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市2021年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例文

时间:2021-10-19 10:52:36  来源:网友投稿

 X XX 市 市 1 2021 年 政法队伍教育整顿顽瘴痼疾专项整治重点内容范文

 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法队伍教育整顿工作要求,坚持开门搞整顿,现将 ** 市委政法委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面向社会公开,恳请社会各界予以监督。

  (一)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问题

  1.接受当事人请托,本人或者授意身边工作人员、近亲属等关系人,违反规定对政法单位正在办理的案件说情、催办、打招呼;2.对非经上级党组织批办、本级党组织决定,政法单位党组织请示的案件,私自召开会议协调督办、制发文件下达办理意见;3.超越岗位职权批转涉案材料,或者以所在部门及相关领导名义,违规过问政法单位在办案件案情及进展;4.通过干预过问案件、打探案情,向案件当事人或关系人通风报信,接受当事人或关系人吃请,收受贿赂,谋取不正当利益;5.与政法单位干警、律师存在不正当交往行为,相互借势利用,影响案件正常办理等违反“三个规定”情形。

  (二)违反规定利用岗位职权谋取利益问题

  1.干部本人违规经商办企业,本人及其家属违规参股借贷,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2.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权,违

 规参与特种行业、特殊场所经营管理、特定产品销售;3.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岗位职权,违规为政法机关管理服务对象办理请托事项谋取利益;4.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涉法涉诉信访案件督办处理等,充当“司法掮客”或者从事营利性法律咨询服务;5.本人及其家属利用干部职务影响,进行权力“寻租”,参与“捞人”“铲事”,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执法司法监督不力问题

  1.旗帜鲜明抓政法系统学习贯彻()法治思想、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政治责任意识不强,干部政治轮训制度落实不到位;2.以问题为导向较真碰硬开展执法监督不到位,应该督办协调的案件不予督办协调;3.对政法单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案(事)件失职失查、存在的政治立场不鲜明问题不予严肃纠正;4.对群众举报投诉的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包庇纵容,不及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转有关部门处理;5.对政法单位队伍管理软弱涣散、执法司法腐败、违纪违法案件多发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纠正。

  (四)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

  1.对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和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传达、部署、落实不力;2.压实政法单位党组(党委)管党治警主体责任不够、层层传导压力不够,党风廉政建设长期停滞不前、政法队伍纪律作风形象长期没有改观;3.对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存

 在的该请示不请示、该报告不报告、该落实不落实等问题听之任之、不予督促纠正;4.向政法单位安排布置任务不切实际,对政法单位请示的重要事项办理不及时,无正当理由不予答复;5.对政法单位督查、检查、考核过多,随意要求基层单位报送数据、材料等违反为基层减负有关规定要求;6.调查研究蜻蜓点水、走过场,不愿意到条件艰苦、问题和困难多的基层单位调研指导;7.解决群众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不到位,对损害政法机关在群众中的威信和形象问题查纠不彻底,致使涉法涉诉信访问题时有发生;8.对基层政法单位提出的问题和困难解决力度不够大,在警力配备、办公设施改善和人员编制等方面关注不够、推动解决不够;9.能力素质与工作岗位需要有差距,不会抓、不敢抓、不想抓落实,工作不主动、效率低。

  (五)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化解稳控不力问题

  1.组织统筹不够,甘当数据“统计员”,主动研究解决涉法涉诉信访突出问题不够;2.压力传导不够,推动政法单位源头治理、落实领导包案、积案攻坚等工作不到位;3.对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推动政法单位落实依法导入、纠错补正、依法终结等措施不到位;4.推动化解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力度不够,对依法终结案件推动基层党委政府落实属地稳控责任力度不够。

  (六)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统筹推进不够问题

 1.牵头抓总、统筹协调作用发挥不够。指导政法机关结合各项实际出台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办法不够;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点问题不够;督办协调不够。

