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窗工程合同

时间:2021-10-14 09:09:32  来源:网友投稿

 2013FBGC-24

 项目

 铝合金门窗 及百叶窗工程

 承包 合同

  发

 包

 人 :

 承

 包

 人 :

  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窗工程承包合同 发包人(甲方):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承包人(乙方): :

 法定代表人:

 注册号: :

 注册地址:

 办公地址(通信地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实际,为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本工程概况

 1.1 工程名称:

  “

 ”项目

 楼~

 楼铝合金门窗及百叶窗制安工程

 1.2 工程地点:

  1.3 工程内容:

 “

 ”项目

 楼~

 楼铝合金门窗(含窗式通风器)、铝合金百叶窗制作、安装工程,其中铝合金门窗约

 平方米,铝合金百叶窗约

  平方米。

  1.4 工程质量要求:

 合格

  1.5 质量验收标准:民用建筑门窗安装及验收规范、金属门窗安装及验收规范、建筑玻璃技术应用规范,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住宅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规程、** 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

 、建筑门窗用通风器验收规范

 【根据当地要求和品牌、营销要求填写】。

  第二条

 本工程承包范围

 2.1 本工程承包范围及内容:

 按甲方提供的图纸完成图纸范围内的铝合金门窗(含窗式通风器)及彩铝百叶窗的工程施工,包括但不限于:铝合金门窗(含窗式通风器)及彩铝百叶窗的制作、运输及安装;铝合金门窗框塞缝及附加防水涂膜;与本工程相关的按国家、地方、行业规范规定必需的各项检测和试验(包括铝合金门窗四性检测、节能检测、淋水试验);编制竣工图纸,向总包及建设单位提交竣工资料;保修期的保修服务;为完成本工程应采取的措施项目等。

 2.2 甲方视需要,可对乙方分包范围及内容作出增减或调整,也可对乙方分包范围内的某一分项、某一产品、半成品材料等另行指定施工单位或供应商。乙方应接受,也不因此作为对其余项目合同单价和总价作出调整的理由。

 第三条

 合同工期

 3.1 施工工期 3.1.1 开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1.2 竣工日期:暂定

  年

  月

 日,其中

 #楼需在

 年

  月

 日前完成框的安装【根据进度要求填写】,

 年

  月

 日前完成全部工作内容并移交甲方。

 3.1.3 本工程工期为

 个日历天,

 #楼单栋工期为 40 日历天【根据进度要求填写】;其他楼栋单栋工期为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暂定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本合同所有工期均指日历天数,包括所有法定假期、休息日、暴风雨雾、高温等天气、各种甲方分包工程工序配合所需时间及分包单位延误的工作时间在内。

 3.1.4 实际竣工日期以整个工程交工(或竣工)验收合格(证)之日为准 3.2 乙方施工进度应符合甲方、监理及各总包单位进度计划要求,除双方另有约定外,不得以无法如期完成进度提出赶工等额外要求。

 3.3 因甲方原因导致开工日期延误,则合同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同意不再向甲方要求支付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3.4 节点工期:乙方不能按节点工期完成工程进度的,应按本合同关于逾期完工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5 工期延误 本合同约定工期,系经乙方充分考虑工程建设施工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后确定的,除以下情 况外,工期不予延长: 3.5.1 不可抗力 3.5.2 甲方书面同意工期相应顺延的其它情况

 第四条

 合同价款及结算方式:

 4.1 本合同工程总价款暂定为人民币

  万(¥

  )元整。

 4.2 本合同采取如下第

  种计价方式 4.2.1 固定总价计价方式 4.2.1.1 本工程固定总价包含以下内容:

 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满足总包合同中所涉及到的本分包合同内容、满足总包单位对甲方的承诺和甲方对总包单位所作的规定、约束等”的包干方式,全面负责本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作内容,处理好政府主管部门和社区地方关系。上述合同总价已含乙方为完成本工程所需以出的所有经济费用及相应利润,除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价款调整情况外,合同价款在竣工结算时不予调整。

  4.2.1.2 乙方确认其对工程所在周围环境、地质情况、交通情况、质量标准、工期等情况均已熟悉且已研究明了,考虑了相关风险因素并计算了相关费用,不因合同总价与预算报价存在出入而提出的任何异议。

 4.2.1.3 合同价款的调整依据:

