪式,这种仪式一旦终止,法律便丧失其生命力。其次,经由传统,即由过去沿袭下来的语言和习俗,它们标志着法律的延续性。所有的法律体系都宣称它们的效力部分地建立在过去的延续性上面。它们把这种延续性保留在法律用语和法律实践里面。遵循先例、相同案例相同判决、法律的一致性及法律中传统的方面。最后,凭借普遍性,即主张法律包含了象征法律与绝对真理之间联系的普遍有效的概念或者洞见,坚信它所包含的概念、洞见、信仰的普遍性蕴含在一般规则的概念之中的正义原则是法律本身所固有的道德、基本的法律价值和原则合乎人性和社会秩序的要求,如契约应该履行,损害应予赔偿。这些原则都告诉我们道德上是正当的东西,实际上也是所有社会都公认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东西。

正是基于法律与宗教共有的这四种要素,使得法律与宗教有着极其密切的关系,而法律凭借仪式、传统、权威、有效性具有了某种精神依托,具有了某种内在价值,从而能够进入人们的内心,成为人的全部生命和精神生活的一部分。除此之外,纵观西方法律发展史,***在其发展的各个阶段都发挥了重要作用,产生了巨大影响,法律和宗教具有及其密切的关系,二者既相互制约,又相互渗透、相辅相成。法律赋予宗教以社会性,宗教则给予法律以其精神、方向和法律获得尊敬所需要的神圣性。在此书中,伯尔曼认为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化成为狂信。

英国著名法律史家亨利?梅因指出,在人类社会的早期,法律曾经与道德、宗教缠结在一起,难分彼此。但后来随着社会的发展,法律便与宗教等分道扬镰,以至于如伯尔曼所说,今天的大多数美国人都认为法律与宗教是两种互不相干的东西。然而,伯尔曼认为,这实在是对法律与宗教关系的一种莫大的误解,两者的分离并没有割断它们之问的纽带宗教仍然极大地影响着法律,法律也与宗教始终有着相通相同的地方。

首先,宗教对法律的发展具有巨大影响。在西方世界,影响最大的宗教是***,它原产于今天的巴勒斯坦一带,后传人欧洲,并逐渐成为盛行欧美的主要宗教。***对西方法律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这突岀地表现在:其一,它推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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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第64页。

了西方近代法律体系的建立。伯尔曼认为,11世纪至12世纪,西欧曾经发生过一次教皇革命,这就是格列高利七世改革。通过这次革命,教会成功地建立了西方第一个近代国家和近代法律体系。是后,各种世俗法律体系都是在与教会的竞争中效法教会而建立起来的。其二,它为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观念基础,比如,16世纪,马丁-路德教派有这样一种思想,认为由于上帝的恩典,个人有权通过运用其意志来改变自然和创造新的社会关系。这种思想后来成为近代财产法和契约法发展的核心。又如稍后的新教加尔文教的两种信念:一是坚信***负有改造世界的义务,一是坚信由选举产生的牧师和长老主持下的信众团契一一地方公理会高于包括教会和国家在内的任何政治权威。这两种信念为近代社会契约和由统治者同意的政府概念提供了宗教的基础。其三,它为西方法律的发展提供了制度资料,譬如近代西方法律中的婚姻法、财产法、衡平法、诉讼法等都不同程度地继承了教会法的原则和内容。18世纪之后,***在历经几次改革之后,逐渐由公共领域退回到个人的私人事务领域,尽管如此,它仍然葆有对法律的一定影响,只是不再像以前那样直接。

其次,法律与宗教都需要被信仰。宗教必须被信仰,否则便无法赢得人们的心灵。伯尔曼认为,法律要为人们所遵从,同样也要被信仰。一种不能唤起民众对法律的不可动摇的忠诚的法律,就不能指望获得人们的普遍遵从。诚然,法律有国家的强制力为后盾。但强制力并不能保证违法犯罪现象的灭绝。伯尔曼举例说:“在我们的城市里,惩罚最为严厉的那部分法律,也就是刑法,在它以其他手段不能引人尊敬的地方,也投有办法让人畏惧。如今每个人都知道,投有任何警察可以夸耀的力量能够制止城市的犯罪。⑧正是因此,伯尔曼认为:“真正能阻止犯罪的乃是守法的传统,这种传统又植根于一种深切而热烈的信念之中,那就是,法律不仅是世俗政策的工具,而且还是生活终极目的和意义的一部分”。⑨然而,西方法律正面临着信仰危机,而不为人们所信仰的法律将形同虚设。⑩

总之,伯尔曼认为,作为一种事业和一个过程,作为人类生活的一个方面,法律与宗教不仅互有差异,更有密切关联,是“辩正地相互依赖”。■忘记了它们之间的差异是错误的,而忽视了它们之间的关联和依赖则更加危险,因为投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第43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第43页。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代译序第12页。有法律的信仰将蜕变为狂信,而“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12