  2.工作方式方法创新不够。利用执法监督、案件评查、重大案件协调、纪律作风巡查等执法监督手段开展工作不够;对涉营商环境的举报投诉、信访事项督办落实考核不够。

  ** 市委政法委诚挚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请您对我们的工作提出改 进 意 见 、 建 议 , 联 系 电 话 :

 0719-8671759 , 电 子 邮 箱 :zfjdk5006@163.com。

 ** 市中级人民法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一)整治违反防止干预司法 “ 三个规定 ” 的突出问题

  1.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认识存在偏差,不了解、不熟悉、不掌握规定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

  2.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转递材料、打探案情,违规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

  3.以本人或特定关系人名义向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筹资、借款借物,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请托人、律师吃请、送礼或其他利益,为案件当

 事人在案件诉讼、司法鉴定等方面提供帮助,为律师介绍案源,分成案件代理费用,以及其他违规交往,谋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等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

  5.宣传教育不到位,社会认知度不高,没有营造出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整治违规经商办企业和配偶、 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违规参股借贷的突出问题

  1.独资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合作、合伙经商办企业,私自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

  2.违规参与民间借贷、非法融资、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者证券,在国(境)外注册公司或者投资入股。

  3.违反相关规定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等单位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

  4.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或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提供帮助。

 5.法院工作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工作人员任职法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

  (三)整治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突出问题

  1.对罪犯考核材料、立功或重大立功证据材料、病情鉴定等材料审核不严,存在明显问题没有发现、甚至明知是虚假材料仍予以认定。

  2.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过程中,接受罪犯、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请客送礼,甚至受贿、索贿。

  3.与刑罚执行机关干警、罪犯家属及其请托人私下串通,为罪犯违规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创造条件、出谋划策。

  4.帮助罪犯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虚假立功。徇私舞弊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案件,甚至为涉黑涉恶人员充当保护伞。

  5.在罪犯交付执行过程中、暂予监外执行到期后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罪犯脱管、漏管。

  (四)整治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突出问题

  1.违反立案登记制规定,采取发放立案指标、限制立案数量、拖延立案等方式,阻碍或者限制当事人行使诉权。

 2.违反审判、执行期限管理规定,严重超审限,案件久拖不决,损害当事人合法权益。

  3.因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量刑畸轻,重罪轻判甚至有罪不判,让犯罪分子逃避打击。

  4.违规私自处理办案中发现的涉黑涉恶、****、“保护伞”等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或者不按规定要求及时将问题线索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五)整治法院工作人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突出问题

  1.违反回避制度。对退休、调离、解聘、辞职、辞退、开除等离开法院工作岗位的人员从业情况监管不到位,审判人员及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辩护)人。

  2.违反离职从业限制性规定。法院原领导干部离任三年内、其他工作人离任两年内,接受原任职法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聘任或担任合伙人、设立人;以其他律师名义接受委托,隐名代理,在幕后充当“法律顾问”。

  3.充当司法掮客。原法院工作人员利用离任前职务身份及影响,或利用上下级法院间的工作关系、原任职法院的同事关系等,为案件

 承办法官与当事人、受托人、律师之间的违规接触交往牵线搭桥,或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的请托,违规干预过问案件,从中牟利。

  (六)整治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的突出问题

  1.落实涉企案件经济影响评估制度不到位,司法作风简单粗暴,损害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2.违反财产保全、执行查封有关规定,超标的、超范围、超时限采取查封措施,影响企业正常经营。

  3.查控、评估、处置财产不及时、执行案款清理不到位,有财产可供执行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

  4.滥用自由裁量权,利用审判执行权吃拿卡要,谋取私利,违背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判。

  5.地方保护主义突出,对一些政府“新官不理旧账”“不履行行政合同、不兑现行政承诺”等问题司法监督不力。与一方当事人串通一气,损害外来投资者合法权益。

  6.对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不予纠正,将民事案件错误定性为经济犯罪。

  7.其他司法不规范或者怠于履行、不当履行审判职责,未依法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的情形。

 (七)整治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1.信访接待不规范、不负责,不登记信息、不出具文书、不及时答复。