  /

 4.2.1.4 如出现上述合同价格调整之情形,合同价格调整之单价均以附件中确定的固定综合单 价为计算依据。

 4.2.2 固定综合包干单价计价方式 4.2.2.1 本工程

  # 楼铝合金门窗及彩色铝合金百叶不分门窗类型按以下固定综合包干单价执行:

 (1)铝合金门窗【含窗式通风器,综合各窗型,断桥铝合金(进口胶条),单面 loe 玻璃】:按固定综合单价

  元/㎡(每平方米

  元整)包干; (2)彩色铝合金百叶窗(综合各窗型,叶片净距 8CM,叶片厚 1.0mm。矩管采用 38*25mm,转角处矩管采用38*38mm,管壁厚 1.2mm):按固定综合单价

  元/㎡(每平方米

  元整)包干; (3)以上价格为一次性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其中材料费和人工费的比例为 8:2,不得再因本合同约定可以调整以外的其它任何原因调整此价格。

  (4)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内容:按甲方和设计院确认的施工图和图说涵盖内容及本合同附件之配置内容,即乙供全部主材费、辅材费、施工费、材料运输及装卸费、防雷接地、预埋铁件、临设费、管理费、水电费、利润、保险费、垃圾处理、二次检测费、后塞口密封胶、发泡剂塞缝、满足规范要求所发生的材料变化、本合同第 4.5 条风险和措施范围的费用、税金、售后服务及本工程所发生的所有检测费用(含四性检测实验,其中传热系数必须达到设计要求)和规费。

 4.2.2.2 本工程固定综合包干单价包含了为完成合同中所规定完成该项内容所发生的一切费用,乙方依据甲方所能提供的资料结合乙方本身的技术水平,施工机械及施工经验且满足施工规范及相关技术要求在进行现场踏勘后已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和风险而确定报出的固定单价; 4.2.2.3 结算工程量乘以合同中该项的综合单价,即为该项价款,各项价款之和即为该工程的结算价款; 4.2.2.4 工程量的确定:铝合金门窗、彩铝百叶按其实际安装并验收合格的门窗框的外边缘尺寸计算面积。

 4.3 如发生附件中未有的项目,采用如下计算方式确定单价:

 合同清单中有适用的子项,按合同清单中综合单价; 合同清单中有类似的子项,参照合同清单中类似综合单价; 合同清单中没有适用的子项,由乙方申报,经甲方审核确认后执行,其他均不调整; 4.4 本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不管合同中是否有特别说明,均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费用:设计费、人工费(包括加班费)、主材费、设备费、施工生活水电费、附材费(包括埋件)、机械使用费、技术服务费(含专利使用费)、技术措施费、加工费、安装费、安装设施搭设、检查检测费、运输费、二次搬运费、包装费、不可预见费、保险费、管理费、利润、税金、配套费、施工人员食宿费、竣工图纸费、工程内外清洁费、安全文明施工相关费用、成品保护费,政策性文件规定及风险、责任等所有费用。乙方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再以其他任何名义计取其他费用。

 4.5 以下项目风险和措施费用已纳入本合同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中,结算时不再计取。其内容如下:

 4.5.1 工程因各种因素发生的安全措施费、技术措施费、施工措施费、赶工、抢工措施费、文明施工费以及交叉施工作业造成的误工损失等。

 4.5.2 因停水、停电(无论累计时间长短)造成的经济损失。

 4.5.3 清除并转运现场施工垃圾发生的一切费用。

 4.5.4 工程所用材料发生市场价格上涨的风险。

 4.5.5 工程所用材料在施工和验收时达不到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标准,而返工造成的经济损失。

 4.5.6 工程需要,对成品进行保护(包括特殊保护)所发生的费用。

 4.5.7 城市建设管理等部门向工程施工单位收取的各种费用。

 4.5.8 发生安全事故的赔偿费用。

 4.5.9 因二次深化设计不能满足新规范要求所导致工程不予验收而返工的费用,以及验收通过后,因设计和

  施工的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4.5.10 中国大陆税费调整、进口关税的调整、运输费用变化等任何条件发生变化,乙方不得以亏损为由,要求甲方提高价格,不得进行任何费用追加。

 4.5.11 因各栋号开工不一致而导致的机械设备、材料及人员等的二次及多次进出场费用。

 4.6 乙方施工用水、电费用的约定:甲方指定水电接口,乙方从甲方指定的水、电接口敷设电缆及水管、安装计量表,水电费及水电敷设费用、水电表费用等均包含在固定综合包干单价中,乙方按实际使用量当月按时缴纳相应的费用。

