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工作意见

时间:2021-10-14 09:28:19  来源:网友投稿

 党风廉政责任制建设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提升党风廉政建设群众满意度为宗旨,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为“龙头”,通过深化“示范点”创建工作,推动地税特色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现全系统政治和谐稳定,环境风清气正,税收持续增长,确保党风廉政建设整体工作持续走在全市各部门及南通前列,为地税良好发展提供强大的政治保证,为全面加快我市现代化建设进程作出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党组主导、纪检协调、班子主抓、领导带头。坚持党风廉政建设既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强化党政负责人履行“一岗双责”的意识,把“示范点”创建工作摆上日程,常抓不懈。

 (二)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强化监督、重在建设。把握工作重点,创新形式载体,健全长效机制,完善制度规范,重在预防监督,通过“示范点”创建,探索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分解落实、检查考核和问责追究的有效途径。

 (三)坚持标准、分级负责、分层创建、全面推进。细化创建标准,紧密联系地税部门业务特点和工作实际,把“示范点”创建与推动税收任务完成有机结合,以点带面提升全系统反腐倡廉建设水平。

 三、组织领导 为了加强“示范点”创建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市局成立“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纪检组,具体负责“示范点”创建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姜陈林同志兼办公室主任,石纯同志兼办公室副主任。

 四、参创范围 (一)市局领导班子及其成员; (二)各分局、稽查局负责人。

 五、创建标准 (一)责任明确落实好。把党风廉政建设与中心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机制健全,责任分解明确,责任考核严格,责任追究有力。

 (二)制度健全执行好。按照“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要求,以规范权力运行为核心的监督制约机制健全,运行有效,执行到位。

 (三)改革创新业绩好。锐意改革,开拓奋进,创先争优,成效显著,形成具有推广价值的示范性经验,有力推动全系统和全市党风廉政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

 (四)以人为本稳定好。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统筹协调,科学发展,党风政风行风优,自觉维护纳税人利益,征纳关系优化,社会和谐稳定。

 (五)风清气正形象好。领导班子作风民主,务实高效,公正清廉,率先垂范,凝聚力强;干部队伍心齐气顺,团结进取,爱岗敬业,乐于奉献,群众满意度高。

 六、主要内容 (一)市局领导班子、基层单位负责人责任明确。

 市局党组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责,把党风廉政建设列入部门整体工作部署;召开党风廉政建设会议,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领导班子成员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结合年度考核汇报本人履行“一岗双责”的情况。

 党组书记、局长对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亲自抓上级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和工作部署,亲自给党员上廉政党课,亲自阅批信访件,带头执行《廉政准则》等规定;负责对局领导班子成员进行监督检查,督促班子成员执行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和履行好“一岗双责”;对基层单位负责人在廉洁自律中存在的苗头性问题,督促改正,及时处理。

 党组其他成员对分管部门和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在部署、检查业务工作时,同时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积极支持纪检组开展工作,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

 纪检组协助市局党组和市局主要负责人组织协调好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监督检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定期向市局党组汇报全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开展情况。

 各分局、稽查局,机关各科室负责人对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把党风廉政建设要求融于本单位制度建设和日常管理中,落实责任分工,及时贯彻上级会议及有关文件精神,督促检查本单位(部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规定和廉洁从税情况,向“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信息。

 (二)党风廉政教育深入开展。

 市局每年召开廉洁从税教育大会,局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的部门和单位中层干部进行廉政谈心谈话,指导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制定执法风险、廉政风险防控措施,通过上党课对分管的党员干部进行廉政教育。党组(中心组)开展反腐倡廉专题学习,每年不少于两次。各分局、稽查局开展党风廉政建设日常教育和专题教育。深入开展“五个一”廉洁从税日常教育,即每月组织一次干部职工廉洁教育集中学习,每季组织收看一部反腐倡廉电教片,每半年给党员干部上一次反腐倡廉教育党课,每半年对分管范围内的干部职工进行一次廉政谈话,每年组织一次“双述双评”活动。按照上级部署和固化的宣教活动,开展反腐倡廉专题教育,扎实开展“保持党的纯洁性”教育、“执法执纪”专项教育纠治以及“两月两日”(“两节”期间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月、“5·10”思廉日、算账教育月、国际反腐倡廉日)系列活动。

