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时间:2021-10-14 09:24:11  来源:网友投稿

 证明事项清理目录

 填报单位:青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填报人:

  填表日期:

 序号 证明名称 涉及的政务服务事项名称及编码 设定依据 开具单位 取消/保留/暂保留(理由及措施)

 备注 依据名称、文号及条文内容 效力层级 1 身份证明、权属证明、涉案工程证明 城建档案利用服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组织持有合法证明,可以利用已经开放的档案。”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国家、住建部 个人身份证或律师执业资格证复印件;或所在单位介绍信、委托授权书;不动产证等产权归属证明文件复印件等 保留(城建档案属秘密级材料,需核实查档人身份后方可提供查阅利用服务)

 2 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1.《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10 年 10 月住建部令第 8 号)第五十四条:“房屋租赁,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约定租赁期限、租赁用途、租赁价格、修缮责任等条款,以及双方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并向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 6 号)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屋租赁的指导和监督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第十四条:“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住建部 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留

 3 身份证明

 个人身份证 (公安部门)

 保留

 4 房屋租赁合同 租赁双方合同复印件 保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租赁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有效,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5 买卖双方身份证明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0 年 10 月住建部令第 8 号)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2.【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3.【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4.【规范性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十三)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除交易当事人提出明确要求外,当事人办理房屋网签备案应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住建部 交易双方身份证原件(公安部门)

 保留

 6 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登记证或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不动产登记中心)

 保留

  7 营业执照 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 1.【部委规章】《房地产经纪机构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9 号)第八条 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第十一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30 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住建部 营业执照原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

 8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 房地产经纪人资格证书(中国房地产估价师与房地产经纪人学会)

 保留

 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2、【规范性文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国家网信《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租赁市场秩序的意见》(建房规〔2019〕10 号)“一、严格登记备案管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3、【规范性文件】省住建厅、省发改委、省公安厅、省市场监管局、银保监山东监管局、省网信办《关于转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六部门〈办关于整顿规范住房粗赁市场秩序的意见〉的通知》(鲁建房字〔2020〕13 号)“三 、强化备案管理服务。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业务前,应当向所在直辖市、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9 土地使用证书或使用土地批准文件 商品房项目现售备案 7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 88 号)第七条 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住建部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保留

 10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行政审批部门 保留

 11 施工许可证 行政审批部门 保留

 12 营业执照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保留

 13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住建部门 保留

 14 竣工验收备案表 住建部门 保留

 15 物业备案证明 住建部门 保留

 16 身份证明 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 7 《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商品房销售监管的通知》(潍建房字〔2018〕10 号) 第三条第(一)款:规范网签行为。房地产开发企业网签合同时,应使用身份证识别仪采集购房人信息,利用高拍仪即时上传购房人手持身份证及合同签字页影像资料。

 潍坊市级 公安部门 保留

 17 预售资金缴存通知单及进账单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 号)第十四条 预售人与预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后,应当尽快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同时根据合同相关约定,预售人向预购人出具《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预购人凭《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收存通知单》将预售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后,房地产主管部门按规定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省住建厅 监管银行 保留

 18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开户证明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 8 《山东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鲁建房字[2017]1 号)第九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当选择监管银行名录内的商业银行,按照一次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对应账户的原则,开立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专用账户(以下简称监管账户)。监管账户应当按幢或者多幢开立,并由房地产主管部门、监管银行、房地产开发企业三方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协议。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省住建厅 住建部门、开发企业、监管银行 保留

 19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 房产测绘成果备案 【规范性文件】住建部办公厅《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直辖市、设区城市、县(市)房产管理部门负责的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7.2 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应进行房产预测绘。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住建部 行政审批部门 保留

 20 土地使用权证明 自然资源 和规划部门 保留

 21 地名、门楼牌编号使用证明 公安部门 保留

 (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三)根据《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四)形成房产预测绘成果报告。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前,申请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十甲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非商品房办理在建工程抵押备案的,应在抵押备案前完成房产预测绘。7.3 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在房屋交付使用前,应完成房产测绘。一般程序:(一)采集规划许可和土地的位置、幢、层、面积、性质等信息;(二)实地勘测;(三)根据《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CJ/T246-2012)编制房屋代码 ;( 四 ) 根 据 《 房 产 测 量 规 范 》(GB/T17986-2000),按实际测量结果,测算分摊各产权单元的面积;(五)形成房产实测绘成果报告。非商品房房产测绘参照上述程序办理。7.4 各地对房产测绘成果应实行备案管理。一般程序:(一)当事人提交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二)对符合规划、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规定的房产测绘成果资料予以备案;(三)将测绘成果信息记载至楼盘表中;(四)将经过备案的房产测绘成果的书面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归档、入库。

 22 测绘资格证书 【部委规章】《房产测绘管理办法》第十二条房产测绘单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房产测绘业务的《测绘资格证书》。

 国家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保留

 23 收入证明 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格确认 一、《潍坊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15]10 号第二十二条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和租赁补贴应当提报下列材料

 1、上年度收入情况证明 :最低生活保障省住建厅、民政厅、财政厅等 五

  民政部门

 保留

 24 住房情况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保留

 25 收入证明 公租房保障对象资格确认 家庭提供低保证明。其他中低收入家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的由所在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实行个人承诺制; 2、住房情况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不在同一户籍的,对申请人和其他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住房保障实行个人承诺制; 4、户口簿、家庭成员身份证和结婚证。二、《关于进一步推进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鲁建住字〔2019〕8 号)及《关于进一步厘清市级政府部门职责边界编制职责边界清单的通知》(潍编办〔2019〕135 号),市民政局参与审核认定工作,负责做好住房保障对象收入审核工作。

 部门、潍坊市 民政部门 保留

 26 住房情况证明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保留

 27 施工许可证 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1.【行政法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279 号,2019 年 4 月 23 日国务院令第 714 条修正)第四十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2.【部委规章】《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建设部令第 78 号)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15 日内,依照本办法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机关)备案。” 国家、住建部 行政审批局

 保留

 28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 图审中心

 保留

 29 规划、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 规划部门、住建部门

 保留

 30 商品住宅的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原件) 房地产协会

 保留

 3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

 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 51 号令)第二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消防验收申请表;(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住建部 建设单位提供 保留

 32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提供 保留

 33 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建设单位提供 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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