 4.7 总包的配合及总包服务费的约定:总包单位提供现有脚手架及垂直运输机械及施工场地,本合同固定单价不包含总包配合费及总包服务费 。甲方不提供工人住宿场地或临设,由乙方自行与总包单位协商租用总包生活区板房或由乙方自行外租解决,该费用包含在固定单价中。

 4.8 因设计变更、政府行为或甲方要求停工终止合同,则按双方确认的已完工合格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包干单价结算工程款。

 4.9 因设计变更、甲方单方面增加工程量或特殊因素(非乙方原因)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先参照本合同约定的固定综合包干单价结算该部分工程款,如不属于本合同工程确定的综合包干单价范围的工程内容的,由双方签订补充协议明确。

 4.10 工程结算 4.10.1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天内,乙方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结算资料,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提交的结算资料 15 日内进行书面确认,双方对竣工结算资料履行书面确认手续后,由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对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并于 30 天内办理完工程结算。双方均同意经甲方或甲方委托的审计机构进行审计确认后的工程结算总价作为双方结算价款的依据。甲方委托审计机构的,乙方在审计过程中派人参与并配合审计部门工作,并对此审计结果完全认可和接受。

 4.10.2 双方结算按 4.10.1 条规定的程序及方式处理,对于乙方提交结算文件,甲方没有答复并不视为被认可,乙方无权以甲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为由主张按其提交的结算文件进行结算。

 第五条

 工程款的支付方式

 5.1 甲乙双方约定,工程款支付具体采用以下第 5.1.2

 种付款方式:

 5.1.1 竣工后付款 5.1.1.1 本工程无预付款。

 5.1.1.2 工程完工经检验合格后,双方在乙方提交

 /

 套完整竣工资料后 /

 天内办理结算,并在结算完毕后 /

 工作日内支付至结算总价的

 /

  %,余款作为工程保修金,在保修期满后

 /

  天内按本合同

  约定扣除相关款项后无息付清。

 5.1.2 按工程进度支付 5.1.2.1 本工程无预付款。

 5.1.2.2 甲方按月实际完成工程量的 70%支付进度款(其中:框完成占 40%、扇完成占 50%、其它完成占10%)。该进度款于甲方审批完成后次月的 15-20 日内支付。

 5.1.2.3 乙方应于每月 15 日前,提出当月进度款支付的申请,逾期视为乙方不申请当月进度款。在提交当期工程进度付款申报表及有关资料时,须同时提交工程质量及进度情况申报表一式三份,此报表需根据甲方提供的格式填写。

 5.1.2.4 乙方提交的当期工程进度款申请书,须经监理单位签署审核意见后提交甲方。若甲方/监理单位认为工程进度款申请书所述之金额不符合本合同规定时,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确定合理的工程进度款金额或要求乙方重新申请。

 5.1.2.5 进度款的审批 甲方对工程进度款审批期限为 7 天,自乙方提出或经监理单位要求后重新提出付款申请之日起计,甲方将在此期限内不支付乙方本期应得款项。

 工程进度款申请及批准的“工程付款证书”所示的付款金额由以下部分组成:

 (1)

 工程量清单累计完成金额; (2)

 变更(增减)工程累计完成金额; (3)

 工程签证单累计完成金额; (4)

 扣除累计甲方向乙方索赔之金额; (5)

 扣除累计违约金,包括工期违约金、质量违约金、现场管理违约金; (6)

 累计双方约定的其它费用。

 5.2 结算款支付:

 5.2.1 工程竣工后经甲方及监理验收合格,乙方撤出现场,交清竣工资料(竣工图三套)后一个月内支付至实际完成的合格工作量总额的 80%,办清结算后,并完成整体工程的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 1 月内支付(质保金除外)余款。本工程质量保证金为结算金额的 5%,在保修期 二年 满后的 10 天内支付乙方。

 5.3 在达到合同约定的甲方付款条件时,乙方应提前 10 日向甲方发出提示付款的书面通知。

 5.3.1 若甲方对乙方提出的付款通知有异议的,甲方应在收到该付款通知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发出异议通知。经双方协商确认,甲方再行支付。

 5.3.2 若乙方未及时发出书面通知导致甲方逾期支付的,甲方不承担违经责任。

 5、4 税务与发票 5.4.1 乙方在取得工程款时应提供符合合同内容的相应发票,发票所示的金额应为当期工程付款金额与各

  代扣代缴款项之和。发票种类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不支付任何款项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同时,乙方应保证工程施工不得因此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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