 (三)反腐倡廉制度和日常管理制度健全完备。

 全面实行党务公开、政务公开。党务公开工作按照“有组织、有目录、有载体、有制度、有考核”要求开展;政务公开做到对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职责、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的设定等所有应公开的重点事项,按相关要求和时限进行公开,全面推行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和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按季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分析讲评;各职能部门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梳理各项规章制度,清理利益冲突条款,及不符合规定的审批事项;排查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岗位廉政风险

 点,制定防控措施;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内控机制健全,运行有效,无行政复议被撤销、变更的案件和行政诉讼败诉的案件。

 (四)党风廉政建设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

 市局“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和纪检组负责具体实施,对全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进行监督检查。纪检组对基层单位负责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履行“一岗双责”情况进行测评,对各单位廉政状况满意度进行调查。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不到位,出现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责任人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成作出书面检查,直至组织处理。各分局、稽查局建立主要负责人重点检查、监委会日常检查的二级督查机制,督促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内的事项落实,对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处理。

 (五)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落实取得成效。

 按照市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解内容,积极落实、组织有力、措施得力、效果良好;贯彻落实《廉政准则》有制度、有活动、有成效;积极推进道德诚信两大体系建设;“执法执纪”专项教育纠治活动切实解决问题,成效明显;加强政风行风建设,不出现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落实效能建设制度,在上级明查暗访中,不出现明显问题;办税服务厅、便民服务中心窗口有效投诉为零;工作业绩突出,社会评议、民主测评名列前茅;党风廉政建设有创新举措、示范性经验。

 七、考核评定 创建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原则上每三年考核评定一次。创建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出现重大问题,实行“一票否决”,取消“示范点”申报资格,已获得“示范点”荣誉称号的单位,取消“示范点”荣誉称号。

 全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按照市委、市政府统一的程序和部署,向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申报评定。

 全系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按照以下程序进行评定:

 (一)自评申报。各基层创建单位,全面总结近几年来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工作,对照创建标准、创建内容进行自评,符合“示范点”申报条件的单位,提交《全系统创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示范点申报表》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材料。今年申报截止时间为 2012 年 10 月 20 日。申报材料一律报市局“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审核考察。市局“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成考评组,对各申报单位上报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深入实地,通过听取汇报、查阅资料、召开座谈会、个别访谈,召开述廉会、现场测评等方式进行考察,形成候选单位名单及考察意见,报“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

 (三)确定授予。市局“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示范点”候选单位名单及汇总形成的考察意见,提交市局“示范点”创建工作领导小组及局党组讨论,经市局党组研究,确定拟表彰“示范点”单位进行公示,无异议的授予全系统落实党风廉政责任制示范点称号,并通报表扬。

 八、几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加强领导。市局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各基层单位负责人,要统一思想,提高对开展创建“示范点”活动重要性的认识,积极主动地参与创建活动,要加强对创建活动的组织领导,主要负责人要亲自部署,亲自参与创建工作,带头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示范点创建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成员要认真落实“一岗双责”的要求,抓好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创建工作,加强宣传与发动,做到班子成员人人有责、干部职工人人参与,营造齐抓共管的创建氛围。

 (二)纠建并举,务求实效。系统上下要以创建“示范点”为契机,认真排查梳理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的薄弱环节,分析研究对策,切实整改提高,要围绕“三重一大”强化“两权”监督,进一步排查岗位廉政风险点,完善风险防控机制,推进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力,落实督查措施,严格责任追究。

 (三)勇于探索,创造特色。“示范点”创建工作要求严、标准高,全系统上下要围绕构建地税特色的惩防体系,坚持党风廉政建设“一般工作重规范,常规工作出亮点,特色工作创品牌”理念,结合自身实际,大胆创新,着力推进党的纯洁性建设,着力推进地税两大体系构建,着力推进作风效能建设,重点打造地税以廉洁从税为主线,抓党风、带政风、促行风的“三风一廉”建设品牌,全面提升党风廉政建设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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