  2.领导包案责任落实不到位,对有理诉求解决不力、无理诉求没有及时确认、应当依法终结没有及时终结。

  3.涉诉信访案件评查工作不规范、信访责任倒查机制不健全。

  4.其他涉诉信访突出问题。

  欢迎广大群众监督,感谢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如您发现人民法院存在上述问题,请您随时与我们联系,监督渠道为:

 1.诉讼服务热线:

 2.举报电话:

 受理举报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 8:30—12:00,下午 2:30—5:30 3.举报电子信箱:

 4.** 市中级人民法院信访大厅设投诉举报箱。

 ** 市人民检察院顽瘴痼疾专项整治清单

 ( ( 一) ) 贯彻落实 “ 三个规定 ” 不到位的问题

  整治内容(6 种情形):(1)领导干部对落实“三个规定”重视不够、组织不力、表率作用不强,检察人员对“三个规定”文件精神认识不到位、不熟悉、不掌握有关要求,不愿、不会、不敢如实记录报告,避重就轻、选择性填报或凑数填报的;(2)徇私、徇情或接受他人请托,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3)违规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甚至沆瀣一气、勾兑案件的;(4)监督检查、通报曝光、追责问责机制不健全,导致“三个规定”落实不到位的;(5)对外宣传不够,社会认知度不高的;(6)贯彻落实“三个规定”存在的其他突出问题。

  ( ( 二) ) 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检察人员和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规从事经营活动的问题

  整治内容(4 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2)检察人员违规在经济组织、社会组织中兼职,或者经批准兼职但违规获取薪酬、奖金、津贴等额外利益的;(3)检察人员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该检察人员所任职检察院辖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的;(4)检察官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担任该检察官任职检察院辖区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或者设立人的,或者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或者为诉讼案件当事人提供其他有偿法律服务的。

 ( ( 三) ) 违规参股借贷的问题

  整治内容(2 种情形):(1)检察人员违规参与民间借贷、有偿担保,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或证券的;(2)检察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与所办案件当事人及其近亲属或代理律师存在违规借贷等不当经济往来行为的。

  ( ( 四) ) 有案不立、压案不查、有罪不究的问题

  整治内容(11 种情形):(1)对公安机关应立案而不立案监督不力的;(2)对控告、举报或者刑事、民事、行政申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审查、核查或移送处理的;(3)对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应立案而不立案,或者立案后懈怠侦查的;(4)在办案中发现司法工作人员涉嫌职务犯罪线索,不及时移送负责侦查部门的;(5)对群众举报、控告或者相关部门移交的司法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受理而不受理,或者受理后不及时进行审查的;(6)对受理的案件线索和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不按规定录入统一业务应用系统的,“体外循环”,搁置拖延办理的;(7)对符合逮捕、起诉条件的案件不依法批捕、提起公诉的;(8)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阶段发现漏罪、漏犯,不依法追捕追诉,未依法监督侦查机关补充侦查或自行补充侦查的;(9)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不依法提出抗诉或再审建议的;(10)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发出后,简单以行政机关回复作为判断其是否依法履行职责的依据,不进行核

 实,导致整改不及时、不到位的;(11)对冤错案件中检察人员应当追责而未追责的。

  ( ( 五) ) 违规违法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问题

  整治内容(7 种情形):(1)对于刑罚执行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报请“减假暂”监督不力的;(2)对于刑罚执行机关应当报请“减假暂”而不报请,导致罪犯在监所内死亡等严重后果,监督不力的; (3)对于审判人员违法裁定减刑、假释或者违法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4)对于监狱管理机关、公安机关的工作人员违法批准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不力的;(5)检察人员直接参与违规违法“减假暂”或为违法行为提供方便、默认许可的;(6)被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脱管、漏管,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监督不力的;(7)对其它实体和程序违规违法获得“减假暂”监督不力的。

  (六)检察官离任后违规从事律师职业、充当司法掮客的问题

  整治内容(3 种情形):(1)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以及其他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干警在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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