前文提到的诸多学者对法律能否被信仰的论述,赞成者大多站在伯尔曼的立场上,指岀法律和宗教的相同方面,以及相互影响和相互渗透,从而得出法律应该像宗教一样被信仰。而反对者则从信仰的词源入手,指出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根本不具备信仰的条件。并且基于以下三个方面的理由:一是大凡被信仰的东西都包含了虚构的成份,具体的实在之物由于缺失虚构的成份,因而不大可能被信仰。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显然不属于可信仰的这一类。二是大凡被信仰的东西,又都是被宣称为作用无穷、效力无边的东西。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显然也不属于这一类。三是具体的现实的法律本身是一把“双刃剑”,它既是人们合法权益的保护者,也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枷锁。尽管法律对任何社会而言,都是必需且必要的,尤其对文明社会而言,更离不开法律的作用。于个人而言,法律既是个人权利的来源,也是个人权利的“保护神”。但是,法律不只是给任何人都带来福音的天使,也不是“有求必应”的观音菩萨,法律是人们行为的标尺和准绳,因而,它不可能放纵人们的行为,它必须要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只有对人们的行为加以约束,才能保证人们获取相对的自由。可见,于全体国民而言,绝对的自由在理论上本身就是一个悖论。法律支持的只是个人的正当权利,而非个人的绝对权利。正因为此,法律有可能遭致某些人的破坏,违法犯罪现象不可避免。因为在一部分人眼里,个人的正当权利和非正当权利、相对自由与绝对自由,总是交织在一起,不愿分界的,况且,现实法律追求的也只能是程序上的公正,而非实体上的公正(当然实体上的公正,缺乏统一的客观标准,很难追寻得到)。况且,在程序公正的追求过程中,还可能因为执法不严等人为因素的影响而打上折扣,这是法律固有的缺陷和不足所在,法律的这种缺陷和不足是法律永远无法彻底消除的。正因为具体的法律是这样一把“双刃剑”,所以,要求全体社会成员完全自觉守法和护法,崇尚现实法律,信仰现实法律,就成为事实上的不可能。

纵观两种对立的观点,我认为,法律应该能够被信仰的批判者所指的法律是现实中存在的法律,但是,这有违伯尔曼先生的初衷。我们理解这里的法律应该不作过于具体和现实的指代。我们应该从法律意识层面树立一种对法律权威的信任,在这个社会,法律固然不是唯一的维护社会秩序的工具或者说是方法,但是

除了法律,我们却很难找到一种比法律更为适合的途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说,我们的选择是择优而用之,即使对它产生信仰又有何妨?再者,法律固然有其局限,但是这种局限往往是由于我们的立法者在制定法律的时候没有能够很好的执行制定法律所应该遵循的原则和方法;也是由于我们的执法者在执行法律时没有能够很好地贯彻法律所应该体现的原则和立场;还由于我们的法律适用者在司法的过程中基于或这或那的主观因素或客观环境而不能够完全体现实体上的公平和正义等等。但是,既然我们能够提出依法治国的战略,那么以上种种局限,总是会在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得到克服,我们的法律也会逐渐成长为良法;我们的执法者也会慢慢变为法律的忠诚者;我们的司法者也会慢慢守住社会的最后一道防线。

由此看来,法律能够被信仰的抨击者们往往忽略了法律应该和能够被信仰所能够带来的种种有利方面。我们坚持法律应该被信仰并不是基于这个命题本身,因为这个命题本身的对错并不会带来你死我活的结果,也不会必然导致法律的宗教化、法律虚无缥缈化或者是法律万能论。

伯尔曼先生只是通过历史的角度去阐释了法律和宗教的种种牵连,并且告诉我们:大家应该相信法律,应该好好执行和适用法律,法律被信仰是这个社会的一种理想,而且这种理想并不是说就一定不能够实现。前文中也有学者指岀,法律是一把双刃剑,它在赋予我们自由的同时也限制了我们的自由,但是,社会是一个整体,虽然是由无数个个体组成,对个体一定程度的限制并不应该产生通过简单的对个体限制的相加就得出是对整个社会的限制的结论,相反,对个体必要的限制是为了获得整个社会的自由、秩序、效率和利益。毕竟,就是在哲学上讲,绝对的自由也是不存在的,即使存在,那也只是存在于你我的内心,实际上,我们对自由的理解应该做必要的缩小或者说是规范,那就是,这种自由至少要受到道德的约束,个体自由的实现至少不应该违背社会发展的规律,不损害个体之外的他人的自由。而这种规范和限制正是法律发挥自我的地方。

因此,我们着手要做的不是去争论法律是否能够被信仰,而是要去创造一个让法律能够被信仰或者说是更好地被信仰的环境和条件,因为法理学告诉我们,法的运行包括立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和守法几个方面,因此,我们的工作也就是从这几个方面开始,它们之间相互独立又相互作用,缺少任何一个方面都难以达到理想的境界。同时,法律的信仰是一个长期的时间过程。它不仅需要立法者、执法者、司法者和公民的践行,也需要文化的积淀,在这一点上,拥有宗教传统的国家显然具有更具优势的信仰养分。但是,这并不能够断言这种先前的文化积累直接决定将来的所有,因为文化也是一个传承和积淀的过程,我们每一个人的贡献都将变成这个长河的一粒粒沙石。因此,我们有理由相信法律被信仰的理想最终一定会实现。

有很多学者指出,中国的法律由于缺乏宗教化,自古以来,中国的法就和宗教沾边很少,但是他们却很遗憾的忽略了一个事实,那就是中国法的道德性是与生俱来的。这就是中国法根深蒂固的民本基础。法的民生关怀是法最大的道德性。而无论是法的精神还是宗教的精神皆应该是指向对社会的关怀、对人生的关怀的。从这个意义上说,中国法虽缺乏显在的宗教性,但其道德性表明,他与富有宗教性的法在真正的法的精神方面,应该是殊途同归的。

读了伯尔曼先生的《法律与宗教》,我相信法律不仅应该被信仰,而且能够被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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